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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8/content_69676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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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2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8/content_696707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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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管理改革,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7月26日 附件: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为其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取得中国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向主报告人提供以下材料,并通过主报告人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资本项目相关模块办理业务登记: (一)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有关遵守中国关于合格投资者税收管理规定的承诺函。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新的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主报告人以外的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合格投资者应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主报告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合格投资者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办理业务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将相关登记凭证反馈合格投资者。 第三章 账户和汇兑管理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应凭业务登记凭证,根据投资和资金汇入需要,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或多个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合格投资者相关投资本金和收益等跨境汇出汇入,应统一通过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在托管人处办理。 合格投资者仅汇入外币资金的,须开立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且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第十条 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结汇后应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可以外币或人民币汇出。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应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本金和收益应以人民币汇出。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收入范围: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及支付有关税费(税款、托管费、审计费、管理费等)所需外币资金,外币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从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的支出范围:结汇划入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向境外汇出本金及收益,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支付托管费,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从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期货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入,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入,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划入,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支付证券期货投资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币专用账户或以人民币汇出投资本金和收益,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资金划出,境内办理结售汇相关资金划出,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相关税费,向同名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划出,同名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相互划转,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开立相关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相关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与中国债券市场投资专用资金账户内资金,可根据境内投资需要,在境内直接双向划转,后续交易及资金使用、汇兑等遵循划转后渠道的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办理相关资金汇出手续,托管人可凭合格投资者书面申请或指令为其办理。如涉及清盘(含产品清盘),合格投资者还需向托管人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税务备案表(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等文件。清盘相关手续完成后,托管人可为其办理关闭账户。 第十六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循实需交易和套期保值原则,管理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敞口。 第十七条 境外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会员直接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三)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八条 境外非银行类合格投资者可选择下列一种渠道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一)作为客户与托管人或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直接交易。 (二)申请成为外汇交易中心会员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 第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内即期结售汇、期货和衍生品等交易,凭业务登记凭证,可根据相应结算规则开立专项用于相关资金境内划转的专用资金账户。合格投资者开展以境内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合格投资者选择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自行或通过托管人将金融机构名单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调整金融机构的,应向外汇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外汇衍生产品敞口与外汇风险敞口具有合理的相关度。外汇风险敞口为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规模。 (二)当证券期货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应及时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产品敞口进行调整。 (三)根据外汇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可灵活选择展期、反向平仓、全额或差额结算等交易机制,并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损益。 (四)首次开展外汇衍生产品交易前,合格投资者应向境内金融机构或外汇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则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因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由接管人接管或自身原因等导致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证的,应在变现资产并关闭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出汇入时,应对相应的资金收付进行真实性与合规性审查,并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义务。合格投资者应配合托管人履行以上义务,并向托管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银发〔2017〕12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完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银行间业务数据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2017〕118号)等相关规定,报送合格投资者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等应按照《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022〕22号文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23年版)》(汇发〔2023〕10号文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3版)》(汇发〔2022〕13号文印发)等相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数据。 第二十六条 境内金融机构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应履行以下统计义务: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文印发),作为对客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统计和报告义务,并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每日报送合格投资者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信息。 (二)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与合格投资者开展即期交易和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的,应纳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统计,按照外汇交易中心规定报送有关交易信息,无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即期结售汇和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若使用本机构内部交易系统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统、平台或设施,应符合有关监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相关境内金融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业务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资金结售汇、收付汇或资金汇出汇入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或关闭,或未按规定使用账户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报告信息和数据,或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内容不完整、不真实,或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证明等。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有关结售汇统计报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合格投资者根据本规定提供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8月26日起实施。《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公布)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24-08-01/hebei/2024/0801/22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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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践行“惠企便民”的初心使命,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市分局(以下简称孝感市分局)主动担当作为,完善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着力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实落细,切实推动外汇服务中小微企业上台阶、见成效。 建机制、搭平台 夯实外汇服务基础 建立政银企三大联系机制 一是建立政府联系机制,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孝感市分局加强与市商务局和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对全市涉外企业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完善信息交换,防范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与地方金融办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与涉汇工业园区和行业协会建立“热线”联系。通过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确保外汇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更加密切,信息交流反馈渠道更加畅通。 二是建立银行联系机制,搭建业务交流平台。建立辖区银行联系点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与银行联系,每月依托现场查访、电话沟通、邮件反馈等渠道,了解基层银行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和企业外汇业务办理情况。每季度召开银行联席会,掌握银行在取得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后的业务办理问题,特别是加强对基层银行取得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后的管理,做实县域外汇服务。 三是建立企业联系机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建立重点涉外企业联系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跟踪服务,与企业面对面交流、点对点帮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增效”,摸排辖内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优质企业后备库,激发银行落实便利化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让更多诚信经营企业能够享受政策便利。 搭建宣传、培训、服务三大平台 一是搭建政策宣传平台。将新政策发布与本地涉外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创新政策宣讲方式,提升政策传导广度、深度。统筹协调宣传工作,联合商务局等部门开展外贸新业态、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等政策宣传,推动政策宣传系统化、制度化。 二是搭建业务培训平台。定期举办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会,面向外汇局系统、银行、企业等多类主体讲解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业务办理中的常见问题。加强汇率风险中性培训,完善针对金融机构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专项评估工作。开展银行外汇业务常态化查访,及时掌握市场经营主体业务办理动态,针对性开展相关政策培训。 三是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全面梳理外汇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并实行限时办结承诺,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时效。依托“数字外管”平台,提高外汇业务网上办理比例,“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推动政策落实落细 提升外汇服务质效 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地见效,提升企业跨境资金结算效率。用好用足存量政策,助力企业提升结算效率。 助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指导辖内银行用好定向外贸企业信贷产品,解决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例如,辖内某企业因无抵押物导致融资困难,孝感市分局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推动银行与该企业对接,并针对性提供跨境融资产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引导银行提升外贸企业资金入账效率。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助力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占用。例如,依托辖内某银行推出的“跨境汇款直通车”业务,企业可享受货物和服务贸易跨境汇入汇款直接入账服务,实现非银行工作时间汇款入账,用时快至秒级,极大提升结算入账效率。 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与服务。联合银行多渠道向客户宣传套期保值产品,宣讲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示汇率变动风险。凝聚各方合力,探索完善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化服务,构建政银企合作成本分担机制,引导银行优化授信保证金制度,降低中小微企业套保成本。(《中国外汇》杂志 2024年第13期) 2024-08-02/hubei/2024/0802/23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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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围绕践行“惠企便民”的初心使命,国家外汇管理局孝感市分局(以下简称孝感市分局)主动担当作为,完善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着力推动便利化政策落实落细,切实推动外汇服务中小微企业上台阶、见成效。 建机制、搭平台 夯实外汇服务基础 建立政银企三大联系机制 一是建立政府联系机制,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孝感市分局加强与市商务局和税务局等部门的沟通协商,对全市涉外企业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完善信息交换,防范化解外汇业务风险。与地方金融办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与涉汇工业园区和行业协会建立“热线”联系。通过建立和完善协作机制,确保外汇管理部门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更加密切,信息交流反馈渠道更加畅通。 二是建立银行联系机制,搭建业务交流平台。建立辖区银行联系点制度,指派专人负责与银行联系,每月依托现场查访、电话沟通、邮件反馈等渠道,了解基层银行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和企业外汇业务办理情况。每季度召开银行联席会,掌握银行在取得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后的业务办理问题,特别是加强对基层银行取得结售汇市场准入资格后的管理,做实县域外汇服务。 三是建立企业联系机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建立重点涉外企业联系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服务、跟踪服务,与企业面对面交流、点对点帮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推动外汇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增效”,摸排辖内符合试点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建立优质企业后备库,激发银行落实便利化政策的积极性、主动性,让更多诚信经营企业能够享受政策便利。 搭建宣传、培训、服务三大平台 一是搭建政策宣传平台。将新政策发布与本地涉外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创新政策宣讲方式,提升政策传导广度、深度。统筹协调宣传工作,联合商务局等部门开展外贸新业态、跨境投融资便利化等政策宣传,推动政策宣传系统化、制度化。 二是搭建业务培训平台。定期举办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培训会,面向外汇局系统、银行、企业等多类主体讲解外汇管理政策和外汇业务办理中的常见问题。加强汇率风险中性培训,完善针对金融机构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专项评估工作。开展银行外汇业务常态化查访,及时掌握市场经营主体业务办理动态,针对性开展相关政策培训。 三是搭建网上服务平台。全面梳理外汇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并实行限时办结承诺,提高外汇业务办理时效。