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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边境地区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云岭边疆振兴,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以下简称“云南省分局”)围绕“一带一路”、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立足沿边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聚焦“优流程、降成本、提效率”,持续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提质扩面,推动便利化红利直达边境,为云岭边疆振兴注入强劲外汇金融动能。截至2025年末,全省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业务累计超100亿美元,全省100余家企业超2万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享受免审单证的政策红利,助力企业结算效率提升70%以上。 一、多维发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一)广宣传、精指导,推动政策直达快享。为畅通边境地区政策传导机制,云南省分局建立“集中宣传广覆盖、入企传导精对接、动态储备优主体”的宣传模式,帮助边境经营主体懂政策、用政策。8家沿边外汇局州(市)分局以专题宣讲、志愿宣传等形式,广泛覆盖涉外企业;深入边境企业“一对一”开展政策宣导和需求调研,结合实际建立优质企业动态后备库,推动政策精准。保山等地积极培育典型案例,通过中国金融新闻网、农村金融时报等新媒体平台开展线上宣传,以案例示范推动政策直达快享。 (二)强化协同联动,形成政策合力。云南省分局坚持上下联动、多策并举,确保政策有效落地。一方面,依托与外汇局保山市分局的“结队子”共建机制,主动开展政策指导与业务帮带,成功将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咖啡、山葵等边境特色产业。另一方面,积极搭建“便利化+N”政策协同机制。德宏等地通过将优质企业优先纳入信贷支持范围,并将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记录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与信贷支持、汇率风险中性管理等政策深度融合,释放政策叠加红利,增强沿边贸易发展动能。 (三)优化外汇生态,保障试点稳健运行。云南省分局坚持促便利与防风险并重,指导沿边外汇局州(市)分局建立试点业务监测库,回访经营主体、定期督导,持续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在优化单证审核、简化流程的同时,守住合规底线,推动形成“越诚信越便利、越合规越自主”的良性发展生态,确保试点政策在边境地区行稳致远、长效惠民。 二、便利活水精准滴灌,边疆实体显成效 (一)“便利化+产业帮扶”,点燃兴边富民新引擎。云南省分局将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与沿边乡村振兴工作有机融合,聚焦出口成本高、单证审核繁琐等实际问题,将便利活水引入咖啡、中药材等边境特色产业,实现外贸提质与兴边富民同频共振。保山某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参与试点后,咖啡出口收汇实现“零单证、极速化”办理,资金结算时间缩短90%以上。在保山小粒咖啡国内市场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外汇便利化政策助力企业维持相对稳定的出口市场,带动上游种植基地稳产增效,直接带动农户近4000户、咖农近1万人增收500多万元,发挥了龙头企业“带产业、联农户、促振兴”的核心作用,让小小咖啡豆成为边疆农户增收、产业升级、乡村发展的“金豆豆”。腾冲某制药公司作为保山唯一兼具货物和服务贸易业务的边境现代中药制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同样收益于试点政策。参与试点前,该企业收回境外货款和支付境外广告费均需要准备合同等资料往返银行;试点后,凭支付指令即可极速办理,结算成本显著下降、效率大幅提升,推动其药品远销越南,产业化不断升级,单产品带动就业100余人。 (二)“便利化+信贷支持”,为共建“一带一路”增势赋能。临沧某海运物流公司作为西南边陲的“国家队”,在服务中缅印度洋新通道建设、保障区域物流畅通、助力口岸经济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随着新通道建设推进,企业业务快速拓展,“业务繁、流程长、结算慢”一度制约其服务新通道建设的能力。2025年,云南省分局以“汇贷协同”模式为企业解难题,指导试点银行将其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推动其跨境结算向“简、效、快”转变,同时,帮助企业获得近3亿元人民币授信支持,进一步坚定央企扎根边疆、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信心。瑞丽市某能源跨境贸易公司也通过参与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积累良好信用后,获得银行5000余万元人民币授信支持。“便利化+信贷支持”双管齐下,有效缓解了其跨境能源项目资金占用大、周转慢、融资成本高等难题,为服务“一带一路”与澜湄能源合作提供了坚实金融保障。 (三)“便利化+减费让利”,为边境企业减负增效。云南省分局充分发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与银行“减费让利”等举措协同发力,帮助边境企业降本增效。云南某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芒市某茶叶出口公司自加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以来,受益于“优化单证审核”措施,业务办理材料和手续大幅简化,单笔业务平均办理时间由1.5天缩短至10分钟以内。基于“优质企业”的背书,试点银行主动为云南某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减免汇款手续费,为芒市某茶叶出口公司下调结售汇点差0.1至1个基点。“减手续、减单证、降费用”让降本增效看得见、摸得着,助力边境企业“轻装”出海。 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是云南融入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赋能沿边外贸发展的关键抓手。该政策以诚信合规为前提,通过便利化措施,赋予银行和企业更多自主权,让优质企业尽享贸易外汇收支“秒申请、分钟办”的高效服务,节约经营成本、缓解资金压力。下一步,云南省分局将持续做好政策宣导、落地跟踪与延伸服务,深化联动、扩大覆盖,在实践中彰显云南特色,以更高质量的外汇便利化服务为沿边开放型经济添翼助力。 2026-05-13/yunnan/2026/0513/1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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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进程不断加快,互联网逐渐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务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和覆盖面。与此同时,存在一些风险问题,比如进行虚假和误导宣传、营销行为涉嫌垄断和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多次指出要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明确规则、划清底线、加强监管、规范秩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统一线上线下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联合制定了《办法》。后续,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可对各自管理的细分领域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另行明确网络营销监管要求。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其中,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办法》规定管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 三、《办法》对于营销资质有哪些规定? 《办法》贯彻落实“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的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 四、《办法》对于营销内容和行为有哪些规定? 《办法》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其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信息披露,便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查询和核实合作金融机构和营销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要求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针对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新模式,以及强制搭售、骚扰营销、违规使用金融字样等问题,提出相应的规范要求。 按照《办法》要求,贷款产品将不得使用“低门槛”“秒到账”“低利率”等营销话术;支付机构的收银台页面中支付工具必须与贷款等金融产品区隔展示,不得误导用户混淆支付工具与贷款产品;未取得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的机构在其运营的APP和注册商标中不得使用金融字样;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五、《办法》对于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有哪些规定? 《办法》着重厘清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边界,要求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独立、技术安全,加强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和持续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不得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实际提供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名称或相关标识。 