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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我分局逐家对完成初审的支付机构进行面对面座谈和业务辅导,全面评估其业务可行性,传达和强调业务风险点,经集体审议后将申请材料的修改意见及时反馈至支付机构。目前,名录登记审核工作主要围绕前期获得试点资质的支付机构,辖内支付机构申请材料审核工作仍在进行中。 2019-08-14/shanghai/2019/0814/1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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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活,经济活;金融稳,经济稳”,“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一定要把金融搞好”,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充分认识金融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扎扎实实把金融工作做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货币是金融体系的血液,我国货币政策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政策与每一家企业、每一个家庭息息相关,关乎大家手中的“票子”,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千招万招,管不住货币都是无用之招。”站在新时代的历史方位,无论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牢牢把握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都要求我们坚守币值稳定目标,实施稳健货币政策。 一、从历史演进看货币政策的本源和目标 “发展金融业需要学习借鉴外国有益经验,但必须立足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我国金融发展特点和规律,不能照抄照搬”,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深化对国际国内金融形势的认识,正确把握金融本质。 从全球范围看,20世纪“大萧条”以来货币政策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进。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货币政策目标比较多,主要是刺激经济增长,最终出现了严重的“滞胀”。以凯恩斯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增长(失业下降)与物价上涨之间有稳定的相关性,也就是说只要容忍较高的通货膨胀,就可以换来较高的经济增长。因此,当时的货币政策目标较多,且更多侧重于经济增长。但是,发达经济体依靠货币刺激实现高增长的做法并不成功。20世纪70年代,美国等发达国家出现了众所周知的“滞胀”问题,也就是经济停滞和高通胀同时发生,当时美国物价年均涨幅超过10%,企业倒闭、银行破产和失业率都创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新高。 第二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反通胀成为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经济增长较快,但忽视了金融稳定。这一时期,保持物价稳定成为货币政策的主要或唯一目标。总的来看,货币政策在反通胀方面取得显著效果,加之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改善了经济供给面,全球性的高通胀得到有效缓解,主要发达经济体迎来了低通胀、高增长的“大缓和”时代。但是,中央银行在盯住价格稳定的同时,忽视了金融稳定。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虽然一些发达国家物价指数相当稳定,但大宗商品和资产价格大幅飙升,系统性风险累积。因盯住低通胀而形成的宽松货币条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资产泡沫和金融风险。这些都成为引发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 第三个阶段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全球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框架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货币政策再次转向刺激经济增长,但超宽松货币政策效果面临新的挑战。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主要发达经济体实施了空前的货币刺激,从降息等常规货币政策,到零利率、量化宽松、前瞻性指引乃至负利率等非常规货币政策。这些政策有力对冲危机冲击,防止了经济和价格出现螺旋式下行,不过从中长期看也可能会延缓经济内在的调整进程,加剧结构性问题。近些年,主要发达经济体利率下行速度明显快于经济增速和通胀的下行,降息和量化宽松政策的效果呈边际递减的态势。由于主要发达经济体债务高企、增长动力不足、通缩压力挥之不去,非常规货币政策正趋于“常态化”。 为什么发达国家这些非常规货币政策的效果不及预期呢?一是经济增长趋势等基本面是由重要经济结构性变量决定的。比如,人口老龄化将导致潜在经济增长和生产率增长减缓,储蓄增加、消费和价格水平降低;技术进步也会导致价格水平下降,经济全球化的程度对劳动力成本下降也有重要影响。但这些因素都不是货币政策和低利率所能改变的。若因宽松货币政策而降低改革和调整的动力,反而会延误问题的解决。二是在缺乏增长点的情况下,央行给银行体系提供流动性,但商业银行资金贷不出去,容易流向资产市场。放松货币条件总体上有利于资产持有者,超宽松的货币政策可能加剧财富分化,固化结构扭曲,使危机调整的过程更长。三是零利率和负利率政策会使利差收窄,挤压银行体系,弱化银行货币供给的动力。 货币政策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预期的引导和把控,这也是中央银行可信度的重要体现。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央行把盯住通货膨胀目标作为货币政策的锚,用于引导社会公众的预期。多数发达国家把2%作为通货膨胀目标,有些发展中国家的目标比2%高一些,比如3%或4%。如果受上述基本面因素影响,某国长期通货膨胀的客观和真实走势是1%,而中央银行为引导预期把通胀目标定为2%,并通过宽松货币政策进行引导,则其结果肯定是事倍功半的。正确的做法是,各国中央银行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通胀目标,从1%到4%可能都是合理的选择区间。比如,发达国家和人口老龄化经济体最优的通胀目标可能是1%或1.5%,发展中国家和人口年轻化经济体可选择3%或4%,有些持续高通胀的经济体还可以把通胀目标定得更高一些,比如超过4%。货币政策(比如对通胀目标的确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和引导社会公众的预期,但前提是这种引导离经济基本面所决定的趋势不远,这样的货币政策才是符合实际和有效的。 上述货币政策框架演进的过程,也是人类社会对货币政策不断探索和深化认识的过程。每个历史阶段的时代背景不同,面临的主要矛盾也不同,货币政策总的来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时不够及时、有力,有时又会走得“过远”。关键是要明确职责、定位和目标,既不畏手畏脚,也不大手大脚。 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这一本质属性,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同时与其他政策形成有效配合,取得了重要的规律性认识。 一是货币政策需要关注经济增长,又不能过度刺激经济增长。从世界历史上看,货币政策曾被用作追求经济增长的手段,甚至希望通过容忍高一点的通胀来换取更高一些的经济增长。但实践表明,这样的想法难以实现,甚至会出现“滞胀”的后果。货币政策短期看似乎只影响需求,但中长期则会影响供给和经济结构,过度使用有可能留下复杂的“后遗症”。应根据实际情况把握好政策目标和政策力度。 二是坚守币值稳定这个根本目标,同时中央银行也要强化金融稳定目标,把保持币值稳定和维护金融稳定更好地结合起来。保持币值稳定,并由此为经济增长营造适宜的货币环境,是货币政策的根本目标。要根据形势发展,探索更为科学合理地确定和衡量价格水平的方式、方法。当前,我国金融体系和资产市场规模巨大,且容易产生顺周期波动。因此,必须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更好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三是货币政策不能单打独斗,需要与其他政策相互配合,“几家抬”形成合力。要实现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同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至关重要。面对经济金融问题,关键是找准病根,对症下药。要深刻认识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可能发生的变化。