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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明确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公式中仅区分了中长期外债和短期外债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不同,那不同期限的外债具体如何纳入计算?是都按照余额纳入计算?还是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短期外债按余额纳入计算? 答:9号文实施后,选择宏观审慎管理模式的企业,其借用的中长期外债与短期外债均按余额纳入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选择现行“投注差”管理模式的企业(包括普通外商投资企业和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其借用的短期外债按余额、中长期外债按发生额纳入外债额度计算。 2017-08-10/guangdong/2017/0810/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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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实施后,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批准的境内机构逐笔借用外债,是否纳入该境内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如果超出该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如何处理? 答:境内机构经其他外债管理部门(如发展改革委)批准逐笔借用外债的,可以按相关部门批准的签约金额办理外债签约备案(登记)。办理签约备案后,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尚未超过按照9号文计算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仍可正常办理新签约外债的备案(登记);超过上限的,除外债管理部门另行批准外,不得再办理新的外债签约备案(登记)。 2017-08-25/guangdong/2017/0825/5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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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以下简称9号文)第四条明确了一系列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类型。这些业务是否不再需要办理相应的外债登记? 答:外债登记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进行外债统计。出于外债统计准确性的考虑,9号文所明确的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跨境融资业务,按照现行外债管理规定需要办理外债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 2017-09-14/guangdong/2017/0914/5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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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如何处理? 答:因上述原因导致企业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企业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2017-08-29/guangdong/2017/0829/5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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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8年1月广东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8-03-20/guangdong/2018/0320/1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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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2018年1月广东省金融机构外汇存贷款主要项目表 2018-03-20/guangdong/2018/0320/1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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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催告书(惠州市励图实业有限公司) 2018-03-12/guangdong/2018/0312/1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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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8年03月29日) 2018-04-02/guangdong/2018/0402/10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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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2 2018-03-29/guangdong/2018/0329/10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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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1: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资金汇出入情况表2018.2 2018-03-29/guangdong/2018/0329/10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