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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全体干部职工思想政治觉悟,以昂扬斗志和饱满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召开,近日,青海省分局组织开展集中教育,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并开展交流研讨。 大家首先回顾了百年党史的风雨历程。回望来时路,中国共产党的百年征程是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繁荣,为中国人民的自由、民主、幸福而不懈奋斗的历史。一个世纪的风雨沧桑,共产党经历无数血与火的洗礼,从1921年上海望志路108号和嘉兴南湖红船中共一大召开,到八一南昌起义,到遵义会议,翻雪山过草地;从建立敌后根据地,到夺取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从三大战役、解放军渡江攻占南京,到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诞生;从抗美援朝两弹一星,到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从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一百年峥嵘岁月,一百年艰苦探索,共产党从血雨腥风中走来,从枪林弹雨中走来,带领中华儿女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带领中华民族崛起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接着,大家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领会总书记在历年五四青年节和在历次青年座谈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精神,重点学习总书记考察人民大学重要讲话精神,认真体悟总书记对青年的关切勉励。强调要将总书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要指示作为工作实践的根本指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压实工作责任,营造浓厚学习氛围,持续推进党建与业务的深度融合。 交流研讨环节,青年干部职工踊跃发言,纷纷表示,青年手握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力棒,要踔厉奋发,做好伟大事业接班人,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牢记习总书记的殷切嘱托,用脚步丈量祖国大地,用眼睛发现中国精神,用耳朵倾听人民呼声,用内心感应时代脉搏,把对祖国血浓于水、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的情感融汇在事业追求和个人价值实现中。以实际行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勇当开路先锋、争当事业闯将,成长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 2022-05-25/qinghai/2022/0525/1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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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柳州市中心支局到柳州银行开展贸易便利化试点政策宣传,向柳州银行宣讲试点政策的重要意义、备案条件、便利化措施及业务管理等内容。柳州银行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内控管理、合规经营、审慎展业,争取加入便利化试点银行,扩大便利化政策受惠面。 2022-04-29/guangxi/2022/0429/21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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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外债从属费用指的是哪些费用? 答:外债除本金和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借用外债合同改签产生的改签费等。 2022-05-25/qinghai/2022/0525/1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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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帮扶外贸企业应对困难挑战,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助力稳经济稳产业链供应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保障。各地方建立重点外贸企业服务保障制度,主动服务,及时掌握和解决外贸企业的困难问题。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所在省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确定重点外贸企业名录和相关物流企业、人员名录,对生产、物流、用工予以保障,尽快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外贸企业复工达产,保障外贸供应链稳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外贸货物运输保通保畅。各地方严格落实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要求,将外贸货物纳入重要物资范围,全力保障货运物流运输畅通,有运输需求的外贸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有力有序疏通海空港等集疏运,提高作业和通关效率。各地要积极优化作业流程,进一步压缩国际班轮等泊时间,不得层层加码,出台影响国际集装箱班轮靠港作业效率的措施。加强航空口岸机场海关及作业人员保障,用好航空货运运力,保障重要零部件、装备和产品运输。加强与国际货运班列沿线国家沟通协调,同步提高铁路口岸通关及作业效率。进一步提升深港陆路运输效率和通行能力。(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海运物流服务稳外贸功能。各地方、商协会组织中小微外贸企业加大与国际班轮公司对接力度,进一步推动扩大班轮公司直客对接的业务规模。加紧研究推进在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海运运价、运力期货。依法依规加强对国际海运领域的市场监管,对国际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涉嫌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垄断等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各地方协调帮助物流、货代等企业及时赴港口提离冷藏货物、危险货物等集装箱,提升主要港口的货物中转效率。(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跨境电商加快发展提质增效。针对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对实现销售的货物,指导企业用足用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时申报办理退税。尽快出台便利跨境电商出口退换货的政策,适时开展试点。针对跨境电商行业特点,加强政策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商务部、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规模。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外贸企业进一步开拓多元化市场。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持续做好外贸企业承保理赔工作。(财政部、商务部、银保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进出口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对于发展前景良好但暂时受困的外贸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根据风险管控要求和企业经营实际,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支持。各地方加强“政银企”对接,梳理一批急需资金的中小微外贸企业名单,开展“清单式”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去年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承保覆盖面。优化中小微外贸企业承保和理赔条件,缩短理赔时间。鼓励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外贸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深化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合作,强化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增加信保保单融资规模。(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提升外贸企业应对汇率风险能力。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各地方面向外贸企业,提供更多汇率避险方面的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创新优化外汇产品,提升基层银行机构服务能力,积极增加汇率避险首办户,优化网上银行、线上平台汇率避险模块,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通过内部考核激励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微外贸企业的汇率避险服务。