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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4日上午) 尊敬的李家超行政长官、王灵桂副主任、尹宗华副主任,陈茂波司长,尊敬的香港和内地财经界的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之际,受易纲行长和郭树清书记的委托,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向新就任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任行政长官李家超先生表示热烈的祝贺!今天是“债券通”运行五周年,很高兴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与两地的新老朋友们相聚。 2017年,在香港回归祖国二十周年之际,连接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债券通”正式上线运行,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里程碑。 五年来,“债券通”运行平稳高效,为内地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和开放、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能量。五年来,境外投资者持有中国债券总量以年均约40%的速度增长,目前持债总规模约3.7万亿元。中国债券先后被纳入彭博巴克莱、摩根大通和富时罗素等全球三大债券指数,反映了中国债券市场不断提升的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也反映了全球投资者对于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金融市场持续扩大开放的信心。 借今天这个机会,公布两项新的金融对外开放政策。 一是启动香港与内地的“互换通”。这是在“债券通”的基础上,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参与两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一项机制性安排,有利于满足投资者的利率风险管理需求。 二是建立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常备互换安排。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管局将双方已建立的货币互换机制升级为常备互换安排,升级后协议无需再续签,也即将长期有效,互换规模从5000亿元人民币扩大至8000亿元人民币,互换流程进一步优化,资金使用更加便利。这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第一次签署常备互换协议。 这两项政策刚刚已在中国人民银行、香港金管局、香港证监会等网站发布。“互换通”和常备货币互换安排的启动实施,将进一步提升两地金融市场的联通效率,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人民币业务枢纽地位,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对巩固和提升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政府支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扩大开放是实现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目标的强大推动力,也是进一步提升中国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关键之举。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具有很多有利的条件和独特优势,是内地金融市场开放的重要窗口和桥梁,也是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先行先试”的重要试验场。 继续坚定不移地扩大中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繁荣发展,是中央既定的大政方针,也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五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政府就职典礼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与香港的务实合作,支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推动中国金融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 最后,祝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新的辉煌成就!谢谢大家! 2022-07-08/shanghai/2022/0708/1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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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义货币增长11.4%,狭义货币增长5.8% 6月末,广义货币(M2)余额258.15万亿元,同比增长11.4%,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3个和2.8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67.44万亿元,同比增长5.8%,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1.2个和0.3个百分点;流通中货币(M0)余额9.6万亿元,同比增长13.8%。上半年净投放现金5186亿元。 二、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3.68万亿元,外币贷款减少201亿美元 6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212.34万亿元,同比增长10.8%。月末人民币贷款余额206.35万亿元,同比增长11.2%,增速比上月末高0.2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1.1个百分点。 上半年人民币贷款增加13.68万亿元,同比多增9192亿元。分部门看,住户贷款增加2.18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6209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1.56万亿元;企(事)业单位贷款增加11.4万亿元,其中,短期贷款增加2.99万亿元,中长期贷款增加6.22万亿元,票据融资增加2.11万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加103亿元。6月份,人民币贷款增加2.81万亿元,同比多增6867亿元。 6月末,外币贷款余额8926亿美元,同比下降5.8%。上半年外币贷款减少201亿美元,同比多减1003亿美元。6月份,外币贷款减少173亿美元,同比多减275亿美元。 三、上半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8.82万亿元,外币存款减少103亿美元 6月末,本外币存款余额257.68万亿元,同比增长10.5%。月末人民币存款余额251.05万亿元,同比增长10.8%,增速分别比上月末和上年同期高0.3个和1.6个百分点。 上半年人民币存款增加18.82万亿元,同比多增4.77万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增加10.33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存款增加5.3万亿元,财政性存款增加5061亿元,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增加9513亿元。6月份,人民币存款增加4.83万亿元,同比多增9741亿元。 6月末,外币存款余额9867亿美元,同比下降3.2%。上半年外币存款减少103亿美元,同比多减1400亿美元。6月份,外币存款增加22亿美元,同比少增29亿美元。 四、6月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56%,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57% 上半年银行间人民币市场以拆借、现券和回购方式合计成交821.62万亿元,日均成交6.73万亿元,日均成交同比增长31.2%。其中,同业拆借日均成交同比增长15.8%,现券日均成交同比增长28.6%,质押式回购日均成交同比增长33.7%。 6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1.56%,比上月高0.06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57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1.57%,比上月高0.1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低0.6个百分点。 五、国家外汇储备余额3.07万亿美元 6月末,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07万亿美元。6月末,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兑6.7114元人民币。 六、上半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4.58万亿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发生3.01万亿元 上半年,以人民币进行结算的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发生3.47万亿元、1.11万亿元、0.81万亿元、2.2万亿元。 注1:当期数据为初步数。 