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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了与国际最新外债统计标准接轨,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我国现行外债统计口径进行调整。按照新的外债口径,所有贸易项下对外融资应纳入我国外债统计体系。现就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外开具远期信用证数据登记、报送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后对外承兑并在规定的日期、或在开证后某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 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境内分支机构应按照新的外债统计口径向外汇局或其分支局报送与对外开具远期信用证有关的外债登记数据。 三、远期信用证数据实行定期汇总登记制度。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在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底的远期信用证登记数据报送外汇局所在地分支局(格式见附表1)。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从2001年9月8日起开始向外汇局所在地分支局报送数据。首次报送的内容包括2001年6、7、8月份各月底的远期信用证余额数据。 四、远期信用证数据按属地管理原则上报。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将数据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在京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的分行应将数据报送至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总部不在北京的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应将数据报送至外汇局所在地分支局。 五、外汇局各分局将辖区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远期信用证登记数据汇总后,应在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总局(格式见附表2)。 六、除远期信用证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外债,仍按现行办法进行外债登记。 七、对不按本通知要求登记远期信用证数据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将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2001-07-20/safe/2001/0720/5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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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外债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期在全国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现将推广安排和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11家中资银行总行自2005年11月1日起,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数据。 二、其他中资银行总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自2005年12月1日起,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数据。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各中资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外债数据方式维持不变。 四、银行自使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后,实行每日逐笔报送外债数据(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除外)。银行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当天新签约的外债和发生变动的外债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远期信用证实行分币种、分期限汇总填报。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一年期以上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 六、非居民存款实行分币种汇总填报,均作为“银行(一个月以内)”外债进行登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迅速转发至辖区内支局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周海文 联系电话:010-68402366 2005-10-28/safe/2005/1028/5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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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方便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进行债务结构调整,改善银行资产质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就调整购汇提前还贷管理措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及外债转贷款的限制。 二、购汇提前还贷的核准由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局在审核购汇提前还贷申请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债务已按规定办理了审批和登记手续; (二)贷款合同中有提前偿还条款,且债权人、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 (三)由债务人提出购汇提前还贷申请; (四)先使用自有外汇,自有外汇不足时方可购汇。 三、从2002年6月起,各分支局应在上报的《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之表一的末尾,分别注明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项下提前还贷及其中购汇还贷的金额。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银发[2001]304号文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相关单位。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2002-04-22/safe/2002/0422/5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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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 为了规范支付涉外担保费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境内机构支付下列涉外担保费时,应经外汇局核准。 (一)境内机构在境内融资时,由境外机构、个人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境内机构支付的担保费;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融资时,由境外机构、个人或者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反担保后,要求境内机构支付的担保费。 二、境内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应当持规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担保费率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外汇局不做统一规定。 三、境内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时(境内融资如为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担保人只能是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银行),应向外汇局提交下列规定材料: (一)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担保项下主债务如为外债,还应提供外债登记凭证); (二)担保合同(境内机构支付反担保项下涉外担保费时,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 (三)汇发(1999)372号文规定的相应税务凭证(向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支付涉外担保费时,不需提供);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遇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 2000-08-10/safe/2000/0810/56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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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 中银结(2000)18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担保问题,现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即“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政策性业务除外)。在此,亏损企业既包含境外企业、也包含境内企业。《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只是强调了对境外企业的要求,二者并不矛盾。 二、根据现行《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你行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也不得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三、对于贵行反映的问题,我们将在修改法规时予以充分考虑。 此复。 2000-08-15/safe/2000/0815/56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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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06-21/shanxi/2023/0621/1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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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06-21/shanxi/2023/0621/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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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5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3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3年5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我国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5月份,银行结售汇、企业和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均呈现顺差,规模分别为33亿和19亿美元。综合考虑其他供求因素,境内外汇市场供求延续基本平衡。 市场预期保持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5月份,结汇率(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2%,环比基本持平,市场主体结汇意愿继续处于近1年高位,总体呈现“逢高结汇”的理性交易模式。售汇率(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70.4%,环比下降0.7个百分点,市场主体购汇意愿基本稳定。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总体稳定。经常项下,5月份货物贸易涉外收支顺差环比增长23%,继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基本盘作用;主要因居民跨境旅行缓慢恢复,服务贸易跨境收支逆差有所增加。资本项下,外商来华直接投资资本金保持净流入,外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进一步向好,境内主体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证券投资保持平稳有序。未来,随着宏观政策靠前协同发力,我国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对我国外汇市场的支撑作用将进一步增强。主要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紧缩周期接近尾声,美元走强较难持续,有关外溢影响将逐步减弱。同时,我国外汇市场呈现出韧性增强的新特征,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明显提升,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望继续保持平稳有序。 2023-06-21/shanxi/2023/0621/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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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5月,银行结汇13935亿元人民币,售汇13702亿元人民币。2023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6416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4612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3年5月,银行结汇1993亿美元,售汇1960亿美元。2023年1-5月,银行累计结汇9322亿美元,累计售汇9387亿美元。 2023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689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6761亿元人民币。2023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71112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16874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3年5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277亿美元,对外付款5258亿美元。2023年1-5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485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24508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3-06-21/shanxi/2023/0621/1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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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定襄是山西省首批法兰生产重点专业镇之一,也是亚洲最大的生产基地,其出口占全市外贸出口总额的75%以上。为帮助当地外经贸企业稳健经营,2022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忻州市中心支局联合当地政府部门开展了汇率避险系列专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出台《实施意见》,护航特色产业发展。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出台《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对外经贸企业因锁定远期汇率形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补偿资金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从制度层面为外经贸企业吃下稳健经营的“定心丸”。二是加大宣传力度,一企一策精准服务。组织银行持续加强汇率避险知识宣传,深入法兰出口企业进行“一对一”辅导,现场讲解避险产品的应用,引导企业实现账款周期与避险产品期限匹配、出口金额与避险规模匹配,大幅缩小汇率风险敞口。两年来,全市有25%的外经贸企业办理了汇率避险业务,其中95%的企业为首次办理。三是足额补偿损失,打消企业观望顾虑。2023年年初,财政部门按《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足额下拨了上年度企业汇率避险补偿资金,首批补偿款共计10.5万元,给相关企业实实在在的资金实惠,财政资金助力外经贸企业汇率避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打消了许多观望企业的顾虑,提高了企业开办汇率避险业务的积极性。 2023-06-21/shanxi/2023/0621/12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