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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执法证》信息表(截止2025年6月30日) 2025-08-18/xinjiang/2025/0818/1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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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汇率避险当成一门稳经营的必修课,是我们今年最大的收获!”在一次银企对接会上,河南省商丘市某芯片生产企业负责人感叹道。今年以来,国家外汇局商丘市分局积极践行“金融为民、外汇惠民”理念,以“机制保障、服务下沉、科技赋能”三板斧,助力涉外企业不断提升汇率避险能力。2025年上半年,商丘辖区外汇衍生品签约金额1.66亿美元,同比提升70%,套保率32.38%,较2024年同期提高9.55个百分点。 科学谋划:从“接地气”的方案到“动态化”的名单。深入调研汇率市场一线,精准把握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诉求,全面梳理银行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的难点堵点,并以此为基础完善2025年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要点,为更好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更接商丘“地气”的工作方案。建立动态服务对接机制,按月向银行机构推送“首办户”“已办户”“未办户”等涉外企业名单,实时跟进工作进展,助力企业有效应对汇率双向波动风险。截至2025年6月末,商丘市67家涉外企业成为汇率避险“首办户”,汇率避险衍生品累计签约金额同比增长80.9%。 穿透传导:从“会议室”到“生产线”。积极构建多层次汇率中性宣传机制,提高企业汇率中性意识,扩大汇率避险优惠政策知晓度。联合市商务局、海关等部门开展政策宣讲活动,组织银行机构召开银企对接会、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国有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会等5次,覆盖企业300余家。常态化走访辖内重点涉外企业,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特点,“量体裁衣”助力企业精准运用远期结汇、掉期等套保工具,成功推动辖内多家企业办理外汇掉期1.3亿美元,有效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科技破局:数据让银行“会办”“快办”。组织召开跨境金融服务工作推进会,大力推广跨境金融服务平台,推动全部银行机构接入该平台,大幅提高服务审核效率和准确性,缩短业务办理时间超80%。2025年以来,已有40家企业在该平台辅助下办理144笔业务,总计1.6亿美元,平台内业务笔数、金额覆盖率均达到90%以上。指导建设银行商丘分行组合现有汇率避险产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为企业提供汇率避险服务,同时推出零费率外汇期权产品,为两家小微企业节省外汇套保成本3000余元。 2025-08-18/henan/2025/0818/1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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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5年6月30日) 2025-07-04/jilin/2025/0704/26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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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10]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系统中补录入考核信息的通知》(汇综发[2010]1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周期的通知》(汇发[2014]42号)废止。2015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管理司),010-68402348(资本项目管理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028(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7日 附件1: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 2015-06-18/chongqing/2015/0618/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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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企业合规高效办理资本项目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阿勒泰地区分局成功指导银行为1家企业办理数字化ODI登记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向其新设境外公司成功汇出资本金240万元,实现阿勒泰辖区首笔资本项目数字化服务业务落地。 在获悉企业的需求后,外汇局阿勒泰分局指导银行及时推进资本项目业务实现数字化进程,为企业提供外汇政策咨询顾问、资料清单梳理、资金汇出等一对一专属服务,企业无需往返银行网点,依托电子化平台在线提交资料,大幅简化了传统资本项下外汇业务办理手续,显著降低了企业“脚底成本”和时间成本,高效完成了客户ODI业务登记,最终确保投资资本金240万元顺利汇出。 2025-08-18/xinjiang/2025/0818/1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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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fujian/2025/0715/24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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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8/guangdong/2025/0815/3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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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南省分局经常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事指南 附件: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表格汇总 2024-11-14/file/file/20250819/480dcbaea2114b8db632df535e0d5da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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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持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更好地满足宏观分析和最新国际标准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对照表见附件2)。 一、明确申报主体类别及报送表格要求 在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中增加“申报主体类别”要素,包括金融机构、综合调查主体、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国际建设调查主体、国际运输调查主体、跨境雇员股权激励计划调查主体和其他7个类别,并按申报主体类别列示需要报送的表格。 二、新增、完善专项统计 (一)贸易信贷统计调查融入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原贸易信贷调查主体作为专项调查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具体包括:一是沿用原贸易信贷调查报表的平衡关系,将D04表(应收款及预付款)、D08表(应付款及预收款)中货物贸易应收/预付、应付/预收款要素调整至E01-1表(货物出口及相关贸易信贷)、E01-2表(货物进口及相关贸易信贷),与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一同填报。新的D04表、D08表中填报除货物贸易和应收应付利息以外的应收应付款。二是增加E01-3表(货物进出口商品类别调查表)、E01-4表(货物贸易应收/应付款平均周期调查表),采集商品类别和收付款账期等信息,仅需贸易信贷调查主体填报。 (二)完善国际运输调查统计报表。将原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拆分为四张统计表,向境内、境外承运人采集涉及我国的国际运输收入和支出,向油气类企业采集进口运费支出。E03系列报表仅需国际运输调查主体填报。 (三)新增E09表(国际贸易集中申报报表),采集通过境内交易所等集约申报主体集中开展的货物和服务贸易,以及其他贸易模式下发生的涉外交易业务。 三、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采集要素。一是在B02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D01表(货币与存款)、D02表(贷款)、H02表(为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了关于风险最终承担方信息的要素。二是在E02表中新增采集项目业主所在国家/地区的要素。三是在H01表(为非居民托管业务统计)中新增采集QFII/RQFII机构许可证号。四是扩大D09表(对非居民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余额)涵盖范围,并新增采集对方国家(地区)要素。 (二)调整部分指标名称和指标解释。如,A01表“出资日期”调整为“投资/撤资日期”,D09表风险分类中在五级分类法外新增选项“⑥不适用”,与非金融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要求相符。 (三)其他调整。一是更新部分附录。包括附录(二)国家和地区代码表、附录(三)币种代码表等。二是其他必要的文字调整。 四、其他说明 《统计制度》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按本制度要求进行的首次申报应报送2025年9月报告期数据,申报主体应于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汇发〔2021〕33号)同时废止。与本制度配套的数据采集规范修订版将另文印发。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机构、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调整等准备工作。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5-05-09/guizhou/2025/0509/1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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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发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现对《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公布)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内地)基金内地(香港)发行募集资金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互认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香港(内地)基金因香港(内地)持有人净赎回,导致该基金内地(香港)持有人资产规模占该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超过互认基金管理规定比例的,香港(内地)基金管理人应停止该基金内地(香港)销售。”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2025-01-13/guizhou/2025/0113/17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