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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19年12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9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079亿美元,较11月上升123亿美元,升幅0.4%;较年初上升352亿美元,升幅1.1%。 12月,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格局。受全球贸易局势、主要国家央行货币政策立场、英国大选等因素影响,国际金融市场上美元指数、主要国家债券价格有所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上升。 2019年全年,面对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复杂局面,我国主要宏观经济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经济增长保持韧性,增长动力持续转换。在此基础上,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总体稳定,国际收支呈现基本平衡格局,外汇储备规模稳中有升。 往前看,全球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可能加大。但我国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基本趋势没有改变,并将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这将为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提供支撑。 2020-05-21/hunan/2020/0521/13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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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汕头市民营企业跨境贸易投资日趋活跃的实际,2018年以来,外汇局汕头市中心支局积极加强与市场主体沟通,向企业开展针对性外汇政策宣传,主动送政策上门。 某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汕头市一家民营上市企业,主营玩具设计生产、网络游戏设计开发、服装鞋帽销售等,近年来还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并购,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扩大资产规模。外汇局汕头市中心支局获悉有关情况后,主动组织辖区四家银行联合到该公司进行外汇政策宣传,宣讲境外直接投资、内保外贷、外汇衍生品交易等外汇管理政策,介绍银行汇率避险产品,引导企业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办理业务,合理规避汇率风险。该公司对外汇局汕头市中心支局上门送政策、送业务的做法深表赞赏,表示将按照外汇管理政策规定合规办理业务,保障公司跨境贸易投资活动顺利开展。 2018-08-17/guangdong/2018/0817/11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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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要求,凡2017年12月31日前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按规定申报2017年度联合年报。联合年报申报时间为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应用”(http://www.lhnb.gov.cn/),填报2017年度投资经营信息。企业所填报的信息,将通过“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质监局 广东省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2018-04-02/guangdong/2018/0330/1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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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云浮市中心支局收到某香港居民送来的感谢信,表达了对该中心支局协助其解决控股公司相关注销事宜的感激之情。 该香港居民为新兴县一外资公司的股东及法人代表,日前,在外汇局云浮市中心支局的协调和帮助下,该外资公司顺利办结商务、工商等部门的注销手续,并办理了外汇登记注销和外汇账户清算汇出业务。该香港居民表示,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外汇局云浮市中心支局热情的服务态度和高效的办事作风,特表示衷心的感谢。 外汇局云浮市中心支局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金融服务意识,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 2018-02-09/guangdong/2018/0208/9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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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金融知识普及,加深市民对人民币国际化趋势及重要意义的理解,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举办“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的投资策略”交流论坛。 活动中,外汇局阳江市中心支局分析了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介绍了人民币跨境业务发展状况及相关政策,并邀请广州理财师协会首任秘书长、中山大学MBA特约讲师陈国刚就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人民币国际化发展等问题授课,对个人投资提供具体的策略及建议,深受与会嘉宾的好评。 2018-04-11/guangdong/2018/0411/1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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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广东省)(以下简称广东协调机制)召开2020年第二次例会暨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工作推进会,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保”的工作要求以及加大稳企业保就业力度的决策部署,总结前期广东各地各部门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经济社会发展的经验做法,研究强化政策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对稳企业保就业的金融支持工作。 会议采取现场会、电视电话会议结合的形式召开,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设主会场,在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设分会场。会议由广东协调机制召集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主持,广东银保监局局长裴光、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何晓军、广东证监局副局长聂旺标、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副局长苏赟、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总经济师黄华东、广东省财政厅副厅长陈剑、广东省工信厅党组成员(省中小企业局局长)姚德洪、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邱亿通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以及省有关部门、各地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大力推动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政策落地见效,积极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深入落实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不断强化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协同配合,有效支持了广东省疫情防控、稳企业保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 会议要求,下一阶段广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运用“几家抬”的思路,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综合运用货币政策、监管政策、财税政策及其他政策措施,共同做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工作。一是发挥货币信贷政策促经济、调结构的作用,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覆盖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二是进一步优化金融机构外部监管考核和内部管理激励机制,引导银行机构支持更多市场主体获得贷款;三是有效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功能,为小微企业腾挪更多信贷资源;四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政策的财政配套支持,形成共同推进稳企业保就业的工作合力;五是进一步强化财税社保的救助、纾困作用,支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六是继续强化信息共享、优化银企对接服务,促进银企对接、实现精准服务;七是积极助力扩大有效投资、深挖消费潜力,为企业复工复产达产创造市场需求。 会上,广州、珠海、东莞、清远四个市金融工作部门作了交流发言。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级行、各地市银保监分局,各地市、县(市)金融工作部门、发展改革、财政、工信等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2020-05-21/guangdong/2020/0521/1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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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便利相关外汇业务办理。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拓宽贸易新业态结算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外汇业务。二是便利跨境电商出口业务资金结算。跨境电商可将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三是优化跨境电商相关税费的跨境代垫。企业可为客户跨境代垫相关的仓储、物流、税费等。四是满足个人对外贸易结算需求。个人可通过外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外汇结算。五是完善市场采购贸易资金结算。