货币政策的主要功能是保持短期的需求平衡,避免经济大起大落,而经济增长根本上取决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二、新时代我国货币政策的使命与担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也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发展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化。切实维护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就金融工作而言,就是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要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并把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为此,货币政策要找准时代使命、履行时代担当。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评判和衡量货币政策,根本上是要看其是否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守护好老百姓手里的钱,保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是货币政策的使命。不能让老百姓手中的票子变“毛”了,不值钱了。适当的货币条件可以促进财富增长,不适当的货币条件可能加剧财富分化和金融风险,甚至引发社会性问题。应当看到,保持正的利率,保持正常的、向上倾斜的收益率曲线,总体上有利于为经济主体提供正向激励,符合中国人储蓄有息的传统文化,有利于适度储蓄,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经济可能处在长期下行调整期的环境下,要做好“中长跑”的准备,尽量长时间保持正常的货币政策,以维护长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是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经济周期性和结构性问题相互叠加,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和发展方式上的问题。为此,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是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结构调整优化是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尊重经济规律,不能简单以GDP增长论英雄。就货币政策而言,要适应经济发展阶段和结构调整过程中经济增长速度的变化,把握好总量政策的取向和力度。政策过紧,会加剧总需求收缩和经济下行;政策过松,又可能固化结构扭曲,推高债务并积累风险。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传统上作为总量政策的货币政策,也可以在引导结构调整优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也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这就要求,货币政策始终保持松紧适度,加强预调微调,为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环境。 三是要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当前,货币政策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就是要着力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激励相容机制,抑制金融脱实向虚,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流向实体经济尤其是薄弱环节。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前期积累的风险难免会水落石出。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关键点上,中央银行要精准发力,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同时,要强化宏观审慎政策,压实各方面责任,共同发挥好在防控系统性风险中的支柱性作用。在经济结构调整和去杠杆、防风险过程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受到的阶段性影响较大,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 三、把握好实施稳健货币政策的着力点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中国人民银行将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着力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是总量适度,在经济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把握好总量政策的取向和力度。近年来,我国GDP增速从10%左右逐步降至今年前三季度的6.2%,同期广义货币(M2)增速从13%左右降至8.4%,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从15%左右降至10.8%。货币政策根据形势变化适时适度调整,总体保持稳健。2016年,我国经济企稳,同时金融市场加杠杆和资金空转问题较多,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稳健中性货币政策,在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的同时有效抑制了债务膨胀。2018年以来,针对内外部因素“几碰头”导致的信用收缩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时出手、主动作为,先后七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大幅增加中长期流动性供应,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有效对冲了信用收缩压力,稳定了市场预期。货币政策较好平衡了稳增长、调结构、防风险之间的关系。下一阶段,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条件与潜在产出和物价稳定的要求相匹配,实施好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松紧适度,继续营造适宜的货币环境。 二是精准滴灌,引导优化流动性和信贷结构,支持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创新和丰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创设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支农支小再贷款等,运用定向降准,发挥好宏观审慎评估的逆周期调节和结构引导作用,优化流动性的结构和布局。2018年以来,针对信用收缩过程中小微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遇到的融资困难,注重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疏通货币政策传导,在促进信贷、债券、股权融资方面“三箭齐发”,增加再贷款再贴现为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推出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研究创设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金融部门对小微、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明显加大。下一阶段,要继续合理运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并根据需要创设和完善政策工具,疏通货币政策传导,补短板、强弱项,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优化。 三是协同发力,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把保持币值稳定和维护金融稳定更好地结合起来。强化宏观审慎政策是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管理改革重要的全球共识。货币政策主要针对整体经济和总量问题,侧重于经济和物价水平的稳定;宏观审慎政策则可直接和集中作用于金融体系或某个金融市场,抑制金融顺周期波动,防范跨市场的风险传染,侧重于维护金融稳定。两者可以相互补充和强化,形成两个支柱。我国在宏观审慎管理方面有较好的条件和基础,国际金融危机后又在全球率先进行实践和探索。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引导信贷回归常态,防范信贷过快增长可能引发的风险。之后,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更全面和多维度地对金融机构的稳健性进行评估和引导,并从以往仅盯住贷款扩展为广义信贷,还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畴考核。考虑到跨境资本流动容易产生顺周期波动,建立了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通过市场化手段进行逆周期调控,防范资本大进大出冲击宏观稳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原则,加强对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管理,强化对房地产整体融资状况的监测,综合运用多种工具对房地产融资进行逆周期调节。