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20日,大连市分局召开2020年第六次局务会议,贯彻落实总省局下半年工作会议精神,分析当前外汇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外汇管理工作。关守科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符林副局长主持会议。分局各处正副处长、业务骨干,各(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2020-08-21/dalian/2020/0821/1177.html
-
为扎实做好稳企业保就业,推动外汇便利化新政落地,促进外贸提质增效,2020年6月30日,外汇局大连市分局联合招商银行大连分行举办“智慧谋远,便政护航”外汇业务线上研讨会,会议由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与招商银行大连分行交易银行部共同组织,全市约120家进出口企业参加会议。 2020-07-02/dalian/2020/0702/1145.html
-
7月13日,大连市分局召开第五次局务会议,回顾上半年工作,传达学习总局最新文件精神,安排下半年工作任务。外汇各处正副处长、业务骨干,各(中心)支局分管局领导、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符林副局长主持会议并讲话。 2020-07-16/dalian/2020/0716/1155.html
-
9月1日,外汇局大连市分局召开2020年下半年全市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各银行分管行领导、外汇、信贷部门负责同志,大连市分局各处负责同志、业务骨干参加会议;符林副局长主持会议;关守科局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2020-09-03/dalian/2020/0903/1186.html
-
尊敬的各位来宾: 大家下午好!刚才刘副总理作了重要讲话,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当前形势,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我们将在国务院金融委统筹指导下,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就“中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建设与管理实践”,给大家做个汇报。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社会对危机的成因和教训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金融机构的个体稳健并不代表金融系统的整体稳健,维护系统性金融稳定,需要弥补微观审慎监管的不足,防范金融体系顺周期变化以及风险跨机构、跨市场、跨部门和跨境传染带来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并尽可能提前采取针对性措施。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在G20框架内,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致力于改革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其中,核心内容就是建立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大宏观审慎政策实施力度,从而增强全球金融体系的韧性和稳健性,提高应对冲击的逆周期调节能力。 此次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主要经济体普遍采取降低逆周期资本缓冲、流动性要求等政策举措,及时释放宏观审慎政策缓冲,发挥了良好作用。据国际金融协会统计,截至2020年8月,包括G20成员在内的33个国家和地区,针对银行部门共实施了500多项审慎政策措施以应对疫情冲击,其中具有宏观审慎特征的政策措施占比达到60%左右。 我国在宏观审慎政策方面的探索实践起步较早。2003年,人民银行在房地产金融领域首次引入最低首付比例政策,并根据形势变化,多次逆周期调整最低首付比例要求。2010年,人民银行引入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并于2016年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MPA),将信贷投放与金融机构资本水平及经济增长相联系,有效促进了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宏观审慎管理工作。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2019年初,党中央、国务院批定的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的职能,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并批准设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 近年来,我们认真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职责,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建立我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组织和主要经济体实践经验,研究编制《宏观审慎政策指引》,围绕政策目标、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政策工具箱,政策传导等要点,健全宏观审慎治理机制,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 2020年9月,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正式建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初始缓冲资本比率设定为0。 二是有序推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2018年11月,人民银行联合监管部门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测、监管和风险处置的总体制度框架。 在总体制度框架下,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制定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明确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评估范围、评估流程,从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四个维度确立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指标体系,目前已完成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拟于近期发布。 正在制定《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从附加资本、杠杆率、大额风险暴露、公司治理、恢复和处置计划、信息披露和数据报送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监管要求。 评估办法和附加监管规定发布后,我们将会同银保监会,认真开展评估工作,及时发布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及配套附加监管实施方案。 此外,为健全我国银行业风险处置机制,我们起草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对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比率、构成及监督检查、信息披露等提出要求。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2020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明确非金融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两类或者两类以上金融机构,具有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式监管。 四是开展重点领域宏观审慎管理。