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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涪陵中心支局组织参加了总局关于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数据核查模块的视频培训会议,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全体人员、辖内各银行从事国际收支业务人员20余人参加了会议。总局详细介绍了国际收支涉外收付款统计数据核查模块银行端和外管局端各自的结构、特点、子模块功能及注意要点。 会后,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主要负责人要求辖内银行按照会议精神,切实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熟练使用核查模块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2017-06-16/chongqing/2017/0616/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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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辖区跨境结算及贸易投融资便利化, 6月 27日 ,合川中心支局外汇管理科相关人员到潼南区1家重点涉外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走访,全面了解该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及财务运营管理。同时,针对企业近两年进出口贸易和涉外收支增长情况进行沟通,以贸易融资及跨境结算为调研重点,深入了解企业跨境金融业务潜在需求,听取企业对外汇管理的合理建议,优化金融外汇服务。 2017-06-27/chongqing/2017/0627/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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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涪陵中心支局熊毅副局长组织外汇管理科全体成员认真学习局长潘功胜同志在外管总局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暨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辅导报告会上所作的主题报告。熊毅副局长对外管科2017年上半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了总结,并结合外管科具体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是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二是加强内控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三是严防执法风险,确保公正执法、廉洁履职。随后科室负责人提出了补充要求,科室同志认真领会并进行了讨论交流。 2017-06-30/chongqing/2017/0630/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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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綦江区融入中新重庆示范项目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跨境融资使用的难题,7月13日,巴南中心支局孙董霞副局长率外汇管理科相关人员与重庆南州旅游开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银行綦江支行相关负责人进行座谈,就外债资金结汇使用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答复,并深入现场查看相关项目建设情况。 调研现场 2017-07-14/chongqing/2017/0714/2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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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为进一步宣传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万州中心支局组织万州区14家外汇银行开展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宣传活动。宣传人员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赠送小礼品、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及相关外汇知识,同时对“重庆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微信公众号进行推广,引导公众关注外汇知识及外汇政策。宣传活动气氛热烈,公众积极参与,现场发放资料500余份,接受咨询200余人次,发放小礼品200余个,社会反响良好。 2017-06-30/chongqing/2017/0630/2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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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巴南中心支局孙董霞副局长率外汇管理科相关人员到辖内1家企业开展调研,了解企业收付汇、资产负债以及外债使用情况,并在该企业相关人员的带领下现场察看了外债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 图1:调研现场一 图2:调研现场二 2017-06-09/chongqing/2017/0609/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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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津中心支局就融资租赁公司境外融资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向涉及银企进行窗口指导。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对目前政府平台公司的经营模式、政府对平台公司的管理及融资举债规定等方面作详细讲解,并对最新的全口径跨境融资政策作了宣传。 2017-07-05/chongqing/2017/0705/2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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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江津中心支局对江津区政府平台公司跨境融资情况开展调研,主要对其经营现状、跨境融资成本、融资资金使用情况、还款资金来源、风险控制等情况进行了解。 2017-06-30/chongqing/2017/0630/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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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江津中心支局约见两家申请开办即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宣传讲解相关外汇管理政策,并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2017-07-07/chongqing/2017/0707/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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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支持外贸升级转型,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根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3年6月1日起,进一步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以下简称区内机构)无须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及进行《登记证》年检。已核发的《登记证》不再使用。 新设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购结汇前,应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文印发,以下简称货物贸易法规),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证》的区内机构,按照货物贸易法规规定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区内机构直接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确认该区内机构为“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后,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外汇收支业务。 二、区内机构可将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区内机构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开户登记、存放规模、期限以及调回要求等应按货物贸易法规办理。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办理。 三、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付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付汇,参照货物贸易法规提供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无须提供《登记证》,可以在所在地以外的省、市办理异地付汇业务。货物贸易法规规定需提供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项下货物贸易可以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替代。金融机构无需办理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区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付手续时,如提供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其他机构,须提供付汇人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原因的书面说明及可证实交易真实性及该不一致情况的商业凭证及相关海关监管单证,并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四、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五、简化区内机构货物贸易结汇管理。区内机构按货物贸易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六、简化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要求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七、外汇局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区内机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或现场检查,并根据核查和检查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应参照货物贸易法规制定本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贸易外汇管理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要求见附件)。天津、上海、江苏、广东、重庆、浙江、深圳、青岛、宁波等九省、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应于2013年5月28日前将本地区风险防范操作性规定报总局备案。各分局应积极与地方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取得用于监管需要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数据。 各分局应将通知正文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含总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5月22日 2013-05-22/chongqing/2013/0522/4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