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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持续回升。本月财政性存款快速增长,成各项存款增长主动力,但受非金融企业存款持续负增长拖累,各项存款增速依旧疲软。住户贷款增长依然强劲,拉动各项贷款增速持续回升,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同比增速回升趋势持续,但对各项贷款的拉动作用有限。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7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3088.39亿元,比年初增加2340.76亿元,同比多增1717.8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7.49%,比上月末下降0.3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4.17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2877.78亿元,比年初增加2317.08亿元;同比增长7.48%。月末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0.59亿元,比年初增加3.36亿元,同比增长7.75%。分部门看,本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及特点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7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5401.18亿元,比年初增加865.50亿元,同比多增216.43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88%,比上月末上升0.3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16个百分点。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7084.75亿元,比年初增加41.45亿元,同比多增49.5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5.23%,比上月末上升1.3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54个百分点。定期存款余额8316.43亿元,比年初增加824.05亿元,同比多增166.9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6.20%,比去年同期上升3.55个百分点。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7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8034.73亿元,比年初增加132.16亿元,同比多增737.08亿元;余额同比下降1.80%,比上月末下降2.0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4.00个百分点。 其中,非金融企业活期存款余额4421.89亿元,比年初减少92.54亿元,同比多增992.22亿元;余额同比上升1.19%,比上月末下降3.9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6.44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定期存款余额3612.84亿元,比年初增加224.71亿元,同比少增255.14亿元,余额同比下降5.22%,比上月末上升0.2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3.23个百分点。 (三)机关团体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7月末,机关团体存款余额7248.21亿元,比年初增加415.63亿元,同比多增488.7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7.36%,比上月末上升2.1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1.91个百分点。 (四)财政性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7月末,财政性存款余额1811.34亿元,比年初增加953.30亿元,同比多增405.1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0.41%,比上月末下降15.0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43.57个百分点。 (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7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511.72亿元,比年初减少39.44亿元,同比少增128.97元;余额同比上升0.78%,比上月末下降16.2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3.21个百分点。 (六)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7月末,境外存款余额81.21亿元,比年初增加13.61亿元,同比少增0.5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6.34%,比上月末下降64.2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7.40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7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30426.62亿元,比年初新增1822.84亿元,同比多增246.0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90%,比上月末下降0.5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94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0018.42亿元,比年初新增1815.29亿元,同比增长11.19%。月末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9.30亿元,比年初增加0.92亿元,同比下降7.79%。分部门看,本外币贷款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上升,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7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9097.57亿元,比年初新增881.10亿元,同比多增249.1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0.59%,比上月末上升0.0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96个百分点。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6278.16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69.01%),同比增长27.93%;余额比年初新增739.40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2819.40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30.99%),同比增长6.92%;余额比年初新增141.69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7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20998.28亿元,比年初新增930.44亿元,同比少增1.7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7.23%,比上月末下降0.8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11个百分点。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同比上升,短期贷款增速同比下降,票据融资增速同比下降。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4363.08亿元,同比增长8.21%,比上月末下降0.1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84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余额3878.75亿元,同比下降9.56%,比上月末下降2.0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7.32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1845.76亿元,同比增长36.63%,比上月末下降5.7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3.56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月末增加 7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2.00亿元,比年初新增9.00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7月末,境外贷款余额318.78亿元,比年初新增2.31亿元,同比少增10.3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35%,比上月末下降5.2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57个百分点。 2019-12-13/yunnan/2019/1213/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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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末,云南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非金融企业部门存款及住户存款增长乏力,拖累各项存款增速。信贷需求总体稳定。住户贷款增速放缓,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下滑,导致云南省各项贷款增速整体下滑。 