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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分局联合广西凭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往凭祥市浦寨边民互市贸易点开展政策宣传活动,帮助合作社和边民更好运用政策办理跨境业务。同时深入调查互市点实施当前监管模式面临的困难及“一平台三市场”建设推进情况,并前往召顺边民农业专业合作社了解互市贸易线上商城情况、互市进口业务现状及结算需求。下一步,崇左市分局将密切关注边民互市贸易动态及跨境结算情况,进一步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健康发展。 2024-06-14/guangxi/2024/0614/28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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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5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4年5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5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特点? 答:我国跨境资金流动趋向均衡,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5月份,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入和支出规模相当,呈现基本平衡,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显著向好;市场预期保持平稳,外汇交易理性有序,结售汇逆差明显收窄,外汇市场供求状况进一步改善。 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较快增长,外资投资境内债券规模保持较高水平。在我国外贸发展态势持续向好的支撑下,5月份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同比和环比分别增长23%和76%,净流入规模创2023年下半年以来单月新高,持续发挥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基本盘作用。同时,外资配置人民币资产意愿较强,5月份净买入境内债券320亿美元,环比增长86%,处于历史较高水平。此外,境内主体对外各类投资更加平稳有序。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保持稳健运行具备坚实基础。随着宏观政策加快落地显效,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将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增强,经济基本面对外汇市场和人民币汇率将起到有力支撑作用。近期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多个国际机构上调了对我国全年经济增速的预期,显示了国际社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信心。同时,近年来我国企业不断创新发展,国际竞争力和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持续提升;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更加成熟,汇率避险工具运用更加广泛,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外汇市场内在韧性增强有助于市场平稳运行。 2024-06-21/guangxi/2024/0621/2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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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96643亿美元,对外负债6702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29618亿美元。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直接投资资产29567亿美元,证券投资资产11539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资产208亿美元,其他投资资产20635亿美元,储备资产34694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31%、12%、0.2%、21%和36%;在对外负债中,直接投资负债35103亿美元,证券投资负债17403亿美元,金融衍生工具负债265亿美元,其他投资负债1425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负债的52%、26%、0.4%和21%。 按SDR计值,2024年3月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72990亿SDR,对外负债50621亿SDR,对外净资产22369亿SDR。 2024年3月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 项目 行次 期末头寸 (亿美元) 期末头寸 (亿SDR) 净头寸 1 29618 22369 资产 2 96643 72990 1 直接投资 3 29567 22331 1.1 股权 4 25644 19368 1.2 关联企业债务 5 3923 2963 1.a 金融部门 6 4131 3120 1.1.a 股权 7 3899 2944 1.2.a 关联企业债务 8 232 175 1.b 非金融部门 9 25436 19211 1.1.b 股权 10 21746 16424 1.2.b 关联企业债务 11 3691 2787 2 证券投资 12 11539 8715 2.1 股权 13 6565 4958 2.2 债券 14 4974 3756 3 金融衍生工具 15 208 157 4 其他投资 16 20635 15585 4.1 其他股权 17 99 75 4.2 货币和存款 18 5073 3832 4.3 贷款 19 8041 6073 4.4 保险和养老金 20 293 221 4.5 贸易信贷 21 6172 4661 4.6 其他 22 957 723 5 储备资产 23 34694 26203 5.1 货币黄金 24 1611 1216 5.2 特别提款权 25 532 402 5.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26 98 74 5.4 外汇储备 27 32457 24513 5.5 其他储备资产 28 -3 -3 负债 29 67025 50621 1 直接投资 30 35103 26512 1.1 股权 31 32157 24287 1.2 关联企业债务 32 2946 2225 1.a 金融部门 33 1975 1492 1.1.a 股权 34 1775 1341 1.2.a 关联企业债务 35 200 151 1.b 非金融部门 36 33128 25020 1.1.b 股权 37 30382 22946 1.2.b 关联企业债务 38 2746 2074 2 证券投资 39 17403 13144 2.1 股权 40 10244 7737 2.2 债券 41 7160 5408 3 金融衍生工具 42 265 200 4 其他投资 43 14253 10764 4.1 其他股权 44 0 0 4.2 货币和存款 45 5067 3827 4.3 贷款 46 3791 2863 4.4 保险和养老金 47 269 203 4.5 贸易信贷 48 3716 2807 4.6 其他 49 930 703 4.7 特别提款权 50 479 362 说明:1.本表记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头寸是指资产减负债,“+”表示净资产,“−”表示净负债。 3.SDR计值的数据,是由当季以美元计值的数据通过SDR兑美元季末汇率折算得到。 4.《国际投资头寸表》采用修订机制,最新数据以“统计数据”栏目中的数据为准。 2024-07-03/guangxi/2024/0703/2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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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一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和3月末国际投资头寸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如何? 答:2024年一季度,我国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 一是经常账户顺差继续处于合理均衡区间。一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2亿美元,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为0.9%,处于合理均衡区间。其中,国际收支口径的货物贸易顺差1213亿美元,出口7511亿美元,进口6298亿美元,均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服务贸易平稳恢复,跨境旅行支出增加。一季度,服务贸易逆差612亿美元,其中旅行逆差538亿美元,基本恢复至2019年同期水平。 二是跨境双向投融资有序开展。一季度,我国对外各类投资平稳发展,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1389亿美元,其中储备资产因交易净增加434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资产净增加954亿美元。各类来华投资保持一定规模净流入,金融账户负债净增加645亿美元,其中,来华证券投资净流入322亿美元,为近3年来季度较高水平,境外投资者配置人民币资产趋势持续向好。 总体看,我国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国民经济延续回升向好态势,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有利于国际收支继续保持基本平衡。 问:2024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如何? 答:2024年3月末,我国国际投资头寸状况保持稳健,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规模均有所增加,储备资产规模继续位列全球第一。 一是我国对外净资产规模持续增长。2024年3月末,我国对外资产规模96643亿美元,较2023年末增长0.9%;对外负债规模67025亿美元,增长0.4%;对外净资产(资产减负债)规模29618亿美元,增长1.8%,自2022年3月末以来保持稳定增长。 二是对外资产和负债结构保持基本稳定。对外资产中,储备资产3.5万亿美元,规模继续位列全球首位;非储备资产规模占比较2023年末有所上升。对外负债中,超50%为来华直接投资等长期稳定资金,规模3.5万亿美元。 