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5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河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折合46.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杜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5月,杜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31.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0.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折合2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10月,夏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24.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3笔折合19.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李某通过在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上刷卡,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2.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王某通过个人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0.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0-09-27/guangxi/2020/0927/1787.html
-
为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近期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营造诚实经营守信服务的外汇市场环境。 一是完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合服务机制。10月10日,梧州市中心支局与商务局初步拟定《梧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直通车对接机制》,推进外汇诚信建设制度化。 二是宣传活动进校园下乡村。梧州市中心支局主要负责人带队前往岑溪市两个村镇,走进普通民众,在村镇小学和村委会开展宣传教育课,普及个人用汇知识,提供公众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理财。 三是加大外汇金融服务小分队与企业的对接力度。9支金融服务小分队通过上门走访、电话调查以及举办对接会的方式,推动政银企无缝对接,提高为涉外企业解决问题的效率。 2020-10-21/guangxi/2020/1021/1783.html
-
2020年10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主要负责人李文明带队前往岑溪市安平镇白板村和富罗村开展扶贫调研工作。调研过程中,梧州市中心支局实地走访了当地村委会、农村信用联社、学校以及贫困户,了解当地涉外经济发展情况,听取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传导国家外汇局对扶贫工作的思路和要求,并通过召开校园讲座的方式向学生普及基本用汇知识。 2020-10-19/guangxi/2020/1019/1782.html
-
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营造放心消费和诚信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界市中心支局近期启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组织全辖7家外汇指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电子显示屏、宣传折页和宣传海报等多类媒介开展外汇政策宣传,并创新运用新媒体,如抖音视频、电子微刊、微信网络等多种线上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 10月28日,中心支局联合工商银行在武陵源开展“诚信兴商”集中宣传活动,褚鸿飞副局长带队现场实地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分发宣传材料、现场讲解答疑等方式,向景区居民及往来游客介绍宣传外汇管理条例、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指引(2020年版)、银行卡境外合规交易等外汇管理新政,提示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危害,引导民众远离投资“陷阱”,提高防范意识。 现场宣传结束后,褚局长还前往中、农、工、建、邮储五家外汇指定银行分支网点实地巡查各行自主宣传情况,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充分发挥宣传一线优势,营造全辖诚信经营、合规用汇氛围,进一步提升“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效果。 2020-11-02/hunan/2020/1029/1546.html
-
10月22日,益阳市中心支局组织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积极开展以“诚信经营保稳定,合规用汇促发展”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各参与宣传的银行网点均设立了宣传展台,滚动显示了电子宣传标语和悬挂了宣传横幅,通过分发宣传折页向广大客户和过往市民宣传了网络炒汇、地下钱庄等违法行为的危害,介绍了国家最新外汇政策,解读了外汇业务办理流程、个人出境携带外币现钞限额、个人年度购回便利化额度、旅游或留学购付汇注意事项等热点问题。 此次活动收到了积极成效,一方面提升了全辖诚信兴商意识,优化消费和营商环境,通过对反面案例的解读,提示涉汇主体相关风险,形成了社会威慑;另一方面,通过主动贴近普通民众,宣传个人用汇政策,解答了广大市民最关注的问题,进一步加深了广大市民对外汇政策的了解,有效引导公众合法合规用汇。 2020-11-03/hunan/2020/1102/1547.html
-
2020-11-05http://www.gov.cn/xinwen/2020-11/04/content_5557189.htm
-
2020-11-05http://www.gov.cn/xinwen/2020-11/04/content_5557438.htm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05/shanghai/2020/1105/1404.html
-
2020年10月30日上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研究部署外汇局贯彻落实全会精神有关工作。外汇局各位党组成员参加会议。 会议认为,一年以来,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沉着有力应对,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取得了疫情防控重大战略成果,展现了卓越的政治领导能力和有效的国家治理能力,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会议认为,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在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实现,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的重要历史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深入总结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的决定性成就,准确分析我国发展环境面临的深刻复杂变化,系统擘画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发展的指导方针、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举措。《建议》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强烈的历史担当,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纲领性文件,是今后五年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行动指南,对于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切实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 会议要求,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上来。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推动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改革完善与新发展格局下高水平双向开放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有序推进高水平资本项目开放,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加快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保证外汇储备的安全、保值和增值。要坚持加强外汇局系统党的建设,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0-11-05/shanghai/2020/1105/1403.html
-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复议程序》)。 《复议程序》共二十一条,修订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外汇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外汇管理部门实践,细化从复议申请、受理、审查到作出复议决定等行政复议实施程序,保障复议程序合法规范有序。 二是强化对行政复议的权力约束和监督。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完善行政复议决定集体审议等内容。 三是删除与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不相适应的内容。如涉及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等的条款。 四是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外汇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复议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的通知》(汇发〔2002〕80号)同时废止。(完) 2020-11-05/shanghai/2020/1105/14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