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9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吴忠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2021年第1期"我为群众办实事"汇银企座谈会,吴忠辖区5家外汇银行分管领导、外汇业务人员及7家外贸企业财务人员共30人参会。会上传达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会议精神,宣传解读了多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并就企业进出口及投融资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针对企业提出在办理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结汇业务手续繁杂及信用证、出口保函办理难等情况,外汇局会上督促银行照镜子、找根源、抓整改。通过此次"我为群众办实事"汇银企座谈会,引导银行找准服务的方式方法,推动地方涉外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021-04-12/ningxia/2021/0412/1598.html
-
4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组织开展2021年外汇管理业务培训,全区共35人参加培训。培训重点围绕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内控监督、外汇检查、网络安全、新闻信息等七个方面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总局2021年各业务条线工作重点对各市中心支局、灵武市支局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任务,并就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讨论交流。 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加深了参训人员对各项业务的理解和掌握,为全面提升干部职工业务水平、切实防范履职风险,高效助推外汇管理工作运行发挥重要作用。 2021-04-19/ningxia/2021/0419/1600.html
-
问:如何界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个人或企业?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是否要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的原则办理,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结汇,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界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个人还是企业,主要以跨境电子商务实际经营主体提供的证照判断,使用个人身份证件的,按照个人管理。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规定,境内个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可通过本人外汇账户(包括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和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对于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项下结售汇,个人可按实际交易金额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1-04-23/ningxia/2021/0423/1603.html
-
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未提及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结汇业务,此项业务银行如何办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7年第34号公告,“旅游购物商品”海关监管方式已经废止。旅游购物贸易结汇参照市场采购贸易结汇规定办理。根据《指引》第六十六条规定,个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办理符合相关要求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结算。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1-04-23/ningxia/2021/0423/1602.html
-
问:境内个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业务银行如何把握审核材料? 答:银行为境内个人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经常项目结售汇业务时,结汇业务审核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结汇资金来源材料,购汇业务审核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购汇资金用途材料。银行应重点关注交易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符合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在确保个人结售汇业务交易背景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可自主决定审核材料。 2021-04-14/ningxia/2021/0414/1595.html
-
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废止了分拆行为的具体标准,银行应如何筛查拦截通过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真实性管理的业务? 答:个人外汇业务是否属于分拆,关键看资金的来源或用途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银行应重点聚焦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等大额、恶性违法分拆行为。对于经核实资金使用或来源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不属于分拆购付汇行为。 2021-04-21/ningxia/2021/0416/1597.html
-
问:境外个人跨境汇入汇款环节,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规定,银行办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核。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需要审核单证,及审核单证的种类和内容。同时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准确填报交易性质等有关要求。 2021-04-16/ningxia/2021/0416/1596.html
-
2021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276亿元,支出16076亿元,顺差220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567亿元,支出14018亿元,顺差2548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710亿元,支出2057亿元,逆差34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1年4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803亿美元,支出2465亿美元,顺差33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541亿美元,支出2150亿美元,顺差391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62亿美元,支出316亿美元,逆差5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21年4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201 337 18276 2803 -16076 -2465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548 391 16567 2541 -14018 -2150 2.服务贸易差额 -348 -53 贷方 1710 262 借方 -2057 -316 2.1加工服务差额 71 11 贷方 74 11 借方 -3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0 3 贷方 39 6 借方 -19 -3 2.3运输差额 -115 -18 贷方 531 81 借方 -646 -99 2.4旅行差额 -433 -66 贷方 67 10 借方 -500 -77 2.5建设差额 7 1 贷方 66 10 借方 -59 -9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64 -10 贷方 30 5 借方 -94 -14 2.7金融服务差额 15 2 贷方 30 5 借方 -15 -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85 -13 贷方 112 17 借方 -197 -30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13 17 贷方 310 48 借方 -197 -3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47 22 贷方 429 66 借方 -282 -4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9 -1 贷方 10 2 借方 -19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11 2 借方 -25 -4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1-05-31/ningxia/2021/0531/1638.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山东滕州广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267.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27.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2月,山西东腾伟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344.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2.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3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北京籍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6笔,金额合计225.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四川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1.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马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马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9笔,金额合计82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59.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境外个人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5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50.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吉林籍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1月,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42笔,金额合计507.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1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6月至2020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9笔,金额合计738. 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79.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6-02/ningxia/2021/0602/1639.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4月,银行结汇12412亿元人民币,售汇1226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144亿元人民币。2021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50674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479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587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4月,银行结汇1904亿美元,售汇1882亿美元,结售汇顺差22亿美元。2021年1-4月,银行累计结汇7805亿美元,累计售汇6898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907亿美元。 2021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0002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28955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1046亿元人民币。2021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20545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11634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8911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1年4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01亿美元,对外付款444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160亿美元。2021年1-4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8566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7192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374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 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 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 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 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 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 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1-05-24/ningxia/2021/0524/1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