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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以下简称西藏分局)积极贯彻落实总局文件工作精神,结合西藏辖区实际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为减少办事群众不必要的外出,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外汇行政许可业务的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互联网办理 --以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为例 1.使用火狐浏览器、Chrome浏览器或IE11搜索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点击 “法人注册(行政许可业务)”,填写法人信息,注册成功后登录。 2.根据页面要求填写注册信息并设置密码。 3.使用已注册的用户登陆后,点击“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办理”,输入事项编码或名称进行检索,或直接选择要办理的许可事项,如办理出口单位名录登记的,选择“17100200Y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查”(左边“+”符号点开)-“171002001出口单位名录登记”--“17100200101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点击“我要办理”。(进口企业选择17100100101进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 操作提示: (1)进出口都有的企业任意选择一项即可(进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出口单位名录登记新办),无需申请两次。 (2)网上办理暂不支持企业办理“进/出口企业名录登记变更、注销”事项。 4.根据企业注册地址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经办外汇局(点击文件夹左边“+”符号,选择“西藏自治区分局”),阅读系统提示的“基本信息、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常见问题”等资料,并点击“网上办理”按钮。 5.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上传材料,办理出口单位名录登记,在“材料清单”界面下载材料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 登记申请表》(空白样表)填写完成后,将材料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转换成PDF扫描件、材料2《企 业营业执照》的原件转换成PDF扫描件或图片形式上传,然后点击“提交”。 操作提示: (1)按系统表格所列逐一填写经营期限、注册币种、经营范围、海关注册号、是否特殊监管区企业、法人证件类型、号码及 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标*号为必填项,非必填项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和法定代表人手机号码建议填写。 (2)机构类型选择“企业法人”。 操作提示: (1)两个附件必须完整上传,材料1多页,可逐页扫描为A4纸大小并合成一个PDF文件后上传; (2)材料2营业执照需上传副本原件扫描件。 (3)每项只允许上传一个附件,附件资料支持格式为图片(jpg、png、jpeg、bmp,大小不超过2M)和PDF(大小不超过 10M)。 (4)《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中需填写完整、真实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前的“□”需勾选,法人签字需 本人签字,不得使用个人印章。 6.外汇局在收到企业完整真实申报材料后的T+20工作日内在线审核,企业通过“行政许可”-“我的许可业务”模块中可 适时查收信息,如办理状态为“通知补正”,点“通知书”按钮,查看“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按要求点击“补正”按钮完成补正,如办理状态为“予以许可”的,点击“通知书”,可查看“行政许可决定书”,点击页面右上角的“小人像”,在个人中心提取办理货物贸易相关业务的管理员账号ba的初始密码。 二、互联网邮箱和邮寄方式办理 涉汇主体无法通过上述系统提交材料办理的外汇行政许可业务的,可将申请材料正本扫描件(pdf格式)、联系人、联系电话发送至西藏分局互联网邮箱。西藏分局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邮箱:xzsafe@163.com. 涉汇主体可在电话咨询西藏分局相应业务部门后通过快递送达方式提交申请,西藏分局地址:西藏拉萨市江苏大道36号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邮编:850000,并附回邮地址和联系方式。疫情防控期间,办事结果通过邮政快递免费送达。 为便捷涉汇主体办理相关业务,减少邮箱发送和邮寄次数,建议涉汇主体先网上查询相关业务所需材料,具体步骤如下: 1.百度“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进入官网http://www.safe.gov.cn/xizang/,在“业务指南”中寻找对应的行政许可项目: 2.找到对应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指南,了解所需业务办理材料、业务表格、办理机构地点等内容,业务办理流程以及咨询电话均在附表中,如有需要,可致电咨询并预约相关业务办理。 三、电话咨询办理 如有其他需要指导帮助的业务,可通过电话联系并添加西藏分局工作人员微信,选择合适的方式办理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外汇行政许可业务咨询电话 业务名称 主要咨询范围 咨询电话 经常项目 外汇业务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0891-6323278 进口付汇事前审核 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资本项目 外汇业务 跨境从事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外汇登记 0891-6362913 境内机构外债、对外或有负债、外债转贷款审批、登记及履约核准 境内机构(不含商业银行)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审批与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国际收支业务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0891-6322138 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核准 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业务 2022-08-10/xizang/2022/0810/1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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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严格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提高外汇管理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尽职尽责做好咨询服务 1、在行政服务大厅设置相应的指引标识标志,通过摆放服务指南、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公开审批依据、办理流程等,并根据业务需要完善配备等候座椅、书写用笔等便民利民设备设施。 2、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到底。认真听取来访者意见、要求或投诉举报反应的问题,及时接听对外公布的服务电话。 3、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对于本部门承办的事项,工作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服务对象做出清晰明确答复,并提供相关事项的服务网址等,告知服务对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以及材料的出处、份数和要求。 4、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窗口)承办的、停止办理的、无需审批的事项,应向服务对象做好解释说明并提供热情周到的引导服务;对不具备申请条件或不符合要求的事项,要做到依法依规处理。 二、及时依规受理申请 5、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及时接收。申请材料一次审清,材料齐全的一次收清。若材料不齐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如何补正、是否受理及其理由等事项。 6、能够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能够当场指正补充修改申请材料的,当场指正。不得擅自增加申请材料。 三、准确、规范、及时办理 7、落实分级授权制度,权责一致,审查办理准确、规范、及时。依职责对服务对象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出具意见。 8、属于本级权限内事项按时完成,能即时办的不延时办,能当日版的不隔日办;属于上级部门批准事项,应审查后及时上报。 