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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指导湖北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因地制宜、因时制宜,进一步优化湖北省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方案,调整扩容优质企业名单,不断扩大政策受惠面。 2024年度,共有365家企业纳入湖北省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企业名单,较上年新增38家,范围覆盖武汉、宜昌、襄阳、黄石、荆州等15个地市州。今年上半年,全省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量达264.6亿元,同比增长80%, 创历史新高。 优质企业可享受多项便利化服务。一是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或支付信息清单,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企业无需事前、逐笔提交真实性证明材料。二是银行在保证支付安全和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凭企业提交的电子形式的《跨境业务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或支付信息清单办理业务,探索无纸化操作。 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将紧密围绕实体经济需求,继续深入推进更高水平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指导湖北省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将更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企业纳入优质企业名单,不断提高业务办理质效,充分释放政策红利,助力湖北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09-14/hubei/2024/0914/2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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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外汇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拓展对人工智能技术的认知边界,结合2024年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9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山西省分局以视频会议的形式组织开展了2024年全省外汇科技新技术和网络安全培训会。省分局及各市分局外汇条线业务骨干、科技人员共43人参加培训。 此次培训紧紧围绕“安全外管”、“数字外管”两个方面开展:一是网络安全意识的培养,从六个方面分析了当前网络安全攻击的新趋势,详细介绍了社会工程学攻击的方式及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养成的安全习惯。二是人工智能基本理论的介绍,阐述了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图像处理以及自然语言处理等运用的原理,结合人工智能在非现场检查系统、医疗健康等方面的应用,对人工智能未来的发展进行了深入探讨。 通过培训提高了外汇人员的网络安全意识,落实了网络安全主体责任,筑牢了网络安全的“铜墙铁壁”。同时,提升了干部职工对人工智能技术的系统性理解,全方位提升了外汇系统专业人员安全防范能力,为今后工作运用新技术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2024-09-14/shanxi/2024/0914/13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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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为《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布)的配套制度,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反馈至:finance@mail.safe.gov.cn,并请在邮件标题注明“银行外汇展业配套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检查二处(邮编:100033),并在信封上注明“银行外汇展业配套制度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6840226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 附件1: 《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3:《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 2024-09-14/safe/2024/0914/25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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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8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882亿美元,较7月末上升318亿美元,升幅为0.98%。 2024年8月,受主要经济体宏观数据和货币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下跌,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上升。我国经济稳定运行、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不会改变,为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9-14/qinghai/2024/0914/1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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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发卡行系统故障或者出现卡组织报文缺失、有误等情况导致无法及时报送境内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应如何处理? 答:发卡行应加强自身系统建设,确保报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遇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及时报送信息时,发卡行应提前向所在地外汇局说明情况,并应尽快修复系统报送信息。 2024-09-16/guizhou/2024/0916/15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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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申报中的直接投资控制和重大影响是指什么?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8号)附件1《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指引(2024年版)》,二、具体报表及数据项的填报方法。(一)投资关系(组织架构)的判断和填报方法(Z03表)。2.直接投资关系框架及判断标准。 控制指直接投资者在被投资机构中拥有50%以上的表决权;重大影响指直接投资者在被投资机构中拥有10%-50%的表决权。表决权指直接投资者对被投资机构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或投票权,该比例应同时包含直接投资者直接持有和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有的部分,但不包括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方式持有的部分。控制和重大影响既可以通过直接跨境持有表决权实现,也可通过控股公司间接持有表决权实现。 2024-09-18/tianjin/2024/0918/2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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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更新至2024年7月) 2024-09-18/shaanxi/2024/0918/19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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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规模42352亿元,同比增长12%。其中,货物贸易出口20354亿元,进口16039亿元,顺差4316亿元;服务贸易出口2288亿元,进口3671亿元,逆差1382亿元。服务贸易主要项目为:旅行服务进出口规模1789亿元,运输服务进出口规模1654亿元,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规模1021亿元,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进出口规模648亿元。 按美元计值,2024年7月,我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出口3175亿美元,进口2764亿美元,顺差411亿美元。(完) 中国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 2024年7月 项目 按人民币计值 (亿元) 按美元计值 (亿美元) 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 2933 411 贷方 22643 3175 借方 -19709 -2764 1.货物贸易差额 4316 605 贷方 20354 2854 借方 -16039 -2249 2.