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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上午,分局召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瑞穗银行、三井住友等15家中外资银行上海分行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专题座谈。会上分局听取了与会银行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开展情况的简要汇报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具体诉求,并就《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中有关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最新政策向与会银行进行了政策宣讲,帮助与会银行梳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相关风险点,进一步厘清了思路。同时向银行提出包括及时结合“指引”相关条款内容调整对应的内控制度与操作规程,支持企业有实需的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开展在内的工作要求,号召银行为支持上海离岸转手买卖产业建设添砖加瓦,共同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出贡献。 2020-12-28/shanghai/2020/1228/1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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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上午,在“2020年海聚英才创新创业峰会”上,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工作启动。本项试点是全国首个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一表式”创新服务,上海地区银行可为持《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专用信息表》(Fast Pass on Foreign Talents Remuneration Foreign Exchange)的外籍人才提供分次、跨行、零审单的薪酬购汇,让集聚上海的外籍人才享受更高标准的金融服务。试点工作操作文件《关于上海地区开展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上海汇发〔2020〕77号)同步发布,预计此项试点工作将惠及上海地区近8万优秀外籍人才。 2020-12-31/shanghai/2020/1231/1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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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完) 2020-12-18/shanghai/2020/1218/1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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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外籍人才薪酬购付汇便利化试点的通知 2020-12-28/shanghai/2020/1228/1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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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召开2021年上海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会议传达2021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20年上海市外汇管理和服务工作,通报2020年上海市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分析当前外汇市场形势,并部署2021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党委委员、副主任刘兴亚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副局长吴水平作工作报告。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自贸区管委会、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外汇市场自律组织和上海银行同业公会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以及126家中外资商业银行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2020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人民银行、外汇局指导下,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外汇管理改革,扎实开展“六稳”、“六保”工作,积极推动上海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措施落实落细,切实落实“放管服”各项举措,有效保障上海外汇市场稳定运行、国际收支汇兑业务顺畅有序,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是持续推进经常项目收支汇兑顺畅。积极支持疫情防控,迅速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便利进口防疫物资,并持续支持外资外贸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恢复。积极服务第三届进博会,确保收支汇兑顺畅。积极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有序推进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稳步推进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二是持续提升跨境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贯彻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大幅节约企业“脚底”成本。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范围,并将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市。理顺辖内企业红筹结构,便利科创板上市,同时探索民营和科技创新企业的资本项下收支便利化。持续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三是持续推动落实外汇领域改革创新政策。在新片区探索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本外币一体化账户体系。开展外债一次性登记、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以及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试点。支持真实合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支持以人民币计价的特定期货产品推出。稳妥有序开展QDLP、QFLP相关试点,稳步实施证券公司结售汇试点。四是持续提高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能力。强化国际收支全口径全流程的数据监测机制,提升监管系统的现代化。完善统计服务、丰富统计产品,整合统筹执法资源,切实落实“查罚分离”,协助公安机关破获4起地下钱庄案件。加强外汇市场预期管理,积极搭建与市场主体的交流平台。 会议强调,202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要按照总行、总局的统一部署,继续担当全国外汇管理改革开放的“领头雁”,聚焦关键领域和环节推进上海外汇领域更深层次改革和更高水平开放;结合上海客观实际,以加强宏观审慎为核心改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以转变监管方式为核心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便利微观主体的收支汇兑业务,支持市场产品创新发展,切实保障市场平稳有序运行,防控跨境资本流动系统性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 一是深入落实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高经常项目运行效率。在新片区尽快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重点做好对航运物流,国际转口贸易、离岸转手买卖,科技金融业务,数字贸易业务等的支持和改革创新;努力提升个人用汇满意度。二是切实推进资本项目高水平开放,支持上海以及长三角地区实体经济协同发展。积极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支持科技金融创新,打通科创企业跨境投融资通道;积极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三是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创新,加强自贸区新片区外汇管理政策供给,推动各项已出台政策落实、落细、落到位。探索外汇管理转型升级和制度的系统集成。加强外汇管理区域联合监管、服务联动、协调互助,积极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四是加强形势预判能力,探索新形势下国际收支平衡管理体系。进一步夯实外汇监管的数据基础,建立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机制,加大政策培训力度。五是坚持底线思维,有效防控跨境资金流动系统性风险。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网络炒汇、跨境赌博、骗购外汇、大额逃汇等违法行为。严格规范资本市场外汇业务、跨境购房炒股等行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督检查,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 2021-01-15/shanghai/2021/0115/14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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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外汇收支数据情况”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2021-01-28/shanghai/2021/0128/1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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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12月,银行结汇16597亿元人民币,售汇1224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4358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结汇2537亿美元,售汇1871亿美元,结售汇顺差666亿美元。 2020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41008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30225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10783亿元人民币;按美元计值,银行累计结汇20493亿美元,累计售汇18905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顺差1587亿美元。 2020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4351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0815亿元人民币,涉外收付款顺差3536亿元人民币。2020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03394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95548亿元人民币,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784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0年1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251亿美元,对外付款4710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540亿美元。2020年1-12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4124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295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顺差1169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21-01-28/shanghai/2021/0128/1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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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1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作为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此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先后于2010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完善。 目前,做市商已成为我国外汇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对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做市商制度也亟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修订《指引》,着力提升市场报价质量和交易行为规范性,更好促进外汇市场有序发展。 问:此次《指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指引》修订主要遵循动态竞争、奖优罚劣、规模稳定、标准透明、公开公平的原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做市商结构。发挥综合做市商优势,不再分产品设置做市商,鼓励做市商提高各产品综合交易和做市能力。 二是简政放权,下放尝试做市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报价和提供流动性。 三是规范做市交易行为。加强对做市商日常监测、考核和评估,引导做市商减少对交易量的依赖,注重报价质量的提升和流动性的提供。 四是强调做市商责任。明确做市商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报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自律规范、积极引导客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等,进一步强化做市商依法做市、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 问:完善做市商制度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有什么影响? 答:一是市场结构将更加合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将在延续“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普通机构”竞争性三级分层体系的基础上并实现结构优化。第一层为类型多样、做市能力较强的综合做市商。根据当前外汇市场发展情况,现阶段做市商数量暂定25家,未来将根据外汇市场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层为数量较多、比较活跃的分产品尝试做市机构。第三层为数量众多的普通机构。 二是市场流动性将更加充分。优化做市商结构、扩充做市力量、规范做市交易行为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做市商报价质量和流动性供应水平。 2021-01-15/shanghai/2021/0115/14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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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13〕13号)予以修订,修订后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094。 特此通知。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汇发〔2021〕1号印发)第十三条修改为“做市商未认真履行做市义务或存在严重扰乱外汇市场行为的,外汇局可以依法约谈、风险提示,并依据《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1月2日 2021-01-15/shanghai/2021/0115/1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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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业务办理流程,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近年来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现印发各分局、外汇管理部,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5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11月13日 2021-01-28/shanghai/2021/0128/14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