2024-07-03/guangxi/2024/0703/2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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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5079亿美元,对外负债14165亿美元,对外净资产914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3022亿美元,外币净资产3936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9318亿美元,债券资产3523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23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2%、23%和15%。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3804亿美元,美元资产7984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291亿美元,分别占25%、53%和22%。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7479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7600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7535亿美元,债券负债3066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3564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53%、22%和25%。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6826亿美元,美元负债4399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2941亿美元,分别占比48%、31%和21%。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357亿美元,占比45%;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7808亿美元,占比55%。 2024-07-03/guangxi/2024/0703/2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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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5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3.8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3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16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45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0.7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8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10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6.0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26万亿美元)。 2024年1-5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113.09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92万亿美元)。 2024-07-03/guangxi/2024/0703/28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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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分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崇左市分行与崇左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开展座谈,双方就进一步优化重点文旅场所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并达成全面提升外籍来崇人员在酒店、旅游度假区等重点文旅场所支付服务便利水平的合作意向。 2024-05-30/guangxi/2024/0530/28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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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6月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崇左市分局联合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赴中粮崇左糖业有限公司、广西华创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及金融服务诉求,指导农业银行崇左分行积极对接企业需求,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 2024-06-07/guangxi/2024/0607/2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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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第3号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8月15日本届商务部第1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 商务部 部 长 王文涛 中国证监会 主 席 吴 清 国务院国资委 主 任 张玉卓 税务总局 局 长 胡静林 市场监管总局 局 长 罗 文 国家外汇局 局 长 朱鹤新 2024年11月1日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引进境外资金和管理经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引导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有序规范实施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协议转让、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并中长期持有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以下简称战略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A股上市公司。 第四条 战略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开展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排除、限制竞争。 第五条 外国投资者不得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外国投资者对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外国自然人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 (二)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外国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近3年内未受到境内外刑事处罚或者监管机构重大处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 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有资产总额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其全资投资者(指全资拥有前述主体的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的,可以依据本办法进行战略投资;此时,该全资投资者应作出承诺,或者与该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约定,对有关投资行为共同承担责任。 第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外国投资者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境外公司依法设立,注册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境外公司及其管理层最近3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境外公司应当为上市公司; (二)外国投资者合法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并依法可转让,或者外国投资者合法增发股份;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务院、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国家对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登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中介机构)担任顾问。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上市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作尽职调查。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由外国投资者聘请中介机构就该战略投资是否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尽职调查。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出具报告,就前述内容逐项发表明确的专业意见,并予以披露。 中介机构应当在专业意见中,分别说明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涉及的方式。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通过战略投资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在其采取措施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对所涉股份不得转让。 