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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2年第5期 2012-04-28/safe/2012/0428/59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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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2012年第4期 2012-03-31/safe/2012/0331/5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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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下载此文档 2010-11-30/safe/2010/1130/5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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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10228144102491 2011-02-28/safe/2011/0228/5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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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4年6月底,我国外债余额折合2209.8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比上年末增加273.46亿美元,上升14.12%。其中:中长期外债余额为1220.16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55.22%,比上年末增加54.26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为989.64亿美元,占外债余额的44.78%,比上年末增加219.2亿美元。 在2209.8亿美元外债余额中,登记外债余额为1804.65亿美元,贸易信贷余额为405.15亿美元。在登记的1804.65亿美元外债余额中,国务院部委借入的主权债务余额为335.80亿美元[1],占18.61%;中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607.43亿美元,占33.66%;外商投资企业债务余额为416.04亿美元,占23.05%;中资企业债务余额为63.41亿美元,占3.51%;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债务余额为379.11亿美元,占21.01%;其他机构债务余额为2.86亿美元,占0.16%。 2004年1-6月,我国新借入外债834.38亿美元(不含贸易信贷,下同),比上年同期增加412.54亿美元,增长97.80%;还本594.8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20.15亿美元,增长58.76%;付息11.85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加2.92亿美元,增长32.70%。外债净流入(新借款额减去还本付息额)227.7亿美元,净流入量约为上年同期的6倍。 2004年上半年外债余额和流量均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外债规模和流量的猛增,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外债规模的不断增长受国内经济及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等因素的影响 一方面,经济发展要求更多的资金投入。2004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速度达到了9.7%,进出口总额也比上年同期增长了15.41%。另一方面,我国从2003年底开始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逐步发挥作用,国内资金比较紧张,部分企业不得不从境外寻求资金。此外,目前本外币正利差和人民币升值预期也是导致外债较多流入不可忽视的因素。自今年6月底开始,美联储已加息三次共75个基点,本外币利差正在逐步缩小,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外债规模的增长。 (二)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政策调整对2004年上半年尤其是第二季度的外债形势产生显著影响 2004年5月27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对外资银行短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6月21日,外汇局下发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方法,并要求境内外资银行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将其实际的短期外债余额逐步调整到核定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范围以内,在此期间其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在2004年6月30日的短期外债余额。 由于《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之间存在一个月的公示期,因此各外资银行为了给下半年业务开展预留更大的空间,普遍采取了在6月份突击借入大量外债、做大6月末短期外债余额的做法。人民银行《外资银行外汇信贷收支月报表》显示,6月末外资银行境外联行往来(负债方)环比增长近50%。截止6月末,外资银行外债余额比3月末增加了135.79亿美元,增长了56.39%,而且,第二季度外资银行绝大部分外债增长集中在6月份。 尽管6月末外资银行外债出现超常规增长,但大量借入的外债存放在境外,没有用于发放国内外汇贷款。《外资银行外汇信贷收支月报表》显示,6月份外资银行的境外联行往来的负债方大幅增长的同时,境外联行往来的资产方也大幅增长。6月末外资银行外汇贷款余额仅比上月增加15.13亿美元,增长6.8%。据了解,上海的外资银行资金来源中,约有60%用于存放境外,具有离岸业务性质,只有40%左右的资金在国内使用。如果剔除上述离岸业务性质的资金,外资银行实际外债资金流入量并不大。 (三)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政策调整影响外资企业的借债行为 为了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5月17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按照实需原则,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 由于《办法》和《通知》的发布都在5月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规避《办法》及《通知》实施后有关外债结汇限制,采取加速与外资银行或股东签约、提款和结汇的措施,导致外债流入和结汇量大增。 综上,2004年6月末外债余额的猛增,与外债管理政策的调整有较大关系,并不意味着我国外债整体风险的突然增加。可以预见,目前外资银行外债水平已经达到了2004年峰值,未来6个月外资银行外债水平不会超过6月末的余额,预计从第三季度开始外资银行外债余额会有所回落。 作为外债管理部门之一,外汇局正在密切关注新的外资银行外债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在核定2004年度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后,外汇局听取了境内外资银行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包括非居民存款、远期信用证、离岸业务等是否纳入外债指标管理,以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和外债结汇等问题。外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进行调查研究,结合外资银行反映的问题,并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经营状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情况,以及流动性需求等,努力做到在控制外债规模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影响外资银行业务的正常开展。(完) [1] 自2004年6月起,政策性银行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不再统计在国务院部委中,而是记入中资金融机构外债,因此2003年底国务院部委和中资金融机构的外债余额相应由527.66亿美元和376.23亿美元调整为340.56亿美元和563.33亿美元。 2004-09-29/safe/2004/0929/4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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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和外债登记的管理政策。 2003年以来,我国资本项目结汇增长较快,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增长显著。在2003年进行的外汇指定银行收汇、结汇业务专项检查中,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和异常情况,表明某些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基于套利动机可能通过资本项目渠道流入境内。