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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外汇管理领域内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为做好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的衔接,机构持有的原发证照在国务院设置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间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在外汇业务相关系统或数据报送中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过渡期结束后,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本公告发布后,外汇管理规定中涉及“三证”内容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主要规定参考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 “ 三证合一 ” 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附件1: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2016-07-07/dalian/2016/0707/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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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一、《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币代兑机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4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24号)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涉及金额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银行依据《规定》需要调整与外币代兑机构之间授权协议的,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地方性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以及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本行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99、68402313。 特此通知。 附件: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附件1: 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 2016-05-26/dalian/2016/0526/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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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满足跨境交往中个人货币兑换的正常需要,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以下简称《规定》),完善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管理。 《规定》体现了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外币兑换服务的改革思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简政放权,取消事前市场准入管理,外汇局不再对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的外币兑换业务实施事前准入许可。二是转变监管方式,要求银行将外币代兑机构、自助兑换机管理前移和内化至内控管理中,合规、审慎开展外币兑换业务,外汇局重点加强对银行的事后和内控检查。三是明确业务范围,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主要定位于银行柜台业务的延伸,增强市场服务能力,丰富个人货币兑换的便利渠道。四是完善业务管理,防范洗钱风险,强调个人持外币现钞在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兑换人民币现钞时应遵守限额要求,不影响目前个人年度等值5万美元限额以内的正常结汇。五是推进法规整合,整合并废止了外币兑换业务的3部外汇管理法规,便利市场主体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5-27/dalian/2016/0527/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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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规定》),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外汇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放宽单家QFII机构投资额度上限。不再对单家机构设置统一的投资额度上限,而是根据机构资产规模或管理的资产规模的一定比例作为其获取投资额度(基础额度)的依据。二是简化额度审批管理。对QFII机构基础额度内的额度申请采取备案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才需外汇局审批。三是进一步便利资金汇出入。对QFII投资本金不再设置汇入期限要求;允许QFII开放式基金按日申购、赎回。四是将锁定期从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保留资金分批、分期汇出要求,QFII每月汇出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境内资产的20%。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2-05/dalian/2016/0205/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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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全面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管理,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二是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三是明确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对资本项目收入的使用实施统一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并大幅缩减相关负面清单。四是进一步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明确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承担真实性审核义务。五是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06-15/dalian/2016/0615/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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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管理,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 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应通过结算代理人办理外汇登记。二是不设单家机构限额或总限额。境外机构投资者可凭相关登记信息,到银行直接办理资金汇出入和结汇或购汇手续,不需要到外汇局进行核准或审批。三是要求资金汇出入币种基本一致。投资者汇出资金中本外币比例应保持与汇入时的本外币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动不超过10%。