服务贸易差额 -1382 -194 贷方 2288 321 借方 -3671 -515 2.1加工服务差额 67 9 贷方 75 10 借方 -7 -1 2.2维护和维修服务差额 21 3 贷方 64 9 借方 -43 -6 2.3运输差额 -297 -42 贷方 679 95 借方 -975 -137 2.4旅行差额 -1329 -186 贷方 230 32 借方 -1559 -219 2.5建设差额 26 4 贷方 73 10 借方 -47 -7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差额 -53 -7 贷方 14 2 借方 -67 -9 2.7金融服务差额 7 1 贷方 29 4 借方 -21 -3 2.8知识产权使用费差额 -204 -29 贷方 65 9 借方 -269 -38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差额 146 20 贷方 397 56 借方 -251 -35 2.10其他商业服务差额 268 38 贷方 645 90 借方 -376 -53 2.11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差额 -25 -3 贷方 10 1 借方 -34 -5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差额 -11 -2 贷方 9 1 借方 -20 -3 注: 1. 本表所称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货物和服务口径一致,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月度数据为初步数据,可能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季度数据不一致。 2.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数据按美元编制,当月人民币计值数据由美元数据按月均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折算得到。 3. 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指标解释: 国际收支货物和服务贸易:是指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进出口,与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口径相同。 1.货物贸易: 指经济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货物进出口。贷方记录货物出口,借方记录货物进口。货物账户数据主要来源于海关进出口统计,但与海关统计存在以下主要区别:一是国际收支中的货物只记录所有权发生了转移的货物(如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货物),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货物(如来料加工或出料加工贸易)不纳入货物统计,而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二是计价方面,国际收支统计要求进出口货值均按离岸价格记录,海关出口货值为离岸价格,但进口货值为到岸价格,因此国际收支统计从海关进口货值中调出国际运保费支出,并纳入服务贸易统计;三是补充了海关未统计的转手买卖下的货物净出口数据。 2.服务贸易:包括加工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运输,旅行,建设,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其他商业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贷方记录我国提供的服务,即服务出口;借方记录我国接受的服务,即服务进口。 2.1加工服务:又称“对他人拥有的实物投入的制造服务”,指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在所有者和加工方之间发生转移,加工方仅提供加工、装配、包装等服务,并从货物所有者处收取加工服务费用。贷方记录我国居民为非居民拥有的实物提供的加工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加工服务。 2.2维护和维修服务:指居民或非居民向对方所拥有的货物和设备(如船舶、飞机及其他运输工具)提供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维护和维修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维护和维修服务。 2.3运输:指将人和物体从一地点运送至另一地点的过程以及相关辅助和附属服务,以及邮政和邮递服务。贷方记录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借方记录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国际运输、邮政快递等服务。 2.4旅行:指旅行者在其作为非居民的经济体旅行期间消费的物品和购买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在我国境内停留不足一年的非居民以及停留期限不限的非居民留学人员和就医人员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境外旅行、留学或就医期间购买的非居民货物和服务。 2.5建设服务:指建筑形式的固定资产的建立、翻修、维修或扩建,工程性质的土地改良、道路、桥梁和水坝等工程建筑,相关的安装、组装、油漆、管道施工、拆迁和工程管理等,以及场地准备、测量和爆破等专项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在经济领土之外提供的建设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在我国经济领土内接受的非居民建设服务。 2.6保险和养老金服务:指各种保险服务,以及同保险交易有关的代理商的佣金。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人寿保险和年金、非人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7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但不包括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项目所涉及的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非居民的金融中介和辅助服务。 2.8知识产权使用费: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经许可使用无形的、非生产/非金融资产和专有权以及经特许安排使用已问世的原作或原型的行为。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使用的非居民知识产权服务。 2.9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通信服务以及与计算机数据和新闻有关的服务交易,但不包括以电话、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媒介交付的商业服务。贷方记录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借方记录本国居民接受非居民提供的电信服务、计算机服务和信息服务。 2.10其他商业服务: 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其他类型的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贸易相关等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其他商业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其他商业服务。 2.11个人、文化娱乐服务:指居民和非居民之间与个人、文化和娱乐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视听和相关服务(电影、收音机、电视节目和音乐录制品),其他个人、文化娱乐服务(健康、教育等)。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相关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接受的非居民相关服务。 2.12别处未提及的政府货物和服务:指在其他货物和服务类别中未包括的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和购买的各项货物和服务。贷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提供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借方记录我国居民向非居民购买的别处未涵盖的货物和服务。 2024-09-18/shaanxi/2024/0918/1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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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林芝市分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惠企利民”党建品牌建设,把外汇管理改革与林芝创建改革开放先行区协同推进,进一步增强外汇服务地方实体经济发展的质效,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外汇管理改革的满意度。 (一)增强政治性,统一思想谋新局。聚焦思想引领,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局领导讲授《从学习贯彻条例入手抓好党纪学习教育、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专题党课,组织全体干部职工深入讨论交流,强化思想武装,提升政治站位,将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和创新指导思想与基层外汇管理与服务工作结合,进一步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联合西藏分局外汇管理处党支部、工商银行林芝分行机关党支部开展联学联建活动,统筹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同频共振、互促共进,更好满足涉外经营主体跨境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切实促进外汇金融服务提质增效。 (二)坚持人民性,调研履职促发展。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理论同履职重点相结合,把调查研究作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重要抓手。