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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总局核定的深圳市分局参与贸易信贷调查制度(汇发〔2016〕1号文)2018年度调查样本企业公布,详见附件1(月度调查样本)和附件2(年度调查样本)。请各企业及时查看名单,确定填报类型,并与我分局联系填报事宜。联系电话:25840132,25590240-871,894。 附件1: 2018年贸易信贷月度调查企业样本 附件2: 2018年贸易信贷年度调查企业样本 2017-12-29/shenzhen/2017/1229/2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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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876亿元人民币,支出13357亿元人民币,顺差519亿元人民币。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2676亿元人民币,支出10696亿元人民币,顺差1979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收入1201亿元人民币,支出2661亿元人民币,逆差146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17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114亿美元,支出2035亿美元,顺差79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931亿美元,支出1630亿美元,顺差302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3亿美元,支出405亿美元,逆差222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 2017年9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519 79 13,876 2,114 -13,357 -2,035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1,979 302 12,676 1,931 -10,696 -1,630 2.服务贸易差额 -1,460 -222 贷方 1,201 183 借方 -2,661 -405 2.1加工服务差额 104 16 贷方 105 16 借方 -1 -0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40 6 借方 -19 -3 2.3运输差额 -340 -52 贷方 219 33 借方 -559 -85 2.4旅行差额 -1,140 -174 贷方 233 35 借方 -1,373 -209 2.5建设差额 10 2 贷方 64 10 借方 -54 -8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8 -9 贷方 20 3 借方 -78 -12 2.7金融服务差额 19 3 贷方 39 6 借方 -20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8 -18 贷方 31 5 借方 -149 -23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2 0 贷方 130 20 借方 -128 -20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63 10 贷方 306 47 借方 -242 -37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5 1 借方 -16 -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2 -2 贷方 9 1 借方 -22 -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7-11-01/shenzhen/2017/1101/2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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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发布《深圳市商业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指引》 为指导深圳市商业银行进一步完善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管理,切实提升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合规经营水平,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发布了《深圳市商业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商业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规模发展迅速,业务结构日趋复杂,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同时,我国外汇和跨境业务政策不断向简政放权、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方向发展;商业银行在外汇及跨境业务政策传导、执行中的地位、角色和作用更加突出。为保障外汇及跨境业务管理政策在银行内部各部门、各条线、各业务环节、各风险控制节点之间的有效传导和正确执行,必然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更为全面、系统和更能落实风险自治、责任自担原则的内控体制、机制和保障措施。 为此,基于业界广泛认可的《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结合深圳市外汇及跨境业务特点,充分吸收业内的最佳实践,《指引》对商业银行外汇管理政策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其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更加”: 一是内容更加全面。《指引》聚焦于深圳市的外汇及跨境业务的内控管理,针对当前这方面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分别从内部控制架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措施、内部控制信息沟通与内部控制保障五个方面,针对性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重点突出外汇及跨境业务监管的一些基本要求。 二是指引更加具体。《指引》在COSO内控管理五要素基础上,紧密结合深圳市外汇及跨境业务的特点,提出了三十余项推动落实COSO五要素的具体指引,每一项都体现了业务监管部门对该项工作的关注点。 三是责任更加明确。《指引》从对商业银行落实监管要求,强化内部责任机制提出了更严格、更有效的监管要求。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应设置“三道防线”的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组织架构,以确保银行内部自上而下增强内控管理意识,并压实内控管理责任。 《指引》的发布将推动深圳市商业银行规范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管理,建立健全辖内商业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管理体系,确保外汇及跨境业务管理政策贯彻实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 附件1: 深圳地区商业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指引 附件2: 《深圳市商业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指引》问答 2017-11-14/shenzhen/2017/1114/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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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商业银行、支付机构为非法交易场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要求,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于近期对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付公司)网络支付及跨境外汇支付等业务开展了执法检查。 经查实,智付公司为境外多家非法黄金、炒汇类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供支付服务,通过虚构货物贸易,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同时,智付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境内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未能发现数家商户私自将支付接口转交给现货交易等非法互联网平台使用,客观上为非法交易、虚假交易提供了网络支付服务。此外,智付公司还存在未严格落实商户实名制、未持续识别特约商户身份、违规为商户提供T+0结算服务、违规设置商户结算账户等违法违规行为。 智付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引起大量投诉,社会影响恶劣。 综合考虑智付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智付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78,964.3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4,534,813.47元,合计罚没人民币25,613,777.86元;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智付公司给予警告,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15,908,000.00元。 今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真落实国家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乱象,从严查处为各类非法互联网平台提供资金清算、支付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经济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定。 2018-05-15/shenzhen/2018/0515/3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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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指南】请查阅首页“业务指南”栏目。 【业务咨询电话】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25859736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业务 非贸易项目售付汇业务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保险外汇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投资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办理 22192853 (投资业务)验证询证业务办理 (投资业务)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外债业务)企业外债 (外债业务)对外担保业务 (外债业务)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核准 (市场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办理 (市场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的办理 (市场业务)个人项下外汇业务的办理 国际收支业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 25840132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指南 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备案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 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审批 外汇检查业务 外汇案件举报电话 25590240-873 【办公地址】 1、 国际收支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 2、 经常项目管理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2楼、北楼11楼 3、 资本项目管理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南楼2楼、北楼12楼 4、 外汇检查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 5、 外汇综合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 电话区号:0755 邮编编码:518000 2017-11-30/shenzhen/2017/1130/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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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指南】请查阅首页“业务指南”栏目。 