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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支局积极对接,上下联动,围绕“三个注重”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乡村振兴,助力县域外贸企业转型升级。一是注重服务。建立涉外企业联系人制度,实行外汇业务“一对一”精准对接服务,并引导银行给予企业结汇优惠,单户出口企业年优惠金额可达5万元以上。二是注重辅导。通过举办“外贸转型升级重点企业”“助力万企成长”等专题外汇业务培训会以及“展业同行与自律共赢”外汇沙龙活动,搭建无障碍沟通、交流平台。三是注重联动。加强与商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鼓励企业参与境内外展销活动,开拓“一带一路”沿线、新兴国家等市场,促进市场多元化,实现县域涉外业务高速增长。 2020-01-07/fujian/2020/0107/10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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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了解宁德市涉外企业的发展状况,及时掌握涉外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需求,宁德市中心支局持续开展对全辖358家涉外企业经营状况的“大调研”,协调解决企业问题,以调研促改革、以调研促服务。一是坚持外汇局、银行“双轨并行”的调研实施方式,通过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制度和服务实体经济台账制度,加强日常沟通与交流,实现精准对接,做到“银企对接、汇银对应”,积极走访企业,及时落实民营涉外企业的诉求。二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措施,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走进辖内重点企业,对企业提出办理贸易信贷报告不便利的问题,积极采取电子渠道审核业务材料后先行办理、企业事后定期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予以解决。 2020-01-02/fujian/2020/0102/1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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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近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支局工作人员在平潭大练岛开展合法合规用汇知识宣传。岛内多为留守的老年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宣传人员为岛内群众发放宣传折页,并为村民群众介绍网络炒汇、出借账户参与分拆等常见外汇违规交易手段及其严重后果,引导民众树立“莫信天上掉馅饼,守住自身‘钱袋子’”理念。此次宣传拓宽了外汇知识普及覆盖面,得到群众的赞誉。 2020-01-02/fujian/2020/0102/1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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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推广福建省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政策,漳浦县支局多措并举,首见成效。漳浦中行、漳浦农行等银行已着手开办资本项目便利化试点政策业务,已办理试点业务7笔,金额428.76万美元,取得了较好成效。部分银行计划开办资本项目便利化试点政策业务,漳浦农行及海峡银行已将2家企业纳入试点企业名单,漳浦建行已联系2家企业着手准备开办试点业务。 2020-01-03/fujian/2020/0103/1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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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中心支局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托宁德市外汇与跨境人民币业务展业自律机制工作平台,有效推进外汇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导及落实工作。通过微信群及时传导、落实工作要求,确保便利措施延伸至银行网点柜面,实现便利措施在基层“最后一公里”的有效执行。截止2月17日,宁德全辖外汇“绿色通道”办理7笔抗疫物资购、付汇业务,金额合计52.93万美元,实现政策便民、惠民。二是畅通咨询渠道。为抗击疫情,减少人员接触,宁德市中心支局引导自律机制精心制作《抗击疫情外汇业务办理温馨提示》微信作品,并对外公布14个自律机制成员单位的热线电话,做好政策咨询服务。三是加强“网上办”业务产品宣导。引导自律机制成员单位多方位、多渠道传导和解读网上办理业务的功能,让更多企业、个人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办理外汇业务。 2020-02-18/fujian/2020/0218/1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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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福州开发区支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与日常服务,切实保障相关主体正常外汇业务办理需求。在得知辖内某电子企业急需举借外债资金用于企业运营周转的需求后,开发区支局迅速和银行联动,开通疫情防控期间的外汇业务“绿色通道”服务,与相关银行通力合作,于2月12日采取预约并由银行代收的方式在第一时间为企业办理了200万欧元的外债签约业务。据了解,这笔外债资金将用于归还贷款及货款,能够基本满足企业半年的资金需求。 2020-02-14/fujian/2020/0214/1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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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福州开发区支局积极作为,创新工作方式,通过“预约办”形式确保外汇业务办理与疫情防控需求。得知区内某食品企业需要办理外债延期变更登记的业务后,外汇局业务人员和企业经办充分沟通,企业表示不便通过网上或邮寄等方式办理业务,外汇局人员指导企业备齐所需材料并预约办理时间,在预约日当日为企业“随到随办”,提高现场办理效率,减少企业等候时间,在半小时内即为该企业完成2笔外债延期变更登记业务,获得企业好评。 2020-02-19/fujian/2020/0219/1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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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0年1月) 2020-03-04/anhui/2020/0304/1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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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20〕2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便利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外汇风险。日前,结合实践中境外投资者和结算代理人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相关政策问答,针对《通知》所涉的16个方面操作,详细解释了外汇风险敞口范围、外汇对冲渠道变更、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操作性问题。 1.《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哪些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 答:《通知》适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模式的外汇风险管理,“债券通”、QFII/RQFII、境外央行类机构等债券投资的外汇风险管理不适用《通知》。