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9年5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总经济师王春英就2019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9年5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5月我国外汇收支形势稳中向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从相关统计数据看:一是银行结售汇呈现顺差。5月,银行结汇较4月增长4%,银行售汇下降7%,银行结售汇顺差62亿美元。二是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逆差收窄。5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涉外收付款逆差60亿美元,环比收窄23%。三是外汇储备余额有所回升,5月末为31010亿美元,环比增加61亿美元。 5月以来市场预期总体稳定,主要渠道的跨境资金流动呈现积极变化。5月份,市场主体结汇意愿上升,购汇意愿平稳。其中,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70%,环比上升4个百分点;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8%,环比基本持平;远期结售汇签约顺差192亿美元,环比增长33%。在此背景下,主要渠道的跨境资金流动保持平稳,并呈现积极变化。一是银行代客货物贸易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保持一定规模顺差,较4月均有所增加;二是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结汇增长,对外直接投资资本金购汇稳中有降,直接投资结售汇顺差增加;三是企业投资收益购汇正常有序,受季节性因素影响环比增加但低于上年同期;四是5月个人净购汇继续减少,同比和环比分别下降28%和19%。 尽管外部环境复杂多变,但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表现出韧性强、潜力大等特征;改革开放持续推进,宏观政策空间充足,市场信心良好,为外汇市场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基本面支撑。同时,近年来,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在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强的过程中,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意识和适应能力明显提升,5月外汇收支数据变化就充分体现了我国外汇市场的日益成熟和理性,未来可以更好地应对各种考验。 2019-06-20/safe/2019/0620/13476.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现就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可依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 (一) 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底前应当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外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结汇用途、本外币资产不匹配情况和上年度结汇资金使用情况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资料包括: 1.结汇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结汇资金来源、结汇金额及结汇资金用途等; 2.结汇资金使用计划及其证明材料; 3.上年度经审计的人民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外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保险公司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市保险公司未披露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可提供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 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运用需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用于新设分支机构的筹建、日常经营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和人民币保证金等。 二、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业务备案后,可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资金原币划转,其中赔款资金可办理结汇或购汇。 (一)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告本年度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季度实际办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分局提供以下材料: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基本情况、合作境外保险机构名单、收付汇金额等;办理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的,说明中还应包括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业务基本情况、保险赔款金额及与其对应的收付汇金额、结汇或购汇金额等; 2.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或购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或购汇,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结汇资金直接划入赔款接收人账户;已代付保险赔款至赔款接收人账户的,结汇资金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自行留存。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包括: 1.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结汇原因、赔款接收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等; 2.赔款接收人书面委托结汇书; 3.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 4.金融机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购汇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对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近三年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经营外汇保险业务。 四、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本条(三)情形的,自发生或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并提交说明函。所在地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停止接受新的外汇保险业务。 (一) 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的; (二) 收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接管公告等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三) 发生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为保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的合规性,所在地分局应对上述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并依法进行核查和检查。 六、经办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理跨境外汇收支、境内外汇划转和结售汇等业务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本通知管理。 八、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2019年下半年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计划或保险项下代收代付外汇业务计划向所在地分局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同时废止,原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文件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2019-06-17/ningxia/2019/0617/991.html
-
近日,中卫市中心支局组织举办了中卫市涉外重点企业服务签约仪式,中卫市中心支局、2家开户银行与辖区内一家重点涉外企业签订了《涉外重点企业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机制备忘录》。 中卫市中心支局根据辖区内涉外企业生产规模、涉外资金流量等定量指标,通过三次分类,确定了一批涉外重点联系服务企业,建立了服务信息档案数据库以及服务直通机制与信息资源整合机制,并采取外汇局、外汇银行、重点企业“三级过滤式”模式,进一步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服务。 此次签约,是一种尝试,更是一种承诺。下一步,中卫市中心支局将集中力量和资源,为辖区涉外重点企业提供“一对一”、“点对点”的精准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个性化外汇政策支持,切实增强服务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力支持中卫市涉外经济发展。 2019-06-17/ningxia/2019/0617/996.html
-
见附件。 附件1: 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3月29日) 2019-04-01/guizhou/2019/0401/268.html
-
请见附件。 附件: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2019年2月28日) 2019-03-04/guizhou/2019/0304/230.html
-
2019-06-20http://www.gov.cn/xinwen/2019-06/19/content_5401495.htm
-
2019-06-21http://www.gov.cn/xinwen/2019-06/21/content_5402011.htm
-
2019-06-20http://www.gov.cn/premier/2019-06/19/content_5401653.htm
-
2019-06-21http://www.gov.cn/xinwen/2019-06/21/content_5402008.htm
-
2019-06-19http://www.gov.cn/xinwen/2019-06/18/content_540131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