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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3.4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6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3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19.7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84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8.4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1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4.9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15万亿美元)。 2022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80.2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7.29万亿美元)。 2022-11-14/shaanxi/2022/1114/1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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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政策发布以来,天津市分局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建立业务指导协调机制,加强与有业务需求的银行的沟通与业务指导。近日,分局顺利完成天津首家法人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备案。下一步,分局将继续加强对银行的业务指导,推动其境外贷款业务平稳有序开展。 2022-11-14/tianjin/2022/1114/2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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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2022年版)》的通知 (辽汇发〔2022〕12号)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2.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境外并购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操作细则》的通知 (辽汇发〔2014〕8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营口片区开展外汇创新业务的通知 (辽汇发〔2019〕10号) 2022-11-14/liaoning/2022/1110/18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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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833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1291亿元,进口16454亿元,顺差4837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131亿元,进口2957亿元,逆差826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85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890亿元,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813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517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2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364亿美元,进口2788亿美元,顺差576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2年9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4011 576 贷方 23422 3364 借方 -19411 -2788 1.货物贸易差额 4837 695 贷方 21291 3058 借方 -16454 -2363 2.服务贸易差额 -826 -119 贷方 2131 306 借方 -2957 -425 2.1加工服务差额 83 12 贷方 88 13 借方 -5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57 8 借方 -28 -4 2.3运输差额 -207 -30 贷方 824 118 借方 -1030 -148 2.4旅行差额 -678 -97 贷方 67 10 借方 -746 -107 2.5建设差额 47 7 贷方 90 13 借方 -43 -6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56 -22 贷方 34 5 借方 -189 -27 2.7金融服务差额 9 1 贷方 33 5 借方 -24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7 -30 贷方 83 12 借方 -290 -4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6 15 贷方 311 45 借方 -205 -2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68 24 贷方 529 76 借方 -361 -52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8 1 借方 -20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8 -1 贷方 8 1 借方 -16 -2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2-11-14/shaanxi/2022/1114/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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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9月,银行结汇15416亿元人民币,售汇14840亿元人民币。2022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132347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2461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9月,银行结汇2214亿美元,售汇2132亿美元。2022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20058亿美元,累计售汇18873亿美元。 2022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37963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38810亿元人民币。2022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15646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31114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2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453亿美元,对外付款5574亿美元。2022年1-9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47815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47102亿美元。 2022年以来,我国涉外经济活动保持活跃,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平稳有序。前三季度,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支双双保持顺差格局,其中,银行结售汇顺差1185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支顺差714亿美元。当前我国经济运行恢复向好,国际收支结构更加稳健,外汇市场韧性明显增强,有助于跨境资金流动稳定。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2-11-14/shaanxi/2022/1114/14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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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外汇局陕西省分局“1+1+N”跨境金融政策传导直达服务机制,近日,外汇局杨凌支局组织召开辖区银行外汇业务培训暨“1+1+N”跨境金融政策传导服务工作推进会。人民银行杨凌支行党组成员、副行长李东旭主持会议并讲话,杨凌辖区外汇业务经办银行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共20余人参加培训会。 李东旭副行长作开班讲话,分析了当前国际市场环境对我国外汇市场的影响,以及杨凌涉外经济面临的困难与诉求。要求各参会银行要不折不扣落实“1+1+N”跨境金融政策传导直达服务机制,精心制作、量身打造一批契合涉外企业实际需求、可操作性强、易于推广的金融产品,满足涉外企业多样化需求;要扩大跨境金融业务总量,扩大跨境金融普惠性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涉外收支、结售汇总量有较大幅度增长;要继续加强与外汇局杨凌支局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涉外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政策诉求,共同解决实际问题。 外汇局杨凌支局工作人员解读了外汇局陕西省分局“1+1+N”跨境金融政策传导直达服务机制主要内容和要求,宣传讲解了相关制度文件,要求各银行联系人切实负起责任,提升跨境金融服务水平,推动跨境金融政策落地见效,同时,加强对企业政策辅导,降低企业外汇套保成本,积极拓展外汇套保“首办户”。 本次培训会标志着“1+1+N”跨境金融政策传导直达服务机制在杨凌辖区走向深入,将进一步促进杨凌各银行全面了解并充分利用跨境金融便利化政策,更好地服务杨凌涉外经济发展。 2022-11-14/shaanxi/2022/1114/1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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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允许天津市分局、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山东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青岛市分局、宁波市分局(以下简称试点分局)开展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二、前期已开展试点的上海市分局、江苏省分局、湖北省分局、广东省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重庆外汇管理部、海南省分局、深圳市分局、宁波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天津市分局、山东省分局、四川省分局、陕西省分局、浙江省分局、安徽省分局、湖南省分局、青岛市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三、试点分局应按照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试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外债风险防范,密切关注试点政策进展情况,定期将试点情况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指引(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2年5月30日 2022-05-31/liaoning/2022/0531/1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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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成功为辖内一家企业办理一笔外债签约登记业务,签约金额68万美元,标志着咸阳市首笔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正式落地。 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是国家外汇管理局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和《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金融服务的通知》精神,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便利化试点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有助于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 下一步,外汇局咸阳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做好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业务的宣传和推广,扩大公众知晓度,并督促指导外汇经办银行准确了解辖内企业融资需求,精准对接相关企业,助力辖内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11-14/shaanxi/2022/1114/1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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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http://www.gov.cn/premier/2022-11/11/content_57261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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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http://www.gov.cn/xinwen/2022-11/12/content_57263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