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建立起宏观审慎管理的专职部门,正在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的宏观审慎管理,未来还将逐步拓展宏观审慎管理的覆盖面,完善宏观审慎管理的组织架构,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是深化改革,强化市场化的利率形成、传导和调控机制,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利率杠杆是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管制利率逐步放开,有利于推动货币政策向价格型调控为主逐步转型。利率市场化改革在“放得开”的同时也更加注重“形得成”和“调得了”。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在7天回购利率上进行操作,释放政策信号,构建和完善利率走廊机制,发挥常备借贷便利利率作为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建立公开市场每日操作常态化机制,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央行操作利率向债券利率、贷款利率的传导效率逐步提升,市场主体对利率的变化更为敏感。目前,正在稳步推动管制利率和市场利率“两轨合一轨”,进一步疏通市场化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2019年8月,推出新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通过市场化改革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推动降低贷款实际利率。以银行永续债为突破口补充资本,提升银行可持续支持实体经济能力。针对银行发行永续债面临的法律、监管、会计等多方障碍,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部门沟通,并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征询确认,提出了应对之策。2019年1月,首单银行永续债成功发行,截至9月末已发行4550亿元,银行预期明显改善,社会信用收缩压力得到缓解。 五是促进内外均衡,完善市场化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经济全球化和开放宏观经济格局下,灵活的汇率机制是应对外部冲击、实现内外均衡的稳定器。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机制,逐步形成了市场化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形成机制。同时,推动外汇市场发展,完善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汇率市场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国际收支更趋平衡,中国人民银行已退出常态化干预,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水平和弹性显著提高,在国际货币体系中保持了稳定地位。需要强调的是,人民币汇率是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我们不将汇率工具化,也绝不搞“以邻为壑”的竞争性贬值。下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将继续推动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改革,保持汇率弹性,并在市场出现顺周期苗头时实施必要的宏观审慎管理,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当前,我们面临的内外部形势复杂多变,机遇和挑战并存。从国际上看,金融危机后主要发达经济体实施空前宽松的货币政策,在“零利率”状态附近难以退出,非常规货币政策被迫“常态化”。分析美、欧、日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政策在未来几年的取向,可作出如下判断:未来几年,还能够继续保持正常货币政策的主要经济体,将成为全球经济的亮点和市场所羡慕的地方。中国经济增速仍处于合理区间,通货膨胀整体上也保持在较温和水平,加之我们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优势,应尽量长时间保持正常的货币政策。即使世界主要经济体的货币政策向零利率方向趋近,我们也应坚持稳中求进、精准发力,不搞竞争性的零利率或量化宽松政策,始终坚守好货币政策维护币值稳定和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福祉的初心使命。同时,应主动作为,继续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不断健全金融宏观调控机制,更加重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在优化结构、减税降费方面的重要作用,形成供给体系、需求体系和金融体系相互支撑的三角框架,保持中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 2019-12-06/shanghai/2019/1206/1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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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通知》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提出,要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分级实施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通知》提出,要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其余442项采取压减材料和时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通知》强调,要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贸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 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国发〔201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国务院决定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上海等地试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并逐步复制推广,有效降低了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了营商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为在全国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允许范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可以决定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 二、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要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分级实施清单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见附件1)的调整,由国务院审改办商有关部门提出并按程序报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组织按程序制定,2019年11月30日前以省为单位集中向社会公布。 三、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四、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商有关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证照对应关系。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需申请许可的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精准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有关部门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回应地方信息需求,抓紧出台便捷可行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 (三)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国务院决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48号、第671号修订)有关规定(见附件2)。