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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政策问答(第二期).docx 2018-05-24/jiangxi/2018/0522/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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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2018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附件2:2018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19-01-29/hubei/2019/0128/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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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8年12月28日) 2019-01-28/hubei/2019/0128/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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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2018 2019-01-28/hubei/2019/0128/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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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上午,外汇局襄阳市中心支局及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相关科室10余名志愿者在襄阳人民广场开展了“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活动。宣传内容涵盖了宪法、外汇政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人民币反假、征信、存款保险等方面的知识。志愿者通过设置宣传台、摆放宣传展板、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吸引汇聚来往市民驻足观看和咨询。本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200余人次。市民纷纷表示,宣传有助于了解宪法及金融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深入学习宪法的意识。 2018-12-20/hubei/2018/1217/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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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6日,外汇局黄冈市中心支局走访了团风县同源新农业、红安县红珊瑚药业、红安县海峡石材等企业,了解企业在组建筹备和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现场解答了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资本金结汇、合规使用外资等方面的问题。黄冈市外汇局实地走访企业,开展现场服务的做法得到相关涉外企业的赞扬和好评。 2018-12-21/hubei/2018/1218/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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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外汇局咸宁市中心支局携工商银行咸宁分行赴湖北瀛通通讯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瀛通公司)开展境外投资专项调研。在瀛通公司,调研组与企业高管沟通其境外三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境外放款业务等事项,了解企业本外币跨境使用及融资存在的难题。本次调研起到了解外汇管理政策落实情况、促进“银企对接”、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难题的三重效果,受到企业好评。 2018-12-12/hubei/2018/1212/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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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外汇局湖北省分局外汇检查处及辖内中心支局在本地分会场参加总局召开的2018年终全国外汇检查工作视频会。会上,总局管检司徐卫刚司长介绍了2018年外汇检查处罚工作情况,分析了明年外汇检查工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并强调下阶段外汇检查工作重点。 2018-12-13/hubei/2018/1212/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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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机关党委、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2: 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3: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2019-02-12/hubei/2019/0212/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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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规范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所涉收付款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是指境内机构向境外机构出售或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的跨境交易行为。境内机构及有关境外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此类交易所涉外汇收支业务,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凭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有效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此项业务。 三、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收款业务,应当审核以下单据: (一)境内机构申请书; (二)商业发票; (三)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合同;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交易的批复; (五)联合国授权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 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项下,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咨询、评估、向联合国提出申请等前期启动费用,银行只需审核前三项单据;对于境内机构出售减排量项下的预收款,银行只需审核前四项单据。 在自愿减排项目项下,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购买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减排量的费用,银行应当审核前三项单据以及具有合法资质和授权的检验认证机构核发的实际减排量认定书;对于境外买方向境内机构支付的用于在自愿减排项目中进行咨询、评估、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等前期启动费用以及预付款,银行只审核前三项单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主管部门规定自愿减排项目应当经审批的,银行还应审核相应批复。 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跨境交易项下付款业务,以及其他环境权益跨境交易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参照前三款规定审核真实性。 四、银行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收款手续时,可根据境内机构需求,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审核真实性材料后,为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2219”),保留此项外汇收入。收入范围是:环境权益交易项下外汇收入;支出范围是: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环境交易所、排放权交易所、林权交易所等境内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可在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账户性质代码为“3500”)。收入范围是:意向受让方存入的交易保证金、拟缴纳的交易佣金及税费;支出范围是:交易不成功时应退意向受让方的外汇保证金、交易成功后划转给卖方的保证金价款、交易所扣收的佣金及税费。 银行应按规定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上述两类外汇账户的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 五、境内机构到银行开立“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之前,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境内机构到银行开立“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之前,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立此账户的境内机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补办基本信息登记。 六、境内机构出售或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项下涉外收付款均应申报在“资本项目—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放弃—其他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收入/受让支出”项下,涉外收支交易代码为“502030”,交易附言注明:出售(或购买)碳减排量指标(或根据实际情况指明具体环境权益交易种类)。 通过“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发生的涉外收付款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交易有关外汇业务的批复》(汇综复[2008]27号)同时废止。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电话:010-68402350、010-68402429 传真:010-68402430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2019-02-11/hubei/2019/0212/7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