局领导带队深入云农供应链管理、上诚健康等外贸企业开展走访调研,摸清银行企业政策运用方面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解答企业在跨境收支结算、外汇资金融通、汇率避险等方面存在的疑惑,指导推动银行建立完善与便利化业务适配的内控机制、业务流程和人员队伍,确保企业尽享政策红利。引导金融机构稳步推进产品和服务创新,更好满足涉外经营主体跨境交易结算、投融资、风险管理等市场需求,先后为某藏红花出口企业成功办理首笔国际贸易订单融资,为某农产品加工和进出口企业发放 1200万贷款,有力支持西藏优势产品开拓国际市场。 (三)突出专业性,为民服务解民忧。坚持金融为民理念,持续开展“外汇服务质量提升”活动,创新“便利化+”服务,切实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印发《林芝市银行标杆示范网点达标标准》,指导银行以“提升支付服务水平,实现国内国际无缝对接”为目标,全方位进行设备改造和流程优化,创建外汇支付便利化重点服务网点2个,中国工商银行林芝分行成功获批即期结售汇业务资质,成为西藏首家可办外汇业务的工行二级分行,全市两百余台ATM机实现外卡取现,百余个受理机具完成升级改造。在中尼高原龙舟友谊赛、第四届“环喜马拉雅论坛”等国际重要活动期间,针对外籍入藏人士的外汇便利化服务需求,组织成立专项服务团队,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卡取现、多种外币兑换等一站式服务。2024年以来,辖内银行办理涉外业务265笔,同比增长10%;资金汇兑307万美元,同比增长2倍。 (四)坚持底线思维,协调联动防风险。以“内控制度学习月”活动为载体,增强内控合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杜绝越权办理和“一手清”等情况。及时完善岗位风险廉政框架和外汇公权力清单以及工作人员负面行为清单,按照总分局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2024年以来修订完善外汇内控管理制度共10个。用好《央行案鉴》《人民银行系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突出问题案例汇编》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守底线,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外汇管理干部队伍。 2024-09-18/xizang/2024/0910/1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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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银行如何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需要具有什么条件?支付机构的服务对象是否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在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银行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申请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和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 银行认为有必要开展此外汇业务,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电子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条件,具体而言应具有开展外汇业务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技术条件;具有开展该项外汇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交易真实性、合法性审核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目前,支付机构服务对象限于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 问2:《通知》中“交易电子信息”和“电子单证”有何不同?银行如何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电子单证”? 答:“交易电子信息”是指线上交易生成的实际成交订单、物流、支付等数据。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按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件等。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审核电子单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相关规定执行。 问3: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依据《通知》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境外发生的仓储、物流、税收等费用与出口货款轧差结算。此时如何办理还原数据申报?办理还原数据申报,银行是否需要审核交易单证? 答: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还原申报数据可以是按交易性质汇总的数据,不需要按交易订单逐笔还原申报。 银行需要审核交易单证,其中,凭交易纸质单证或电子单证办理的,需要逐笔审核还原数据的交易单证;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的,需要审核交易电子信息。 问4:审核交易电子信息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办理还原申报时,单笔金额低于等值5000美元(含),应以自身名义进行汇总还原申报,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交易订单金额还是单笔收/付汇金额? 答:此处的“单笔金额”是指单笔收/付汇金额。 问5:实际业务中,部分海外仓销售货物的收汇,同时符合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和多出口差额报告的条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如何办理报告? 答: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按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报送外汇业务报告。企业上述业务应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贸易信贷延期收汇报告,同时视该业务对企业总量差额的影响程度,主动向外汇局书面报告差额收汇情况。 问6:《通知》中所指的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如何界定?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是否需要事先备案?从事的市场采购贸易企业收汇是否需要进行名录登记? 答:从事市场采购的主体范围是指已在地方政府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备案的企业和个人。 银行办理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相关外汇业务,不需要事先备案,但应符合《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书面自评材料。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7: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根据客户委托,为其代办出口收汇手续时,是否需遵循“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 答:需遵循该原则。出口报关单的境内收发货人和涉外收入申报的主体均应为委托客户。委托客户应按规定办理名录登记。 问8: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能否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答: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可根据需要参照金融机构接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支付机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等主体经客户同意后,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客户名录状态。 问9: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如何开通联机接口服务? 答: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应按照《〈企业联机接口报文规范〉(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测系统)V1.2》开发数据接口,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系统。 问10:银行如何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市场主体? 答:银行应按照展业原则,根据客户主营业务自行确定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通知》所称市场采购贸易市场主体,是指在地方政府市场采购贸易平台备案的主体。银行应根据省级以上政府商务部门认定的名单,确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问11:《通知》第十条所称“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哪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如何获知? 答:目前,重点名单主要包括分类等级为B/C类的企业和列入“关注名单”的个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数字外管平台(ASONE)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2023-09-08/safe/2020/0630/165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