注2:自2015年起,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存款含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款项,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贷款含拆放给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款项。 注3:报告中的企(事)业单位贷款是指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 2022-07-29/shanghai/2022/0729/1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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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0713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565亿美元,降幅为1.81%。6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境内外汇供求延续基本平衡。 对于造成6月份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介绍,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国家货币政策、通胀预期、全球经济增长前景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显著上涨,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减少,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共同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当前影响我国外汇储备波动的主要因素依然是汇率因素和资产价格变化因素。”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院院长温彬表示,从汇率因素看,6月末美元指数受通胀预期抬升、美联储加息等因素推动,较5月末上涨2.9%,估算约导致我国非美元计价部分的外汇储备减值300亿美元。从资产价格因素看,6月份全球债券、股票市场因各国央行收紧货币整体下跌,特别是权益类资产跌幅较大,预计对我国外汇储备形成的负面影响或大于100亿美元。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郑后成分析认为,6月份外汇储备录得30713亿美元,较前值下行565亿美元,创2020年4月以来新低。6月外汇储备下行的原因有两点:第一,6月份美元指数开于101.760,收于104.690,涨幅为2.86%,压低了非美资产的美元价格;第二,6月份主要发达经济体10年期国债收益率绝大部分较前值上行,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10年期美债收益率5月份收于2.85%,6月份收于2.98%,上行0.13个百分点,利空外汇储备。 “剔除汇率和资产价格因素,6月份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外汇储备并未出现大的波动,这表明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境内外汇供求保持基本平衡,国际收支经常项与金融项大概率依旧是‘一顺一逆’状态。”温彬说,从6月份人民币汇率走势看,不论是实际波动率,还是期权隐含波动率均在下降,也反映出外汇市场的预期更加平稳。随着疫情防控形势好转和复工复产的推进,我国经济基本面保持良好,有利于国际收支保持平衡和外汇储备保持稳定。 王春英表示,当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通胀居高不下,国际金融市场波动性增大,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但我国坚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经济韧性强、潜力足、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总体稳定。(记者 姚进) 2022-07-15/shanghai/2022/0715/17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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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落实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支持物流链、产业链重点企业的跨境资金池业务发展,为上海某快递物流集团企业备案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积极释放“金融23条”政策红利。备案通过后,该企业境内外成员实现集团内、境内外资金高效归集,有效控制企业财务成本,降低结售汇成本,为减缓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效帮助。 3月以来,面对严峻复杂的上海疫情防控形势,作为总部在沪的快递物流业头部企业和上海市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企业,该企业动员全网力量运送物资,发挥专业优势连续作战,全力支持上海抗疫保供。根据企业业务需求,上海市分局第一时间为其开辟“绿色通道”,疫情期间值守人员根据应急预案,特事特办启动线上审批流程,最终顺利为其完成业务备案。 下一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将继续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运用外汇业务“绿色通道”,简化业务流程,推进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切实解决重点企业难题,保障上海市涉外经济平稳有序运行。 2022-07-15/shanghai/2022/0715/17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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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提升外汇服务质效,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有序复工复产,2022年7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召开了上海市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推进工作会议。会议通过线上线下联动的方式开展,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辖内30多家银行参加会议。 会上,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处介绍了上海市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并从“能办”、“会办”、“愿办”三方面对上海市银行进一步用好用足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提出工作要求,要求银行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能纳尽纳”、“应享尽享”,扩大便利化政策覆盖面,让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能够惠及更多实体企业,为企业减负,释放政策红利。同时,推进会邀请银行分别从制度管理、推进举措、流程优化等方面对积极落实便利化政策进行了经验分享。 下一步,上海市分局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导向,加大政策推进力度,指导银行落实落细便利化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2-07-15/shanghai/2022/0715/1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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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近期我分局以“倡导诚信兴商理念,护航健康外汇市场”为主题,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以增强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合规用汇意识,为上海健康外汇市场保驾护航。制作外汇政策宣传短片在移动电视媒体播出。我分局结合个人外汇领域突出、典型案件制作3集系列宣传短片,内容涵盖打击防范违法集资、网络炒汇、个人合法用汇等各方面,宣传片于6月20日-7月15日在全市公交、地铁、楼宇平台等移动媒体视频同步播出。播出时段涵盖早晚出行高峰黄金时段,每日滚动播出20次,总计播出4周,预计受众人数超过1000万人次。执行个人风险提示要求,提升合规用汇意识。在银行发放“个人外汇交易风险提示函”,确保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群众知晓非法买卖外汇、参与非法网络炒汇的危害,提醒社会公众投资理财应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金融机构提供的合规理财产品,自觉抵制高收益诱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杜绝违规分拆、非法换汇等行为。 2022-07-15/shanghai/2022/0715/1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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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今天(7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9.4%,外贸实现稳步增长。 