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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我国国际收支继续呈现自主平衡格局,并预计我国国际收支将延续经常账户基本平衡、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的发展格局。 一、去年我国国际收支延续基本平衡 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保持在合理的顺差区间,全年顺差491亿美元,与GDP之比为0.4%。其中,货物和服务贸易合计顺差1029亿美元,与GDP之比为0.8%,贸易收支更加平衡。去年二季度起,经常账户恢复顺差,二至四季度顺差逐季增加,分别为53亿、233亿和546亿美元。 同时,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保持顺差,2018年全年顺差1306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顺差1070亿美元,仍是较稳定的顺差来源;证券投资顺差1067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主要体现了资本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效果;其他投资逆差770亿美元,在双向波动中保持基本稳定。 另外,2018年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较2017年年末分别增长2.5%和2.9%,对外净资产2.13万亿美元,增长1.4%。 《报告》认为,总体看,以中长期投资和资产配置为目的的资本流入仍占主导,我国对外投资保持理性。 储备资产方面,2018年,我国交易形成的储备资产(剔除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增加189亿美元。其中,交易形成的外汇储备增加182亿美元。《报告》还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30727亿美元,较2017年年末下降672亿美元,主要受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影响。 二、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 2018年,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收盘价年内波幅达到11.3%,较上年明显增加。《报告》分析称,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一方面,国内经济继续企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在基本面上为人民币汇率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受中美贸易摩擦、美元加息、利差收窄等因素影响,汇率机制日趋灵活的人民币顺应市场变化,呈现有涨有跌的正常波动。 从汇率波动看,2018年年末,境内外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1年期历史波动率分别为4.3%和5.4%,较年初分别上升1.2个和1.7个百分点;期权市场隐含波动率分别为5.2%和6.1%,较年初分别上升1.2个和0.6个百分点,人民币汇率弹性与主要发达国家货币日益接近。 《报告》表示,全年看,在美元升值的背景下,人民币对美元跌幅与欧元、英镑等发达国家货币相当,远低于绝大多数新兴市场货币对美元跌幅,人民币在全球货币体系中成为较稳定的货币之一。 三、证券市场成为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重要渠道 近年来,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步伐加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沪港通、深港通和债券通相继实施,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更加便利。同时,随着我国债券、股票逐步纳入国际主流指数,境外投资者配置我国债券和股票的需求上升。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近年来,境外机构不断增持我国债券和上市股票(含基金,下同),持有的合计规模从2014年年末的2192亿美元上升到2018年年末的4448亿美元,增长103%。其中,持有的债券规模从1085亿美元上升到2638亿美元,增长143%;持有的股票规模从1107亿美元上升到1810亿美元,增长64%。 《报告》指出,从市场规模看,我国债市和股市在全球排名均位列前三,市场容量较大。但与其他主要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外资占比仍然较低,未来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开放的经济环境持续稳健,制度环境日臻完善。《报告》分析称,一方面,国内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稳中向好的运行态势,经济增速在世界范围内相对较快,主权信用良好,汇率相对稳定,为证券市场良性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收益水平依然高于主要发达市场,股票市场也具有发展潜力。另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服务更加完备,境外投资者投资的自由度和便利化程度不断提高。 四、今年将继续夯实国际收支平稳运行基础 2019年,国际环境依然复杂多变,但《报告》强调,经济、政策、市场等国内基本面还会发挥根本性的作用,预计我国将继续呈现经常账户基本平衡、跨境资本流动总体稳定、国际收支自主平衡的发展格局。 “我国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内部基础依然稳固。”《报告》指出,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不会变,我国推动全方位对外开放的进程不会变,我国国际收支运行机制日臻完善的趋势不会变。其中,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增强,有利于巩固更加多元、理性的市场预期;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秩序,这将为促进跨境资本流动平稳运行、国际收支自主平衡提供良好的市场基础。 展望未来,《报告》表示,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同时,坚持底线思维,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9-04-03/shanghai/2019/0403/1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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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跨国公司可根据宏观审慎原则,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和(或)境外放款额度,并在集中额度的规模内遵循商业惯例自行开展借用外债业务和(或)境外放款业务。 二、大幅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向主办企业出具备案通知书时,根据经备案集中的额度为其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和(或)境外放款登记,主办企业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银行和企业无需报送36号文规定的3张手工报表。 三、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合作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 四、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一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一年之日起失效。跨国公司可在经外汇局备案后,停止办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五、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以主办企业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确有需要的,可以选择一家境外成员企业开立NRA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国内资金主账户币种不设限制,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开户数量不予限制。 本通知下发前开立的代码为“3600”的国际资金主账户内的资金,应于本通知下发后六个月内,按照资金性质将账户内资金划转至国内资金主账户或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开立的NRA账户,并将划转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所在地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强化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做好银行、企业风险提示和指导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 010-68402250、68402448、68402450 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23〕8号)附件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以下内容已被修改:在《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印发)第十三条第一款后增加“跨国公司仅停止办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的,无需办理备案手续,但主办企业应在停止办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修改为“境内成员企业按照规定,需凭《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的业务,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且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办理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主办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应按‘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银行或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 附件: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3月15日 2019-03-25/shanghai/2019/0325/1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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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8年12月末外债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近期我国外债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问2018年我国外债情况如何? 答:2018年我国外债规模继续保持增长,增速总体趋缓。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9652亿美元,较2017年末增长2073亿美元,增幅12%。2018年1-4季度,我国外债规模季度环比变化分别为7.5%、1.5%、2.7%和-0.2%。其中,一季度增长最快,二、三季度增速明显趋缓。 外债结构继续优化。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同比增幅为16%,高于外币外债10%的增幅;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同比增速为13%,略快于短期外债11%的增速;从债务工具看,主要源于债务证券、货币与存款、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增加,分别占外债规模增长的44%、23%和20%。 问:如何评价当前我国外债风险? 答:2018年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外汇局不断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开放,境外投资者配置境内人民币债券需求持续增加,债务工具结构更趋稳定。2018年末,债务证券余额占全口径外债余额的比重为22%,较2017年末上升2.6个百分点。 我国外债风险总体可控。2018年末,我国外债负债率(外债余额/国内生产总值)为14.4%,债务率(外债余额/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74.1%,偿债率(中长期外债还本付息与短期外债付息额之和/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收入)为5.5%,短期外债与外汇储备的比例为41.4%,上述指标均在国际公认的安全线以内。 