【业务咨询电话】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 25859736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业务 非贸易项目售付汇业务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保险外汇业务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 (投资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业务办理 22192853 (投资业务)验证询证业务办理 (投资业务)境外投资业务办理 (外债业务)企业外债 (外债业务)对外担保业务 (外债业务)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核准 (市场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办理 (市场业务)证券投资业务的办理 (市场业务)个人项下外汇业务的办理 国际收支业务 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 25840132 银行经营即期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指南 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 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的备案 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备案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备案 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 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核定 外币代兑机构备案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审批 外汇检查业务 外汇案件举报电话 25590240-873 【办公地址】 1、 国际收支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 2、 经常项目管理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2楼、11楼 3、 资本项目管理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3楼、12楼 4、 外汇检查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 5、 外汇综合处: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6号人民银行大厦北楼17楼 电话区号:0755 邮编编码:518000 2017-11-30/shenzhen/2017/1130/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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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附件。 附件1: 201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18-01-30/shenzhen/2018/0130/2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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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见附件。 附件1: 深圳地区商业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指引 附件2: 《深圳市商业银行外汇及跨境业务内控工作指引》问答 2017-11-14/shenzhen/2017/1114/2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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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7年12月31日) 2018-02-06/shenzhen/2018/0206/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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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虚假转口贸易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南洋商业银行(中国)上海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26.52万元人民币。 案例2:交通银行金华分行虚假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至2016年7月,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凭企业虚假合同和提单,违规办理贸易融资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60.74万元人民币。 案例3: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419.03万元人民币。 案例4: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光大银行厦门火炬园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134.85万元人民币。 案例5: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渤海银行天津滨海新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尽审核责任,未按规定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贷款资金用途及担保履约可能性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及第二十八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324.48万元人民币。 案例6: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70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60万元人民币。 案例7: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售付汇案 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中国银行威海分行违规为客户利用142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办理分拆售付汇业务。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罚没款50万元人民币。 案例8: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0年12月至2016年11月,金石包装(嘉兴)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290.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9: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博采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办理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并违规汇出利润318.8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4.70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逃汇案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淄博修文外国语学校利用18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违规以分拆购付汇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94.4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32.31万元人民币。 案例11: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2月,浙江九龙山国际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支付预付货款298万美元,无实际对应进口货物。 该行为违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文印发)第三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9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2月,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用其他公司的海运提单虚构贸易背景,对外付汇412.07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 案例13: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7年5月,天津世通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提单,对外付汇316.4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109万元人民币。 案例14:香港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1月至8月,陈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7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5:广东籍香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7月至8月,香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425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亲属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4万元人民币。 案例16:浙江籍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7月,蔡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将1300万元人民币打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外汇汇至其境外账户,用于支付住房抵押贷款及其他费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5万元人民币。 案例17:江苏籍顾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1月至10月,顾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2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208.82万加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8:广东籍张某分拆逃汇案 2016年4月至12月,张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33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用于购买境外房产等,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2.62万英镑。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3万元人民币。 案例19:辽宁籍孔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3月至7月,孔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4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19.08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41万元人民币。 案例20:江西籍李某分拆逃汇案 2017年9月至10月,李某为实现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目的,利用26名境内个人的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个人资金分拆购汇后汇往境外账户,非法转移资金合计129.7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罚款54万元人民币。(完) 2018-10-25/shenzhen/2018/1025/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