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05-31/dalian/2016/0531/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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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通过外汇储备和银行结售汇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跨境资本流出规模正在收窄,可是从人民币汇率的角度来看,特别是5月份和6月份,贬值压力实际上是加大的,也就是说汇率贬值和跨境资本流动出现了脱钩,人民币的量价是背离了,您能不能分析一下原因是什么,和我们的外汇管理的政策有没有关系? 2016-07-21 11:04:44 · 王春英: 关于你提到的这个问题,我们也观察到了。结售汇逆差逐步收窄,跨境资金流出总体下降,但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也是正常现象。去年“8·11”汇改,人民银行完善了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机制,去年12月份又公布了人民币汇率指数,进一步完善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的形成机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近一段时期,受市场供求和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的双重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有所贬值,但对一篮子货币汇率仍保持了基本稳定。 关于结售汇逆差的变化,其实还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前面提到的,近期出台了一些支持跨境投融资的新政策,很多企业也会考虑增加境外融资,减少购汇,所以在汇率贬值的情况下,结售汇逆差不一定会扩大。 2016-07-21 11:09:15 · 北京电视台记者: 我们注意到,外储数据在3、4月连续两个月增加,5月有所回落,6月份再度增加。请问6月份外汇储备规模上升的原因是什么?您如何看待当前我国的外汇储备规模水平? 2016-07-21 11:40:00 · 王春英: 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因素主要有四类:一是国际收支交易导致的储备变化,这其中既包括央行为满足外汇供求而进行的调节,也包括储备经营收益;二是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也就是价值重估;三是汇率折算因素,由于我国外汇储备用美元作为计量货币,同时储备坚持多元化经营,其他各种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可能导致外汇储备规模发生变化;四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外汇储备在支持“走出去”等方面的资金运用记账时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整至规模外。 2016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052亿美元,较5月末增加134亿美元,主要是由于储备所投资的资产价格总体呈现上涨。当然,近期境内外汇供求趋向基本平衡以及储备收益的作用,也都有助于储备的稳定。 2016-07-21 11:41:40 · 王春英: 目前,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仍是全球最高水平,明显高于排名第二位的日本(接近1.3万亿美元),以及排名第三和第四位的瑞士和沙特(其储备规模均为6000亿美元上下)。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今年一季度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占全球外汇储备总规模的三成左右,比重依然较高。 关于外汇储备的合适规模有各种各样的学术观点,传统上使用3到6个月的进口额或100%的短期外债等指标衡量。总体看,无论是以外汇储备的绝对规模,还是以其他各种充足性指标,如外汇储备相对于进口、外债等比重进行衡量,我国外汇储备都是充裕的,是国家抵御外部冲击的一个强有力的基础。 2016-07-21 11:46:02 · 王春英: 未来外汇储备围绕合理水平上下波动可能成为常态。外汇储备变化是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的结果,我国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会受到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影响,但我国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根本性支撑因素依然较多,包括国内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常账户持续顺差、长期资本继续流入等,我国跨境资金将继续呈现有进有出、双向波动的格局。同理,外汇储备在合理水平上下波动可能成为常态。 2016-07-21 11:48:32 · 日本经济新闻记者: 这个记者会的内容比较专业,还有很多数据,可不可以给我一些材料?因为除了这个记者会以外,这样的发布统计数据的记者会都有一些材料。 2016-07-21 11:49:43 · 主持人 袭艳春: 我解释一下,今天上午外汇局网上相关数据已经发布了,这场发布会的答问实录也在实时上网,如果您还对相关的问题不清楚或者需要更详细的资料,欢迎和外汇局的新闻部门联系,相信他们会给您提供帮助。 2016-07-21 11:52:28 · 光明日报记者: 一段时间以来,媒体一直在关注我国失去第二大债权国地位的问题,针对这个关注,请问外汇局有什么看法? 2016-07-21 11:53:28 · 王春英: 对于前面那位记者的建议,我们愿意事先提供一些历史数据,以帮助大家理解。同时,今天的数据正在外汇局网站上同步发布,而且在网站上也可以查到已发布的历史数据。 2016-07-21 11:54:58 · 王春英: 关于这位记者的提问,涉及到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的关系。2015年,我国对外净资产排名有所下降。2015年我国对外净资产是1.6万亿美元,比2014年末减少63亿美元。2014年末对外净资产比2013年末减少3932亿美元。2014年以来对外净资产下降,主要原因是我们采用了新的统计方法。我国对外净资产的增减,不仅会受国际收支金融账户交易的影响,也就是对外投资或者吸引资金引起资产或者负债增减的影响,还会受价格和汇率等非交易变动的影响。 2016-07-21 11:59:24 · 王春英: 从交易因素看,2014年和2015年,我国国际收支金融账户对外净资产累积增加了3118亿美元,使得我国对外净资产余额也相应增加了3118亿美元,而不是下降。交易引起对外净资产增长,一方面在于我国对外投资增加,也就是非储备性质的对外资产出现较大增长,两年间我国对外投资资产净增加8000多亿美元。另一方面,受境内外汇率和利率变化等因素影响,国内市场主体主动调节自身资产负债结构,持续偿还对外债务,非居民也减少在境内的存款,使得我国对外负债持续下降。 2016-07-21 12:03:39 · 王春英: 从非交易因素看,统计方法调整以及价格、汇率变动造成的估值损失是近年我国对外净资产下降的主因。 首先,统计方法调整使得近两年我国对外股权负债增长近3000亿美元。举个例子,一家企业在境外上市发行股票,发了10股,一股1块钱,全部被非居民买走。这时,我国对非居民产生了1块钱一股、共计10块钱的负债。两年后,企业与非居民没有发生交易,还是非居民持有这些股票,但是每股值3块钱,这时我国对非居民的负债就是30块钱,负债因估值因素增加了20块钱,从而导致我国对外净资产下降。类似的,用市值法取代历史成本法计量我国对外股权负债,使得2015年底我国对外股权负债较2013年底增加近3000亿美元,我国对外净资产也因此减少近3000亿美元。 2016-07-21 12:07:35 · 王春英: 其次,资产价格和汇率变动带来对外资产估值变化。2014至2015年,我国对外资产因价格和汇率因素减少3969亿美元。当然中国不是一个特例,我们也观察了目前对外净资产排名第一和第二的日本和德国的情况,这两个国家也有类似的估值变化。如,2015年末,日本对外净资产因估值等因素减少近5000亿美元,德国减少了2000多亿美元。如果我国剔除历史估值以及数据源完善等不可比因素,则中国、日本、德国三国的估值变化与净资产的比例基本相当。 2016-07-21 12:26:44 · 王春英: 由于这类估值变化反映了不同时点账面价值的变动,不是实际损失。因此,对于汇率、资产价格的变动导致的净资产规模增减,应以平常心看待。 最后,我们还要理性看待我国净债权规模的问题。一方面,对外净债权的规模应该适度,这需要结合投资回报以及国内资金需求情况来看。另一方面,如果能够吸引外来投资、合理利用境外低成本融资,其实也是一个比较经济合理的事情。很多发达经济体,包括美国,是对外净债务国,吸收了大量的外来投资来发展本国经济。所以,对这个问题要理性客观看待。 2016-07-21 12:31:48 · 主持人 袭艳春: 时间关系,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王春英女士非常专业、详实的解答,也谢谢大家。 2016-07-21 12:39:27 (原文载于中国网) 2016-07-22/dalian/2016/0722/2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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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规定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是否不再审核其纸质单证,仅审核电子单证? 