依托“数字外管”平台,提高外汇业务网上办理比例,“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 推动政策落实落细 提升外汇服务质效 积极推进贸易便利化政策扩面提质。推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落地见效,提升企业跨境资金结算效率。用好用足存量政策,助力企业提升结算效率。 助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指导辖内银行用好定向外贸企业信贷产品,解决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例如,辖内某企业因无抵押物导致融资困难,孝感市分局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推动银行与该企业对接,并针对性提供跨境融资产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助力企业拓展国外市场。 引导银行提升外贸企业资金入账效率。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助力企业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资金占用。例如,依托辖内某银行推出的“跨境汇款直通车”业务,企业可享受货物和服务贸易跨境汇入汇款直接入账服务,实现非银行工作时间汇款入账,用时快至秒级,极大提升结算入账效率。 优化企业汇率风险管理与服务。联合银行多渠道向客户宣传套期保值产品,宣讲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示汇率变动风险。凝聚各方合力,探索完善对中小微企业的精准化服务,构建政银企合作成本分担机制,引导银行优化授信保证金制度,降低中小微企业套保成本。(《中国外汇》杂志 2024年第13期) 2024-08-02/hubei/2024/0802/2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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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6月,银行结汇12217亿元人民币,售汇14705亿元人民币。2024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75571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3655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银行结汇1717亿美元,售汇2066亿美元。2024年1-6月,银行累计结汇10636亿美元,累计售汇11774亿美元。 2024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0794亿元人民币,对外付款42466亿元人民币。2024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242200亿元人民币,累计对外付款246380亿元人民币。 按美元计值,2024年6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5733亿美元,对外付款5968亿美元。2024年1-6月,银行代客累计涉外收入34088亿美元,累计对外付款34676亿美元。 2024年上半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具有稳定运行的积极因素。一是货物贸易保持较高顺差,我国外贸延续回升向好,上半年货物贸易跨境资金净流入位于历史同期高位。二是服务贸易有序恢复,其中,跨境旅行支出回升的同时旅行收入也明显增加,体现了我国优化外籍来华人员服务的积极成效。三是外资配置人民币债券规模持续较高,上半年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接近800亿美元,为历史同期次高值。在上述因素支撑下,尽管近期受到分红派息等季节性因素影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仍总体保持合理有序。 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有条件有基础延续基本稳定。从内部看,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同比增长5.0%,随着宏观组合政策效果持续显现,经济稳中向好、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将更加稳固。同时,我国外汇市场具有较强韧性,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提升,人民币跨境使用占比稳步提高,有助于外汇交易保持理性有序。从外部看,全球经济恢复将继续提振外需,有利于我国外贸保持增长态势;欧美等发达经济体逐步启动降息,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外溢影响有望趋于缓和。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银行,售汇是指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 远期结售汇平仓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无法履行资金交割义务,对原交易反向平盘,了结部分或全部远期头寸的行为。 远期结售汇展期是指客户因真实需求背景发生变更,调整原交易交割时间的行为。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24-08-12/shaanxi/2024/0812/1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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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诉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开通部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网上办理功能。 前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开通26项可网上办理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本次新增网上办理功能的业务涉及4个事项共11个子项37个业务办理项,包括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均为经营主体办理频次较多的事项。自2024年7月6日起,各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互联网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 此次开通后,近50%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具备网上办理功能,经营主体既可以在所属地外汇局现场办理,也可以直接线上办理。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持续提升资本项目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惠及更多涉外经营主体,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开通网上办理功能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清单 2024-08-12/shaanxi/2024/0812/19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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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经营主体高效便捷办理行政许可业务的诉求,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新开通部分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网上办理功能。 前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开通26项可网上办理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本次新增网上办理功能的业务涉及4个事项共11个子项37个业务办理项,包括非银行债务人借用外债登记、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均为经营主体办理频次较多的事项。自2024年7月6日起,各经营主体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http://zwfw.safe.gov.cn/asone)互联网端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 此次开通后,近50%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具备网上办理功能,经营主体既可以在所属地外汇局现场办理,也可以直接线上办理。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持续提升资本项目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惠及更多涉外经营主体,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开通网上办理功能的资本项目行政许可业务办理项清单 2024-08-07/hebei/2024/0807/22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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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外汇政策宣传和调研帮扶工作,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张家口市分局赴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调研走访。 调研中,调研组一行对企业生产经营、成品销售、产业链条、出口收汇等情况进行了解,并对欧盟加征电动汽车关税对企业的影响进行重点调研,全面了解企业的困难和诉求并作出积极回应,并表示外汇局会一如既往给予企业外汇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将更多外汇便利化政策惠及企业。希望企业与外汇局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反馈业务经营中的问题,多方努力助推辖区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2024-08-12/hebei/2024/0812/22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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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224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97亿美元,降幅为0.30%。 2024年6月,受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及预期、宏观经济数据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上涨,全球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汇率折算和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但我国经济运行延续回升向好态势,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为外汇储备规模继续保持基本稳定提供支撑。 2024-08-08/hebei/2024/0808/22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