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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行 长 潘功胜 2025年12月16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2025-12-26/shandong/2025/1226/2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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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信息调研工作水平,凝聚共识、明确方向,12月26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召开了以“专业筑基 协同致远 蓄力2026信息调研工作”为主题的英萃沙龙活动,邀请办公室综合信息人员做经验分享,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张俊,外汇管理科、国际收支科全体人员参加了本次活动。 首先,办公室综合信息员对外汇综合性材料和信息调研报告的撰写做经验分享,一是选题要“准”,要在日常工作中深入与企业沟通,敏锐捕捉和汇聚苗头性、倾向性线索;二是质量要“优”,着力提升调研报告中实证案例的典型性和说服力;三是视角要“新”,必须树立持续学习的观念,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升分析问题的层次和水平。 随后,会议介绍了近期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宁市分局信息调研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各科室内信息调研工作的具体职责与分工,为后续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开展提供了制度依据。 外汇管理科与国际收支科主要负责人分别结合科室职能,对下一阶段信息调研重点方向和部门协同配合等方面提出针对性建议,进一步凝聚工作共识。 最后,张俊同志对全局信息调研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一是要认真执行最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全力以赴夯实基础,为2026年信息调研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做好充分准备;二是要注重学习借鉴系统内外的优秀经验与做法,树立全员信心,加强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三是要持续提升各岗位人员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质,强化内部与跨部门沟通协作,切实提升工作效率与工作成效。 本次英萃沙龙活动通过经验交流、制度解读与工作部署,统一了思想,明确了路径,增强了团队合力,为外汇局济宁市分局未来信息调研工作再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 2025-12-26/shandong/2025/1226/2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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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稳外贸政策部署,破解二手车出口产业发展“堵点”,2025年12月24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联合济宁市商务局共同举办“支持二手车出口产业发展座谈会”,商讨产业规范发展路径,济宁市分行副行长张俊、济宁市商务局副局长姚行学、4家二手车出口头部企业代表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了座谈。 本次座谈会围绕“政策赋能、问题导向、协同发力”,分三个环节有序推进。首先,济宁市分局负责人详细介绍了座谈会召开的背景与目的,并结合辖区产业数据,深入分析了二手车出口产业发展现状,指出二手车产业的潜力与面临的挑战。随后,4家头部企业代表依次汇报了近期经营状况,重点分享了二手车销售、报关、结算等环节的业务痛点,就政策支持、业务指导等方面提出相关诉求。最后,外汇局、商务局与企业三方展开深度会谈,针对企业反映的问题逐条梳理分析,围绕规范交易流程、优化政策支持、强化部门联动等方面交换意见,研提解决方案。 下一步,外汇局济宁市分局将从三方面精准发力支持二手车出口产业规范发展:一是强化便利化政策支持,做好企业涉外业务指导,满足企业合规业务需求,二是加强外汇管理法规宣传,推动企业贸易流程规范化,助力产业依规有序发展,三是深化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加强与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信息共享、问题共解的协同工作模式,在更大范围形成合力。 2025-12-25/shandong/2025/1225/27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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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在总结前期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5〕251号,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内容包括:一是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政策框架。将本外币资金池业务纳入统一管理,鼓励企业以本币开展资金池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国家外汇局分局“一个窗口”对外,为企业办理资金池业务备案登记等,减少企业“脚底成本”。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跨境归集划转资金。设定与资金池成员企业所有者权益相挂钩的外债和境外放款集中额度,支持跨国公司额度内自主高效调配使用资金。三是完善资金池业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明确跨国公司和合作银行资金池业务办理规范,要求各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国家外汇局分局加强统计监测,开展非现场核查与现场检查,切实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优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12-26/shandong/2026/1218/2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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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2025-12-26/shandong/2025/1226/2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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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11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和结售汇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11月外汇市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您如何评价11月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情况? 