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调整情况,及时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及时推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固化改革成果。 五、切实抓好改革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国务院审改办、市场监管总局、司法部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商务部要指导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与对外开放政策的衔接。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细化实施方案。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压实监管责任。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制定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明确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改革方式,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有关地区和部门实施方案应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狠抓工作落实。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总结评估试点情况,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本通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 1.“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 2.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19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9-11-22/shanghai/2019/1122/1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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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我国在区块链领域拥有良好基础,要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积极推进区块链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他指出,要推动区块链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银行风控难、部门监管难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正确认识区块链和科学应用区块链技术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创新与应用,努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自2017年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就开始研究推进区块链技术在外汇管理中的创新运用;经过两年细致扎实的技术筹备,于2019年3月推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跨境区块链平台)。这一“区块链+外汇管理”的初步探索和实践,聚焦中小企业跨境融资难题,着力提升跨境融资效率,赢得了市场欢迎和肯定。 探索区块链技术与外汇管理实践的结合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网络强国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国家战略的部署要求,大力推进“数字外管”和“安全外管”建设,密切跟踪新技术发展,探索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外汇管理领域的创新与应用。从2017年开始,国家外汇管理局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账本、不可篡改、多方共识等特点,积极探索搭建外汇业务区块链基础性平台体系,在助力涉外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提升外汇监管水平。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中小企业融资难背后存在信息不对称、数据缺乏共享等问题。一方面,中小外贸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需求迫切。但在传统贸易融资模式下,中小外贸企业跨境应收账款融资因“缺信息、缺信用”或“信用欠佳”而存在一定障碍。一般来说,中小外贸企业规模小、资金少、管理不够规范、信用信息匮乏,尤其是个别企业资信较差,利用质押物造假或重复使用来骗取融资的行为时有发生,以致银行难以采信企业自行提供的质押物凭证等信用资料,对其外贸跨境融资业务格外谨慎。另一方面,银行缺少核查质押物真实性的有效、便捷渠道。比如,为了查验重要单据的真实性,银行往往需要到企业现场进行逐单核查;为防范重复融资,通常银行会在事后将企业的融资情况与外汇局收付汇、海关进出口量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性。但是,由于缺少银行间质押物使用情况的信息共享,银行难以掌握企业在同业融资的具体情况。监管部门也需花费更多精力去监测和甄别虚假欺骗性融资交易。 解决上述难点问题,正是区块链技术的“用武之地”。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围绕破解中小企业跨境融资难题,加快区块链技术研究,探索在跨境融资领域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助力企业融资效率的提升。 搭建跨境区块链平台 经过两年细致扎实的研究筹备,2019年3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等7个省(市)启动跨境区块链平台试点,以“出口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和“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服务”为切入点,搭建监管部门、银行、企业等广泛参与的信息交换平台。 跨境区块链平台属于“区块链+跨境金融服务”,利用区块链分布式账本的不可篡改和数字签名等技术,建立银企间端对端的可信信息交换和有效核验、银行间贸易融资信息实时互动等机制,实现资金收付、质押物凭证、融资申请、放款等在内的多种信息共享,进行融资业务流程优化再造,便利银行快速准确审核企业融资项目和信贷授信,提升银行融资业务办理意愿和效率。 跨境区块链平台利用人民银行下属的中钞区块链研究院自主研发的区块链底层技术,采用许可联盟链和白名单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发起者,牵头建立联盟链管理机制,新增的节点需要通过联盟的准入,这样可以保证区块链平台的安全性、可靠性、可用性。同时,跨境区块链平台还通过各方数据最小化上链、企业授权查询自身经营信息、使用国密算法等实现机制提升安全保障,技术层面风险总体可控。 2019年10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将跨境区块链平台试点范围扩大至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跨境区块链平台得到各方一致认可 跨境区块链平台运行以来受到银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欢迎,成效明显。目前,自愿自主加入跨境区块链平台的法人银行达160多家,约占全部办理外汇业务银行的三分之一。截至2019年11月25日,平台累计完成应收账款融资放款金额折合85.53亿美元(其中人民币65.69亿元),服务企业共计1662家(其中中小外贸企业占比约75%)。在中小及民营企业较多的福建漳州地区,中小外贸企业通过跨境区块链平台融资金额占比高达95%。 从企业角度看,跨境区块链平台有助于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跨境融资难问题。跨境区块链平台减少了企业打印纸质材料、手工报送的繁重工作,简化了银行手工核对、现场核查的复杂流程,大大缩短了融资申请周期,有效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端对端的信息核验机制提升了企业融资成功率。重庆市泓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为笔记本电脑生产配套器件的中小型企业。在传统模式下,该企业办理跨境贸易融资需逐笔提供纸质的跨境贸易单据,由银行逐张单据手工核对、现场核查,融资申请周期一般在2天左右。跨境区块链平台运行后,企业仅需提供跨境贸易电子信息供银行进行批量核验,一笔贸易融资的单证审核时间平均缩短至15分钟。截至目前,该公司已通过跨境区块链平台获取900余万美元贸易融资。 从银行角度看,跨境区块链平台有效降低了银行融资业务风险,增强了银行办理该类业务的积极性。一方面,跨境区块链平台所提供的质押物信息真实可信;另一方面,银行间融资信息实时互动与有效核验,有助于及时遏制重复融资风险。