对于 QFII/RQFII 项下通过非交易过户至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项下的债券投资外汇风险管理,适用《通知》。 2.境外机构投资者是否可以变更外汇对冲渠道?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外汇对冲渠道,或变更已选择的外汇对冲渠道,但“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与“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只能使用一种。 3.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是否包括结算代理行?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也可以选择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但总数不超过 3 家。 4.对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操作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境外机构投资者既包括在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也包括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因此,境外机构投资者是以整体机构或具体产品的身份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取决于其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身份。 5.《通知》所称的主经纪业务是指什么? 答:主经纪业务(Prime Brokerage)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主经纪客户)借用境内金融机构(主经纪商)名义和授信,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与对手方达成交易的业务模式。主经纪业务的具体操作规则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适时公布。 6.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是指什么? 答:外汇风险敞口(也称汇率风险敞口)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境外汇入资金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因投资人民币债券而承受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头寸,包括债券投资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变化。外汇风险敞口是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外汇市场建立外汇衍生品敞口的基础。 7.境外机构投资者如果是以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否可以在境内市场管理外汇风险?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无论是从境外汇入外汇或人民币资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投资项下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都可以在境内市场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外汇风险。 8.境内金融机构在与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中是否需要实施实需审核? 答:根据《通知》规定,首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前,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境内金融机构可以不实施具体的实需审核。 9.《通知》第五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起(不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10.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 可以使用境内外汇市场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按照商业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 11.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否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套保? 答:掉期交易的近端或远端操作是整体交易的一部分,不是一笔单独的即期或远期交易。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后,根据自身债券投资和外汇对冲需求,可以按照《通知》规定的渠道(不限于结算代理行),开展近端实际换入人民币的外汇掉期或货币掉期交易。换入的人民币资金应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且债券投资项下外汇风险敞口与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12.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中产生的期权费以及损益如何处理?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可能涉及期权费,或因展期、反向平仓、差额结算等产生人民币或外币损益,相关资金收付纳入其人民币和外汇专用账户的收支范围,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本外币兑换。 13.境外机构投资者若选择《通知》第二条、第三条所列第一种渠道,且交易对手为非结算代理行,是否必须在相关金融机构开立外汇专用账户?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开立外汇专用账户。如需在结算代理行以外的其他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专用外汇账户,可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规定的业务登记凭证办理。与投资债券相关的跨境资金收付,应通过结算代理行办理。 14.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对手若为非结算代理行且未在该机构开立账户,能否通过结算代理行账户实现“资金不落地划 转”? 答:现行境外机构人民币及外币账户管理政策允许“资金不落地划转”,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非结算代理行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通过结算代理行的专用账户直接办理外汇衍生品交易项下的资金收付,具体操作方式由相关各方协商。 15.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境内金融机构有哪些信息报送要求? 答:境内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境外投资者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同时,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 度》(汇发〔2019〕26 号)等规定,向外汇局履行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业务统计和报告义务。 16.《通知》适用范围以外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差额交割能否选择以外币结算损益? 答:《通知》规定以外的外汇衍生品差额交割仍遵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 号)规定,以人民币结算损益。 2020-03-05/shanghai/2020/0305/1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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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20年2月28日) 2020-03-04/anhui/2020/0304/14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