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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切实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便利经营主体跨境贸易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 取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的要求,改由在境内银行直接办理名录登记。 (一)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于办理首笔收支前,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登记。登记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银行提交《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银行应根据《申请表》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填报企业名录信息,填报完成后应告知企业“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账号及初始密码,企业可通过“数字外管”平台互联网端查询名录登记办理结果。其他境内机构或个体工商户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可参照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免于办理前述名录登记。 (二)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凭列明变更事项的说明材料,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在境内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变更。银行发现企业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可根据内部审批流程主动变更企业名录信息。企业变更注册地后所属外汇局变更的,企业应向原所在地外汇局报告。企业注销名录,由外汇局按规定办理。 (三)银行办理名录信息填报或变更业务时,应审核企业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并留存纸质或电子材料5年备查。 本条所称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不含凭交易电子信息为经营主体跨境货物贸易提供代理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的支付机构和银行;小微跨境电商企业是指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 二、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因经营需要导致进出口单位为其他机构的,银行可按照展业原则,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及收付汇与进出口主体不一致的相关材料后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非报关人”。 三、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 A类企业单笔等值20万美元以下(含)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货物贸易退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在为企业办理上述业务时,应确认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退汇业务类型(如超期限、非原路退回)”。 四、优化B、C类企业贸易外汇业务管理 B、C类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业务时,若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此前导致列入B、C类企业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未出现新的列入B、C类企业情形,自列入B、C类企业之日起6个月后,可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银行凭《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见附件2)为企业办理该业务。 五、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办理材料 整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中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登记业务有关条款,明确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的办理材料(见附件3)。 六、修订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有关文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所附《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分类结论告知书》、《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风险提示函》和《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核查通知书》同步修改(见附件4-6)。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同时废止。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及时转发辖内地(市)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申请表 2.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3.货物贸易外汇登记有关业务办理材料 4.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分类结论告知书 5.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风险提示函 6.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局核查通知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04-12/xiamen/2024/0412/21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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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2023-12-18/xiamen/2023/1218/2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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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正式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满足经营主体便利化需求,优化跨境贸易投资环境,服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通知》共包括8项政策内容,其中经常项目政策5项,审慎合规银行在尽职展业的基础上,可为优质企业提供以下便利化业务: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资本项目政策3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和赴境外上市相关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 试点首日,我市农行、中行、工行、招行、兴业和中信6家银行共为51家企业办理了经常项下便利化试点业务219笔,金额合计1.6亿美元,涉及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三类业务。“以前办理货物贸易超期限特殊退汇业务,要先到外汇局登记后再前往银行办理收付汇。现在可以在银行当场办业务,业务流程缩短了,资金周转效率提高了。”某经营能源进出口的企业主表示。 在资本项目方面,有4家企业(含3家外资企业、1家民营企业)也第一时间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其中,我市建行自贸试验区分行和兴业银行为3家企业办理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金额合计8600万元;1家外资企业免于办理再投资登记,直接在厦门工行办理了境内再投资资金划转。企业均表示,试点政策大幅减少了“脚底成本”,有效提升了跨境投融资效率。 下一步,厦门市分局将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加强试点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持续督导银行不断提升外汇业务服务水平,确保经营主体对各项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为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金融外汇力量。 2024-04-30/xiamen/2024/0428/21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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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明确特殊机构代码、金融机构代码、金融机构标识码的赋码业务线上办理操作规程,提高外汇管理和统计分析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辖内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通知所辖分支机构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2023-10-19/xiamen/2023/1019/2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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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14〕16号),特殊机构代码赋码工作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23〕21号)执行。现予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3年9月28日 2023-10-19/xiamen/2023/1019/2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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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外汇局系统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见附件),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18日 2024-04-30/xiamen/2024/0430/21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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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3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24.64万亿元人民币(等值3.47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3.5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0.50万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21.1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97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7.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07万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17.0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40万亿美元)。 2024年1-3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66.1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32万亿美元)。 2024-04-28/xiamen/2024/0428/21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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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外汇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相关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修订形成了《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现将本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关于修订印发<对机构申报主体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的操作规程>的通知》(厦门汇〔2015〕54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国际收支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涉外收入“不申报、不解付”特殊处理措施操作指引 国家外汇管理局厦门市分局 2025年3月3日 2025-03-18/xiamen/2025/0318/2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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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5年2月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和结售汇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斌就2025年2月外汇收支形势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25年2月我国外汇收支形势有何变化? 答:2月外汇市场运行平稳,跨境资金呈现净流入。2月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收支顺差290亿美元。从主要渠道看,一是我国外贸平稳发展,货物贸易项下跨境资金净流入648亿美元,继续处于历史同期较高水平。二是国内经济回升向好和科技发展提振市场信心,2月外资净增持境内债券和股票合计达127亿美元。三是服务贸易、投资收益资金流出处于季节性低位。2月银行结售汇差额趋向基本均衡,衡量企业、个人购汇意愿的购汇率明显回落,市场预期和交易保持理性有序,境内外汇供求总体平衡。 展望未来,我国外汇市场将继续保持平稳运行。一是我国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更加积极有为的宏观政策,大力提振消费,积极扩大有效投资,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稳定预期、激发活力,将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二是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进,稳定外贸发展,鼓励外商投资,有助于促进跨境资金均衡流动。三是我国外汇市场更加成熟、富有韧性,“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不断完善,防范化解外部冲击的能力进一步提升。 2025-03-19/xiamen/2025/0319/2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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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末,我国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16094亿美元,对外负债14323亿美元,对外净资产1770亿美元,其中,人民币净负债2702亿美元,外币净资产4472亿美元。 在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资产9716亿美元,债券资产4050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资产2328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金融资产的60%、25%和14%。分币种看,人民币资产4665亿美元,美元资产8153亿美元,其他币种资产3275亿美元,分别占29%、51%和20%。从投向部门看,投向境外银行部门8096亿美元,占比50%;投向境外非银行部门7998亿美元,占比50%。 在银行业对外负债中,分工具看,存贷款负债6358亿美元,债券负债3522亿美元,股权等其他负债4443亿美元,分别占银行业对外负债的44%、25%和31%。分币种看,人民币负债7367亿美元,美元负债3392亿美元,其他币种负债3564亿美元,分别占比51%、24%和25%。从来源部门看,来自境外银行部门6178亿美元,占比43%;来自境外非银行部门8145亿美元,占比57%。(完) 2025-03-28/xiamen/2025/0328/22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