答:金融机构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展业原则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根据风险程度,确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条件和要求。在对企业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自主审慎选择进行电子单证审核的企业,对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证。 2.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哪些资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答: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及以下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手续: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提交(3)规定的资料。 3.外汇局对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期限多长?辅导期结束后企业需报告哪些资料? 答: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对其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4.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付汇手续时,除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外,还需审核哪些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答:(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 (2)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5.对于哪些情况下的业务,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 (2)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出口贸易融资; (4)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 (5)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对于(1)、(2)、(4)项,企业还需报送关联企业交易信息。 6.企业办理哪些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登记? 答:(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 (4)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汇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 (5)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记的业务。 7.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B类企业? 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存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实施指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之一且经现场核查企业无合理解释; (2)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3)未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 (4)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时,未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外汇局报告或提供资料; (5)应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实施联合监管的;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8.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1)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对于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除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外,还应当审核相应的进、出口合同;对于以预付5 货款、预收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2)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4)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5)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6)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时间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7)其他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二章有关规定办理; (8)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本(5)、(6)项所限制的业务。 9.存在何种情况时,外汇局可将企业列为C类企业? 6 答: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将其列为C类企业: (1)最近12个月内因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受到外汇局处罚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阻挠或拒不接受外汇局现场核查,或向外汇局提供虚假资料; (3)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届满经外汇局综合评估,相关情况仍符合列入B类企业标准; (4)因存在与外汇管理相关的严重违规行为被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处罚; (5)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10.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如何办理? 答:(1)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时,对于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预收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以预付、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2)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3)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4)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5)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6)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11.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企业对预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分类结论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诉。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外汇局不予受理。 2016-12-05/dalian/2016/1205/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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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登记 (一)哪些境外投资者需要办理登记?