一、本外币各项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上升 10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33117.80亿元,比年初增加2370.17亿元,同比多增1606.01亿元;余额同比增长7.09%,比上月末下降0.7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43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32910.15亿元,比年初增加2349.44亿元;同比增长7.06%。月末外币各项存款余额29.44亿美元,比年初增加2.20亿美元,同比增长10.75%。分部门看,本外币存款变动情况及特点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云南省住户部门存款余额15627.00亿元,比年初增加1091.32亿元,同比多增144.0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0.14%,比上月末下降0.2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22个百分点。 其中,住户部门活期存款余额7216.38亿元,比年初增加173.08亿元,同比多增57.7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5.25%,比上月末下降0.14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0.55个百分点。定期存款余额8410.61亿元,比年初增加918.24亿元,同比多增86.37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4.72%,比去年同期上升0.64个百分点。 (二)非金融企业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非金融企业存款余额7940.54亿元,比年初增加37.97亿元,同比多增1087.31亿元;余额同比上升2.63%,比上月末下降0.15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4.38个百分点。 其中,非金融企业活期存款余额4495.61亿元,比年初减少18.82亿元,同比多增1178.56亿元;余额同比上升5.60%,比上月末上升1.17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5.96个百分点。非金融企业定期存款余额3444.93亿元,比年初增加56.80元,同比少增91.25亿元,余额同比下降1.01%,比上月末下降1.7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2.72个百分点。 (三)机关团体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机关团体存款余额7507.65亿元,比年初增加675.07亿元,同比多增491.20亿元;余额同比增长7.12%,比上月末下降0.42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7.83个百分点。 (四)财政性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财政性存款余额1450.37亿元,比年初增加592.33亿元,同比多增20.1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64%,比上月末下降5.39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7.66个百分点。 (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10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507.31亿元,比年初减少43.84亿元,同比少增131.34元;余额同比上升0.31%,比上月末下降16.9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1.59个百分点。 (六)境外存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减少 10月末,境外存款余额84.94亿元,比年初增加17.33亿元,同比少增5.35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6.66%,比上月末下降6.9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1.11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各项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云南省全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31082.32亿元,比年初新增2478.54亿元,同比多增472.29亿元;余额同比增长11.55%,比上月末下降0.6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2.59个百分点。月末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0668.92亿元,比年初新增2465.78亿元,同比增长11.74%。月末外币各项贷款余额58.61亿美元,比年初增加0.24亿美元,同比下降2.16%。分部门看,本外币贷款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一)住户部门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住户部门贷款余额9493.61亿元,比年初新增1277.13亿元,同比多增338.84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0.93%,比上月末下降0.38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4.62个百分点。 从贷款用途看,用于消费的住户贷款余额6666.24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70.22%),同比增长28.20%;余额比年初新增1127.47亿元;用于经营的贷款余额2827.38亿元(占住户部门贷款的29.78%),同比增长6.65%;余额比年初新增149.66亿元。 (二)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余额21262.72亿元,比年初新增1194.88亿元,同比多增146.78亿元;余额同比增长7.94%,比上月末下降0.76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1.52个百分点。 从贷款结构看,中长期贷款增速同比上升,短期贷款增速同比上升,票据融资增速同比下降。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4631.68亿元,同比增长8.40%,比上月末下降0.4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0.20个百分点。短期贷款余额3839.15亿元,同比下降4.31%,比上月末上升0.5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5.48个百分点。票据融资余额1851.46亿元,同比增长24.92%,比上月末下降9.10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下降20.91个百分点。 (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上月末减少 10月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4.00亿元,比年初新增1.00亿元。 (四)境外贷款增速比上月末下降,比年初新增量同比增加 10月末,境外贷款余额321.99亿元,比年初新增5.53亿元,同比少增9.32亿元,余额同比增长3.66%,比上月末下降0.73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上升4.69个百分点。 2019-12-13/yunnan/2019/1213/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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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1月15日,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含官渡区和昆明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办结企业注册1144户。其中内资企业1137户,注册资本合计132.66亿元人民币;外资企业7户,注册资本合计8105.11万美元。整个片区呈现出欣欣向荣的景象。 除了企业入驻热情高涨外,咨询业务、参观考察的企业、机构也纷至沓来。昆明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累计开展业务培训13次,内容包括跨境电商、税收事项、法律仲裁及金融业务等,累计接待办事及来访人员1.4万余人次。 两个半月以来,昆明片区加快完善体制机制。按照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新要求、新任务,昆明片区完善了“协调机构+工作机构”运行机制,将建设任务细化分工、责任到人、挂图作战,并积极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建议、开展工作调研,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障昆明片区建设有序推进。 云南省首家专业政务服务公司入驻后,昆明片区不断强化政务服务。学习其他城市政务服务先进做法,优化审批流程“减环节”,提升业务能力“增效率”,高质量提供窗口受理、商事帮办、集中审批、综合出证、政策咨询等服务,前台综合受理、后台集中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三个一”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与此同时,优化便民服务事项、增加便民办事窗口,努力建成“商事服务+便民服务”的一体化综合服务中心。 招商引资方面,昆明片区落实招商引资“黄金十条”优惠政策,兑现近8000万元专项扶持、奖励资金给343户企业。共主办3次招商推介会,鼓励各类企业到昆明片区投资兴业。同时,党政主要负责人带队赴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等地开展精准招商10次,并率团参加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重点以高端装备制造、航空物流、数字经济、总部经济等产业为方向,成功引入普洛斯、华为、华侨城、东方国信等多个重大项目。 昆明片区乘势而上,加快布局新兴业态。率先从跨境电商产业“破题”,与河南保税集团合作成立昆明经开区保税服务有限公司,加快9610和1210查验线及信息化平台建设,昆明跨境O2O新零售保税展示交易中心“金大门”试运营;与北京大学肿瘤医院开展合作,在建设经开人民医院基础上,打造国际性肿瘤诊疗中心;与华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智慧政务、智慧平台、智慧园区等领域开展深度合作;与印度赛诺药业有限公司商谈,在综保区“围网内”打造仿制药企业集群;接洽康恩贝、省工投,在昆明片区注册专营工业大麻产业子公司,计划投资50亿元;与驻昆基地航空公司、招商银行等展开对接,为下一步融资租赁业务搭建平台;以螺蛳湾国际商贸城、滇池会展中心、巫家坝等为载体,力促商贸、大健康、总部经济等项目尽快落地实施。 