外国投资者可以根据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或者相关方要求作出不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公开承诺:如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在满足相应条件前及满足相应条件后12个月内,外国投资者对所涉上市公司股份不进行转让、赠与或者质押,不参与分红,不就所涉上市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或者对表决施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对股份限售期有更长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战略投资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或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相关决议,披露本次战略投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向外国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四)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五)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六)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作为通过竞价方式确定的发行对象认购新股的,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定向发行新股的有关决议; (二)上市公司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履行股票发行的注册程序,取得注册决定; (三)外国投资者通过竞价确定为发行对象后,上市公司与外国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五)上市公司完成定向发行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四条 战略投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取得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有关内部程序; (二)转让方与外国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三)转让双方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协议转让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五条 战略投资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实施的,外国投资者预定收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外国投资者依法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二)外国投资者、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等程序; (三)外国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 (四)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完成要约收购后,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构成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编制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应当披露该战略投资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证券登记结算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国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中介机构报告、股票发行注册文件或者股份转让确认文件等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已完成对外投资有关手续的证明材料。 未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或者提交的中介机构报告认为战略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或者在上市公司A股上市前持有的股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为其开立证券账户。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在以下情形下可转让通过战略投资取得的A股股份: (一)在限售期满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 (二)在限售期满前,因外国投资者死亡或者法人终止、司法扣划等原因需转让上述股份的,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定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继续进行战略投资和前款所述情形外,外国投资者不得以其因战略投资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 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完成战略投资后,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者外方控股、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外国投资者或者上市公司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第二十条 战略投资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并已按期完成的,全资投资者转让该外国投资者的行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关于限售期的规定,新的受让方仍应当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承担该全资投资者及该外国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涉及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投资或者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涉及外汇管理有关事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外汇登记和注销、账户开立和注销、结售汇和跨境收支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战略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战略投资涉及税收事宜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依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金融机构进行战略投资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虚假陈述等方式违规实施战略投资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外国投资者及上市公司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照规定报送投资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投资;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境内外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对上市公司投资; (三)外国投资者因所投资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A股上市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四)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外国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股权激励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第三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4-11-08/guangxi/2024/1108/2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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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10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2024年10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4年10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我国外汇市场运行平稳,跨境资金延续净流入。10月份,跨境收支和银行结售汇继续呈现“双顺差”态势,其中,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328亿美元,银行结售汇顺差183亿美元。衡量企业结汇意愿的结汇率处于年内较高水平,衡量企业购汇意愿的购汇率稳中有降,市场预期和交易保持平稳有序,境内外汇供求基本平衡。 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保持高位,部分渠道资金流动趋稳。我国外贸保持向好势头,带动货物贸易相关跨境资金净流入稳步增加,10月份净流入规模环比增长9.7%,连续3个月刷新历史峰值,稳定跨境资金流动的作用进一步增强。此外,居民出境旅游和留学支出、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派息等继续从季节性高位回落;关联企业之间跨境借贷往来资金呈现小幅净流入。 未来我国外汇市场有基础有条件保持稳健运行。今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近期随着一揽子增量政策相继落实落地,经济回升向好态势有望持续巩固,经济基本面对我国外汇市场的支撑作用将更加坚实。同时,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韧性稳步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更多使用人民币跨境收支,能够更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这些均有助于促进外汇市场平稳运行。 2024-11-18/guangxi/2024/1118/29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