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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1794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顺差1794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顺差3469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增加1667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282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534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762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8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26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282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逆差1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545亿美元,储备资产增加262亿美元。 按SDR计值,2018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逆差195亿SDR,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195亿SDR,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顺差377亿SDR,储备资产增加181亿SDR。(完) 2018-09-07/hebei/2018/0907/1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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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1771亿元人民币,支出13831亿元人民币,逆差2060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0484亿元人民币,支出10884亿元人民币,逆差401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87亿元人民币,支出2946亿元人民币,逆差165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8年3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862亿美元,支出2188亿美元,逆差326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658亿美元,支出1722亿美元,逆差63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204亿美元,支出466亿美元,逆差262亿美元。(完) 2018-09-07/hebei/2018/0907/1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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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5201亿元,支出14710亿元,顺差49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3927亿元,支出11741亿元,顺差2186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274亿元,支出2969亿元,逆差1695亿元。 按美元计值,2018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268亿美元,支出2194亿美元,顺差73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2078亿美元,支出1752亿美元,顺差326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90亿美元,支出443亿美元,逆差253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8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491 73 15,201 2,268 -14,710 -2,194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186 326 13,927 2,078 -11,741 -1,752 2.服务贸易差额 -1,695 -253 贷方 1,274 190 借方 -2,969 -443 2.1加工服务差额 99 15 贷方 101 15 借方 -2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7 2 贷方 30 4 借方 -13 -2 2.3运输差额 -458 -68 贷方 237 35 借方 -695 -104 2.4旅行差额 -1,321 -197 贷方 212 32 借方 -1,533 -229 2.5建设差额 10 2 贷方 64 10 借方 -54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9 -4 贷方 31 5 借方 -60 -9 2.7金融服务差额 10 1 贷方 19 3 借方 -9 -1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41 -21 贷方 32 5 借方 -174 -26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40 6 贷方 169 25 借方 -129 -19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25 19 贷方 366 55 借方 -242 -3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4 -2 贷方 5 1 借方 -18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32 -5 贷方 8 1 借方 -41 -6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8-09-07/henan/2018/0907/4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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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提示(10) 货物贸易申报基本原则(二) (二)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指居民向非居民出售或从非居民处购买,但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主要指没有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 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包括离岸转手买卖的价差收支,申报在“122010-离岸转手买卖”项下,交易附言应加注“离岸转手”或“离岸转买/卖”字样。 2.离岸转手买卖的非货币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申报在“12202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非货币黄金”项下,交易附言应加注“不报关”字样。 3.通过互联网达成交易的,且未在海关报关或备案的货物, 主要包括个人直购(个人在网站购买并从境外直接发运进境送达个人的)或个人直销(个人向境外消费者通过互联网销售并从境内直接将货物发送至境外消费者)的网络购物,申报在“122030-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交易附言应加注“不报关网购”字样。 2018-09-07/hunan/2018/0907/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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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申报提示(11) 货物贸易申报基本原则(三) 4.