海关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19.8万亿元,同比增长9.4%,其中出口11.14万亿元,同比增长13.2%;进口8.66万亿元,同比增长4.8%。我国外贸进出口延续了增长势头,连续8个季度保持了同比正增长。 海关统计显示,上半年,我国外贸结构持续优化,一般贸易进出口12.71万亿元,同比增长13.1%。我国对东盟、欧盟、美国分别进出口2.95万亿元、2.71万亿元、2.4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6%、7.5%和11.7%。东盟继续为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占我国外贸总值的14.9%。 同期,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合计6.31万亿元,同比增长17.8%。我国与RCEP其他14个成员国合计进出口6.04万亿元,同比增长5.6%。 2022-07-15/shanghai/2022/0715/1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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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2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制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设定要于法于规有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事项、条件、程序、种类、幅度的规定,充分考虑调整共同行政行为的一般法与调整某种具体社会关系或者某一方面内容的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衔接,确保法制的统一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坚持程序公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科学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坚持公平合理。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综合考虑行政职权的种类,以及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应确属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要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类别、性质、情节相同或者相近事项处理结果要基本一致。 坚持高效便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简化流程、明确条件、优化服务,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最大程度为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 (四)严格履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其他部门已制定的有关规定,确保衔接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过程中,可以参考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相近地方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或者减损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三、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六)推动行政处罚裁量适当。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当事人的批评教育,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防止简单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处罚;罚款数额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要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要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要严格进行评估,明确具体情节、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七)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但不得增加许可条件、环节,不得增加证明材料,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防止行业垄断、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拟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中设定行政许可的,应当同时规定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暂时没有规定的,原则上有关行政机关应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的具体条件。对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行政机关要优化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合理压缩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需要由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分别实施的,要明确不同层级行政机关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得无故拖延办理、逾期办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同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对行政许可规定数量限制的,不得以数量控制为由不予审批。实施行政许可需要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资信证明、检验检测、评估等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八)推动行政征收征用公平合理。制定行政征收征用裁量权基准要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情形,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征用项目外,一律不得增设新的征收征用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委托实施征收征用事务的,要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条件、权限、程序和责任。不得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征收征用事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 (九)规范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确认的申请材料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给付数额规定一定幅度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 四、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 (十)明确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裁量权的类型确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发布形式。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认真执行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程序。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对裁量的阶次、幅度、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规定。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等程序。 (十一)充分研究论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要根据管理需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做好裁量阶次与裁量因素的科学衔接、有效结合,实现各裁量阶次适当、均衡,确保行政执法适用的具体标准科学合理、管用好用。 五、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 (十二)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依据、内容、事实、理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因不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后,要按照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备案审查机关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十四)大力推进技术应用。