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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突出党建引领和品牌建设,找准县域外汇服务路径。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紧跟总局、省分局对优化县域外汇服务的工作部署,坚持从党建引领高度谋划、推动优化县域外汇服务工作,将优化县域外汇服务纳入全年党建与业务融合项目清单,作为支部“汇融果城”党建品牌打造的重要抓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优化县域外汇服务实施方案》,明确组织领导、实施抓手、考核评估等重要环节工作要求,聚焦行政许可服务、外汇政策传导、调查监测创新、便利化服务延伸等环节细化具体实施措施,在优化县域外汇服务、支持县域涉外经济发展中擦亮支部党建品牌、践行“金融为民”宗旨。 二是突出方式优化和机制创新,再造县域外汇服务流程。优化县域外汇行政许可方式。持续加大外汇行政许可“网上办”“邮寄办”服务力度,丰富网办行政许可类型,提升县域经营主体行政许可效率。发挥银行延伸服务“触角”作用。发挥银行在县域有机构、人员和贴近经营主体优势,设立外汇服务“联系行”和外汇业务“直联点”,将银行转变为机构改革后服务县域经营主体的有效“触角”。创新开展县域经济调查监测。筛选辖内重点县域企业纳入市分局货物贸易季度形势分析样本企业,调查了解县域涉外经济发展和企业业务经营的新情况、新趋势。建立银行“驻点”调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县域外汇服务“联系行”外汇联络员作用,有针对性的优化改善县域外汇服务方式。 三是突出政策扩面和资源下沉,提升县域外汇服务质效。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向县域延伸。联合商务、海关等部门组织开展县域企业涉外业务政策培训,进一步提升县域企业对外汇便利化政策熟悉度。指导银行优化完善外汇便利化服务业务流程,积极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和优质金融服务向县域企业延伸拓展。探索向辖内营管部重新下放外汇业务。组织阆中商务经信局、财政局、外汇银行、涉外企业召开县域外汇服务调研座谈会,将金融机构标识码维护、辖内分支机构结售汇备案变更、外汇代码赋码等业务下放营管部办理,发挥营管部外汇管理与服务职能。部门联动优化县域外汇营商环境。建立“外汇局+政府+银行”工作机制,共同分析研判县域经济发展形势,掌握县域外汇金融服务最新诉求,联手营造便捷优质的县域外汇营商环境。 2024-10-28/sichuan/2024/1028/2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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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外汇局广安市分局大力推动下,经辖区外汇银行授权,2家星级酒店先后挂牌设立外币兑换点,境外人员来广支付服务得到全面提升。 快速响应、推动有序,主动协调多部门共推支付环境优化升级。市外汇局提高政治站位,把优化境外来广人员支付服务作为隆重纪念邓小平诞辰120周年重要举措,统筹市人行支付、货金等部门,联合制定境外来广人员支付环境优化实施计划。针对酒店及商家意愿不强、经办银行与文旅主管部门衔接不畅等问题,外汇局领导多次联系市文旅部门和旅游投资集团公司负责人,到经办银行现场办公督促指导,协调推动辖内旅游度假区、星级酒店外汇兑换服务工作。 压实责任、清单督办,按期完成支付环境的硬件改造。市外汇局压实银行责任,要求贴近服务、专人专项、限时办结、清单消号,各银行积极响应,做到了“政策宣传、业务指导、上门服务”三个到位,按期在2家星级酒店挂牌设立外币兑换点,已经市文旅部门确认,兑换币种覆盖美元、港币、英镑、欧元、日元等货币;牵头组织银行、收单机构对重要商圈、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区等场内、场外场所外币受理设施改造。 分层分级、培训引导,提升银行网点服务能力。市外汇局组织银行按照《外籍来华人员支付指南》,分层分级对网点一线人员及兑换点的酒店代理人员开展培训,引导境外来广人员进行线上绑卡支付,同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银行机构提供标准化、定制化“零钱包”产品,结合8月邓小平诞辰120周年纪念活动重要时点,市分局组织银行开展各网点、兑换点外籍来华人员支付应急演练。 2024-07-03/sichuan/2024/0703/2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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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分局联合自贡彩灯行业协会、农业银行自贡分行举办了2024年自贡彩灯企业外汇便利化政策专题宣讲会,50余家彩灯涉外企业参加。 宣讲会上,外汇服务小专家首先向企业解读了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政策,着重对企业享受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的适用对象、便利化额度、符合条件、所需材料、使用范围和登记流程等进行了详细介绍,指导企业及时关注境外利率、人民币汇率变化情况,抓好时间窗口实现低成本便利化跨境融资,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其次,对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服务贸易单证审核、外汇业务网办渠道等政策进行了宣讲,针对部分涉外企业对外汇管理规定不熟悉等情况,宣讲人员结合辖区案例,对“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企业贸易信贷报告规定等外汇义务性规定进行了详细辅导。最后,针对彩灯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不够等情况,以“深化汇率风险管理”为主题,围绕当前汇率变化形势,向参会企业进行了汇率避险专题讲座、互动交流。 此次专题宣讲得到了自贡彩灯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和参会企业的高度评价,下一步,自贡市分局将加强对彩灯企业的调研走访,加大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力和服务供给,以高质量金融服务助力自贡彩灯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务实举措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在自贡落地开花。 2024-07-02/sichuan/2024/0702/26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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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甘孜州分局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上好“线上线下课、讨论分享课、警示教育课”为抓手,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见行见效,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上好“线上线下”课,原原本本认真学。采取“新旧对照学、党员干部互助学”等形式,组织支部党员干部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帮助党员干部深学深悟,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用党规党纪引导思想和行动,夯实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思想根基。 上好“讨论分享”课,联系实际交流学。坚持“边学习、边思考、边检视、边纠偏”,在党纪学习过程中,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甘孜州分局局长、副局长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带头为支部党员干部上纪律党课1次、廉政党课1次,积极分享学习心得,引导广大党员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内、内化为行,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上好“警示教育”课,以案说纪对照学。