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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吉宁书记、龚正市长,罗塞夫行长,各位来宾: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再次参加陆家嘴论坛。首先,我代表人民银行,对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的巨大成绩,对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祝贺! 这次论坛聚焦“全球金融开放与合作:引导经济复苏的新动力”。绿色发展是经济复苏的重要新动力,借此机会,我就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我国绿色金融发展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有关思考与大家做一个分享。 一、认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力以赴促进30/60目标平稳实现 2020年9月,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此后,中央就实现30/60目标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 实现30/60目标,中国要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强度降幅,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从碳达峰到碳中和。这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变革,意味着我国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等方方面面都必须发生深刻转变,其中绿色金融将在平稳实现30/60目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实现30/60目标的难点在于解决碳排放的负外部性问题,降低绿色溢价 实现30/60目标的任务很多、内涵丰富,集中到一点就是减少碳排放,其中难点有两个方面: 一是逐步降低碳排放的负外部性。排碳增加了温室效应,对整个社会是有成本的,但排碳企业和用户没有付出相应成本,大部分成本由社会承担,因此具有重大负外部性。只有排碳有了合理定价,比如排碳需要缴纳碳税或购买排碳指标,逐步实现“谁排碳谁承担成本”,使各微观经济主体将排碳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才能有效激励企业和家庭改变行为方式。 二是逐步降低绿色溢价。我国目前的能源结构以化石能源为主,实现30/60目标,关键在于抓住绿色能源这个“牛鼻子”。当前,绿色能源、绿色低碳技术发展迅速,成本下降很快,但总的来看绿色能源的成本还是比传统化石能源高(因为化石能源没有承担全部的碳排放成本),高出的部分就是绿色溢价。降低绿色溢价,一个渠道是提高排碳成本,增加使用化石能源的支出成本;另一个重要渠道就是通过市场化激励机制,降低绿色能源的成本。 我国和各国经验表明,绿色金融的发展能够有效助力解决上述两个难点,为信息披露和绿色能源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激励机制。 三、近年来,人民银行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发展绿色金融,取得了积极成效 中央作出30/60部署后,人民银行坚决把绿色金融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重点抓了三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环境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就是让社会知道是谁排的碳、排了多少碳,社会各方能够测算并验证排碳和减碳行为。只有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确保排碳数据真实准确,才能防范“洗绿”、资金套利、项目造假等风险,其他一系列碳减排政策才有基础。近年来,我们逐步明确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鼓励金融机构逐步披露相关环境信息,同时也要求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二是完善政策激励约束体系。实现30/60目标需要“胡萝卜加大棒”。显著提高排碳成本可以理解为“大棒”,适度提高则是“中棒”或“小棒”,而人民银行设立的支持工具则是激励机制中的“胡萝卜”。2021年,人民银行设立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两项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碳减排重点领域的发展。对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发放的碳减排贷款,由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60%提供一定期限的再贷款资金支持,利率为1.75%,精准直达绿色低碳项目。人民银行提供给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到期收回,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碳减排贷款自担风险,这样的“胡萝卜”激励机制是适中的、市场化的。同时,接受人民银行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承诺对外披露发放碳减排贷款的余额、利率及相应碳减排效应等信息,并接受第三方独立机构的核查和社会监督。截至2023年4月末,碳减排支持工具余额近40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约6700亿元,带动碳减排量超过1.5亿吨,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三是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人民银行高度重视气候风险压力测试工作,于2021年搭建气候风险压力测试框架,组织19家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开展了针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金属、航空、石化、化工、造纸等八个重点排碳行业的碳成本敏感性压力测试。此外,还结合区域经济结构和转型政策,组织部分地区银行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通过开展相关工作,金融机构管理气候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提升,处理好减排与发展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支持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的节奏和力度更加合理。 在上述工作中,我们注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实现30/60目标,需要在绿色转型、绿色技术领域进行大量投资。据有关方面测算,所需资金达到百万亿元人民币的量级。如此大的资金需求,政府资金只能覆盖一小部分,主要靠引导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运用金融工具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功能,实现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增长路径。金融部门通过制定绿色金融标准,推动环境信息披露,适当提高信息透明度,同时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可以降低社会资金参与绿色转型的成本,促进绿色金融市场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以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为主、多种绿色金融工具蓬勃发展的多层次绿色金融市场体系。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我国本外币绿色贷款余额超过25万亿元人民币,绿色债券余额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均居全球前列。 