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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效,进一步优化西藏辖区外汇管理工作,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动新版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工作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及辖内各地市、口岸分局自2023年10月9日起,启用新版行政许可专用章,现公示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共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三枚,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上述三枚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分别用于办理国际收支项目条线、经常项目条线、资本项目条线行政许可事项。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分局共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三枚,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喀则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上述三枚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分别用于办理国际收支项目条线、经常项目条线、资本项目条线行政许可事项。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分局共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三枚,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上述三枚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分别用于办理国际收支项目条线、经常项目条线、资本项目条线行政许可事项。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林芝市分局共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三枚,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林芝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林芝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国家外汇管理局林芝市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上述三枚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分别用于办理国际收支项目条线、经常项目条线、资本项目条线行政许可事项。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阿里地区分局共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三枚,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阿里地区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阿里地区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国家外汇管理局阿里地区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3)”。上述三枚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分别用于办理国际收支项目条线、经常项目条线、资本项目条线行政许可事项。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樟木口岸分局共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两枚,分别为“国家外汇管理樟木口岸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1)”“国家外汇管理局樟木口岸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上述三枚印章形状为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分别用于办理国际收支项目条线、经常项目条线行政许可事项。 七、自新版印章启用之日起,原相关业务条线印章不再进行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及辖属地市、口岸分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2023年10月8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及辖属地市、口岸分局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目录 2023-10-08/xizang/2023/1008/12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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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2〕22号)相关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逾期未申报管理制度》(藏汇管发〔2016〕106号),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http://www.safe.gov.cn/xizang/),进入首页的“公共交流调查征集”模块提出意见建议 2.通信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江苏大道36号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719室,联系电话:0891-6322138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 措施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机构申报主体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规程 2023-09-22/xizang/2023/0922/1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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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始终践行外汇为民理念,聚焦“践行诚信兴商理念,护航健康外汇市场”活动主题,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采用线上线下宣传并举方式,推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走深走实,并取得显著成效。 现场集中宣传期间,汇银联动,发挥宣传合力,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在市区繁华路段设立宣传点,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面向过往群众,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各外汇银行发挥网点优势,建立前沿宣传窗口,对前来办理外汇业务的外贸企业提供外汇业务服务,“一对一”讲解外汇管理法规政策的同时宣讲企业汇率避险知识,树立合规办理外汇理念和企业汇率中性理念。集中宣传期间,共计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接受咨询16余次,宣传覆盖人数3000余人。 线上积极利用“日喀则外贸朋友群”“日喀则银行业务群”等微信群载体,累计推送汇率风险中性外汇政策短视频13条、推送4次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应用场景相关政策、推送8次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转发12篇外汇领域违规案例通报,受众面达1000余人次。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加深银行、企业及社会公众对外汇管理政策认识和了解,树立了合规用汇,诚信经营意识。下一步外汇局日喀则市分局将持续巩固“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长效化成果,发挥职责职能,坚持深入一线工作作风,及时了解涉汇主体对政策服务等需求,畅通外汇政策传导机制,全力支持日喀则市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3-09-27/xizang/2023/0927/1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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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主题教育开展以来,西藏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进一步摸清边境口岸运行现状,助力企业纾困,支持西藏涉外经济发展,9月9日,普布次仁副局长一行深入普兰口岸调研。 党建聚合力,共建促发展。普兰口岸位于阿里地区边境普兰县,是西藏西部对外贸易往来、印度香客入境的一个重要口岸。调研组逐一走访了普兰口岸、唐嘎国际边贸市场,深入了解边贸发展情况和口岸建设规划情况,并在农行普兰县支行现场了解外汇金融服务支持涉外经济发展情况。 深入企业一线,送政策上门。调研组一行深入冈仁波齐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展实地调研,重点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外汇金融服务需求和当前面临的困难。调研组现场向企业解读了外汇支持稳企纾困政策,并发放了外汇便利化政策明白卡,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用活金融政策,助力外贸企业纾困。 走访外币代兑点,提升外汇金融服务质量。塔尔钦外币代兑点是全国唯一海拔在4600米以上的代兑点,主要服务印度香客朝圣和其他国际游客转山转湖。调研组一行仔细了解外币代兑基本情况,外国游客外币现钞兑换需求和代兑点政策诉求,并针对代兑点外币兑换业务常见问题进行了讲解和指导,帮助提升了代兑点外汇金融服务质量。 2023-09-12/xizang/2023/0912/1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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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的广度和深度,10月8日,阿里分局赴涉外企业开展“送政策进企业”活动。 活动走访了阿里辖内进出口业务量较大的阿里欧威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活动现场,工作人员以现场讲解、发放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资料等方式,向企业高层普及外汇便利化政策知识,提示企业加强业务人员对外汇便利化政策的学习、了解和运用,降低套保成本。同时,还针对企业提出的进出口业务中的疑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企业负责人表示:“感谢外管局对我公司的上门宣传服务,的的确确提供了不少便利,我公司将加强对外汇政策的学习了解和运用”。 此次宣讲活动不仅向企业面对面普及了外汇知识,进一步解读了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加强了汇企合作,得到企业的认可和好评,同时为营造良好的外汇市场氛围,助力地区涉外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2023-10-09/xizang/2023/1009/1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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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是“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连续开展的第19年。