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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年版)》(汇综发〔2017〕105号)的规定,国内外汇贷款可以办理同户名的境内外汇划转,此类划转原则上应具有商业合理性。 2019-12-06/hebei/2019/1206/1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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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涉汇主体疫情防控期间日常外汇业务及时高效办理,营造健康有序的外汇金融环境,国家外汇管理局保定市中心支局积极采取线上“零接触”模式,在全辖开展外汇宣传系列活动。一是通过微博、微信、电话、网络等形式,及时向辖内外汇指定银行传达疫情防控期间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措施。二是开展以“疫情期间,外汇业务网上办理知多少”为主题的线上微课堂活动,积极推广网上政务。三是在银行营业网点播放外汇管理微动漫宣传视频,提升社会公众的外汇合规意识和涉外企业的诚信营商意识。 2020-05-09/hebei/2020/0326/1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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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保障金融服务畅通,满足企业复工复产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廊坊市中心支局迅速行动、主动作为,助力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困境。 近日,廊坊市某民生保障型小微企业来电咨询,拟向境外合作企业借款100万美元,用于缓解流动资金周转困难。廊坊市中心支局迅速行动,采取电话指导、微信审核、网上办结的工作方式,当日为企业完成了100万美元的外债签约登记手续,保障企业迅速开户和资金入账。 2020-03-30/hebei/2020/0330/16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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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债务人发生债转股、债务豁免、担保人代为履行偿还等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的,应在还本付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备案。非银行债务人提交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由外汇局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并打印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后,交由非银行债务人留存。 2020-04-01/hebei/2020/0401/16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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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豁免外债属于非资金划转类外债还本付息,企业须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申请书、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外汇局审核后,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录入非资金划转类外债还本付息——债务豁免信息。 2020-04-02/hebei/2020/0402/1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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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资金的运用期限应与外债的还款期限相匹配。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中长期外债可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2020-04-03/hebei/2020/0403/1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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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模式适用于在我国成立的法人企业和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及外国银行分行,不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房地产企业。 2020-03-31/hebei/2020/0331/1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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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根据内部工资管理规定向其派驻境外的员工选择发放工资币种,包括按一定比例发放人民币工资和外币工资。 2020-04-07/hebei/2020/0407/16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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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债务人外债专用账户中的利息收入,可参照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结汇。 2020-03-27/hebei/2020/0327/1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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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全辖)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20-03-31/hebei/2020/0331/16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