四、气候问题具有全球性,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协同应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是命运共同体,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和共同责任。我们坚定维护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和引领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牵头推进G20可持续金融工作。人民银行和美国财政部作为G20可持续金融工作组联席主席,于2021年牵头制定《G20可持续金融路线图》,成为国际层面引导市场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指引。2022年,人民银行牵头推动制定《G20转型金融政策框架》,并在去年11月的G20领导人巴厘岛峰会上通过,为各方建立转型金融体系提供了指引。 与欧盟委员会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世界各地对绿色内涵的理解并不统一,需要加强协商,逐步实现绿色金融产品和绿色定价在全球市场上的互认和交易。近三年来,人民银行与欧方持续推动中欧绿色金融标准趋同,于2021年共同发布、并于2022年6月更新了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在最新一版目录中,中欧趋同率达到80%。多家国内外金融机构基于该目录发行、发放了绿色债券和绿色贷款,得到市场高度认可。 在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等多边机制下,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共同打造绿色“一带一路”。2019年,在人民银行指导下,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和伦敦金融城一道,联合多家中外金融机构共同发起《“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GIP),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增强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近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上海作为人民币资产配置中心、金融风险管理中心、金融科技中心、优质营商环境中心、金融人才中心的功能进一步增强。上海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所在地,在绿色低碳转型方面起步较早。近年来,上海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出了打造国际绿色金融枢纽的目标,率先推出了多个绿色金融产品,充分调动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新力,未来可以在绿色金融领域发挥更大先导作用。人民银行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打造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加快绿色金融发展,助力上海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谢谢大家! 2023-06-09/qinghai/2023/0609/1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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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陈书记、龚市长,罗塞夫行长,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好!今天我给大家报告的主题是“全球金融周期:趋势和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尤其是美欧发达经济体的资产价格、信贷增长、银行杠杆率以及跨境资本流动等各项金融指标均呈现出明显的共振。在中长期的时间轴上,金融活动呈现出周期波动的特征,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历了三轮较大的下行期,分别是2000-2002年互联网泡沫破灭、2008-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2022年全球股债汇“三杀”。综合股票、债券、汇率等多种金融指标,构造出反映金融整体状况的金融条件指数,在这三轮下行期都出现了快速大幅收紧。由于美元在国际货币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美联储货币政策成为全球金融周期的重要驱动因素。美联储1999-2000年、2004-2006年、2022年以来三轮加息,分别导致了此后的全球金融周期的三轮下行期。 2022年全球股债汇“三杀”,全球股票全年下跌约20%,债券也有两位数的跌幅,跨境资本流动大幅减少,银行信贷标准普遍收紧,呈现出全球金融周期下行期的典型特征。2022年,美国金融条件指数由历史极端低位上升,收紧程度和速度仅次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时,背后原因是美联储“大放大收”的货币政策。 每当美国金融条件收紧时,一些经济基本面比较脆弱、对外部融资依赖度较高的新兴经济体,往往就会面临较大的资本流出、本币贬值、外债偿还压力,甚至爆发金融危机。2022年以来,随着美国金融条件快速收紧,全球金融周期进入下行期,新兴经济体再度面临本币贬值等压力。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美元指数由89升至114,升幅高达28%,与2014年中至2017年初美元指数升幅相当。同期摩根大通新兴市场货币指数下跌17%,跌幅显著小于2014年中至2017年初的29%。 本轮新兴经济体货币贬值幅度相对较小,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新兴经济体外汇储备持续增长,应对资本流出的缓冲垫更厚。二是许多新兴经济体央行抢在美联储之前启动加息周期,赢得了主动。三是商品出口型新兴经济体受到全球大宗商品价格上涨提振。虽然本轮金融周期下行对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弱于历史上的几次,但一些经济实力偏弱、外部融资依赖度高的新兴经济体,仍然面临较大的偿债压力。 近年来,中国的金融周期则相对稳健。2020年以来,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在2.4%-3.4%之间窄幅波动,最高与最低点的极差不到100个基点,显著低于美国同期近400个基点。中国社会融资规模则保持10%左右的增速。中国金融周期相对稳健背后的原因,是中国长期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中国货币政策坚持以我为主,坚持跨周期和内外平衡的导向,不跟随美联储“大放大收”,不搞竞争性的零利率或量化宽松政策。 中国稳健的金融周期为经济和金融市场运行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市场流动性保持合理充裕,为实体经济提供充足稳定的融资。信贷脉冲是刻画金融周期变化的重要指标,反映了金融周期的边际变化方向。以新增信贷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的边际变化衡量,2023年以来中国的信贷脉冲转正上行,显示信贷对经济的支持作用正在增强。2023年初以来,对于中国经济增速的预测总体是上修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今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测由4.4%上调至5.2%。两天前,世界银行刚刚将今年中国经济增长预测由4.3%上调至5.6%。 人民币资产具有竞争力的真实利率,为我国贸易投资伙伴持有的人民币提供了良好的保值能力。以2年期国债收益率减去核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衡量,中国的真实利率处于1.7%左右,与大幅加息后的美国真实利率相当,显著高于德国、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在全球高通胀背景下,人民币债券的投资组合分散化价值凸显。2022年以来,发达国家政府债与股票都出现了明显下跌,股债收益的相关性由负转正,债券对冲股票的分散化价值显著降低;新兴市场债券作为风险资产,与全球股票收益的相关性始终较高;中国债券与全球股票收益的相关系数则保持在负值区间,具有较好的投资组合分散化价值。 