《办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在此之前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主动加快整改清理与《办法》要求不一致的营销内容和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将依法履职,协同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落实《办法》要求,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 2026-05-06/yunnan/2026/0506/15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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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兴边富民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current_ynsafe@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意见反馈”,并请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正义路69号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政编码:6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意见反馈”,并请随函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4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6-05-15/yunnan/2026/0515/15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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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创新发展和兴边富民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研究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邮将意见发送至:current_ynsafe@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意见反馈”,并请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护国街道正义路69号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外汇管理处(邮政编码:65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意见反馈”,并请随函附上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14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代理付汇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6-05-15/yunnan/2026/0515/1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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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4105亿美元,较3月末上升684亿美元,升幅为2.05%。 2026年4月,受宏观经济数据、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主要金融资产价格表现有所分化。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不断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态势,发展韧性和活力进一步彰显,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6-05-13/yunnan/2026/0513/1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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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9876亿元。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26437亿元,进口23439亿元,顺差2999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833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579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428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731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6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829亿美元,进口3395亿美元,顺差434亿美元。(完) 2026-05-06/yunnan/2026/0506/15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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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有效执法证信息表(截至2026年5月13日) 2026-05-13/yunnan/2026/0513/1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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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企业在a银行开户时已经建立了《单位基本情况表》,那么在b银行再开一个账户办理涉外收付款时还需要重新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吗?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单位基本情况表》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中已存在,且外汇局已经审核通过了其在a银行填报的《单位基本情况表》(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则其在b银行开户时只需要b银行确认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是否准确,并将企业的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补充录入即可。如果b银行审核后发现《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组织机构代码等关键要素在a银行填报的不准确,或是与企业提供给b银行的信息不一致,则在补充录入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的同时,应将《单位基本情况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报送到b银行所在地的外汇局,由该外汇局转到企业住所/营业场所所在地外汇局,并由后者在收到材料后的两个工作日进行修改。 2019-01-12/xizang/2019/0108/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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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银行的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新开办的支行如何在系统中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 答:金融机构代码通常是指由外汇局赋予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四位代码,也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唯一标识的代码。该外汇指定银行所有分支行的金融机构代码与其总行一致。金融机构标识码通常是12位代码,由外汇局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顺序号(2位)组成。它是银行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编码规则赋予外汇指定银行分支机构的唯一标识码。若银行要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增加国际收支申报功能,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在申报金融机构标识码后,由外汇局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其开通。 2019-01-10/xizang/2019/0108/2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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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开通或是关闭网上申报系统,需要在每家开户银行都办理相关手续吗?开通后何时可以办理网上申报? 答:企业申请开通或关闭网上申报业务,可以在企业的任一家开户行办理,重新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在“申报方式”中勾选“开通网上申报”。银行会给企业设置业务管理员用户名、初始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开通后第二个工作日起,企业就可以登陆网上申报系统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 2019-02-04/xizang/2019/0131/2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