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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安排,在省分局的统一部署和大力指导下,近日,廊坊市分局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以“统筹协调、全域覆盖、精准触达”为原则,紧扣“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主题,联合辖内金融机构共举办74场宣传活动,参与群众4800余人,电视播放1次,网络宣传原创作品8次,总点击量达6500余次,协调开展户外广告宣传235次,发放宣传材料6300余份,精准推送短信1600余条,形成了以外汇局为核心、银行联动的宣传格局。 活动收官后,廊坊市分局将系统总结经验、持续精进发力,为实现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效果最大化,将此项工作纳入常态化轨道。科学制定系统化、常态化的长期宣传工作方案,建立动态更新宣传内容库,深化与社区等单位的协作以建立固定宣传阵地,依托定期回访机制巩固宣传成效。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充实宣传队伍,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宣传格局,筑牢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坚实防线。 2025-09-11/hebei/2025/0828/23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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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指导下,辖内金融机构围绕“风险中性”理念,持续推进汇率避险服务创新,为国有企业汇率管理提供全方位支持。 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深化“风险中性”理念 大型粮油生产国企新市油脂的原材料高度依赖进口,面临汇率波动压力。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深入宣导“风险中性”理念,坚持“一企一策”,重点针对企业经营特点与融资需求,提供精细化服务,量身定制“进口融资+期权组合”的综合避险方案,帮助企业锁定汇价风险,优化整体融资成本结构。企业对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及时、专业的定制化服务表示高度认可。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商城集团长期滚动持有美元外债,存在汇率大幅上涨导致融资估值和还款成本上升的潜在风险。针对国有企业外债管理需求,平安银行杭州分行根据美元融资现金流安排,建议企业通过美元兑人民币掉期交易锁定贷款本金汇率风险,同时以美元远期交易锁定贷款利息的汇率风险。在规避汇率风险和实现企业“用人民币,还人民币”的需求基础上,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分量分时分产品,分散风险巧妙避险 大型国有出口企业新大集团主营服装品的贸易出口,在避险产品选择上存在困惑,面临“不知何时操作、选用何种产品、覆盖多少金额”的实际难题。宁波银行杭州分行针对性提出“分金额”、“分时间”和“分产品”的管理策略。在科学合理的策略指引下,企业降低了汇率决策压力,也减少了财务和业务部门在风险管控理念上的冲突。 衍生产品数字转型,省心省力出效率 宁波银行首创“汇率管理驾驶舱”,不仅帮助企业实现从接单到结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更能全景式浏览集团、分子公司的存量业务总量、产品种类等。例如国有大宗商品集团物产集团的财务总监表示:“自从有了驾驶舱,不仅帮我们资金部节省大量的时间,前两天更是发现了一笔省外子公司的业务差错,及时挽回了损失”。目前,宁波银行外汇衍生品线上操作率超过98%,科技赋能显著提升了国有企业的汇率管理效率与风险管控精度。 面对当前汇率波动加剧的市场环境,商业银行从产品体系创新、服务模式优化等多维度协同发力,全面提高对大型国企的汇率风险管理服务能力,切实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坚实的金融保障。 2025-09-11/zhejiang/2025/0911/2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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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由浙江省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展业自律机制主办、浙江农商联合银行承办的“县域跨境金融服务暨“之江易汇”宣介推进会”在杭州举行。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副局长冯子兴出席仪式并讲话。浙江省商务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浙江自律机制52家成员银行分管行领导和国际业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30余家企业负责人出席活动。 宣介推进会上,冯子兴指出,浙江县域经济发达,如何提升县域外汇管理服务质效,是新形势下外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人行浙江省分行和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在持续推进的重点。各金融机构要以更实举措、更大力度,因地制宜,推动各项措施有效落地,为县域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增添新活力。 外汇局浙江省分局相关专家就汇率避险、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等政策开展现场宣讲。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浦江县支行作为金融机构代表,介绍商业银行加强外汇产品和服务供给,服务县域实体企业的有效经验。荣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万赛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县域企业代表,介绍市场主体利用当前跨境便利化政策红利,提升经营效率、提高竞争能力的实际成效。推进会现场,自律机制还正式发布“之江易汇”服务程序,为涉外企业提供一个简洁、好用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在线顾问”。 近年来,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始终坚持党建引领,在全省实施“党建领航 汇及浙里 勇立潮头”三年行动,出台县域跨境金融服务三年行动方案,聚焦市场关切,服务实体经济,深化改革创新,统筹促便利与防风险,实施10大类29条实施举措,不断探索县域外汇管理与服务新路径。 2025-08-27/zhejiang/2025/0827/2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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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分局应邀走访天津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天津市商务局与辖区企业代表进行座谈。会上,各方就企业未来投资规划事宜进行了交流探讨,滨海新区分局就相关外汇政策进行了解答。 2024-12-11/tianjin/2024/1211/2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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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滨海新区分局与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相关业务企业开展座谈,就离岸业务进行讨论交流。 2024-12-05/tianjin/2024/1205/26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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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执法证信息表 2025-09-11/heilongjiang/2025/0911/2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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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1/tianjin/2025/0911/2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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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2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决策部署,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系统集成、稳妥有序的思路持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在充分调研了解银行、企业、个人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跨境融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等外汇业务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通知》,不断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问:《通知》在深化外商直接投资(FDI)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安排? 答:一是取消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FDI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直接开立相关账户并汇入资金。 二是取消FDI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FDI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相关资金可直接划转至相关账户。此项政策前期已在部分省市试点,运行良好,现推广至全国实施。 三是允许FDI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明确FDI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可以在境内进行再投资。 四是便利非企业科研机构吸引利用外资。