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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出国可以携带多少外币现钞?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1)单次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据记录的),可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含)以下的外币现钞。(2)如果需要携带总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含)及以下的现钞,出境人员应持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签证和签注、存款证明/购汇凭证等材料,向银行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3)个人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地区),确有需要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币现钞出境的,需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 2020-10-26/xizang/2020/1026/6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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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银行办理购汇时,银行告知其已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请问,关注名单对该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有何影响?期限是多长? 答:对列入“关注名单”管理的个人,关注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在关注期限内,“关注名单”内个人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银行则应当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严格审核相关材料。 2020-10-28/xizang/2020/1028/6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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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境内个人,是否可以通过个人储汇账户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结算业务? 答:可以。银行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办理外汇结算业务时,可通过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办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境内个人在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后,银行可为其办理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的结售汇业务。 2020-10-21/xizang/2020/1021/6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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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以直接拿外汇现钞去银行汇款吗? 答: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海关签章的《海关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或是有交易额的相关材料办理。 2020-10-23/xizang/2020/1023/6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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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持留学资料,办理四万美元的购汇,银行该如何办理? 答: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交易额的留学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银行应为其办理不占用年度便利化额度的购汇。。 2020-10-27/xizang/2020/1027/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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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个人购汇与付汇用途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 答:银行发现涉嫌付汇用途与购汇用途不一致的,应做好尽职调查,要求个人如实报告购汇用途。 2020-10-22/xizang/2020/1022/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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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18日 2020-11-20/xizang/2020/1120/7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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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简化相关业务操作流程,便利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真实合规办理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对部分外汇账户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减少账户种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合工作涉及账户 此次清理整合工作涉及8类外汇账户: (一)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 (三)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五)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六)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 (七)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 (八)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 二、账户整合规则 (一)将“保险机构外汇经营账户(1601)”并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1000)”; (二)将“资本项目-环境权益交易外汇账户(2107)”并入“资本项目-资产变现账户(2103)”; (三)将“资本项目-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户(2404)”并入“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2102)”; (四)将“特殊交易保证金外汇账户(3500)”并入“资本项目-保证金专用账户(2104)”。 相关账户收支范围及管理规则的调整详见本通知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银行应根据《方案》对上述账户进行清理整合。 三、相关工作要求 银行应于2021年1月29日20:00至1月31日20:00之间,根据本通知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一)刷新历史数据; (二)更新账户类型代码表; (三)对业务系统和数据报送接口进行升级; (四)1月29日20:00以后,银行应按新的账户类型代码报送账户数据。 在此之前,银行应做好修订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配套工作,确保已废止的账户类型不再开立新的账户;对刷新类型后继续使用的账户,按照刷新后账户类型的相关规定办理账户相关交易,并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应对辖内银行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联系电话:010-68402412(经常项目)、68402163(资本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外汇账户清理整合方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20年9月22日 2020-11-20/xizang/2020/1120/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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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联合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共同推动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建设开发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化系统”),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在西藏辖区上线运行,辖区7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共70个网点可开展企业税务备案信息网上查验工作,成效明显。 积极推进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为企业降本增效添动力。实施税务备案电子化网上办理,企业登陆电子税务局即可办理税务备案、支付查验,享受一站式服务,服务贸易付汇效率大幅提升。电子化系统上线以来,全区24家企业累计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电子税务备案业务61笔、金额4791万美元,占需凭备案表付汇金额的53.98%。电子化系统的推广上线极大便捷企业业务办理,企业网上税务备案业务办理增长趋势明显。该电子化系统无需企业赴当地税务局现场填写纸质备案表,实现了“全天候”、“足不出户”网上税务备案,大大降低了企业脚底成本,节省了服务贸易税务备案和跨境支付时间,从过去的最少1-2天办理时间,缩短至1小时以内,企业税务备案和对外支付业务效率明显提升。同时银行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电子化审核,业务流程简便,信息来源可靠且填写规范,有效提高支付查验效率,为银行真实性审核提供有力抓手。 2020-11-13/xizang/2020/1113/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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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疫情防控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如:支援境外疫情防控等),是否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银行应如何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有关防疫物资的特殊出口收汇业务,可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第六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可先行为企业办理,同时做好涉外收付款申报交易附言的标注(标注“疫情防控”字样)和向外汇局的报备手续。 2020-11-20/xizang/2020/1120/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