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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3049亿元,支出11029亿元,顺差2021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1891亿元,支出8427亿元,顺差3464亿元;服务贸易收入1158亿元,支出2602亿元,逆差1444亿元。 2015年1-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07325亿元,支出91499亿元,顺差15827亿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2049亿美元,支出1732亿美元,顺差317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收入1867亿美元,支出1323亿美元,顺差544亿美元;服务贸易收入182亿美元,支出408亿美元,逆差227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1-9月,我国国际收支口径的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收入17378亿美元,支出14817亿美元,顺差2562亿美元。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人民币计价)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5.9 2015.1-9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2,021 15,827 13,049 107,325 -11,029 -91,499 1.货物贸易差额 贷方 借方 3464 25614 11891 96989 -8427 -71375 2.服务贸易差额 -1444 -9788 贷方 1158 10336 借方 -2602 -20124 2.1加工服务差额 113 926 贷方 113 933 借方 -1 -7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9 108 贷方 17 165 借方 -8 -57 2.3运输差额 -294 -2222 贷方 187 1800 借方 -480 -4022 2.4旅行差额 -1277 -9050 贷方 316 2583 借方 -1592 -11633 2.5建设差额 8 251 贷方 64 702 借方 -55 -450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14 -127 贷方 33 217 借方 -47 -344 2.7金融服务差额 4 -34 贷方 12 101 借方 -8 -134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10 -946 贷方 7 56 借方 -117 -100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65 553 贷方 119 1058 借方 -54 -50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70 885 贷方 283 2649 借方 -213 -1764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8 -47 贷方 4 35 借方 -11 -82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10 -80 贷方 4 44 借方 -14 -123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价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累计数由各月人民币数据累加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国际收支口径,按美元计价)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5.9 2015.1-9累计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317 2,562 贷方 2,049 17,378 借方 -1,732 -14,817 1.货物贸易差额 544 4,144 贷方 1,867 15,704 借方 -1,323 -11,560 2.服务贸易差额 -227 -1,582 贷方 182 1,674 借方 -408 -3,257 2.1加工服务差额 18 150 贷方 18 151 借方 -0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1 18 贷方 3 27 借方 -1 -9 2.3运输差额 -46 -359 贷方 29 292 借方 -75 -651 2.4旅行差额 -200 -1,463 贷方 50 418 借方 -250 -1,881 2.5建设差额 1 41 贷方 10 114 借方 -9 -73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2 -21 贷方 5 35 借方 -7 -56 2.7金融服务差额 1 -6 贷方 2 16 借方 -1 -22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17 -153 贷方 1 9 借方 -18 -162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0 90 贷方 19 171 借方 -9 -82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11 144 贷方 44 429 借方 -33 -286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1 -8 贷方 1 6 借方 -2 -13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差额 -2 -13 贷方 1 7 借方 -2 -20 注: 1. 本表所称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交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交易。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部分进出口退运等数据;四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提供的服务,借方记录接受的服务。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15-11-03/jiangxi/2015/1103/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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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3967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下同)逆差3967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14012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0046亿元人民币。 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13075亿元人民币,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7548亿元人民币,其中,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1734亿元人民币,储备资产减少14169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价,2015年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634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1591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664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236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5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634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基本平衡,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2239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1605亿美元。 按美元计价,2015年前三季度,我国经常账户顺差2120亿美元,其中,货物贸易顺差4157亿美元,服务贸易逆差1609亿美元,初次收入逆差340亿美元,二次收入逆差88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逆差1219亿美元,其中,资本账户顺差3亿美元,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逆差3498亿美元,储备资产减少2277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 目 行次 2015年三季度 2015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3,967 13,075 贷方 2 41,714 119,723 借方 3 -37,747 -106,648 1.A 货物和服务 4 5,799 15,735 贷方 5 38,503 107,355 借方 6 -32,704 -91,620 1.A.a 货物 7 9,953 25,680 贷方 8 35,006 96,983 借方 9 -25,053 -71,303 1.A.b 服务 10 -4,155 -9,945 贷方 11 3,497 10,372 借方 12 -7,652 -20,317 1.A.b.1 加工服务 13 325 920 贷方 14 327 927 借方 15 -2 -7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43 108 贷方 17 61 165 借方 18 -18 -57 1.A.b.3 运输 19 -854 -2,201 贷方 20 589 1,803 借方 21 -1,443 -4,004 1.A.b.4 旅行 22 -3,782 -9,248 贷方 23 907 2,607 借方 24 -4,689 -11,855 1.A.b.5 建设 25 73 264 贷方 26 215 718 借方 27 -142 -45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39 -126 贷方 29 93 217 借方 30 -132 -343 1.A.b.7 金融服务 31 -1 -26 贷方 32 32 98 借方 33 -33 -125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342 -949 贷方 35 18 55 借方 36 -359 -1,004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192 554 贷方 38 362 1,060 借方 39 -170 -506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272 883 贷方 41 866 2,642 借方 42 -594 -1,759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20 -46 贷方 44 12 35 借方 45 -31 -81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23 -79 贷方 47 15 44 借方 48 -37 -123 1.B 初次收入 49 -1,478 -2,112 贷方 50 2,604 10,634 借方 51 -4,081 -12,747 1.C 二次收入 52 -354 -548 贷方 53 607 1,733 借方 54 -962 -2,281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3,967 -7,548 2.1 资本账户 56 -1 17 贷方 57 4 25 借方 58 -5 -9 2.2 金融账户 59 -3,966 -7,564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14,012 -21,734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153 5,793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1,967 -5,207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2,120 11,000 2.2.2 储备资产 64 10,046 14,169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4 -21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8 51 2.2.2.4 外汇储备 68 10,050 14,139 2.2.2.5其他储备资产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5,527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以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的折算方法为,当季以美元为计价单位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当季人民币对美元季平均汇率中间价折算。2015年前三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上半年人民币计值的正式数与三季度人民币计值的初步数累加得到。 4.2015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5年三季度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5.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1(初步数) 单位:亿美元 项 目 行次 2015年三季度 2015年前三季度 1. 经常账户 1 634 2,120 贷方 2 6,666 19,394 借方 3 -6,032 -17,274 1.A 货物和服务 4 927 2,548 贷方 5 6,153 17,387 借方 6 -5,226 -14,839 1.A.a 货物 7 1,591 4,157 贷方 8 5,594 15,707 借方 9 -4,004 -11,550 1.A.b 服务 10 -664 -1,609 贷方 11 559 1,681 借方 12 -1,223 -3,289 1.A.b.1 加工服务 13 52 149 贷方 14 52 150 借方 15 0 -1 1.A.b.2 维护和维修服务 16 7 18 贷方 17 10 27 借方 18 -3 -9 1.A.b.3 运输 19 -137 -356 贷方 20 94 292 借方 21 -231 -648 1.A.b.4 旅行 22 -604 -1,496 贷方 23 145 422 借方 24 -749 -1,918 1.A.b.5 建设 25 12 43 贷方 26 34 116 借方 27 -23 -74 1.A.b.6 保险和养老金服务 28 -6 -20 贷方 29 15 35 借方 30 -21 -56 1.A.b.7 金融服务 31 0 -4 贷方 32 5 16 借方 33 -5 -20 1.A.b.8 知识产权使用费 34 -55 -154 贷方 35 3 9 借方 36 -57 -163 1.A.b.9 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37 31 90 贷方 38 58 172 借方 39 -27 -82 1.A.b.10 其他商业服务 40 44 143 贷方 41 138 428 借方 42 -95 -285 1.A.b.11 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 43 -3 -7 贷方 44 2 6 借方 45 -5 -13 1.A.b.12 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 46 -4 -13 贷方 47 2 7 借方 48 -6 -20 1.B 初次收入 49 -236 -340 贷方 50 416 1,726 借方 51 -652 -2,066 1.C 二次收入 52 -57 -88 贷方 53 97 281 借方 54 -154 -369 2. 资本和金融账户(含当季净误差与遗漏) 55 -634 -1,219 2.1 资本账户 56 -0.2 3 贷方 57 1 4 借方 58 -1 -1 2.2 金融账户 59 -634 -1,221 2.2.1 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 60 -2,239 -3,498 其中:2.2.2.1 直接投资 61 24 945 2.2.2.1.1 直接投资资产 62 -314 -843 2.2.2.1.2直接投资负债 63 339 1,788 2.2.2 储备资产 64 1,605 2,277 2.2.2.1 货币黄金 65 0 0 2.2.2.2 特别提款权 66 1 -3 2.2.2.3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7 -1 8 2.2.2.4 外汇储备 68 1,606 2,272 2.2.2.5其他储备资产 69 0 0 3. 净误差与遗漏 70 / -901 注:1.根据《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编制。 2.“贷方”按正值列示,“借方”按负值列示,差额等于“贷方”加上“借方”。本表除标注“贷方”和“借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指差额。 3. 2015年前三季度初步数为上半年平衡表正式数与三季度平衡表初步数累加得到。其中,2015年三季度初步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因含净误差与遗漏,与经常账户差额金额相等,符号相反。三季度初步数的金融账户、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同样含净误差与遗漏。2015年上半年正式数的资本和金融账户、金融账户和非储备性质的金融账户均不含净误差与遗漏,净误差与遗漏项目单独列示。 4.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015-11-12/jiangxi/2015/1112/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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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9月,银行结汇7829亿元人民币(等值1229亿美元),售汇14781亿元人民币(等值2321亿美元),结售汇逆差6953亿元人民币(等值1092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6867亿元人民币,售汇1416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729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962亿元人民币,售汇61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344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4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123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981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557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11516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945亿元人民币。 2015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82624亿元人民币(等值13377亿美元),累计售汇101451亿元人民币(等值16392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18827亿元人民币(等值3015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3175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95303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212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944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148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顺差3301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39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17845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10447亿元人民币。 