主要表现为:部分企业资本项目结汇规模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所需,结汇资金的使用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范围;部分外汇指定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项目超限额入账和结汇、擅自为企业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等。 针对上述情况,《通知》对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实行“支付结汇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支付结汇制度是指企业申请办理资本金和外债结汇应基于真实的交易需求,除用于本企业开支的小额结汇外,对于大额结汇支付,银行应凭企业提供的人民币资金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划往指定的收款人,不得进入结汇企业的人民币账户。 具体来说,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和外债结汇时,除按照原有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 二是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管理政策。根据现行利用外资法律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将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 《通知》所推行的支付结汇制度是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框架内对结汇审核内容的微调,并未对现行法规进行重大修改,而且也不会额外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审批项目;而外债规模控制条款是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未增加新的审批项目和审核内容,旨在增强外债规模管理的可操作性。因此,这两项措施都是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均不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 《通知》将有利于打击外汇非法投机活动,遏制资本金和外债结汇的短期快速增长,保持货币政策和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鼓励外商在华从事合法的投融资活动,推动和实施改进外商投资环境的一系列投资贸易便利化措施,维护外商在华投资合法权益,确保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经营。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建设,适时推出外汇避险交易工具,帮助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更好地开展国际化经营。 《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2004-05-26/safe/2004/0526/4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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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制度于2002年11月公布实施,2003年5月份正式启动,迄今已有一年多时间。这一年来,在各方努力下,此项工作进展平稳。截至2004年9月14日,证监会共批准20家境外机构QFII资格,向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的17家机构已全部获得批准,QFII总投资额度达到21.25亿美元,其余3家已批机构尚未向我局申请投资额度。 一年来,外汇局一直密切关注QFII制度的实施及运行情况。从前段时间有关年检情况看,此项制度试点取得了较好效果。境外机构的进入对于强化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投资理念、遏制投机风气,提高中资托管银行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代理下单券商的研发能力都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此项制度实施使众多境外机构开始关注我国证券市场,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知名度。 虽然证券市场有涨有跌,但QFII近一年来总体上投资较为活跃,汇入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比例逐步上升,银行存款比例稳步下降,境外合格机构正日益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截至8月底,QFII已汇入资金17.95亿美元,约折合148亿人民币,其中已有超过100亿人民币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在进行投资运作的资金中,超过半数投资到了A股市场。 总体来看,境外机构对我国QFII制度表示出较大兴趣,申请较为踊跃。除已经获批的20家QFII外,还有近10家境外机构提交了资格申请。在已经开始投资运作的境外机构中,多数有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意愿并递交了有关申请。引进QFII制度是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积极举措,长期以来,外汇局对推动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一直持积极态度,除了欢迎新的境外机构加入QFII队伍外,对于那些愿意加大对我国证券市场投资力度且目前境内投资业绩良好的境外机构,我们将继续给予支持。 通过对申请增加投资额度有关情况的了解,并进行详细调查后,外汇局决定批准瑞士银行有限公司、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和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增加投资额度2亿美元。 瑞士银行有限公司是我国最早获得QFII投资资格、投资额度并最早入市的境外机构,也是目前投资额度和入市资金量最大的,该公司为QFII业务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且运作规范,是我国证券市场投资最为活跃的QFII之一; 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是获得较大投资额度的QFII中投资最为活跃、银行存款规模最低的,其目前已基本将获批投资额度投资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剩余投资额度已经非常有限;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以封闭式基金形式进行投资运作的QFII,为现行QFII制度下共同基金的投资运作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其长期以来也是所有QFII中持仓比重最大的。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获准以开放式基金形式投资A股市场,将为QFII制度的进一步推进探索经验。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其他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境外机构,由于大多数刚开始投资我国证券市场,有些投资额度的使用效率还不太高,有些在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还需要时间进行增加投资额度的准备工作。外汇局将在这些QFII的有关条件成熟后,适时批准其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与此同时,外汇局也欢迎并支持更多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养老金管理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长期投资者提出QFII申请,投资我国证券市场。(完) 2004-09-15/safe/2004/0915/4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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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对外贸易法》的修订施行,便利个人开展对外贸易活动,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施行《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的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全面规范。 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内机构的贸易经营活动有明确的外汇管理规定。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个人可以依法成为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适应这一新形势,国家外汇管理局经过调研论证,发布了《通知》。 《通知》比照境内机构贸易外汇管理的框架和原则,规范了个人从事货物贸易的外汇收付行为。 第一,办理进出口核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是监督外贸经营者进口付汇后及时到货、出口后及时收汇的一种管理制度。