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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停止更新) 2020-06-05/jilin/2020/0605/1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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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 2020-07-17/jilin/2020/0717/11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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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汇综发〔2020〕9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整合相关制度,明确外汇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及起草流程等。二是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和凭证,明确可使用扫描件、电子证照等电子凭证。三是增加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I)的相关内容,在《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和《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中加入LEI采集字段。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6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汇综发〔2011〕131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93号)同时废止。(完) 2020-12-17/jilin/2020/1217/1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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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普及外汇知识,提高群众合规用汇意识,推进形成自觉“学、懂、用、守”外汇知识的良好社会氛围,7月22日,海东市中心支局在平安区乐都路社区开展外汇知识进社区金融志愿服务宣传活动。活动采取悬挂横幅、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和宣传品等形式,重点围绕外汇法规普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个人用汇知识开展宣传,提醒群众合法合规用汇,自觉抵制地下钱庄、网络炒汇、跨境赌博等违法违规活动。此次外汇知识进社区活动,通过直达民众的宣传形式,更好地让外汇知识走到了群众身边,强化了群众对外汇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增强了群众识别和防范外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识和能力,对维护辖区外汇市场平稳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2021-07-23/qinghai/2021/0723/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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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进行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放松对银行印制涉外收付凭证的要求,明确银行可使用电子形式《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和电子凭证。二是银行可自主在“数字外管”平台修改《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三是进一步明确退款的申报原则和1年以上历史数据的修改方法。四是顺应代码编码变化,相应修改《组织机构基本情况表》。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5〕27号)同时废止。(完) 2020-10-20/jilin/2020/1020/1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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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海省分局组织召开2021年下半年全省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全面传达学习2021年下半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电视会议精神,回顾上半年全省外汇管理重点工作,分析研判当前外汇形势,从六个方面安排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会议认为,2021年上半年青海省分局积极践行金融为民的理念,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下半年分局及全辖中心支局、支局要结合涉外经济发展实际,继续按照均衡管理和政策中性的要求,处理好促进发展和有效监管的关系,激发新发展活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2021-08-04/qinghai/2021/0804/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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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适应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汇发〔2020〕17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凭证管理规定》),明确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要求。 《凭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银行电子凭证申报要求,与《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0〕16号文印发)要求保持一致。二是银行在确保相关信息完整、便利客户业务办理的前提下,可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三是取消印制规格相关要求,允许银行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 《凭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完) 2020-12-16/jilin/2020/1216/1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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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申报,便利申报主体更加准确地理解具体报送要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综发〔2020〕71号文印发,以下简称《业务指引(2020年版)》)。 《业务指引(2020年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细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的具体申报要求。二是适应金融市场开放、申报主体业务创新等需要,新增存托凭证等业务的填报说明。三是针对申报主体常见的各类申报疑问进行补充解释。 《业务指引(2020年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17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17〕106号)同时废止。(完) 2020-10-19/jilin/2020/1019/1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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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2020-11-13/jilin/2020/1113/12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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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http://www.gov.cn/xinwen/2021-08/16/content_563155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