四、接受申请人满意度评价 9、在办理窗口明显位置摆放《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请前来办理业务的申请人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五、严格遵守纪律要求 10、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及办理流程;服务态度好,言行礼仪得当、热情大方;接待服务、接听电话、遇到服务对象投诉时,应认真耐心,必要时做好记录。 11、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优先办理”等名义联合中介机构等收取任何费用或“灰色”收入。 12、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离岗、串岗或进行聊天、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物;未经批准不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服务期间因故离开窗口中断服务,必须摆放暂停服务牌,同时向服务对象明示工作人员联系方式,以防服务对象在无人窗口前等待。 13、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秘密;按规定整理归档,保证服务对象信息安全。 14、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究问责。 服务监督电话:0891-6323981(国家外汇局西藏自治区分局—内审部门组)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01-04/xizang/2019/0104/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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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统筹推进跨境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工作,结合近年来云南省涉外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研究修订形成《云南省银行业开展外汇收支形势分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69号金融大厦国际收支处(邮编650021) 传真:0871-63629656 附件:云南省银行业开展外汇收支形势分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3年8月30日 2023-08-30/yunnan/2023/0830/11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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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统筹推进跨境跨境资金流动监测预警工作,结合近年来云南省涉外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研究修订形成《云南省银行业开展外汇收支形势分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于2023年9月30日前,通过信件、传真等方式反馈意见。 邮寄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正义路69号金融大厦国际收支处(邮编650021) 传真:0871-63629656 附件:云南省银行业开展外汇收支形势分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 2023年8月30日 2023-08-30/yunnan/2023/0830/1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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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8/content_690081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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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0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08/content_69008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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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操作指引 2023-08-30/heilongjiang/2019/0319/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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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黑龙江省外汇检查系统具有外汇检查处罚权单位名单 2023-08-30/heilongjiang/2023/0830/2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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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黑龙江省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名单 2023-08-30/heilongjiang/2023/0830/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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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社会公众了解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针对实践中部分银行企业近期提出的外汇管理政策问题,进一步说明如下: 1.问: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否可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48号)规定,境内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后,在满足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业务技术规范条件下,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相应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和衍生产品交易,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事前入市资格许可。因此,符合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2.问:跨境电商企业是否可凭“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等获取的销售订单、物流等信息,在银行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付及结售汇业务?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证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上述通知同时明确了使用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银行和企业的条件,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进一步放宽了银企准入条件。 据此,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跨境收支时,银行可按照汇发〔2016〕25号文件的要求办理。 3.问: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可否审核电子单证?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中明确规定“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的外汇收支相一致”,因此,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视自身对电子单证真实性、合规性和唯一性审核的专业能力,自主选择审核单证的形式。 4.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否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为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外汇NRA账户)。外汇管理法规对境内银行为外汇NRA账户中外汇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无限制。外汇NRA账户内资金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2023-09-18/shaanxi/2023/0918/1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