个人外贸经营者的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应比照境内机构办理核销手续。具体来说,个人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并按规定办理海关登记等手续后,可以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或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在进口到货后或出口收汇后办理核销。 第二,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个人外贸经营者经外汇局批准,可按实际经营需要开立对外贸易结算账户,用于货物贸易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汇,账户限额按货物贸易实际外汇收入的100%核定。该账户为现汇账户,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币现钞,可与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汇账户相互划转外汇资金,并可向该个人外贸经营者的外币储蓄现钞账户划转外汇资金,但外币储蓄现钞账户不得向结算账户内划转资金。 第三,对外付汇与结汇。个人外贸经营者在办理对外付汇时,既可以直接到银行用人民币购买外汇对外支付,也可通过个人对外贸易结算账户办理对外支付;货物贸易出口所得的外汇收入,可以直接卖给银行,办理结汇,也可以存入结算账户后结汇,或者经结算账户划转至个人外币储蓄现汇账户后结汇。 《通知》还规范了个人外贸经营者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等事项。 此外,《通知》明确,个人外贸经营者办理技术进出口和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付业务,按照境内机构非贸易项下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通知》自2004年9月10日起实施。 附件1: 《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4-08-19/safe/2004/0819/4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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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了《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将于200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为什么要发布这样一个《通知》? 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近年来国内旅行社接待的境外入境旅游和组织的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旅游人数呈上升趋势,出入境旅游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对外交往活动,对国家外汇收支平衡的影响越来越大。目前,我国对旅游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不够明确、规范,不便于掌握和操作。《通知》的发布,就是根据国家对出入境旅游的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的管理规定,便于旅行社理解和执行。 同时,最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国旅游外汇收支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例如,有些不法分子假借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的名义,“只办证、假出游、真套汇”;有些无组织出境旅游资格的旅行社擅自组织居民出境旅游;有些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前往尚未开放的旅游目的地旅游。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国家外汇资源流失,损害了个人消费者合法权益。有鉴于此,我们发布这个《通知》,规范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活动。 问:请问,这个《通知》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通知》对旅行社的旅游外汇收支活动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 (1)进一步明确出境旅游购汇必须由国家旅游局核准的特许经营中国公民自费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统一办理,出境旅游目的地必须限定在国家批准开放的国家和地区之内。 (2)重申旅行社接待外联团组入境旅游必须以外汇收取团费,不得收取人民币,不得以收抵支结算团费,不得擅自将外汇截留境外;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必须以外汇与境外旅行社结算团费。为方便旅行社经营,鼓励旅游收汇,适当放宽了外汇账户管理政策,允许中资旅行社开立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和出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在外汇局核准的范围内办理旅游外汇收支。 (3)明确规定旅行社为每位游客兑换的外汇,应当用于支付游客境外各种开支,包括团费、食宿开支、零用等;出境旅游费用高于国家供汇标准的,不足部分经外汇局批准后,旅行社可用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中的外汇收入对外支付。 (4)明确规定旅行社在为出境游游客办理兑换外汇时,购汇资金必须以支票或以银行转帐形式交兑换银行,并向银行提供申请兑换的公函、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团队名单 2001-02-06/safe/2001/0206/3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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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在2004年3月25日前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全部登记备案手续应在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 结售汇业务是我国现行结售汇管理体制下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业务,与一般的外汇业务有着本质区别。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不仅是从事人民币与外币兑换买卖的商业行为,更重要的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审核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实际上是代外汇管理部门在汇兑环节履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的职能。此外,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时,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力度直接影响到外汇市场的平稳运行、人民币汇率和国家外汇储备。因此,有必要对银行结售汇业务实行特殊监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的有关规定,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汇管理局审批。适应我国金融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年3月25日发布《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以充分发挥外汇管理的专业化优势,使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得到全面和准确贯彻执行;此外,中国人民银行还要求已经营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到相应的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便外汇局全面掌握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信息,进一步完善结售汇业务管理。 为了保证金融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登记备案手续的顺利进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通知》,按照操作简便、管理到位的原则,具体明确了登记备案的要件、时间和管理权限等有关内容,并根据目前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监管原则,对中、外资银行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分别作出了规定。 根据《通知》精神,金融机构应当凭原主管部门批准经营结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 《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06-16/safe/2004/0616/4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