要推进行政执法裁量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六、加大实施保障力度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列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推进相关标准统一,及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指导监督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六)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分了解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监督和评议行政执法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综合采取举办培训班和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专业讲解、案例分析、情景模拟等方式,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及时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并将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司法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08-19/shanghai/2022/0819/17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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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市场发行情况 7月份,债券市场共发行各类债券48590.3亿元。国债发行10535.8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4063.1亿元,金融债券发行7629.6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1发行11386.9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97.4亿元,同业存单发行14645.0亿元。 截至7月末,债券市场托管余额为141.9万亿元。其中,国债托管余额23.5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托管余额34.5万亿元,金融债券托管余额32.8万亿元,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32.2万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托管余额2.5万亿元,同业存单托管余额14.4万亿元。商业银行柜台债券托管余额432.2亿元。 二、债券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成交23.5万亿元,日均成交11205.9亿元,同比增加21.8%,环比增加4.4%;单笔成交量在500-5000万元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3.5%,单笔成交量在9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占总成交金额的49.4%,单笔平均成交量4991万元。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成交3.7万亿元,日均成交1760.2亿元,同比增加36.3%,环比减少21.9%。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债券成交17.7万笔,成交金额236.5亿元。 三、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情况 截至2022年7月末,境外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6万亿元,占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的比重为2.5%。其中,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托管余额为3.5万亿元;分券种看,境外机构持有国债2.3万亿元、占比66.2%,政策性金融债0.8万亿元、占比23.9%。 四、货币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银行间货币市场成交共计146.5万亿元,同比增加37.8%,环比增加4.7%。其中,质押式回购成交131.4万亿元,同比增加38.2%,环比增加4.7%;买断式回购成交4135.1亿元,同比增加10.9%,环比减少23.8%;同业拆借成交14.6万亿元,同比增加35.3%,环比增加5.6%。交易所标准券回购成交32.9万亿元,同比增加6.0%,环比减少4.9%。 7月份,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33%,环比下降24个基点;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1.35%,环比下降21个基点。 五、票据市场运行情况 7月份,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2.1万亿元,贴现发生额1.6万亿元。截至7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3万亿元,贴现余额12.4万亿元。 7月份,签发票据的中小微企业9.0万家,占全部签票企业的92.4%,中小微企业签票发生额1.4万亿元,占全部签票发生额的64.0%。贴现的中小微企业9.3万家,占全部贴现企业96.7%,贴现发生额1.1万亿元,占全部贴现发生额71.4%。 六、股票市场运行情况 7月末,上证指数收于3253.2点,较上月末下跌145.4点,跌幅为4.3%;深证成指收于12266.9点,较上月末下跌629.3点,跌幅为4.9%。7月份,沪市日均交易量为4188.2亿元,环比减少16.6%;深市日均交易量为5881.3亿元,环比减少2.4%。 七、银行间债券市场持有人结构情况 截至7月末,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人机构成员共3890家,全部为金融机构。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2共计2201家。从持债规模看,前5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51.1%,主要集中在基金公司、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自营)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代客);前200名投资者持债占比81.9%。单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数量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中位值分别为75、1、11、11家,持有人20家以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只数占比为91%。 7月份,从交易规模看,按法人机构统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前5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50.8%,主要集中在证券公司(自营)、城市商业银行(自营)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营),前200名投资者交易占比83.3%。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注:1.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等。 2.自营投资者与代客投资者分开统计,下同。 2022-08-26/shanghai/2022/0826/1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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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7月,银行结汇14833亿元人民币,售汇14894亿元人民币。2022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0095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5556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7月,银行结汇2203亿美元,售汇2212亿美元。2022年1-7月,银行累计结汇15492亿美元,累计售汇14649亿美元。 2022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4628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5376亿元人民币。2022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39498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34918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7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143亿美元,对外付款5255亿美元。2022年1-7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6743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6021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08-19/shanghai/2022/0819/1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