2015年9月,境内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6768亿元人民币(等值2633亿美元),对外付款21256亿元人民币(等值333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4488亿元人民币(等值705亿美元)。 2015年1-9月,境内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152825亿元人民币(等值24759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156964亿元人民币(等值25395亿美元),累计涉外收付款逆差4139亿元人民币(等值636亿美元)。(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5-10-27/jiangxi/2015/1027/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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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中心支局积极部署直接投资权益登记申报工作,主动与企业、银行、商务等部门联系,及时告知权利与义务,做到“三个到位”,努力提高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申报率。 (一)宣传到位。一是借助《九江日报》、QQ平台等积极宣传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新政策。二是外汇局分管领导亲自带队赴辖内重点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并与企业座谈。三是举办银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新政策培训班,对直接投资改革的相关文件进行学习,部署存量权益登记申报工作。 (二)服务到位。一是通过QQ平台、微信平台、网络邮箱和电话等直接告知方式或者借助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商务部门等间接方式通知企业开展该项工作。二是积极对存量权益登记申报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 (三)处理到位。对到期未按规定办理存量权益登记申报的相关主体,外汇局将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统一进行业务管控,银行将不得为其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截止 9月 30日 ,九江市完成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231 家,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13 家。 2015-10-13/jiangxi/2015/1013/3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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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促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共同发展,支持内地与香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互认工作,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公告[2015]第36号,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基金互认总额度进行监控,不对单家机构的额度、单只产品的额度进行审批;基金跨境发行募集资金可以人民币或外汇形式进出,涉及货币兑换的,可由托管人或代理人直接在银行办理;鼓励跨境发行销售以人民币计价和跨境收付;实施信息报告制,互认基金信息报告手续下放至托管人(银行)或代理人(银行或基金公司)办理;建立系统化数据统计和报送程序,无需手工填报或重复报送。 《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11-12/jiangxi/2015/1112/3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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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9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9.9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56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2.1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17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7.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2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5.0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890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4.92万亿元人民币(等值7720亿美元)。 2015年1-9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78.3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2.66万亿美元)。(完) 2015-11-03/jiangxi/2015/1103/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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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6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分国家/地区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末,我国对外证券投资资产(不含储备资产)3596亿美元。其中,股权类投资2057亿美元,债券类投资1540亿美元。投资前五位的国家/地区是美国、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和英国,投资金额分别为1257亿美元、922亿美元、218亿美元、180亿美元和145亿美元。(完) 2017-06-02/jiangxi/2017/0602/5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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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外汇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双向波动已成为常态。有效管理外汇风险是各类市场主体稳健经营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内外市场的普遍实践。近年来,外汇局紧紧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深化国内外汇市场发展、改革与开放,不断满足市场主体需求,在丰富交易工具、扩大参与主体、完善基础设施、改进市场监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我国人民币外汇市场交易量36.9万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3倍。 为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支持市场主体更好管理汇率风险,外汇局在充分调研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通知》,从丰富交易工具、完善基础设施、推进简政放权等方面,提升外汇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外汇市场更好地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问:《通知》为什么强调金融机构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 答: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作为参与外汇市场的重要主体,是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主体,在微观层面决定了外汇市场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截至2021年末,国内外汇市场已有124家银行具有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涵盖全国各地大中小型和中外资各类银行。近年来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也要看到,当前部分银行外汇服务与适应高质量发展、满足多样化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 为此,《通知》结合近年来的市场实践,要求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重点包括:一是持续引导客户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二是坚持实需原则灵活展业,三是持续提升基层机构服务能力。