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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6月,银行结汇9795亿元人民币(等值1423亿美元),售汇11123亿元人民币(等值1616亿美元),结售汇逆差1328亿元人民币(等值19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8959亿元人民币,售汇10274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314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836亿元人民币,售汇85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107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438亿元人民币,远期净结汇669亿元人民币。截至6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4555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5437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88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2191亿元人民币。 2019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60256亿元人民币(等值8883亿美元),累计售汇62504亿元人民币(等值9216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248亿元人民币(等值33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5616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57851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1685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090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465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63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732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46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5265亿元人民币。 2019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9250亿元人民币(等值2797亿美元),对外付款19874亿元人民币(等值2888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624亿元人民币(等值91亿美元)。 2019年1-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17950亿元人民币(等值17394亿美元),对外付款115842亿元人民币(等值17081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顺差2108亿元人民币(等值31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 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 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 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 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 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 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 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平仓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 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 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 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 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9-07-22/henan/2019/0722/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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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 融工作会议要求,深化外汇重点领域改革,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门户网站“政策法规”-“现行有效法规目录”栏目发布。 更新后《目录》共收录截至2019年6月30日发布的外汇管理主要规定223件。《目录》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本次新增入《目录》文件主要涉及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深入开展重点领域立法和文件清理工作,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市场主体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便利化,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完) 2019-07-25/henan/2019/0725/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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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可以收取网站广告投放的佣金吗? 答: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经常项目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同时,为支持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对于经常项目项下小额、零星的贸易结售汇,也可以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内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因此,需具体看问题中佣金是否符合上述情形,如果符合,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收结汇。 2019-08-02/jiangxi/2019/0802/1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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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教一下,深加工结转收汇需要审核哪些材料?对于该笔业务下的报关单审核有什么要求?现在深加工结转依据哪些法规要求? 答: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8﹞38号)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银行根据企业名录状态和真实性审核要求审核材料办理业务,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进出口合同和深加工结转报关单。 2019-08-01/jiangxi/2019/0801/1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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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做好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宣布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赣汇发〔2015〕43号)。 2019-07-31/jiangxi/2019/0731/12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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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符合国际收支统计国际新标准,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同时,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上述两项新分类和代码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具体实施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主要涉及的代码 (一)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用于涉外收支交易申报。涉外收支交易是指国际收支交易和其他与涉外收支业务有关的经济交易。本次修订并发布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以下简称新交易代码,见附件1)。《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收入/支出)》见附件2。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境内收付款、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境内收付汇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交易编码应在此范围内选填。 (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0]22号),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应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申报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国际收支交易编码采用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的部分内容:其中收入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收入交易代码;支出未启用“121050”、“121060”、“121070”、“521010”、“621040”、“621050”、“621060”、“621070”、“622040”、“622050”、“622060”、“622070”、“821041”、“821042”、“822041”、“822042”、“822050”和以“92”开头的支出交易代码。 (三)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随同新交易代码调整。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为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中以“5”、“6”、“7”、“8”和部分以“9”开头的交易编码。其中部分以“9”开头的交易编码是指收入交易编码不包含“921030”、“922010”、“922090”、“925010”、“925020”、“929030”、“929080”;支出交易编码不包含“921030”、“922090”、“925010”、“925020”、“929030”、“929080”。 (四)根据新国家标准,启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以下简称新行业代码,见附件3)。 二、关于代码切换的实施步骤 (一)业务切换。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银行)应在5月1日零时起,在自身业务系统中启用新交易代码以及调整后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资本项目项下交易编码和新行业代码。5月1日起,各银行应引导申报主体按照新代码进行申报。 (二)系统切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4月30日23时59分最后一次按旧代码执行国际收支、单位基本情况表、账户信息等接口数据入库操作,并及时进行错误反馈。自5月1日零时起,各银行应按照新代码填报或报送接口数据(含5月1日前发生但尚未申报以及5月1日前已申报待修改数据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业务系统均不再接收和使用旧代码。 如无其他要素发生变更需按规定重新报送的,历史数据(含业务和档案数据)均不需要按新代码重新报送。 三、其他相关事宜 (一)各银行可根据自身需要,对本行历史数据按照新旧代码转换表转换。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在政府网站(www.safe.gov.cn)和银行信息门户网(http://banksvc.safe)提供新旧代码转换表。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部分业务系统将在5月1日至3日期间停止对外服务,开展新旧代码切换工作。具体内容将在政府网站和银行信息门户网进行公告。 (三)原推荐性国家标准《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GB/T 19583—2004)已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同步修订。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内银行,并对辖内申报主体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与新交易代码相关的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448;与新行业代码相关的业务联系电话:010-68402459;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8402459。 特此通知。 附件:1.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 2.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收入/支出) 3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新旧对照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4月16日 附件1: 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 附件2: 涉外收支交易代码表 附件3: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新旧对照表 2014-04-28/heilongjiang/2014/0428/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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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食用盐市场在2017年产量下降4%后,2018年呈现积极动态产量增长7%。食用盐产量恢复增长的关键因素是图拉州投产新产能。2018年俄罗斯食用盐总产量超过89万吨。俄罗斯市场食用盐进口统计数据表明俄罗斯产品在取代进口食用盐。在过去几年,食用盐进口量逐渐减少。2014年俄罗斯市场上的食用盐进口量超过70万吨,2018年的进口量不超过50万吨,较2014年下降了30%以上。(资料来源:中俄经贸网) 2019-03-15/heilongjiang/2019/0315/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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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5年6月18日 附件1: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 附件2:附表:单位基本情况表 2015-06-25/heilongjiang/2019/0319/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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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及外汇管理方式的转变,完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内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以及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并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售汇信息采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内银行应按照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见附件1)及样式(见附件2)做好新凭证启用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依据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新凭证备案工作。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时间将另文通知。 二、自境内银行涉外收付新凭证启用之日起,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要求和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 (一)关于调整涉外付款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如果境内申报主体向境外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境内付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收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二)关于调整涉外收入申报的有关要求 境内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业务,如果申报主体收到来自境外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W)”字样;如果境内居民收到来自境内非居民的款项,境内收款银行应当在基础信息中的对方付款人名称前添加“(JN)”字样。 (三)关于调整境内收付款凭证使用范围的有关要求 境内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收付款以及货物贸易核查项下人民币收付款应按要求填报境内收付款凭证。其中,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和人民币收付款,收付款双方均应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非货物贸易核查项下外汇收付款,由付款方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收款方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内居民填写的上述境内收付款凭证涉及信息,以及无需填写《境内收入申报单》的境内外汇收入基础信息。 三、境内银行应规范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信息以及购汇进入机构外汇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信息(以下简称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的采集,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上述采集信息。 四、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采集的接口规范详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3)、《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见附件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见附件5)。 境内法人银行总行及境外银行境内牵头行(以下简称银行总行)应按照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定修改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其中,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2月29日前完成与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接口程序和自身业务系统的修改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调测试等准备工作;银行总行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做好外汇账户内结售汇信息报送准备。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辖内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1: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内容 附件2: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样式 附件3: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1.2版) 附件4: 银行接口错误反馈类型说明(1.2版) 附件5: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银行反馈申报管理数据接口规范(1.2版) 2016-12-15/heilongjiang/2016/1215/2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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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10〕122号)有关要求,现将本次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调整有关的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以下简称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工作的组织 验收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组织开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支局)负责具体实施。外汇局分支局应成立银行接口程序验收领导小组,安排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科技业务人员共同参加验收工作,各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配合完成。 在京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总行接口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负责验收;其他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总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视同总行)接口程序由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验收。 (二)验收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各外汇指定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附件1)要求,并使用银行接口验收工具(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对本行自身业务系统修改情况及接口程序进行自查,检查本行接口程序是否满足有关要求。自查结果达到验收工具和附件1相关要求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提交银行接口程序自查报告。外汇局分支局应严格按照汇发〔2011〕49号文和附件1要求认真审查银行接口程序自查报告,并组织人员对银行接口程序进行验收。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应按日汇总辖内银行接口程序验收合格的银行名单,填写《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及时传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将及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门户网上公布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供各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对2012年3月31日前无法完成接口程序验收的银行,外汇局分局应上报具体情况说明。 二、接口联调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接口程序已验收合格的银行,应按照汇综发〔2010〕122号文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传送《银行联调计划表》电子邮件,各外汇局分局应当日及时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邮箱地址:stat@bop.safe)。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从3月19日起根据《银行联调计划表》汇总情况,分期分批组织银行开展联调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联调方案》(1.2版)(通过应用服务平台“常用下载”栏目下载)。 三、外汇分支局应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核查,加强核查银行报送数据的范围是否符合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汇发〔2011〕49号文相关规定。 四、外汇账户内结售汇部分银行接口程序的验收和联调工作将另行通知。 五、外汇局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银行。 六、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306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047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1: 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1.2版) 附件2: 银行接口程序验收情况统计表 2012-03-13/heilongjiang/2012/0313/2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