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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美元计价 2025年中国外汇市场交易概况-以人民币计价 2025-09-01/hubei/2025/0527/24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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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8月以来,在外汇局鄂州市分局指导下,鄂州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各成员银行积极响应、协同发力,全面开展以“外汇便利化政策、跨境人民币结算、‘楚汇e通’平台及本外币合一账户”为核心的宣传月活动。 宣传月期间,市工行、市中行等通过上门演示、专场宣讲,积极引导企业实现政策查询、业务咨询“网上办、掌上办”,各行累计开展操作培训10余场。截至8月末,全市跨境收支规模较去年同期增长81.2%。在汇率避险服务方面,宣传月期间市建行、市农行、市交行向企业积极推介期权、远期结售汇、掉期等汇率避险衍生产品700余万美元,全市汇率避险套保率达21.35%,位居全省第二。 在便利化推广方面,该市新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企业6家,通过简化结算流程和单证审核,为其结算提供便利;各银行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累计办理银企融资授信业务136笔,金额7062万美元,业务笔数全省第一,金额全省第三。在账户服务优化方面,全市本外币合一账户总量增长414%,为企业实现多币种账户一体化管理,有效压降操作成本。 各银行依托重点网点设立主题宣传专区,线上线下协同发力,构建广覆盖、立体化的宣传网络。通过现场讲解、案例展示、操作演示、发放折页等形式,将四大主题内容生动、直观地传递至企业及公众。宣传月期间,累计开展各类宣讲、对接活动30余场,发放宣传折页近1200份,接受咨询150余次,政策知晓率显著提升,尤其是“楚汇e通”平台的使用率明显提高,正成为各类涉汇主体了解政策、办理业务的首选通道。 此次宣传月活动不仅是政策的集中宣介,更是鄂州金融系统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体现。通过精准滴灌、多维发力、务实服务,该市金融系统以便利政策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全面构建对外开放的跨境金融服务新生态。(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2025-09-01) 2025-09-05/hubei/2025/0902/2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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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8月以来,在外汇局鄂州市分局指导下,鄂州市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各成员银行积极响应、协同发力,全面开展以“外汇便利化政策、跨境人民币结算、‘楚汇e通’平台及本外币合一账户”为核心的宣传月活动。 宣传月期间,市工行、市中行等通过上门演示、专场宣讲,积极引导企业实现政策查询、业务咨询“网上办、掌上办”,各行累计开展操作培训10余场。截至8月末,全市跨境收支规模较去年同期增长81.2%。在汇率避险服务方面,宣传月期间市建行、市农行、市交行向企业积极推介期权、远期结售汇、掉期等汇率避险衍生产品700余万美元,全市汇率避险套保率达21.35%,位居全省第二。 在便利化推广方面,该市新纳入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企业6家,通过简化结算流程和单证审核,为其结算提供便利;各银行积极对接企业融资需求,累计办理银企融资授信业务136笔,金额7062万美元,业务笔数全省第一,金额全省第三。在账户服务优化方面,全市本外币合一账户总量增长414%,为企业实现多币种账户一体化管理,有效压降操作成本。 各银行依托重点网点设立主题宣传专区,线上线下协同发力,构建广覆盖、立体化的宣传网络。通过现场讲解、案例展示、操作演示、发放折页等形式,将四大主题内容生动、直观地传递至企业及公众。宣传月期间,累计开展各类宣讲、对接活动30余场,发放宣传折页近1200份,接受咨询150余次,政策知晓率显著提升,尤其是“楚汇e通”平台的使用率明显提高,正成为各类涉汇主体了解政策、办理业务的首选通道。 此次宣传月活动不仅是政策的集中宣介,更是鄂州金融系统践行“金融为民”理念、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体现。通过精准滴灌、多维发力、务实服务,该市金融系统以便利政策激发市场活力,更好服务实体,全面构建对外开放的跨境金融服务新生态。(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2025-09-01) 2025-09-05/hubei/2025/0902/24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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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宜昌市分局的指导下,农行三峡分行为某外资小微企业开辟便捷通道,用较短时间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及外资资本金入账和支付使用业务。该笔资金迅速到账并支付给境内采购商,及时解决了初创外资小微企业的资金短缺燃眉之急。 该企业是枝江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主营产品为优质氨肥与各类特效复合肥,目前正处于投产初期,面临较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宜昌市外汇局在了解情况后,迅速行动,联动开户行农行三峡分行精准对接企业资金需求,量身定制多种融资方案并确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补足资金缺口。为确保外方股东资本金快速到位,外汇局靠前指导经办行梳理业务流程,高效完成资料收集与审核工作。在多方协作下,企业资本金实现快速入账并完成境内支付,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今年以来,宜昌市外汇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始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聚焦企业发展痛点难点,积极纾困解难,持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经济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金融活水”。下一步,宜昌市外汇局将继续引导辖内外汇银行优化升级金融产品与服务,着力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扎实推进金融“五篇大文章”做深做实,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08-19) 2025-08-22/hubei/2025/0822/2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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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支持河北省绿色金融发展,鼓励非金融企业将跨境融资资金用于绿色或低碳转型项目,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河北省分局研究草拟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日。即日起至2025年10月5日前,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并附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一是通过电子邮箱rhtzbvip@126.com反馈;二是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通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新华区新华路109号731房间,联系电话:0311-87938528。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关于开展绿色外债业务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2025年9月5日 2025-09-05/hebei/2025/0905/2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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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科汇通”试点落地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近期组织召开“科汇通”业务试点工作座谈会,辖内五家银行参与。 2025-09-05/beijing/2025/0905/26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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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5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509/content_70391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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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储备与外币流动性数据模板 Template on International Reserves and Foreign Currency Liquidity 01 02 03 04 05 06 07 2025-09-01/hubei/2023/0303/2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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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11/jiangsu/2024/1112/1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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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html xlsx pdf 2025-09-07/en/2021/0203/2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