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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2019年3月末) 2019-06-27/safe/2019/0627/13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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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6http://www.gov.cn/premier/2019-06/05/content_53976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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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http://www.gov.cn/xinwen/2019-06/18/content_54014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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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http://www.gov.cn/xinwen/2019-06/19/content_54014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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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http://www.gov.cn/xinwen/2019-06/27/content_54038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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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http://www.gov.cn/premier/2019-05/25/content_53947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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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启动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抓住主线不放松、聚焦主题不偏离,将主题主线贯穿到主题教育全过程、各方面,着力提升广大党员干部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外汇管理实践的能力。 局党组以上率下,认真开展学习教育。外汇局党组聚焦主题教育目标任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带动广大党员干部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党组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重要论述,坚持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深化外汇管理改革并重,精心制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突出自己学、自己讲,分专题安排并完成了12次集中学习研讨。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同志带头谈收获,讲体会,各位党组成员紧密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研讨交流。学习形式灵活多样,除读原文学原著、研讨学习心得外,党组中心组还安排观看宣传教育片、参观毛主席纪念堂、重温入党誓词等活动。各级党组织在自学、集中学习的基础上,通过微信群及时推送“学习强国”APP中主题教育相关文章及语音电子书,方便党员干部及时灵活开展自学。各单位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学习,党组巡视组临时党支部结合巡视任务组织集中学习,确保学习教育全覆盖。 摸实情出实招,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外汇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外汇管理工作使命任务,深入银行、企业、金融机构开展调查研究。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先后赴上海、北京等地开展主题教育专题调研,外汇管理业务部门就外汇政策宣传、互联网政务服务等专题,分别组织开展调研,着力解决服务对象工作最关心、意见最集中的问题,进一步深化对初心使命的理解和感悟。 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深刻查找检视问题。外汇局各级党组织自觉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找差距、查短板,努力把问题找准查实、把根源剖深析透。6月上中旬,外汇局先后组织召开5场座谈会,就国际收支工作与近90家非金融企业进行座谈交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7月1日,组织召开“庆祝建党98周年,扎实开展主题教育”专题座谈会,征求机关不同层级党员干部代表意见建议。同时,结合巡视整改、干部考察、工作考核等情况,认真查摆不足,深刻检视剖析。 坚持边学边查边改,着力抓好整改落实。外汇局党组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中央提出的专项整治重点任务,立足外汇管理职责定位,全面分析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在干事创业方面存在的不足,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单位不等不靠,一开始就改起来。比如,针对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便利化问题,外汇局攻坚克难、加班加点,6月28日正式上线运行外汇局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系统,系统从提出建设需求到平台上线仅用3个月,比原计划提早1个月完成,较早实现了机关总部和各级分支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均能管理和展示的部委旗舰店。平台运行后,市场主体可就涉及7个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大项、17个子项、占90%业务量的许可事项提出在线办理申请,变“跑多次”为“跑零次”或“最多跑一次”,大大提升外汇管理行政许可办理效率,优化市场主体办事体验,大幅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充分体现了以便民利民为首要目标,体现了为人民谋幸福的共产党人初心。 下一步,外汇局党组将继续紧扣主题主线,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落实好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要求,结合外汇管理工作实际,探索方法、创新形式,把四项重点措施贯通起来,有机融合、统筹推进,坚定不移深化外汇领域改革,扩大外汇市场开放,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加大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和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取得新进步、达到新高度,确保主题教育取得良好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完) 2019-07-07/safe/2019/0707/135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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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9年3月末,我国全口径(含本外币)外债余额为132762亿元人民币(等值19717亿美元,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对外负债,下同)。 