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的要求,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应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在12号文发布以前已经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包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以下简称217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以下简称220号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其结算代理人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为其补办登记,并自2017年1月1日起参照12号文的要求报送数据。 境外央行类机构选择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下简称上海总部)作为其结算代理人的,暂不补办登记。 (二)境外投资者全部使用人民币进行投资的是否需要办理外汇登记? 答:不论境外投资者以何币种汇入资金,均需要通过其结算代理人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三)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是否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 答:若境外机构投资者以QFII/RQFII身份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且占用QFII/RQFII额度的,因外汇局已经为其QFII/RQFII投资办理了外汇登记,其结算代理人不需要再为其办理登记,否则会导致重复统计。 (四)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和以产品方式备案,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时有何区别? 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符合要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发行的产品均可办理备案。如果在上海总部以机构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机构方式登记;如果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以产品方式备案,则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以产品方式登记。简单地说,上海总部的备案表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登记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 近日,外汇局已经在相关协议登记的页面增加了“人民银行备案类型”数据项,历史数据默认为“机构”,请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结算代理人尽快将该项数据按实际情况修改。 二、数据报送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专户上的余额要不要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外债数据?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是非居民,其在境内账户的余额应作为非居民机构存款报送为外债数据。数据由开户行报送。 (六)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要不要报送账户数据?报送账户数据时要不要在“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填写业务编号? 答:清算行等三类机构、央行类机构开立的账户需要报送账户数据。其中,除上海总部直接代理的、暂未办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登记的机构外,其他需要办理登记的,其结算代理人均需要按照12号文要求报送数据。 三、本外币比例一致的计算方法 (七)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本外币累计汇入/汇出比例的算法 答:结算代理人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可以看到相关投资者的控制信息表 其中: 本外币累计汇入比例=本币汇入比例:外币汇入比例(折人民币)=[跨境汇入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入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入外币累计金额)*100]:[100-本币汇入比例] 本外币累计汇出比例=本币汇出比例:外币汇出比例(折人民币)=[跨境汇出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出本币累计金额+跨境汇出外币累计金额)*100]:[100-本币汇出比例]) 从外币向人民币的折算采用外汇局公布的交易发生当月折算率,累计汇入/汇出数据是先折算再累加。汇入和汇出数据均来自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无法正常关联会导致数据错误 (八)如果发生错汇入/汇出并原路返回的,会不会导致上述比例计算错误? 答:不会。在发生退款的情况下,外汇局会将退款有关的汇入、汇出剔除,不影响本外币累计汇入/汇出比例的计算。 2016-12-02/dalian/2016/1202/1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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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是兼顾便利化和防风险。一方面继续锐意改革,实施利于外汇收支平衡的政策措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督促银行、企业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严格落实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加强境外留存资金等统计分析,完善跨境资金本外币一体化管理,防范风险。真实合规的跨境收支和汇兑不受影响。具体包括三方面9项措施: 一、深化改革,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一是扩大境内外汇贷款结汇范围。二是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三是提高境内银行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境内运用比例。四是允许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结汇。 二、完善管理,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核。一是进一步规范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企业出口应及时收汇。二是继续执行并完善直接投资外汇利润汇出管理政策,明确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外汇利润汇出业务的单证及签注要求。明确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三是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和资金汇出手续时,应向银行说明投资资金来源与资金用途(使用计划)情况,提供董事会决议(或合伙人决议)、合同或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 三、加强统计,统筹本外币管理。一是境内机构因各种原因已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收入留存境外,但未按规定办理外汇管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或报送信息的,应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二是对境内机构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境内机构办理境外放款业务,本币境外放款余额与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合计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的30%。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外汇局将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调整。 2017-02-07/dalian/2017/0207/2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