答:11月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延续较高波动态势,美元指数总体走弱,主要非美货币表现偏强。我国外汇市场继续保持平稳运行。一是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11月,银行结汇和售汇规模均保持稳定,结售汇顺差157亿美元,与10月基本相当。二是跨境收支保持活跃。11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合计为1.3万亿美元,环比增长8%,跨境收支顺差178亿美元,低于9至10月平均240亿美元的水平。分项目看,货物贸易仍是主要的资金净流入渠道,服务贸易、投资收益、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流动保持稳定,近期证券投资项下资金流动更趋平稳。总体看,当前我国外贸外资保持韧性,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市场预期平稳,外汇交易稳健有序。 2025-12-19/shandong/2025/1219/27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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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水平,12月23日下午,外汇局烟台市分局组织召开四季度特色外汇业务联系行座谈会,辖区37家银行国际业务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共70余人参加。 在座谈会上,中国银行烟台分行介绍了绿色外债业务推广经验和相关做法,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分别就跨境贸易及投融资便利化政策、城投企业境外发债管理要求以及数据质量等向银行传导了政策精神和管理要求,并就银行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下一步,外汇局烟台市分局将持续引导和鼓励银行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领域深耕细作、创新发展。同时,建立健全常态化交流机制,优选在特定领域表现突出、具有示范效应的银行进行经验交流与案例分享,通过构建高效、顺畅的沟通与辅导渠道,切实推动各项外汇管理政策精准落地,有效提升辖区外汇管理服务质效。 2025-12-26/shandong/2025/1226/27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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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1月9日下午,外汇局聊城市分局开展“三智三提践新规 护稳开放启新程”主题党日活动。人民银行聊城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聊城市分局副局长张宏军到场指导,外汇管理科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活动。 活动中,科室6位干部职工立足岗位职责,依次汇报2025年工作完成情况及2026年工作计划。四级调研员李金涧结合五年工作经历,分享了履职经验与心得体会。党支部书记黄启龙同志围绕工作开展提出要求,强调科室全体干部要算好履职安全、工作效率、干事底气“三本账”,从思想上精准定位、行动上主动作为、能力上持续精进;要以“三智三提”行动为抓手,推动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深化落地、资本项目开放效能充分释放、外汇检查监管水平显著提升,维护辖区外汇市场良好秩序,切实将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转化为辖区实践成果。 张宏军同志对活动开展情况作总结点评,并为科室干部职工送上“四强一善双提升”新年寄语,即强党建、强内控、强调研、强监管、善沟通,实现队伍建设和履职效能双提升。她指出,外汇管理科要深入落实上级会议精神与工作部署,以积极进取的姿态担当作为,为聊城市开放型经济建设注入更强金融动能。 此次主题党日活动有效提振了干部职工的干事热情。大家纷纷表示,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立足岗位实际,勇于担当奉献,提升为民服务质效,以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新一年外汇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2026-01-12/shandong/2026/0112/2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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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12-26/shandong/2025/1226/2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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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26年辖区汇率避险工作,推进汇率避险工作整体上水平,1月14日下午,外汇局东营市分局召开全市涉外银行汇率避险工作座谈会,辖内22家涉外银行分管行长、业务部门负责人共计44人参加会议。东营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外汇局东营市分局副局长秦荣波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报了2025年全市汇率避险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明确2026年全市汇率避险任务目标。各银行就2026年汇率避险工作目标、推进计划和具体措施进行了汇报。 秦荣波同志强调汇率避险工作是外汇局长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银行要提高认识,常抓不懈。一是落实银行主体责任,提高主观能动性。面对客观市场条件,各行要加强对汇率避险工作的重视,加大资源投入,提高一线业务员宣导汇率风险中性的驱动力;二是对标各省行制定工作目标。加强与上级行的沟通,利用好各行的优惠政策和产品,提升汇率避险工作实效;三是因企施策,帮助企业建立综合成本核算,完善产品设计体系,以专业金融服务和特色产品创新满足企业多样化特色化避险需求,为涉外实体经济保驾护航。 下一步,东营市外汇局将与各银行协同推进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指导银行积极担当作为,深度挖掘实际避险需求,推动辖区汇率避险扩面增量。 2026-01-16/shandong/2026/0116/27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