2023年以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跨境资金流动由年初较高顺差趋向基本平衡,外汇储备稳中有升,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4月中旬以来,受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尤其是美元指数在美国债务上限问题、中小银行风险问题推升避险情绪、美联储加息预期有所升温的推动下走强,叠加国内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稳固,人民币汇率出现了一些波动,但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汇率预期和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相对稳定。向前看,中国经济运行总体保持稳中上行的态势,而一些市场机构则预测美国经济可能面临温和衰退。同时,随着美联储加息周期接近尾声,美元走强较难持续,外溢影响有望减弱。总体看,我国外汇市场有望保持较为平稳的运行状态。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近年来我国外汇市场运行逐渐呈现出新的特征:市场运行呈现较强的韧性,市场主体更加成熟,交易行为更加理性,汇率避险工具更多运用,以及人民币跨境使用水平的大幅提升,也大幅压缩了汇率风险敞口。而且外汇市场监管者面对市场的变化时,也更加从容、更加淡定、更加成熟。多年来,我们在应对外部冲击中积累了不少经验,外汇市场宏观审慎政策工具也更加丰富。我们有信心、有条件、有能力维护外汇市场的稳定运行。 最后,预祝本届陆家嘴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3-06-09/qinghai/2023/0609/1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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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加强金融知识普及宣传。6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州中心支局以《国家外汇管理局2023年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安排的通知》为契机,与海西州委宣传部、海西州人民检察院、海西州财政局、海西州金融机构等单位开展了“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2023年是全国第11个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日。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是做好金融风险防范,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海西州中心支局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努力践行“便利于民 服务于民”理念,以“党建引领+宣传服务”双效融合,推进防范非法集资入民心,不断增强服务群众的主动性、自觉性。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沿街悬挂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横幅,通过宣传展板详细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典型案例,深刻揭露非法集资常见的类型和骗术,做好外汇管理政策解读。引导群众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警惕性和甄别能力,认识非法集资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积极引导公众科学理财,自觉远离、抵制非法集资,使“宣扬‘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诈骗”的理念深入人心。 2023-06-16/qinghai/2023/0616/14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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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65亿美元,较4月末下降283亿美元,降幅为0.88%。 2023年5月,受主要经济体财政和货币政策预期、全球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升,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涨跌互现。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我国经济运行持续回升向好,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 2023-06-09/qinghai/2023/0609/1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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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储备资产 Official reserve assets xlsx pdf 2023-06-09/qinghai/2023/0609/1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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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3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会见了富兰克林邓普顿集团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庄丽雅(Jenny Johnson)一行,双方就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全球及中国投资机会等议题进行了交流。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红燕陪同会见。 2023-06-02/qinghai/2023/0602/1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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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会见了花旗集团首席执行官范洁恩(Jane Fraser)一行。双方就国际经济金融市场形势、深化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等议题进行了交流。 2023-06-09/qinghai/2023/0609/1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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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 2024-08-16/qinghai/2024/0816/1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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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时间序列 2024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2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1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0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分地区) 2024-08-16/qinghai/2024/0816/1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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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23/qinghai/2024/0823/16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