2020年2月,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明确将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纳入统筹监管范围,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优化设施布局,健全治理机制。 推动完善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根据防范房地产金融风险和“稳地价、稳房价和稳预期”的需要,研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居民债务收入比、房地产贷款风险权重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探索开展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根据外汇市场和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动态调整外汇风险准备金率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系数。 相比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的理论与实践总体上起步不久,各国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都还在不断健全完善。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金融委的统筹指导下,认真履行宏观审慎政策牵头职责,在实践探索中不断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双支柱调控框架,支持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一是持续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适时发布《宏观审慎政策指引》,完善我国宏观审慎政策的总体设计和治理机制。继续加强重点领域宏观审慎管理工作,不断丰富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并制定工具启用、校准和退出机制。 二是完善系统性风险监测评估体系。重点健全房地产金融、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影子银行以及跨境资金流动等重点领域宏观审慎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分步实施宏观审慎压力测试并将其制度化。 三是加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强化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建立我国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证券机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恢复和处置计划。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配套细则,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 四是做好宏观审慎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宏观审慎政策和货币政策、微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政策合力。加强宏观审慎政策与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的协调配合,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最后,预祝本届金融街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0-11-05/dalian/2020/1105/1225.html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适应银行业务发展,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见附件),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纸张材质及颜色的要求,二是明确对境内银行电子凭证申报的要求,三是微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要素名称与填报说明,四是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对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内容和格式进行适当调整。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489 经常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450 资本项目管理司联系电话:010-68402366 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科技司)联系电话:010-68402523 附件: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资金流动统计监测,规范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内收付凭证包括《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第三条 境内银行的会计以及业务系统相关信息应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所包含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二章 涉外收付凭证管理 第四条 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付款或涉外收入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主体),应根据具体业务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涉外收入申报单》。涉外付款和涉外收入的范围及涉外收付凭证的填报要求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配套业务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或内部转账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七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是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时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必要凭证,及办理经常和资本项目相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第八条 申报主体可通过境内银行填写涉外收付纸质凭证或者通过境内银行提供的电子凭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也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凡为申报主体提供电子凭证方式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及本规定所确立的原则设置和管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电子凭证界面及填报格式。使用电子凭证或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无需使用或打印留存涉外收付纸质凭证。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需妥善保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至少24个月。 第三章 境内收付凭证管理 第九条 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外汇和部分人民币付款或收款,应填报《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收入申报单》。具体的收付款申报范围及填报方法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2版)>的通知》(汇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境内汇款申请书》和《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分别以汇款方式和以信用证、托收、保函等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境内收入申报单》是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上述第九条所涉境内收入款项业务的必要凭证。 