未来,外汇局将进一步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框架,继续密切关注外债形势变化,在坚持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同时,加强外债风险防范,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2019-04-03/shanghai/2019/0403/1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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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推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服务实体经济、统筹资金使用、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外债和境外放款登记管理,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二是扩充新的政策红利。允许跨国公司备案后直接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在相关资金结汇和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三是调整优化账户功能。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为多币种(含人民币)账户,账户币种和数量均无限制。四是取消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限制。五是取消手工报表,通过电子化手段及时采集相关数据。六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加强统计监测,通过风险评估、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等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19-03-25/shanghai/2019/0325/1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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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776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090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848亿元,储备资产减少1953亿元。 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527亿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231亿元,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8306亿元,储备资产增加103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54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39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41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28亿美元,二次收入顺差25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58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2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23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82亿美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491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3952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292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514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4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111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6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1306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189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四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4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14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88亿SDR,储备资产减少204亿SDR。 按SDR计值,2018年,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62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777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904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23亿SDR。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最新获得的数据,修订了2017年各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并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统计数据”栏目公布。 为便于社会各界解读国际收支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分析小组同时发布《2018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19-04-03/shanghai/2019/0403/1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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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2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2.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90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38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1.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6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6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896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8.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万亿美元)。 2019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32.40万亿元人民币(等值4.79万亿美元)。(完) 2019-03-25/shanghai/2019/0325/1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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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吴水平副局长带队赴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局进行政策沟通交流。双方就资本项下收入便利化、本外币一体化、租赁企业汇兑支持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沟通。 2019-03-25/shanghai/2019/0325/10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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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结汇待支付里的钱可以还企业借款吗?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文的规定,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或企业间委托贷款。 2019-03-08/shanghai/2019/0308/10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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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17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积极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2015年3月,对保险外汇管理进行改革,简化业务申请资料和报批流程,提升外汇保险业务办理效率。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化发展,保险公司在外汇保险业务资金便利化方面提出新的需求。外汇局在充分调研市场主体需求并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研究出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坚持“实需原则”,取消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批,提升保险机构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规范外汇保险业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审批,实行意愿结汇制。保险公司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提升保险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二是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办理结汇或购汇。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或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赔款接收人出具结汇委托书的前提下,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提升跨境保险代收代付业务的人民币赔付效率。 三是完善外汇保险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保险机构负面事项报告等合规经营要求,保障外汇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三、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项下赔款资金结汇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化发展,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越来越多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走出去”,服务跨境保险业务。在对市场主体调研中,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反映跨境保险代收代付业务的人民币赔付效率问题,如海事、海旅业务突发性强,不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将无法直接向投保人赔付人民币,影响救援时效。放开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项下赔款资金结汇要求,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四、《通知》中保险机构负面事项自主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答:《通知》新增了保险机构对负面事项主动报告的管理方式。保险公司的报告事项包括: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实行接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报告事项包括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所在地外汇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整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019-06-17/shanghai/2019/0617/1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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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 外汇局 2019年5月25日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9-06-04/shanghai/2019/0604/10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