农业银行重庆市分行表示,借助跨境区块链平台“企业跨境信用信息授权查证”场景,银行可实时获取企业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等级分类、收付汇率、回款率、年度贸易融资额等企业跨境交易资信和跨境贸易真实性信息,银行办理跨境贸易融资业务更有底气。 从监管角度看,跨境区块链平台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管理理念,进一步夯实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通过在跨境区块链平台嵌入业务和监管规则,进行了融资业务流程优化再造。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跨境区块链平台监管节点能及时发现交易过程中的异常,既达成跨境金融服务目标,又体现了真实性监管要求,有助于实现“监管即服务”的有机统一。 “区块链+外汇管理”的探索在路上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建立健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行政管理的制度规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区块链技术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坚定发展、规范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坚持外汇管理领域“全国一盘棋”的整体思路,创新外汇科技与实体经济融合模式,持续拓宽跨境区块链平台参与主体,扩展跨境贸易金融涉及的数据资源,推进支付融资便利化应用场景,逐步形成跨境领域信用服务体系,使区块链技术在助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下一阶段,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研究推进跨境区块链平台的新场景建设。一是推进服务贸易税务备案电子化应用,提升服务贸易跨境支付便利化水平。二是引入资本项目资金用途相关凭证,对银行、企业办理支付业务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交互核验,有效防范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风险,支持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三是研究推进进口端的贸易融资服务应用场景上线,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健康发展。四是立足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地方物流平台信息接入,丰富贸易企业物流信息,为贸易企业跨境结算与融资提供便利。 2019-12-06/shanghai/2019/1206/1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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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本金比例,是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和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更好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实现有效投资和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协同推进。《通知》就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提出四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 二是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三是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不超过50%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是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 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国发〔201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本金比例,是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为更好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协同推进,现就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一)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 (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二、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 (四)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 (五)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明确项目单位按此规定合理确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可以按此规定自主调整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 (七)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 (八)通过发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筹措的各类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以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1、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条件; 2、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 3、在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 (九)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 (十)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十一)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依据不同的资金来源与投资项目的权责关系判定其权益或债务属性,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并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数量和比例。项目单位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开展投资项目资本金审查工作,提供有关资本金真实性和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凡尚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办理备案手续的投资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已经办理相关手续、尚未开工、金融机构尚未发放贷款的投资项目,可以按本通知调整资金筹措方案,并重新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已与金融机构签订相关贷款合同的投资项目,可按照原合同执行。 国务院 2019年11月20日 2019-11-29/shanghai/2019/1129/1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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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力度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破堵点、解难题。 会议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是增强市场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发展和就业的有效举措。明年1月1日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成效和经验,从法制层面明确了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国营商环境还需更大努力加以改善和优化,这方面不平衡问题仍然突出。要抓紧出台《条例》配套措施,加快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符合《条例》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条例》落地。 会议强调,要按照《条例》要求,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一是进一步精简审批。明年编制公布国家层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一律为违规审批。