(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优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环境。支持各地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加大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宣传培训力度。有序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为外贸企业提供涵盖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单证电子化审核等方式简化结算流程,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各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商务部、银保监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企业用好线上渠道扩大贸易成交。加快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等展会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加强与跨境电商平台等联动互促,积极应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技术,优化云上展厅、虚拟展台等展览新模式,智能对接供采,便利企业成交。各地方、重点行业协会优化创新线上办展模式,聚焦重点国别、优势产业、特色区域打造国别展、专业展、特色展,帮助企业用好线上渠道获取更多订单。各地方积极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以“境内线上对口谈、境外线下商品展”等方式参加境外展会。商协会、贸促机构、驻外机构、海外中资企业协会积极帮助组展企业和参展企业对接海外买家。(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中国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创新、绿色、高附加值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中医药等部门,支持医药企业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药品检查合作计划(PIC/S)成员所在国家或地区和世界卫生组织等,注册认证中西药制剂和生物制品。(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地方进一步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资金,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支持企业开展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绿色低碳贸易。(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有条件的中资银行境外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提供境外消费金融产品,支持国外消费者购买中国品牌汽车。支持更多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提升二手车出口质量。(商务部、公安部、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进口促进平台培育建设。巩固提升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示范引领等方面作用,培育新一批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扩大优质产品进口。(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进出口银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深化区域交流合作,支持劳动密集型外贸产业在国内梯度转移、稳定发展,保障就业岗位,助力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研究将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相关产业纳入国家鼓励的产业目录,持续引导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逐步将大型医疗设备、智能机器人等高附加值、低污染物排放产品纳入维修产品目录。探索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试点。(各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方、各相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做好稳外贸工作,在支持企业保订单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实现进出口保稳提质任务目标。各地方要结合实际,出台针对性配套措施,认真组织实施,推动各项政策措施在本地区落地见效。商务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密切跟踪分析形势变化,多措并举稳定外贸。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本文有删减) 2022-05-26/dalian/2022/0526/15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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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省内各市中心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银行南昌分行,省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南昌分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外汇局省内各市中心支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机构。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关于开展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2022年版) 2022-05-26/jiangxi/2022/0526/1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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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5月25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主持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孙春兰、胡春华、刘鹤,国务委员魏凤和、王勇、肖捷、赵克志出席。 李克强说,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方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有力应对困难挑战特别是超预期因素冲击,做了大量有成效工作。但3月份尤其是4月份以来,就业、工业生产、用电货运等指标明显走低,困难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比2020年疫情严重冲击时还大。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做好疫情防控需要财力物力保障,保就业保民生防风险都需要发展作支撑。当前正处于决定全年经济走势的关键节点,必须抢抓时间窗口,努力推动经济重回正常轨道。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定信心,迎难而上,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着力保市场主体以保就业保民生,保护中国经济韧性,努力确保二季度经济实现合理增长和失业率尽快下降,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李克强说,各部门在稳经济大盘这个大局面前都有责任,要有更强的紧迫感,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政策举措上半年基本实施完成,为加大实施力度,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6方面33条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5月底前要出台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应出尽出。要用“放管服”改革的办法优化政策实施流程,密切跟踪实施情况,该完善的及时完善,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地清晰了解和应享尽享。这些年我们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宏观政策仍有空间,要继续做好政策储备。 李克强说,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地方肩负着促一方发展、造福一方的重任,要守土尽责抓落实。不断解决两难多难问题,是对各级政府行政能力的考验。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完成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全面把握,防止单打一、一刀切。要创造性工作,因地制宜挖掘自身政策潜力,帮扶市场主体纾困、稳岗拓岗等政策能出尽出。对国企、民企、外企等各类市场主体要一视同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创造性,坚持用市场化办法、改革举措解难题。进一步打通物流和产业链上下游衔接堵点,推动复工达产。扎实保障民生,及时把失业保险、低保、救助等资金发放到群众手中,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国务院26日将向12个省派出督查组,对政策落实和配套开展专项督查。