明确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参照FDI企业办理相关登记和汇兑手续。此为前期在部分省市实施的“科汇通”试点,现推广至全国。 问:《通知》在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扩大科创类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将全国范围内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将部分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提高至等值2000万美元。 二是简化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签约登记管理要求,不再要求相关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问:《通知》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带来哪些便利? 答:一是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 二是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允许银行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提升企业便利化业务体验,助力优化外资来华投资兴业环境。 三是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将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港澳居民购房结汇支付便利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 问:缩减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有何考虑? 答: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支付使用的负面清单中,包括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该项政策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背景下,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针对房地产企业和行业的调控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从防范“热钱”投机炒作角度,配合出台了“非房地产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金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措施,为房地产市场阶段性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内房地产市场形势已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相关宏观调控措施已优化调整。基于此,相关外汇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优化调整,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助力房地产市场稳健发展。 问:优化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政策有何考虑? 答:《通知》出台前,境外个人境内购房办理资金结汇支付,需提供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而房地产企业或二手房出让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办理网签。为解决业务实际办理中的困难问题,在深入调研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港澳居民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购房试点实施“先结后补”便利措施,即购房者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可先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结汇支付,后续再补交备案证明文件。相关试点取得积极反响和效果。 为满足更多境外个人在境内工作、生活等合理购房需求,推动区域融合和人才流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此次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实施的结汇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广至全国。需要强调的是,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仅是在银行办理资金结汇支付时的审核程序优化,并未改变现行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个人符合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各地购房资格条件。 2025-09-15/safe/2025/0915/26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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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15/safe/2025/0915/265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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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高水平开放,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进一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跨境投资外汇管理改革 (一)取消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需要汇入前期费用的,可以直接在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资金,无需在开户前办理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二)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登记。在不违反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前提下,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内再投资资金可以直接划至相关账户。 (三)允许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利润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形式利润、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开展境内再投资,相关外汇资金可以划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或股权出让方的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金使用按照相关账户管理要求办理。 (四)便利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办理外汇登记及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手续;非企业科研机构使用境外汇入外汇资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再投资的,参照外商直接投资境内再投资办理;非企业科研机构符合条件可参与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二、深化跨境融资外汇管理改革 (五)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其中,有关部门依托“创新积分制”遴选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额度内借用外债。 (六)简化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登记管理要求。参与跨境融资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环节不再要求提供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优化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 (七)缩减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非金融企业资本金、外债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使用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八)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银行在统筹便利化服务和风险防范前提下,可以依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等自行决定便利化业务事后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率。 (九)便利境外个人境内购房结汇支付。境外个人在满足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各地购房资格条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的购房备案证明文件之前,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在银行办理购房所涉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再向银行补交购房备案证明文件。境内购房结汇支付便利不改变境外个人境内购房政策。 上述政策具体操作见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对上述跨境投融资及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加强事后监测,为真实合规的跨境投融资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异常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 企业和银行未按照本通知及《指引》办理的,外汇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汇发〔2022〕16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09-15/safe/2025/0915/2653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