从期限结构看,中长期外债余额为48401亿元人民币(等值7188亿美元),占36%;短期外债余额为84361亿元人民币(等值12529亿美元),占64%。短期外债余额中,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占41%。 从机构部门看,广义政府债务余额为15899亿元人民币(等值2361亿美元),占12%;中央银行债务余额为1789亿元人民币(等值266亿美元),占1%;其他接受存款公司(银行)债务余额为62027亿元人民币(等值9212亿美元),占47%;其他部门债务余额为38398亿元人民币(等值5702亿美元),占29%;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4649亿元人民币(等值2176亿美元),占11%。 从债务工具看,贷款余额为28063亿元人民币(等值4168亿美元),占21%;贸易信贷与预付款余额为23668亿元人民币(等值3515亿美元),占18%;货币与存款余额为33420亿元人民币(等值4962亿美元),占25%;债务证券余额为30069亿元人民币(等值4467亿美元),占22.5%;特别提款权(SDR)分配为655亿元人民币(等值97亿美元),占0.5%;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债务余额为14649亿元人民币(等值2176亿美元),占11%;其他债务负债余额为2238亿元人民币(等值332亿美元),占2%。 从币种结构看,本币外债余额为44194亿元人民币(等值6563亿美元),占33%;外币外债余额(含SDR分配)为88568亿元人民币(等值13154亿美元),占67%。在外币登记外债余额中,美元债务占82%,欧元债务占9%,港币债务占5%,日元债务占2%,特别提款权和其他外币外债合计占比为2%。 附 名词解释及相关说明 关于外债期限结构分类。按照期限结构对外债进行分类,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签约期限划分,即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外债为中长期外债,合同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外债为短期外债;二是按照剩余期限划分,即在签约期限划分的基础上,将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外债纳入到短期外债中。本新闻稿按签约期限划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 与贸易有关的信贷是一个较广义的概念,除贸易信贷与预付款外,它还包括为贸易活动提供的其他信贷。从定义上看,与贸易有关的信贷包括贸易信贷与预付款、银行贸易融资、与贸易有关的短期票据等。其中,贸易信贷与预付款是指发生在中国大陆居民与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非居民之间,由货物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直接提供信贷而产生对外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形成的债务。具体包括供应商(如境外出口商)为商品交易和服务直接提供信贷,以及购买者(如境外进口商)为商品和服务以及进行中(或准备承担)的工作预先付款;银行贸易融资是指第三方(如银行)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的与贸易有关的贷款,如外国金融机构或出口信贷机构向买方提供的贷款。 附表:中国2019年3月末按部门划分的外债总额头寸 2019年3月末 2019年3月末 (亿元人民币) (亿美元) 广义政府 15899 2361 短期 1153 17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53 171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14746 2190 SDR分配 0 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11475 1704 贷款 3271 486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中央银行 1789 266 短期 1037 154 货币与存款 722 107 债务证券 315 47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0 0 长期 752 112 SDR分配 655 97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0 0 贷款 0 0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97 15 其他接受存款公司 62027 9212 短期 49709 7382 货币与存款 32688 4854 债务证券 4358 647 贷款 12403 1842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260 39 长期 12318 1830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9237 1372 贷款 3015 448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0 0 其他债务负债 66 10 其他部门 38398 5702 短期 28967 4301 货币与存款 10 1 债务证券 252 37 贷款 4543 675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23254 3453 其他债务负债 908 135 长期 9431 1401 货币与存款 0 0 债务证券 3279 487 贷款 4831 717 贸易信贷与预付款 414 62 其他债务负债 907 135 直接投资:公司间贷款 14649 2176 直接投资企业对直接投资者的债务负债 9056 1345 直接投资者对直接投资企业的债务负债 365 54 对关联企业的债务负债 5228 777 外债总额头寸 132762 19717 注:1. 本表按签约期限划分长期、短期外债。 2. 本表统计采用四舍五入法。 2019-06-28/safe/2019/0628/13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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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银行是否可为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3号)规定,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据此,已在“单一窗口”备案的个人跨境电商凭其身份证、营业证照(仅限个体工商户)等材料可在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5.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19-07-01/safe/2019/0701/135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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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对于订单线上达成、海量高频成交、单笔金额小的跨境电商交易,跨境电商企业往往无法提供合同、发票、报关单等常规贸易单证。银行可与优质可信的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或公共服务平台等建立系统直连,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办法》),按照真实、可跟踪稽核、不可篡改等原则,批量采集平台自动生成的订单、物流等电子信息,建立交易电子信息匹配及验证的风控系统,核验交易背景真实性、合法性及其与外汇业务的一致性后,为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资金结算。相关银行应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申请交易电子信息审核资质。 银行也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引》)第一百六十九条,将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的“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作为电子单证,按照展业原则和《指引》规定,对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3.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24-09-27/safe/2019/0701/13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