第十一条境内银行、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可比照本规定第八条提供或使用境内收付纸质凭证、电子凭证和“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版,并妥善保管相关信息。 第四章 凭证印制 第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内容和格式(《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见附1)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见附2)印制相关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并提供给申报主体和办理相关境内收付款业务的境内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使用。境内银行在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标准样式,并确保涉外及境内收付基础信息、申报信息和管理信息完整的前提下,为适应业务发展和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可适当调整凭证的内容和格式,同时应尽可能保持客户跨行办理业务的便利性。 第十四条境内银行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的规定联数后适当增加联次。银行自行增加的联次应与规定的纸张大小保持一致,增加联次的式样、条款内容、字体等应与前面联次一致。 第十五条境内银行可在收付凭证的规定位置加印银行自身标识。该标识应与收付凭证的印制风格保持协调。 第十六条境内银行全行系统内应使用统一格式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各银行总行应加强对系统内收付凭证的管理。 第五章 凭证备案 第十七条境内银行按本规定制定的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纸质或电子凭证应于制定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备案。如后续发生调整,银行应于调整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外汇局备案。对于银行制定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外汇局有权责成其改正。银行应及时按要求对相关收付凭证进行改正,并将改正后的收付凭证于改正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外汇局备案。 第十八条全国性中资银行应由其总行将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其分支行无需再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法人或外国银行分行境内牵头行将其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第二十条境内银行所在地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备案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进行存档,无需再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上月新增或调整的境内银行总行凭证备案情况,填写《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见附3),并逐级报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无新增或调整情况不需要报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银行已印制的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可继续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同时废止。 附1: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标准样式 附2:境内银行涉外及境内收付凭证印制要求及说明 附3:境内银行凭证备案情况表 2020-11-03/dalian/2020/1103/1223.html
-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货币名称 货币单位 对美元折算率 AED 阿联酋迪拉姆 1迪拉姆 0.272141 MKD 马其顿第纳尔 1第纳尔 0.018921 ALL 阿尔巴尼亚列克 1列克 0.009422 MMK 缅甸缅元 1元 0.000777 AOA 安哥拉宽扎 1宽扎 0.001508 MNT 蒙古图格里克 1图格里克 0.000350 ARS 阿根廷比索 1比索 0.012771 MOP 澳门元 1元 0.125141 AUD 澳元 1元 0.703132 MUR 毛里求斯卢比 1卢比 0.025031 BAM 波黑马克 1马克 0.592014 MVR 马尔代夫卢非亚 1卢非亚 0.064683 BGN 保加利亚列维 1列维 0.596855 MWK 马拉维克瓦查 1克瓦查 0.001320 BHD 巴林第纳尔 1第纳尔 2.652274 MXN 墨西哥比索 1比索 0.046791 BND 文莱元 1元 0.732091 MYR 马来西亚林吉特 1林吉特 0.240553 BOB 玻利维亚诺 1玻利维亚诺 0.144509 NGN 尼日利亚奈拉 1奈拉 0.002623 BRL 巴西雷亚尔 1雷亚尔 0.173039 NOK 挪威克朗 1克朗 0.104805 BWP 博茨瓦纳普拉 1普拉 0.087150 NPR 尼泊尔卢比 1卢比 0.008434 BYN 白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380011 NZD 新西兰元 1元 0.662467 CAD 加元 1元 0.750565 OMR 阿曼里亚尔 1里亚尔 2.597403 CHF 瑞士法郎 1法郎 1.091831 PEN 秘鲁索尔 1索尔 0.276889 CLP 智利比索 1比索 0.001295 PHP 菲律宾比索 1比索 0.020670 CNY 人民币元 1元 0.148739 PKR 巴基斯坦卢比 1卢比 0.006228 COP 哥伦比亚比索 1比索 0.000259 PLN 波兰兹罗提 1兹罗提 0.252369 CZK 捷克克朗 1克朗 0.042634 PYG 巴拉圭瓜拉尼 1瓜拉尼 0.000142 DKK 丹麦克朗 1克朗 0.156732 QAR 卡塔尔里亚尔 1里亚尔 0.274601 DZD 阿尔及利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007746 RON 罗马尼亚列伊 1列伊 0.239487 EGP 埃及镑 1镑 0.063694 RSD 塞尔维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009927 EUR 欧元 1欧元 1.167048 RUB 俄罗斯卢布 1卢布 0.012669 GBP 英镑 1英镑 1.292614 SAR 沙特里亚尔 1里亚尔 0.266519 GHS 加纳塞地 1赛地 0.171600 SDG 新苏丹镑 1镑 0.018140 GYD 圭亚那元 1元 0.004779 SDR 特别提款权 1特别提款权 1.411990 HKD 港元 1元 0.128989 SEK 瑞典克朗 1克朗 0.112027 HRK 克罗地亚库纳 1库纳 0.154130 SGD 新加坡元 1元 0.731586 HUF 匈牙利福林 1福林 0.003173 SLL 塞拉利昂利昂 1利昂 0.000101 IDR 印度尼西亚卢比 1卢比 0.000068 SRD 苏里南元 1元 0.070651 ILS 以色列谢客尔 1谢客尔 0.292654 SSP 南苏丹镑 1镑 0.005808 INR 印度卢比 1卢比 0.013444 SYP 叙利亚镑 1镑 0.000795 IQD 伊拉克第纳尔 1第纳尔 0.000838 THB 泰铢 1铢 0.032010 IRR 伊朗里亚尔 1里亚尔 0.000024 TND 突尼斯第纳尔 1第纳尔 0.360562 ISK 冰岛克朗 1克朗 0.007075 TRY 土耳其里拉 1里拉 0.120409 JOD 约旦第纳尔 1第纳尔 1.410437 TWD 台湾元 1元 0.034978 JPY 日元 1元 0.009559 TZS 坦桑尼亚先令 1先令 0.000431 KES 肯尼亚先令 1先令 0.009191 UAH 乌克兰格里夫那 1格里夫那 0.035149 KRW 韩元 1元 0.000884 UGX 乌干达先令 1先令 0.000267 KWD 科威特第纳尔 1第纳尔 3.269577 UYU 乌拉圭比索 1比索 0.023335 KZT 哈萨克斯坦坚戈 1坚戈 0.002305 UZS 乌兹别克斯坦苏姆 1苏姆 0.000097 LAK 老挝基普 1基普 0.000108 VEF 委内瑞拉博利瓦 1博利瓦 0.000004 LBP 黎巴嫩镑 1镑 0.000661 VND 越南盾 1盾 0.000043 LKR 斯里兰卡卢比 1卢比 0.005425 XAF 刚果中非共同体法郎 1法郎 0.001775 LYD 利比亚第纳尔 1第纳尔 0.732815 YER 也门里亚尔 1里亚尔 0.004004 MAD 摩洛哥迪拉姆 1迪拉姆 0.108438 ZAR 南非兰特 1兰特 0.060976 MDL 摩尔多瓦列伊 1列伊 0.058907 ZMW 赞比亚克瓦查 1克瓦查 0.048587 2020-10-30/dalian/2020/1030/1221.html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北京德湟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154.