大幅精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外的其他准入管理措施。进一步压减企业开办时间。明年底前将国家职业资格数量再压减一半以上,将技能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全部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二是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大幅放宽对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资质、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等要求,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教育等机构在证照办理、设备购置、人才聘用等方面不合理限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着力“照后减证”。三是进一步清理政府部门下属单位、商业银行、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涉企收费。整治物流领域不合理收费,明年底前进出口单个集装箱常规收费压减至400美元以内。四是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清理纠正在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歧视性或没有法律依据的差异性规定做法,一视同仁公正监管。强化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对因公共利益等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使企业受损的要依法补偿。五是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明年底前力争全国所有市县不动产一般登记、抵押登记办理时间全部压至5个工作日内,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和主要涉税事项网上办理。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群众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只需作出符合规定的承诺,不需提交任何证明。 为发挥好营商环境评价的引导和督促作用,会议要求在2018年以来全国部分城市开展的国内营商环境试评价基础上,以市场主体感受为依据,改进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既查找解决共性问题,又不增加地方和企业负担。要对标国际先进,抓住纳税、获得信贷、跨境贸易等短板弱项,推出有针对性改革举措,定责任定时限逐项落实,加快推广社会认可、行之有效的做法,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19-11-29/shanghai/2019/1129/11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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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十次会议,研究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进展和下一步思路举措等问题,部署近期金融改革开放重点工作。会议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金融委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金融委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处置金融领域突出风险,金融市场运行平稳,市场秩序好转,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果。下一步要坚持既定方针政策,调整优化思路和举措,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注重在改革发展中化解风险,多渠道增强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资本实力,完善防范、化解和处置风险的长效机制,保持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会议强调,服务实体经济和防范金融风险,根本上要靠深化金融改革开放,通过改革提供机制保障,提供动力支持。前期推出的一系列金融改革和对外开放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提振了市场信心,支持了经济平稳运行。下一阶段要突出问题导向,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和中小银行改革,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通过释放活力、促进竞争、增强内生动力,提升金融体系的适应性、竞争力和普惠性,促进金融和经济良性循环。 会议部署了近期在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进金融治理、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改革措施,要求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加快落地实施,金融委办公室加强协调和督促,形成集成效应。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2019-11-29/shanghai/2019/1129/1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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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11月30日下午,我分局赴上海市银行外汇及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参加外汇管理新政专项会议,会上就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最新政策(汇发〔2019〕28号)对辖内逾200名中外资银行业务人员进行了辅导,沟通了解了银行执行政策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一一解答。 本次新政专项会议加深了市场主体对外汇政策的理解,提高了市场主体有效运用外汇政策的能力,进一步释放了外汇政策活力。 2019-11-29/shanghai/2019/1129/1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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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10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3.5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2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1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03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1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9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8388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7.6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8万亿美元)。 2019年1-10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67.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39万亿美元)。 2019-11-29/shanghai/2019/1129/1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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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30号)等文件要求,2019年11月20日,我分局联合上海市商委印发《便利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境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上海汇发〔2019〕85号),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上海市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2019-11-22/shanghai/2019/1122/11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