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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5年9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68287亿元人民币(等值23684亿美元,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区、中国澳门特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71511亿元人民币(等值10064亿美元),占42%;短期外债余额为96776亿元人民币(等值13620亿美元),占58%。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36%。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外债余额为28563亿元人民币(等值4020亿美元),占17%;中央银行外债余额为7454亿元人民币(等值1049亿美元),占4%;银行外债余额为69198亿元人民币(等值9739亿美元),占41%;其他部门(含关联公司间贷款)外债余额为63072亿元人民币(等值8876亿美元),占38%。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1934亿元人民币(等值3087亿美元),占13%;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8443亿元人民币(等值4003亿美元),占17%;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526亿元人民币(等值4719亿美元),占20%;债务证券余额为55417亿元人民币(等值7799亿美元),占33%;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3527亿元人民币(等值496亿美元),占2%;关联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6799亿元人民币(等值2364亿美元),占10%;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8641亿元人民币(等值1216亿美元),占5%。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87394亿元人民币(等值12299亿美元),占52%;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80893亿元人民币(等值11385亿美元),占48%。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78%,欧元债务占9%,日元债务占4%,港币债务占5%,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4%。 我国外债主要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25年9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25年9月末 2025年9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28563 4020 短期 649 9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49 9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27914 3929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24163 3401 贷款 3751 52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7454 1049 短期 2965 417 货币与存款 1565 220 债务证券 1400 197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4489 632 SDR分配 3527 4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962 135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9198 9739 短期 55729 7843 货币与存款 31953 4497 债务证券 12060 1697 贷款 11391 1603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325 46 长期 13469 18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0073 1418 贷款 3326 46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70 10 其他部门 46274 6512 短期 33511 4716 货币与存款 9 1 债务证券 88 12 贷款 1129 15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7945 3933 其他债务负债 4340 611 长期 12763 1796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6983 983 贷款 2338 329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98 70 其他债务负债 2944 414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6798 2364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124 1284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1481 208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6193 872 外债总额头寸 168287 23684 注:1.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 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26-01-16/shaanxi/2026/0116/2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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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朱鹤新主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举措。国家外汇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过去一年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显著成效,对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为实现“十五五”时期目标任务提供坚强保障作出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阔、思想深邃、内涵丰富,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家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坚定不移把党的自我革命向纵深推进。 会议强调,国家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更加坚决有力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着力构建“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有效保障各类主体用汇需求,防范化解外部冲击风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各项工作,为“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贡献外汇力量。 会议要求,国家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巡视整改,紧盯未销号的问题持续深入整改,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评估整改成效,以巡视整改推动外汇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持续加强外汇法治建设,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权力配置和运行,强化制度执行,确保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持续推进正风肃纪反腐,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认真做好以案促改促治工作,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定不移在遵规守纪中干事创业。坚定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各级纪检机构监督执纪,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 国家外汇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2026-01-16/safe/2026/0116/27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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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支持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发展,促进贸易投融资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ibensi@mail.safe.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国内外汇贷款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外债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内外汇贷款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20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16日。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6年1月16日 2026-01-16/safe/2026/0116/27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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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执法证信息(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1-16/beijing/2026/0116/2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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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外汇局黔南州分局对龙里县某涉外企业开展走访调研,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状况、资金需求、对外贸易开展情况等,认真听取企业困难和诉求,并就外汇便利化政策、汇率风险中性管理、跨境金融服务等惠企政策进行现场宣导和解答。下一步,黔南州分局将持续践行“金融为民”初心,加大外汇便利化相关政策的宣传,帮助企业稳步经营,进一步“走出去”,提升涉外业务发展能力。 2025-11-25/guizhou/2025/1120/1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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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外汇局安顺市分局与工商银行安顺市分行召开外汇业务座谈会,双方就跨境金融服务平台、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服务、外币兑换服务、外汇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交流研讨,安顺市分局听取工商银行安顺市分行对外汇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对其下一步做好外汇管理相关工作提出改进方向。