通过一系统的警示教育,切实做到以案促学、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警示震慑,引导党员干部以案为戒,清醒认识违纪违法的沉重代价,有效净化思想、站稳政治立场、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严守党纪国法、践行廉洁自律。 2024-06-28/sichuan/2024/0628/25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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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总分局关于提升境外来华人员支付便利性相关要求,宜宾市分局强化工作部署,通过三举措推动辖内2家外币代兑机构成功设立。 一是摸底排查“点”任务。联合宜宾文旅局,摸排辖内重点酒店和热门景点的境外来宜人员情况,最终确定以“五星级酒店+旅游度假区”为任务目标,以设立2家外币代兑机构为实现方式的工作计划,要求外汇银行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全力支持宜宾外币兑换服务高水平发展。二是牵“线”搭桥促合作。召开工作推进会,细化任务分工、严把工作节点,搭建银行与酒店沟通联系桥梁,实时跟进阶段任务进展情况,最终于近期顺利促成中国农业银行宜宾分行与2家五星级酒店达成合作意向、完成协议签订。三是指导会“面”强落实。近期由行领导带队对宜宾某酒店外币代兑机构的授权牌、兑换标识和外币兑换牌价等设置情况开展现场验收,要求银行加快机具布放和人员培训,尽快辅导酒店完成代兑业务开业,并对规范兑换业务、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做出下一步安排部署。 下一步,宜宾市分局将继续强化对相关银行和酒店的沟通联系,加大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持续提升辖内外币兑换服务能力,为境外来宜人员提供更便捷高效的兑换服务环境。 2024-07-04/sichuan/2024/0704/2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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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4年6月28日) 2024-07-01/sichuan/2024/0701/2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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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贡市分局局长带队深入辖区外综服企业、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走访调研、现场办公,出实招、纾企困、解难题,进一步巩固拓展了主题教育成果。 受国际地缘政治、俄乌冲突等局势变化,辖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二手车出口企业经营发展受到较大影响,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自贡市分局结合“行长跑流程”“走基层 跑流程 外汇为民解难题”等活动,通过盯住问题“跑基层”、现场办公“纾企困”、长效机制“促发展”,用好用活“四下基层”传家宝,及时发现市场主体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助力自贡贸易新业态高质量发展。 2024-06-26/sichuan/2024/0626/2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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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省分局对提升国有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水平的工作部署、提高辖内银行汇率避险服务质效,内江市分局组织召开汇率避险专场宣讲会,中行内江分行等6家银行、内投集团等9户国有企业参会。 内江市分局通报近期汇率避险工作开展情况,具体案例分析汇率避险的意义。中行四川省分行金融市场部专家分析汇率走势,讲解汇率避险工具使用。中行内江分行、工行内江分行宣讲特色产品和优惠活动,丰富企业汇率避险产品选择、降低首办户企业汇率避险成本。 汇银企良性互动,有效提高了国有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和对避险工具的了解,同时推动银行基于企业实需实况制定“一企一策”汇率避险方案。年初以来,国有企业汇率避险首办户已达3户。 2024-06-27/sichuan/2024/0627/2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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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米易安雅酒店外币代兑点揭牌成立,这是攀枝花市首家在县域设立的外币代兑点,是对县域涉外金融服务的有效补充和完善,游客“足不出店”即可享受便捷外币兑换服务,对助力全市跨境旅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攀枝花市分局积极践行“外汇为民”理念,聚焦外币兑换关健“堵点难点”,着力推进提升外币现钞兑换便利化工作,指导辖内工行、农行等外汇指定银行强化外汇服务对接,先后在攀枝花市金沙明珠大酒店、米易安雅酒店增设了外币代兑点。境外来攀人员可在入住酒店第一时间兑换外币,有效优化提升支付便利化水平。 2024-07-05/sichuan/2024/0705/26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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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公告,修订《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优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跨境资金管理。《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化业务登记手续。明确QFII/RQFII业务登记通过主报告人(托管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办理,同时明确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事宜。二是进一步优化账户管理。合并用于证券交易或衍生品交易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减少经营主体开展不同类型投资所需开立账户数量,降低其成本负担。三是进一步完善汇兑管理。优化QFII/RQFII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改进汇出入币种管理原则,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配置境内证券资产。四是统一QFII/RQFII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入市(CIBM)的外汇风险管理模式。在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的前提下,明确QFII /RQFII可通过托管人以外其他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银行间外汇市场等更多途径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品交易。 《规定》有助于构建简明统一的证券投资在岸开放渠道资金管理规则,提升QFII/R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的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资本项目开放的质量。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02/sichuan/2024/0802/26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