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4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9月至12月,龙口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1笔,金额合计295.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四川籍彭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2月,彭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9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广东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至3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23.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9笔,金额合计435.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7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浙江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陈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笔,金额合计72.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湖南籍胡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8月,胡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8笔,金额合计361.9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9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湖北籍熊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1月至9月,熊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金额合计56.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黄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黄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130.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河南籍孟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8月至10月,孟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69.3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2.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21-01-20/dalian/2021/0120/1237.html
-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0年11月份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2020年11月份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0年11月份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11月份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跨境收支交易趋于自主平衡。从主要指标表现看,银行结售汇顺差30亿美元,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4亿美元,显示当前外汇市场交易理性有序,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11月末,外汇储备余额31785亿美元,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市场主体结售汇意愿总体平稳。11月,衡量企业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3%,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衡量购汇意愿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5%,同比略降1个百分点。 主要渠道跨境资金流动有增有减、合理分化。11月,在海关进出口顺差增长带动下,货物贸易结售汇顺差同比增加55亿美元;服务贸易结售汇逆差同比收窄56亿美元,继续保持低位;跨境双向直接投资保持活跃,资金净流入规模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股票项下双向投资基本稳定,其中“陆股通”渠道外资净买入A股579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渠道居民净买入H股601亿元人民币。 当前,外汇市场运行平稳有序,跨境资金流动双向均衡,但新冠肺炎疫情发展和外部环境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和企业要树立“风险中性”意识,管理好经营风险。 2021-01-20/dalian/2021/0120/1236.html
-
1.是否允许开放式基金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出入? 答:开放式基金可根据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由托管人为其按日办理相关资金的汇出入。 2.同一市场主体在不同托管人开立的同一类型账户的相同性质的资金能否进行双向划转? 答:同一合格投资者在境内开立的同名、同性质的资金账户,若仅涉及境内开户行差异的,原则上托管人可根据合格投资者实际需要,划转同一境外投资主体在不同银行开立的同一账户类型、性质完全相同的资金。例如,合格投资者A将1亿美元自有资金投资境内证券市场,A将自有资金拆分后(资金性质相同),分别汇入了其在境内托管人B和C开立的外币账户(账户类型一致)。则操作中,A可根据投资需要,在境内双向划转B和C账户内该自有资金。 3.合格投资者在选择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盈利时,其承诺完税的累计盈利包含尚未实际缴税的部分,托管人可否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 答:合格投资者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提供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提交的完税承诺函可包括已实际完税或即将完税的累计盈利,不要求合格投资者在完税承诺函中承诺,拟汇出的盈利已全部完税。托管人在收到合格投资者提供的完税承诺函并确认期限、金额等信息无误后,可为合格投资者办理累计盈利汇出。 合格投资者应依法依规履行纳税义务。 2020-11-11/dalian/2020/1111/12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