工商银行安顺市分行表示,下一步将根据安顺市分局的指导,进一步加强外汇业务管理,加大工作效力,提升外汇服务能力和水平。 2025-11-19/guizhou/2025/1203/18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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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申洲集团外派员工薪酬结汇便利化,提高员工合规用汇意识。近日,外汇局宁波市分局北仑营管部联合北仑公安对申洲集团越南、柬埔寨基地外派员工开展线上宣讲。 会上,北仑营管部解读个人外汇政策及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政策,相关银行介绍专属服务方案,北仑公安介绍非法外汇买卖等相关案例。下一步,北仑营管部将推动银行加大对涉外员工较多企业、科研院校等用人单位的走访排摸力度,宣传推介外汇便利化政策。 2026-01-19/ningbo/2026/0119/2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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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026-01-16/beijing/2026/0116/2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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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综合 1.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桂汇发〔2019〕33号)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广西边境贸易外汇收支差异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汇发〔2015〕65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经常项目跨境外汇轧差净额结算试点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行版)》的通知(桂汇发〔2015〕7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汇发〔2022〕12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代理人付汇业务的通知(桂汇发〔2024〕11号) 三、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6.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关于印发《广西国际收支统计“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管理制度》的通知(桂汇发〔2024〕18号) 2026-01-08/guangxi/2024/0612/2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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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切实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经营主体办理跨境贸易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简化优质跨国公司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手续 审慎合规银行为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和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以下简称贸易便利化政策)或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措施(以下简称高水平开放试点): (一)银行经备案可开展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跨国公司资金池主办企业已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和轧差结算收支业务登记。主办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主办企业是财务公司或自身无贸易涉外收支的,可不为前述所称优质企业)。 (三)跨国公司资金池成员企业原则上是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 跨国公司办理上述业务时,应遵守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有关规定,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便利试点”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目轧差净额结算时,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四、便利优质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用汇 允许审慎合规银行根据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的优质企业提供的薪酬相关材料,为企业认定的涉外员工核定免审单金额,涉外员工个人在核定金额范围内可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于提交单证。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应在购/结汇备注栏标注“贸易便利试点薪酬”或“高水平便利试点薪酬”。 银行应为企业配套制定专属方案,明确适用的涉外员工范围及其薪酬发放安排,做好购付汇或收结汇金额动态管理,建立相关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五、鼓励将更多贸易新业态主体纳入便利化政策范畴 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诚实守信、合规经营情况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该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服务的且经其推荐的诚信客户,纳入贸易便利化政策或高水平开放试点。 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相关的贸易涉外收支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跨境电商”“市场采购贸易”或“外贸综合服务”。 六、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汇资金结算 银行可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送的交易电子信息,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及其委托客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及货物出口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对外支付;也可将上述仓储、物流、税收等相关费用与出口货款进行轧差结算,同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相关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银行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按规定向外汇局办理经常项目收支登记。 (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委托客户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综合服务。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健全,具备“交易留痕、风险可控”等技术条件。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向委托客户明示实际成交汇率,不得利用汇率价差非法牟利。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依据客户委托代理、代办收付汇业务,均适用上述规定。 七、放宽服务贸易代垫业务管理 银行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可为境内机构办理以下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业务: (一)具有贸易往来的境内外机构间代垫货物运输、仓储、维修、报关、检验、税收、保险等费用。 (二)境内国际寄递企业、物流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为客户代垫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境外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 上述代垫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应报备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贸易相关服务费用代垫”。 八、便利承包工程企业境外资金集中管理 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承包工程项目的境内企业,经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服务贸易外汇存放境外登记后,可在境外开立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用于跨国、跨地区集中管理和调配境外承包工程资金。其中,承包工程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收入范围为从境外业主或境内划入有关工程款,从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入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为向境内调回工程款、有关境外工程款支出,向境外各承包工程项目账户划转资金,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企业应按要求制定资金集中管理内部规范,并在每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账户的主要收支信息和账户余额,以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九、完善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机制 银行应建立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并事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对于境内机构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核原则,按照经常项目特殊外汇业务处置制度予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境内机构特殊外汇业务处置”。 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外汇业务时,应严格落实展业责任,开展交易真实性审核,通过事中事后筛查拦截异常交易,并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对银行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外汇业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开展监测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 2026-01-13/tianjin/2026/0113/29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