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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外电视台与境内新闻媒体互相提供转播赛事、电视节目、新闻报道的服务,则该项下支付的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支付的费用用于提供转播赛事、电视节目、新闻报道的服务,应申报在“231040 服务贸易—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复制或分销视听及相关产品许可费”项下。 2.问:境内居民张某通过国外某网站下载音乐作品供日常娱乐,并因此向该网站支付费用,此笔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该网站向居民张某提供了视听产品所含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未获得复制或分销的权利,是服务的接受者在本经济体内接受非居民所提供的文化和娱乐服务,应申报在“229010 服务贸易—文化和娱乐服务—视听和相关服务”项下。 2017-11-29/tianjin/2017/1129/7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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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服务贸易? 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劳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 二、服务贸易包含哪些内容? 服务贸易主要包括加工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文化和娱乐服务、别处未涵盖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别处未涵盖的知识产权使用费、别处未涵盖的政府货物和服务、职工报酬、投资收益、其他初次收入、捐赠和无偿援助、非寿险保险赔偿、社会保障、其他二次收入(经常转移)等项目。 2017-12-04/tianjin/2017/1204/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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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如何划转? 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本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二、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注意什么? 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应如实填写《个人购汇申请书》,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汇信息;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等资本未开放的资本项目;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2017-11-28/tianjin/2017/1128/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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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如何办理结售汇手续?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占用年度额度。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凭身份证件即可办理,不占用额度的个人结售汇业务还需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个人结售汇业务可以代办吗?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其他情况代办的,除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相关交易真实性凭证。 2017-11-22/tianjin/2017/1122/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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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对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有何具体要求? 我国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按规定的条件、期限等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外汇调回境内的可以自行保留或办理结汇;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购汇支付。 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从事服务贸易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需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登记、备案等的,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前,应先办妥有关手续,凭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至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2017-12-11/tianjin/2017/1211/7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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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内某公司委托境外猎头公司寻找高级管理人才,并向境外猎头公司支付费用,则猎头费的支出应如何申报? 答:猎头公司属于中介服务机构,猎头费的交易性质属于佣金,应申报在“228050 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猎头费。 2.问:境内某酒店与多家旅行社签订住宿佣金协议,各旅行社如果带团入住,将会得到相应的住宿佣金。该酒店向境外旅行社支付住宿佣金时,则应如何申报? 答:境内某酒店根据协议向境外旅行社支付带团住宿佣金,其交易性质属于支付服务佣金,应申报在“228050 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货物或服务交易佣金及相关服务”项下。 2017-12-06/tianjin/2017/1206/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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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某中外合资律师事务所,收到境外某公司的法律咨询费等相关法律费用并办理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法律服务收入,计入横栏“125 咨询服务”,纵栏“04 外资机构”。 2.问:境内某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境外某公司的审计费等相关费用并办理结汇,银行应如何统计? 答:该笔外汇资金来源属于会计服务收入,计入横栏“125 咨询服务”,纵栏“04 外资机构”。 2017-11-16/tianjin/2017/1116/7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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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债规模计算篇之三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实施后,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的境内机构逐笔借用外债,是否纳入该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如果超出该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如何处理? 答:境内机构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可以按相关部门批准的签约金额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办理签约备案后,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按照9号文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的备案(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外债管理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备案(登记)。 2、企业在按照9号文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时,是按照外债合同的签约额计算,还是按照已提款未偿还余额计算? 答:在现行外债管理框架下,企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后,在所登记的金额内均可自行提款。考虑到可能存在一笔外债多笔提款的情况,为保证企业借用外债不超过其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应按照如下原则计算:已进行全额提款的非循环类贷款按未偿本金余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其他外债(循环贷款、未提款或部分提款的非循环贷款,含正在申请备案的本笔外债)按签约额占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 2017-12-14/tianjin/2017/1214/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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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贸易信贷调查的调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经济类型代码和行业属性代码应如何填写? 答:调查对象的经济类型按照《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标准进行填报。调查对象的行业属性代码根据调查对象生产或主营进/出口产品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确定。 2.问:贸易信贷调查的调查对象单位基本情况表中第一投资方国别及投资方占比应如何填写? 答:根据外商(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排行首位的投资者所属国家或地区,以及其投资额占企业总投资额的比例进行填报。 2017-12-13/tianjin/2017/1213/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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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境内某贸易公司计划从境外购买一批设备,并派人员到境外考察,现向境外某航空公司购买国际航班机票,该机票费用应如何申报? 答:我国境内居民接受境外航空公司的空运客运服务,其交易性质属于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空中客运服务支出,应申报在“222024 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国际航班机票费。 2.问:境外某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票代售点,代理出售该航空公司机票,机票代售点将出售机票的人民币款项购汇并汇出至境外总公司,应如何申报? 答:境外航空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机票代售点,机票代售点为境内居民机构,其收取的机票费属于代收款的性质。因此,机票代售点将出售机票的人民币款项购汇并汇出至境外总公司,应申报在“222024服务贸易—运输服务—空运—空运客运”项下,交易附言可写为:境外机票代售点机票款。 2017-12-12/tianjin/2017/1212/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