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推广诚信理念,弘扬诚信文化,2023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山南市分局组织辖内外汇从业银行开展以“践行诚信兴商理念,护航健康外汇市场”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合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9月15日-9月16日,外汇局山南市分局借助“国家网络安全宣传”“九月综治宣传”平台,前往山南市神力时代广场、天马市场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活动。活动现场,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折页、提供宣传咨询等方式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积极传导“交易越合规,汇兑越便利”政策导向,用典型案例提醒广大群众防范地下钱庄、跨境赌博、网络炒汇等风险,提升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水平,此次宣传活动覆盖300余人次,接受咨询服务20余人次。 2023-09-20/xizang/2023/0920/1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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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总局“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要求,9月15日,阿里分局组织开展以“铸诚信 提信心 促消费”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 本次宣传活动,主要围绕外汇管理政策法规、汇率避险知识、打击非法跨境金融活动案例等方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多形式、多层次宣传外汇政策,旨在进一步增强市场经营者和公众的诚实守信意识,不断提高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引导各类主体诚信用汇,助力经济良性发展。 下一步,阿里分局将以“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为契机,积极组织涉外银行紧紧围绕“铸诚信 提信心 促消费”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兴商宣传活动,推动企业和公众弘扬诚信经营正能量,做到共铸诚信、共促发展。 2023-09-18/xizang/2023/0921/12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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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第三届“环喜马拉雅”国际合作论坛在西藏林芝成功举办。外汇局林芝市分局积极贡献外汇力量,擦亮“外汇服务”金字招牌,以优质的外汇服务展现我国对外开放新形象。 为切实提升论坛期间用汇便利化水平,外汇局林芝市分局带领辖内外汇指定银行多次实地走访承办场馆,充分研判用汇场景及需求,完善外币兑换点建设,确保提供“安全、高效、稳定、专业”的外汇金融服务。论坛期间,涉外金融服务平稳运行,累计接受境外来宾业务咨询50余人次,办理外币兑换业务2笔。高效便捷的外汇服务赢得一片赞誉,来自巴基斯坦的客人表示:“整个外币兑换过程仅花了5分钟,为中国外汇服务点赞”。 2023-10-19/xizang/2023/1019/12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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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151亿美元,较8月末下降450亿美元,降幅为1.42%。 2023年9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下跌。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总体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10-08/xizang/2023/1008/1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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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切实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委托第三方报关出口的市场主体以自身名义办理收汇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已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应能采集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与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2.经办银行采取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对接或通过网页登录等其他必要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审核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防范交易信息重复使用。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银行为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资金结算,即出口货款和进口料件货款轧差后净额结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自境外交易对手方购买料件加工后,将成品卖给同一境外交易对手。2.企业开展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前,需持相关材料至银行说明,由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3.企业应合理安排轧差周期,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为“进料对口抵扣企业”标识企业办理进料对口收付汇抵扣业务,并按要求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申报要求见附件1)。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代理方因破产、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形,导致确实无法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时,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在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后,为委托方审慎办理货物贸易收付汇,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标注“非报关人+委托方收付汇+XXX(代理方名称)”。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自有外汇收入向境内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支付境内经营性租赁(含飞机、船舶、大型设备)外币租金的,应满足下列条件:1.承租方拥有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且外汇收入具有一定规模;承租方年度支付外币租金原则上不低于等值1亿美元,且支出需求合理;承租方已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优质企业;2.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外币债务,或自境外租入租赁物需对外支付外币租金。出租方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结汇使用(上缴境内税款、注销清算的除外),可用于支付境外租金、归还外币债务、向境外支付租赁物货款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外汇支出。 银行应遵循展业原则,在审核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后办理境内经营性租赁外币租金划转业务。承租方应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支付”字样;出租方应在《境内收入申报单》交易附言栏目中填写经营性租赁合同号并标明“外币租金收取”字样。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实施细则见附件2)。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取消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不超过等值300万美元的限制,但累计汇出额不得超过中方拟投资总额的15%。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将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调整为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相关账户整合方案见附件3)。境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境内主体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境内股权出让方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来源于直接结汇所得或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金,可直接划转至境内股权出让方的人民币账户。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4个区域除外);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允许确有合理需求的非金融企业到注册地所属外汇分局之外的其他地区银行开立外债账户。 鼓励银行将更多优质企业纳入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范畴;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一步丰富跨境投融资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产品,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展业原则做好客户尽调,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如发现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分局应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修改条款详见附件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要求 2.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实施细则 3.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整合方案 4.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修改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1/xizang/2023/1212/12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