2019-11-29/yunnan/2019/1129/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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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从今年12月1日起,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和德宏片区开始同步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是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是营商环境提升年的重要举措,也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客观要求。根据国务院要求,自2019年12月1日起,我国在包括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内的18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证照”是企业进入市场的两把“钥匙”。“照”指的是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证”指的是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往企业要想进入市场,开门营业,必须先拿到许可证,再去办理营业执照,也就是“先证后照”。而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正是为了解决以往“准入不准营”的问题,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改善营商环境。我省试点工作包括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对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32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我省设定的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在全省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2019-12-13/yunnan/2019/1213/6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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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取得重大进展。1月至10月,中国(云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业务总量达80.5万票,较2018年同期提升5.2倍,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空运舱单、税费支付、企业资质5大类业务覆盖率已达100%。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外贸企业可同时运用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许可证办理等7大功能,享受“一次登录、一次提交、一次办结”的报关服务。此外,企业可以通过网站公共查询服务及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的实时推送,掌握进出口货物状态,跟踪物流信息。通过此平台,货物申报数据减少20%以上,报关效率提升80%。 昆明海关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便利企业进出口,昆明海关会同云南省口岸办、云南省航务管理局、云南出入境边境检查总站等单位研究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船舶申报功能在云南的推广应用。现在,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完成进出境船舶向海关、海事及边检的一单三报操作,实现船舶进出境21个业务环节的“一窗式”办理。该申报功能的推广应用使船舶进出境通关申报时间从平均16小时压缩到2小时。目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船舶申报功能已实现对全省水港口岸全覆盖。 此外,昆明海关还与云南省口岸办建立“两级保障”联合运维服务体系,同时与海关总署数据中心、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紧密联系,充分发挥串联作用,提供“一站式”的联合运维服务。截至今年10月底,联合运维服务共处理异常问题364个,报关数据2150票,平均处理时间缩短至1小时以内,压缩比例达50%以上。 2019-12-13/yunnan/2019/1213/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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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云南外贸便利化水平持续提升。今年前10个月,云南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为18.56小时和0.36小时,较全国同期快23.82小时和3.88小时,分别排名全国第9位和第3位,同比压缩61.9%和71.4%。 为优化营商环境,昆明海关紧紧围绕云南外贸实际,研究制定了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实施方案,开展百日提升行动,推动中越河口-老街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建设,对农产品、鲜活水产品设置“农产品专用窗口”,实行快速通关模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海关对进口铁矿、锰矿等5类矿产品实施“先放后检”监管方式,平均放行时长由原来的9天缩短为0.75天。 此外,今年前10个月,昆明海关共签发原产地证书4.38万份,签证金额16.58亿美元,为企业减免关税8300余万美元。 2019-12-13/yunnan/2019/1213/6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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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海关近日通报,今年1月至10月,云南农产品出口保持较快增长,农产品出口达259.9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28%,农产品出口额占同期全省出口额的31.4%。 据昆明海关介绍,今年下半年,云南农产品出口连续4个月增幅均超过4成,且出口规模不断扩大。10月,全省出口农产品40.4亿元,为前10月农产品出口额高点。 从品类来看,今年前10个月,全省出口水果114.7亿元,增长82.5%,出口额占同期全省农产品出口额的44.1%,水果出口额创全省历史同期新高。其中,出口鲜葡萄29.9亿元,增长62.5%;出口柑橘21.3亿元,增长49.8%。同时,全省出口蔬菜79.9亿元,增长9.5%;出口鲜切花4.4亿元,增长22.2%;出口茶叶2.8亿元,增长63.1%。 东盟已成为云南出口农产品最大消费目的地。今年前10个月全省对东盟国家出口农产品169亿元,增长60%,对东盟农产品出口额占同期全省农产品出口额的65%。 2019-11-29/yunnan/2019/1129/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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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云南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9-12-13/yunnan/2019/1213/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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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力度,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中的支持引领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一)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围绕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金融需求,全面推进跨境投融资创新,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融通效率,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能,稳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坚持合作互利共赢。创新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的路径和模式,在更高水平上推动金融服务业对港澳开放,支持港澳深度融入国家金融改革开放格局,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香港金融体系的独特优势,支持巩固和发展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加强粤港澳大湾区金融互补、互助和互动关系。 (三)坚持市场化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上的决定性作用。深化金融市场改革,推进深港金融市场互联互通,提升粤港澳大湾区资金融通便利度,让市场决定在多元化金融中介渠道中的资金流向和流量。 (四)坚持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建立健全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各项金融开放创新,成熟一项、推进一项。 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本外币兑换和跨境流通使用便利度 (五)探索实施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指珠三角九市,下同)审慎经营、合规展业的银行,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时适用更为便利的措施,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 (六)完善贸易新业态外汇管理。