对各地二季度经济主要指标,将由国家统计部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分省公布,国务院对相关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李克强说,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求真务实,以实际效果检验各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克难奋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主要负责人发了言。 2022-05-26/dalian/2022/0526/1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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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外汇管理部门检查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新修订的《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将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处罚办法》共八章93条,主要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结合外汇管理部门执法实践,修订完善外汇案件处罚实施程序,保障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序。修订内容重点包括:一是细化规定管辖与立案标准,规范电子取证等证据收集活动,明确办案期限,进一步增强执法透明度;二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三是完善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细化听证标准,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22-05-26/ningxia/2022/0526/1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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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与开放,更好服务各类市场主体管理外汇风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汇发〔2022〕1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充分响应企业对外汇服务的需求。二是丰富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类型,新增普通美式期权、亚式期权。三是完善银企服务平台,提升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四是扩大合作办理人民币对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外汇风险管理。五是支持银行完善自身外汇风险管理,允许银行基于实需原则办理自身项下汇率敞口套保。 《通知》于2021年11月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研究论证,绝大多数意见已经吸收采纳,具体意见采纳情况见《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有关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完) 2022-05-26/ningxia/2022/0524/19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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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日前,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了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坚持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彭博、摩根大通和富时罗素三家国际债券指数供应机构均已将我国债券纳入其主要债券指数。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稳步实现我国债券市场跨境联通和双向开放,共同树立统一开放的良好形象。为此,2020年以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共同努力,加强谋划,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推动明确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整体性制度安排。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入市有何调整? 获准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范围没有变化,程序进一步简化,可投资范围扩展到交易所债券市场。 投资者范围方面,包括符合《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0〕217号)、《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及《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1号)等现行要求规定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入市程序方面,境外机构投资者以法人身份入市。对于拟备案机构及已备案机构的新增产品,无需再逐只产品备案。对于已备案的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既可以保留现有债券账户,也可以归并至法人层面,相关金融基础设施应当提供非交易过户服务。 入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持相关备案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后直接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所市场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行资质名单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查询,也可以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两种方式均无需另行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交易所将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尽快制定具体业务规则,明确已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交易所市场开户、交易、登记、结算等事项。 三、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有何区别? 《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的基本制度框架,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允许发行人和投资者自主选择债券托管模式,支持债券、资金等要素顺畅流动。 根据《公告》,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与托管银行模式并行,供境外机构投资者自主选择。 结算代理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与结算代理人自主协商以何种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安排,并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不再要求提交结算代理协议。 托管银行模式下,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 四、对境内托管银行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境内托管银行应按照《公告》,依法合规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并做好数据和信息收集及报送等监测工作,全面执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各项监管要求。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其他财产严格分开保管。 五、数据报送类型和频率有什么具体要求?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将牵头组织开展交易报告工作,对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境内外托管银行的数据报送方式、报送渠道、报送时限等相关具体要求进行明确。 六、相关资金汇兑政策具体有哪些? 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将根据《公告》要求,及时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管理规定将统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跨境管理政策,整合现有外汇管理要求,对业务登记、资金汇兑、跨境收支、外汇套保等进行明确,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2022-05-31/dalian/2022/0531/1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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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31/dalian/2022/0531/1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