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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完善银行卡跨境使用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就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二、外汇局每日通过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向发卡金融机构发送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名单,发卡金融机构应不晚于北京时间当日17时起暂停名单内所列个人使用本机构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发卡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业务系统设置,严格实施前款规定。涉及系统改造的,应最迟于2018年4月1日前完成。 三、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境外提取现金明细;委托他人进行查询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 四、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五、发卡金融机构应完善客户管理,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引导个人减少境外大额现金使用,并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六、发卡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及个人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第三条第(七)款、《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联人民币卡境外提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40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废止。 外汇局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 2017-12-31/guangxi/2017/1231/8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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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外汇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体系,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汇率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17年,国内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交易累计24万亿美元。 为进一步支持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外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远期结售汇业务是目前国内外汇市场最基础和主要的衍生产品,《通知》从丰富交易机制的关键环节入手,继2016年放开远期结汇差额交割后,允许远期售汇到期交割方式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全额或差额结算,至此远期结售汇在市场定价、交割结算、风险管理等方面完全实现了市场化。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来,外汇局将继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和开放,为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外汇市场支持与保障。(完) 2018-02-14/guangxi/2018/0214/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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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普及辖区大型外贸企业对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引导有需求的企业合法合规运用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及经常项目外汇轧差净额结算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北海市中心支局于2018年2月2日联合辖区农业银行北海分行组织开展了外汇业务政策宣讲培训会。会上,北海市中心支局对全口径跨境融资管理政策、经常项目外汇轧差净额结算试点政策的政策内容和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解读。农业银行北海分行、各企业代表及北海市中心支局共计5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会,会议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8-02-09/guangxi/2018/0209/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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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到北流市甘村皮件工业集中区举办“金融知识进厂区”宣传活动。宣传人员身披绶带,通过悬挂标语、摆放展板、扫码关注、发放宣传品等形式,向育祥鞋业、泰宏达电子、柯顺电子、欣冉达皮革、冠和玩具、真美玩具等周边企业的过往职工宣传普及了外汇金融知识。同时,为增强外汇知识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宣传人员通过有奖问答形式现场普及了个人购汇、出国留学、国际收支申报、预防外汇诈骗等知识。 2018-02-09/guangxi/2018/0209/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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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30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中心支局与广西北部湾银行就如何做好边境地区越南劳工货币兑换与跨境汇款工作事宜进行座谈。会上,广西北部湾银行国际部负责人首先详细介绍了越南劳工货币兑换及跨境现钞携带现状,并就创新推进越南劳工跨境汇款业务提出相关工作设想。崇左市中心支局对此表示大力支持,并鼓励银行积极提升越南劳工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018-02-07/guangxi/2018/0207/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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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东兴边民互市贸易转型升级后跨境支付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面临的困难和问题,2018年1月1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防城港市中心支局前往东兴边民互市贸易区,与东兴京华实业有限公司就互市贸易结算管理和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相关问题展开会谈,并就下一步加强跨境支付业务管理、推进边民互市贸易结算创新、提高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效益等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2018-01-25/guangxi/2018/0125/8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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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派出党支部党员小分队深入虹桥社区开展“金融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资料、有奖竞答等方式积极宣传外汇管理知识及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政策等,共向群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余份。通过此次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了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知识的认知度,提高了广大市民群众守法合规的意识。 2018-02-09/guangxi/2018/0209/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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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玉林市中心支局赴北流市鸿晔服装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深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出口收汇,并向企业宣传了外汇管理暨跨境人民币新政策,对汇率避险方式进行了探讨,共商对策,得到企业好评。 2018-01-31/guangxi/2018/0131/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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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18-01-30/guangxi/2018/0130/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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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018-01-17/guangxi/2018/0117/8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