经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可凭平台信息为其办理委托第三方报关的收结汇业务。六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出口收汇。符合技术条件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通过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能力的银行,为其服务的客户代办出口收汇手续。七是便利企业远程办理外汇业务。企业可与外汇局系统直连,实现更多外汇业务网上办理。八是优化小额交易涉外收付款申报。支持企业以自身名义汇总申报小额涉外收支,满足其出口退税、融资的申报需求。九是持续跟踪贸易新业态的创新发展。按照“服务实体、便利开放、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外汇业务的新诉求。此外,外汇局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指导银行和支付机构完善内控,强化风险防范。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0-05-22/hebei/2020/0522/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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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总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政策部署,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鞍山市中心支局在总局汇发〔2020〕8号文出台后第一时间对辖区涉外企业进行政策传导,同时组织辖区外汇指定银行召开“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政策落地座谈会”进行政策调研和推进部署。新政实施一个月以来,已有企业按照“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的最新便利化举措,直接经银行审核办理了3笔五万美元以下的A类企业超期限退汇收汇业务,金额累计8万美元,减免了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的步骤。此项便利化措施切实缩短了特殊退汇业务办理流程,为具有频繁退汇需求的企业显著节省了时间成本和脚底成本,为涉外市场主体带去了实实在在的便利。 2020-05-20/liaoning/2020/0520/1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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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蚌埠市中心支局对辖区10家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开展电话暗访,涉及个人外汇兑换、提取现钞、汇出汇款等内容,并将暗访结果逐一向各家银行进行反馈,进一步督促商业银行提升个人外汇服务质量,践行金融为民理念。 2020-05-20/anhui/2020/0520/14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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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6日人民银行第4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 2014年6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发布 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保障外汇市场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或因自身经营活动需求办理的人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 (三)即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在交易订立日之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且清算价格为交易订立日当日汇价的结售汇交易; (四)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是指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汇期货、人民币与外汇掉期、人民币与外汇期权等业务及其组合; (五)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银行持有的,因银行办理对客和自身结售汇业务、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人民币与外汇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第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可以根据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第九条 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应当由其总行统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除外。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资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由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审批。 第十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取得已具备相应业务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并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备案。 第十一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应当向外汇局重新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发生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地址、经营结售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二条 银行停止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或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三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结售汇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并建立结售汇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定期评估机制。 外汇局对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中执行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实行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 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作为结售汇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本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外汇管理规定执行工作。 第十六条 银行应当加强对结售汇业务管理人员、经办人员、销售人员、交易员以及其他相关业务人员的外汇管理政策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政策法规知识。 第十七条 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会计科目,区分即期结售汇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分别核算对客结售汇、自身结售汇和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 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银行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时,应当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进行与其风险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客户、产品、交易头寸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条 银行应当遵守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以内。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根据国际收支状况、银行外汇业务经营情况以及宏观审慎管理等因素,按照法人监管原则统一核定,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法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尚未取得人民币业务资格的外资银行,在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以后,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开立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专门用于结售汇业务的人民币往来,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决定挂牌货币,并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汇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结售汇单证保存制度,区分业务类型分别保存有关单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五条 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银行结售汇业务监管信息档案。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银行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由外汇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未按规定审核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的; (二)未按规定将结售汇综合头寸保持在核定限额内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汇价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银行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未取得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因自身需要进行结售汇的,应当通过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 第三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4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同时废止。 2014-06-27/safe/2014/0627/572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