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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下午,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副局长李文瑞主持召开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实施情况企业座谈会,调研了解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在兰16家涉外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省外汇局科长及以上干部参加会议与企业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座谈会上,企业参会代表分别就2020年以来本企业涉外业务开展情况、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外汇政策诉求等进行了交流发言。省外汇局工作人员对企业的政策疑问做了现场解答回复。 李文瑞副局长指出,近两年,省外汇局全力推动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在甘肃落实落地,取得了积极成效。省外汇局将始终坚持“以改革促便利、以便利促发展”工作理念,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外汇改革开放政策措施,不断促进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努力为甘肃涉外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外汇市场环境。各企业要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和行动,全方位配合好省外汇局各项工作,让外汇便利化措施在甘肃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一是及时跟进学习各项外汇管理政策,打通外汇政策传导“最后一公里”,做到会用、善用。二是进一步密切与外汇局的沟通交流,主动为提升外汇管理服务质量建言献策。三是切实强化对外汇便利化措施的运用,用足用好用活,见到实效。四是树牢“合规第一”意识,严格执行外汇管理政策要求,审慎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2020-09-09/gansu/2020/0909/1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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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0年8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0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646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102亿美元,升幅为0.3%。 8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保持平稳,外汇供求基本平衡。国际金融市场上,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总体上涨,资产价格涨跌互现。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有所上升。 当前,全球疫情尚未得到全面控制,国际经济金融领域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依然较多。但我国经济稳定恢复、向好态势持续发展,继续推动更深层次改革,实行更高水平开放,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将继续支持外汇储备规模总体稳定。 2020-09-09/gansu/2020/0909/1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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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上午,甘肃省分局组织分局全体干部职工及“4.11”专案组全体检查人员开展旁听庭审活动。 活动中,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甘肃省分局干部职工及检查人员集中观看学习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开庭审理的外汇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件。该案件审理程序紧凑、释法经典,案件内容与外汇管理工作联系密切,对外汇管理干部职工更好履行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开展外汇检查(核查)工作提供了十分有益的现实指导。旁听庭审结束后,参加学习的干部职工围绕案情、结合业务实际,特别是联系今年开展的“4·11”地下钱庄案办理相关环节,进行了热烈讨论。 通过此次旁听庭审活动,分局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工作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今后,甘肃省分局将常态化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努力推动分局内形成浓厚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促进干部职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水平。 2020-09-04/gansu/2020/0904/1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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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服务质量,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引》按照简洁清晰、便利使用的原则,全面整合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现有法规,精简部分业务流程和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同步废止法规29件,实现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理“一本通”,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办理外汇相关业务。《指引》不涉及现有政策实质改动和重大调整。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深化外汇领域改革开放,不断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并根据外汇管理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更新《指引》内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09-04/gansu/2020/0904/11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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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9-04/gansu/2020/0904/1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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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和8月17日,甘肃省分局国际收支处和外汇管理处党支部分别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开展了“严纪律、重规矩、守底线”警示教育活动。 活动中,两个党支部党员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廉洁交往的规定(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处分办法》等制度规定,讨论学习了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通过深入学习党纪党规、法律规章和典型案例通报,进一步加强了法纪教育,起到了引导干部职工遵纪守法、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的积极作用。 2020-08-21/gansu/2020/0821/1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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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7日,嘉峪关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深入辖区龙头企业酒钢集团、酒钢宏兴公司调研座谈,进一步了解企业落实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和便利化措施情况。 座谈会上,企业负责人分别介绍了2020年上半年企业进出口、生产经营、汇率风险管理情况。外汇局人员重点围绕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外汇管理各项改革和便利化措施的落实情况、企业在办理外汇业务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进行座谈交流,同时积极向企业征询对外汇管理服务工作的相关意见建议,并耐心解答企业关于近期人民币升值、外汇衍生产品使用的疑问。 2020-09-10/gansu/2020/0910/11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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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下午,陇南市中心支局组织召开全市外汇管理工作推进会。 会议首先传达了2020年下半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简要分析了当前全国、全省以及全市外汇管理形势,并就下一阶段外汇管理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参会银行就当前外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与陇南市中心支局业务人员进行了现场探讨,并表示将在今后的外汇业务中坚持优服务与防风险并重,不断提高外汇服务的精准性。 2020-08-28/gansu/2020/0828/1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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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售汇数据—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 银行结售汇数据-分地区(新顺序) 2020-09-24/gansu/2020/0924/11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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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业务,指导申报主体更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18〕24号印发),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见附件1)。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关于国家(地区)的报送原则、记录时点和计值方法、境内分支机构与境外对手方的关系、跨机构信息校验、零申报、数据修改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八)至(十三)条。 (二)新增投资境外股本证券和投资基金份额(B01表)、投资境外债务证券(B02表)、吸收境外股权和基金份额投资(B04表)、境外发行债务证券(B05表)、存贷款及应收应付款业务(D系列报表)、涉外托管业务(H系列报表)等具体报表的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五)、(六)、(七)、(八)和(十一)条。 (三)新增有关可转债、信贷资产证券化、存托凭证、非上市股份全流通、贷款展期、境外投资筹备款、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等吸收非居民投资者保证金、非居民以股抵债业务以及非居民购买境内信托产品等业务的填报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五)、(六)、(七)、(十)、(十五)、(十六)、(十七)、(二十四)和(二十五)条。 (四)新增申报主体合并的填报要求,涉及第四部分第(六)条。 二、补充、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补充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关系的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一)条。 (二)补充有关境外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分机构的申报义务分工,金融机构申报主体的说法,以及申报主体的“离岸业务部”等是申报主体的内设部门,而不是独立的申报主体或非居民机构等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二)条。 (三)调整有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托管机构申报内容的说法,补充有境内托管机构的跨境投资业务的申报义务说明,涉及第一部分第(三)条。 (四)补充其他因素引起的非交易变动的归类原则,涉及第一部分第(五)条。 (五)补充金额字段应与币种字段相匹配,以及贵金属合约币种填报等内容,涉及第一部分第(六)条。 (六)补充有关非居民之间股权转让导致的投资者信息变动,申报主体应同时填报非居民股东的撤资和增资信息的申报说明,涉及第二部分第(四)条。 (七)调整货物、服务、薪资及债务减免等其他各类往来(E01表)的说明,补充相关案例,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二)条。 (八)补充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余额(X01表)的统计范围和填报方法,涉及第二部分第(十三)条。 (九)调整境内机构租用非居民境内不动产的说明,将之区分为“经营性租赁”和“其他形式的职工报酬”,涉及第三部分第(二)条。 (十)调整有关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原外方股东在不同情况下增资和减资的填报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四)条。 (十一)补充有关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说明。其中,存贷款等已做外债登记的债务类数据项应与对应登记外债类型和签约币种相匹配,其他业务遵从直接申报有关要求。涉及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十二)调整有关债务减免的说明,涉及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十三)将多处“填报机构”调整为“申报主体”。 (十四)其他补充内容主要为举例说明。 三、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报送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在转发文件时应提供本级外汇局业务咨询电话,以便于解答申报主体的疑问。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业务咨询电话:010-68402521,68402488,68402234;传真:010-68402316。 特此通知。 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修订说明 2020-10-16/gansu/2020/1016/11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