非居民在访问我国期间从我国购买自用或馈赠、中国居民在访问其他经济体期间从这些经济体购买自用或馈赠的且不报关的货物,申报在“223-旅行”相应项下,交易附言应注明“旅行购物”字样。其中: 商务旅行者旅行期间购买自用或馈赠且雇主给报销的货物,申报在“223010-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非商务旅行者旅行期间购买自用或馈赠的货物,申报在“223029-其他私人旅行”项下。 需注意的是: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旅行者购物应计入“121-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相应项下。 --旅游者5万美元以下的出口小批量订货,申报在“12199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其他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项下。 --旅游购物商品超过5万美元(含)以上的,申报在“121010货物贸易-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一般贸易”项下。。 2018-09-07/hunan/2018/0907/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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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较大。为准确把握形势,了解企业经营中碰到的具体问题,更好地帮扶企业发展。8月23日,娄底中心支局对辖内涟源钢铁有限公司、冷水江钢铁有限公司、双峰荣诚鞋业有限公司等4家重点企业开展调查走访。详细了解企业近期经营情况与实际困难。调研中,娄底中心支局对企业就汇率形势进行宣讲,建议企业积极进行外汇风险管理,防止因汇率波动造成过大损失。 今年以来,娄底中心支局共开展实地调研走访5次,详细了解辖内银企发展情况,为下一步更好地提供外汇服务奠定基础。 2018-09-06/hunan/2018/0906/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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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8月30日) 2018-09-07/henan/2018/0907/4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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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8月30日) 2018-09-07/henan/2018/0907/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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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8月30日) 2018-09-07/henan/2018/0907/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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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切实提升面向南亚开放的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以第四届藏博会为契机,9月5日,刘家荣副行长重点就外汇局在推动中尼涉外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所做的主要工作、外汇局需要政府推动的金融相关事项向自治区罗梅副主席进行了专题汇报。罗梅副主席对我局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对如何有效推动中尼涉外经济健康发展给出了建设性意见。 首先,汇报了外汇局在推动中尼涉外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做的主要工作:一是创新金融发展理念,切实为加强对外金融合作。着眼西藏对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以及自治区对重点建设吉隆口岸和建立中尼经济合作区等战略的推进,在借鉴其他边境省区对外金融合作和外汇管理成功经验基础上,三次组团赴尼泊尔央行进行访问交流,与尼泊尔驻拉萨领事馆就积极对接“一带一路”倡议、金融支持中尼“一带一路”峰会签约项目建设、双边未来金融交流合作方向与途径等内容进行了座谈交流,并积极促成银联国际与尼泊尔喜马拉雅银行在加德满都隆重举行喜马拉雅银行银联卡发卡仪式,共同发行银联预付卡。二是积极强化市场环境体制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区内金融发展秩序。今年初与西藏公安厅联合签署了《合作备忘录》,设立打击地下钱庄联合办公室,并协助自治区公安破获辖区首例“地下钱庄”案件,有力维护了区域金融市场稳定,得到了总局充分肯定;建立并完善辖区银行自律机制工作内容,指导银行自律机制进一步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的补充作用;合理使用核查及检查手段,开展外汇流出项下专项检查和银行外汇业务合规性专项检查,共处行政罚款10万元;继续强化与发改委、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间的监管合作,对内建立与征信、反洗钱、跨经办部门合作机制,加大部门间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三是以第四届藏博会召开的契机,持续务实推进双边金融交流合作进程。承办第四届藏博会期间的中尼央行座谈会,并积极参与“环喜马拉雅经济合作论坛”各项工作。 随后,向罗梅副主席提出了需从区政府层面推动的金融相关事项:一是区政府就中尼央行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尼泊尔国家银行双边结算与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未明确事项促进双方进一步进行修订完善。二是区政府与尼政府沟通,将我方银行在尼设立分支机构事宜以官方文件明确下来,促成我方银行顺利赴尼设立分支机构。三是积极推动樟木口岸金融恢复与发展。 罗梅副主席对我局近年来对西藏涉外经济健康发展所做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对我局提出的这几个问题将进一步研究并及时作出回应。同时,对人民银行、外汇局提供涉外金融服务方面给予了指导性意见:一是金融服务要在“一带一路”建设、打造南亚大通道过程中继续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在樟木口岸恢复重建过程中,无论从贸易的角度还是金融的角度,需要人民银行、外汇局在指导银行提升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等方面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三是在吉隆口岸、陈塘-日屋通道等口岸通道建设中,人民银行、外汇局要根据企业的要求,从金融服务方面提供政策的支持,金融走出去非常有意义,非常有必要。 最后,刘家荣副行长表示,非常感谢罗梅副主席对人民银行、外汇局在支持中尼涉外经济发展中工作的肯定和支持,下一步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人民银行作为整个金融工作的牵头、统筹部门,我们将结合我区金融、外汇工作实际积极向总行报告,推动商业银行赴尼设立分支机构。二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将以“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和“南亚大通道”建设为契机,积极争取“丝路基金”对我区特色产业企业的支持,鼓励企业利用特色产业“走出去”,努力推进涉外产业发展。三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全力配合自治区做好综合保税区、边境口岸通道及跨境经济合作区的建设工作。四是人民银行、外汇局继续加大对我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的企业,激发市场活力。 2018-09-10/xizang/2018/0910/1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