支持从事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工商登记或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指珠三角九市银行,不含上述银行在港澳开设的分支机构,下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并凭相关单证办理结购汇。 (七)推进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统一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简化结汇和支付管理方式,完善操作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非银行债务人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注销登记,取消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时间限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企业办理直接投资、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跨境人民币资金境内支付使用时,在“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 (八)探索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研究建立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相适应的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开展港澳居民代理见证开立个人Ⅱ、Ⅲ类银行结算账户试点,优化银行账户开户服务。 (九)探索建立跨境理财通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居民通过港澳银行购买港澳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及港澳居民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购买内地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 (十)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开展本外币合一的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进行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在资金池内实现本外币按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池业务实行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银行开展跨境贷款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宏观审慎框架下,向港澳地区的机构或项目发放跨境贷款。支持港澳银行在内地的分支机构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贷款服务。 (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业务试点。探索扩大跨境转让的资产品种,并纳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在满足风险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规范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等业务。 (十三)支持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合作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纳入人民币海外基金业务统计,募集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提供投融资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 (十四)支持内地非银行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开展跨境业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按规定在开展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时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证券经营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序开展结售汇业务,为客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品业务。 (十五)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跨境投资试点。允许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有序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内投资企业(QDIE)试点,支持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对上述QFLP、QDLP/QDIE试点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由内地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联合评审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收支形势适时逆周期调节,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十六)完善保险业务跨境收支管理和服务。对符合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保险业务,进一步便利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为已购买港澳地区保险产品的内地居民提供理赔、续保、退保等跨境资金汇兑服务。鼓励港澳地区人民币保险资金回流。支持港澳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融资支持。 三、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十七)扩大银行业开放。积极支持港澳银行等金融机构拓展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的发展空间。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新设法人机构、分支机构、专营机构等方式在粤港澳大湾区拓展业务。支持境外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商业银行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鼓励外资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投资入股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研究探索在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粤港澳大湾区国际商业银行。 (十八)扩大证券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依法有序设立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依法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外汇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试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跨境业务。支持港澳私募基金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型企业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赴港澳融资、上市。 (十九)扩大保险业开放。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控股的人身险公司。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外资保险集团、再保险机构、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保险机构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设立经营机构。鼓励更多社会资本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法人机构,支持保险公司在粤港澳大湾区建立资产管理、营运、研发、后援服务、数据信息等总部。支持粤港澳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医疗保险等更多创新产品,为客户提供便利化承保、查勘、理赔服务。完善跨境机动车辆保险制度,对经港珠澳大桥进入广东行驶的港澳机动车辆,实施“等效先认”政策,将跨境机动车向港澳保险公司投保责任范围扩大到内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视同投保内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在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框架下支持香港、澳门保险业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设立保险售后服务中心。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澳门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 四、推进粤港澳资金融通渠道多元化,促进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二十)支持规范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共同设立粤港澳大湾区相关基金,支持保险资金、银行理财资金按规定参与相关基金。吸引内地、港澳地区及海外各类社会资本,为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建设、现代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非投资性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允许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非投资性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符合生产经营目标的境内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在真实、合规前提下,可以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资金直接划入被投资企业。 (二十二)有序推进粤港澳金融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逐步开放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参与内地银行间拆借市场。优化完善“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等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安排(包括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通”)。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内地发行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债务融资工具,逐步拓宽发行主体范围、境内发行工具类型和币种等。推动跨境征信合作,支持粤港澳三地征信机构开展跨境合作,探索推进征信产品互认,为粤港澳大湾区提供征信服务。 (二十三)推动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支持港澳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强化香港全球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支持香港开发更多离岸人民币、大宗商品及其他风险管理工具。逐步扩大粤港澳大湾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规模和范围,推动人民币在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便利流通和兑换。 (二十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依托广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立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广州碳排放交易所的平台功能,搭建粤港澳大湾区环境权益交易与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碳排放交易外汇试点,允许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资格审查的境外投资者(境外机构及个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碳排放权交易。研究设立广州期货交易所。探索在粤港澳大湾区构建统一的绿色金融相关标准。鼓励更多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利用港澳平台为绿色项目融资及认证,支持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及其他绿色金融产品,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企业、项目。支持香港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中心,建设国际认可的绿色债券认证机构。 (二十五)支持港澳发展特色金融产业。发挥香港在金融领域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功能,打造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融资平台,为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投融资和咨询等服务。支持澳门打造中国-葡语国家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建设成为葡语国家人民币清算中心,承接中国与葡语国家金融合作服务,支持澳门发展租赁等特色金融业务,推动建设澳门-珠海跨境金融合作示范区。支持澳门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支持丝路基金及相关金融机构在香港、澳门设立分支机构。 五、进一步提升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创新水平 (二十六)加强科技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与外部创投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的金融支持科技发展业务模式,构建多元化、国际化、跨区域的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建设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创投基金的跨境资本流动,便利科技创新行业收入的跨境汇兑。在符合三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研究推进金融对接科技产业的服务模式创新,建立和完善粤港澳大湾区的大数据基础设施,重点聚焦金融、医疗、交通、社区、校园等城市服务领域。 (二十七)大力发展金融科技。深化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加强金融科技载体建设。在依法合规、商业自愿的前提下,建设区块链贸易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参与银行能以安全可靠的方式分享和交换相关数字化跨境贸易信息。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研究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及其成熟应用在客户营销、风险防范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推广。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进行人民币支付,推动移动支付工具在粤港澳大湾区互通使用。支持内地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港澳扩展业务。 六、切实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二十八)加强粤港澳金融监管合作。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协调沟通机制,加强三地金融监管交流,协调解决跨境金融发展和监管问题。推动完善创新领域金融监管规则,研究建立跨境金融创新的监管“沙盒”。强化内地属地金融风险管理责任,协同开展跨境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人才培养与交流合作。 (二十九)建立和完善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加强金融风险研判和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完善区域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经济金融调查统计体系和分析监测及风险预警体系,及时提示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健全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粤港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建设。加强跨境金融机构监管和资金流动监测分析合作,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力度,提升打击跨境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有效性。 (三十)加强粤港澳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客户权益保护机制,切实负起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体责任。健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体系。加强粤港澳三地金融管理、行业组织等单位协作,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多层次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意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2020-05-20/yunnan/2020/0520/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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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见附表)。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0评估年度(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下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工作依照《评估标准》执行。 二、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计算公式为: 银行总行最终评估得分=(一般性评估指标得分×65%+总行单独评估指标得分)×(100-本期评估最终确定的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分值)%+审慎经营评估指标得分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评估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进行评估。 四、各全国中资性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19年)》(汇发〔2019〕15号附表)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278(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125(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456(管理检查司),010-68402134(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内容及评分标准(2020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5月9日 2020-05-20/yunnan/2020/0520/7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