这既是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也是促进自身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的需要。 问:《通知》新增外汇市场外汇期权品种,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丰富交易工具是市场主体对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需求。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外汇局坚持实需交易、风险可控、市场导向原则,由简单到复杂、由基础到衍生,逐步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目前,国内外汇市场已形成涵盖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普通欧式期权及其组合)的衍生品产品体系,2021年交易量22.6万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6.5倍,为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提供了重要支持。 期权已成为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外汇套保工具。2011年国内外汇市场推出普通欧式期权以来,交易量逐年增加,2021年银行对客户外汇市场期权交易量3446亿美元,占银行对客户外汇衍生品交易总量的26%。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此次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两类新产品业务。一方面,这有利于丰富市场主体交易工具选择,进一步满足灵活、多样化的外汇套保需求;另一方面,现有普通欧式期权市场已培育多年,新增产品总体上符合企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未来,外汇局将根据市场需求,继续稳步推动国内外汇市场产品创新。 问:为什么要支持银行完善自身外汇风险管理? 答:银行作为一类市场主体,开展外汇业务、跨境投融资时也可能产生外汇敞口。《通知》明确银行对于自身项下黄金进口、利润、资本金(营运资金,政策性注资除外)、直接投资等几类常见业务形成的外汇敞口,可按照实需原则运用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这既便利银行有效管理自身外汇风险,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也有利于丰富外汇市场供求,提升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 问:《通知》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2010年,外汇局推出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与具备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且展业条件较好的金融机构合作为客户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近年来,合作远期结售汇业务一直保持稳步发展,成为服务县域地区中小微企业的重要举措。《通知》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增加合作办理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优化市场准入和业务管理,有利于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 问:《通知》在推进外汇市场相关业务办理便利化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近年来,外汇局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这次发布的《通知》,继续推进外汇市场相关业务办理便利化。一是简化银行办理合作衍生品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将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开办业务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前报告;二是简化银行资本金本外币转换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取消事前审批;三是取消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平盘备案,允许银行自行办理平盘;四是支持外资银行在国内经营和发展,为资本金结汇提供便利化安排。 问:下一步外汇局对支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还有什么举措? 答:支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是外汇市场深化发展、改革与开放的一项基础性和长期性工作。近年来,外汇局多措并举积极支持企业做好汇率风险管理,重点从三个方面推进市场服务:一是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增加政策供给和保障,如此次《通知》推出的一揽子市场建设和便利化措施。二是加强市场宣传和培育,引导企业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完善汇率风险内部管理机制。三是引导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如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一步加大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优惠力度,从减半收取调整为全额免除,预计全年减免金额将超过1100万元人民币。2021年,企业利用远期、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较2020年增长59%,企业套保比率上升4.6个百分点至21.7%;2022年一季度,企业利用外汇衍生品的规模同比增长29%,外汇套保比率较2021年全年提高4.2个百分点。下一步,外汇局将继续按照上述工作思路,积极支持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2-05-20/henan/2022/0520/12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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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27/henan/2022/0527/1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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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以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积极开展外汇便利化政策宣传,将“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账户”和“支持企业以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两项便利化措施落到实处、细处,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脚底成本,取得积极成效。 “精准宣讲+精细辅导” 当好政策“宣传员” 外汇局河南省分局主动作为,精准筛选有需求企业开展“一对一”业务辅导和政策“滴灌”,有效搭建“人工咨询+线上辅导”政策宣讲模式,安排专人及时进行业务对接,详细了解企业需求,从流程申请、资料准备、政策解读等角度提供全方位的答疑解惑。资本项目管理处制作新媒体产品《外债知识小课题|企业线上申请外债签约登记怎么做?》,步骤清晰、简明扼要地为企业提供操作指引。产品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公众号面向公众发布,在政策宣传上多点开花,有力确保便利化政策宣传落实到位,为以后符合线上办理条件的企业提供有效参考。截至目前,全省已成功运用两项便利化政策办理业务9笔,金额2.67亿美元。 提升业务办理便利度 做好企业“贴心人” 外汇局河南省分局紧扣企业关切所在,着力抓好政策落实的及时性、有效性。政策实施以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分别指导辖内多家银行成功运用“支持非金融企业的多笔外债共用一个外债专户”这一便利化措施,为三家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6笔,金额合计折16500.38万美元,外债资金入账款项转入前期客户开立的其它外债项下的外债专户。此项便利化政策实施后,银行为同一客户办理多笔外债资金业务时,无需逐笔对照外债业务在柜面办理开户,为企业免去材料准备、路途往返、开户办理等大量时间成本,每笔外债业务平均节省时间约10小时。同时,由于外债账户一般在提款、还款时才有资金清算,此项措施有效避免了开立多笔外债账户后长期闲置的问题,提高了账户使用效率,简化了银行开关户信息报送、开户主体信息监测、账务核对、销户等环节的操作管理,节约了银行、企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从“线下”转“线上” 搭好汇企“服务桥” 外汇局河南省分局聚焦助企纾困,积极支持企业运用线上方式申请外债登记,为企业办理外汇业务提供更多便利。6月16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指导辖区某企业成功办理7000万美元的线上外债签约登记业务,标志着河南首笔线上外债签约登记业务顺利落地。该笔业务在外汇局和企业的共同推进、协调配合下顺利完成,在本省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企业可自主选择通过线上方式办理外债登记业务,既实现业务办理的空间自由、不必要的脚底成本,又以实际行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金融保障,有效解决了支持疫情防控与支持实体经济之前的矛盾,得到银行、企业的充分认可与好评,为以后持续在全省推进线上便利化政策、助企纾困解难打好基础。 2022-07-11/henan/2022/0711/1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