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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现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补充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二、下列事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一)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二)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 三、备案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和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填报; (二)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报; (三)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 四、备案人选择在电子税务局等在线方式办理备案的,应完整、如实填写《备案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五、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备案的,对于提交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在系统录入《备案表》信息、生成《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备案人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1年6月29日 2021-07-06/dalian/2021/0707/1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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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形成《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见附件1),并废止部分规定(见附件2)。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 2.废止规定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0年8月28日 2020-08-31/dalian/2020/0831/1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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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总分局“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甘孜州中心支局积极组织辖内“外汇服务小分队”深入牧区、寺庙开展个人外汇知识宣传活动,切实引导牧区群众、寺庙僧侣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微信公众号,进一步加强个人外汇知识的学习掌握,有效普及个人外汇业务知识。 2021-07-06/sichuan/2021/0706/16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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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推动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出口信保保单融资场景在江苏试点上线。苏州市中心支局快速响应,积极推广落实,截至6月30日,江苏省业务量居全国第一,苏州市区块链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实现了五县市(区)全覆盖,实际在线办理融资业务银行数量、服务企业数、发放融资金额均位居全省前列。 苏州市中心支局协同中信保苏州办事处,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尽快“上链”。一是召开推动会,邀请中信保公司对出口信保业务进行讲解,深入了解银行信保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讨论解决相关问题。二是建立银保汇三方微信群,便利跟进银行场景开通、专人跟班,点对点,在线实时指导运行情况,提供技术支撑。三是加强银行间的沟通交流,指导苏州银行自律机制编写《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信保融资业务流程》在全省发布,明晰融资业务办理全流程业务操作。 截至6月30日,苏州市区块链出口信保保单融资业务“上链”发放融资的银行9家,服务企业9家,共计发放融资金额245万美元,数量均位于全省前列,中国银行苏州分行率先在全市发放首笔融资业务,常熟农商行为全省首家落地融资业务的法人银行。 2021-07-01/jiangsu/2021/0701/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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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银行服务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能力,引导企业完善汇率风险管理制度,树立汇率中性意识,6月30日上午,镇江市中心支局联合镇江地区银行外汇和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组织召开“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宣传推广工作会”,全市50家涉外企业高管、镇江市自律机制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镇江市中心支局相关人员共8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中,镇江市中心支局进一步强调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应服务主业,要坚持“保值”而非“增值”为核心的汇率风险中性管理原则。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市场部钱箴主管作“经济复苏下的人民币汇率”专题培训,与会的各自律机制成员银行和受邀企业代表认真聆听,积极交流互动,氛围活跃,效果良好。 下阶段,镇江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帮助企业规避、管理汇率风险,与企业、银行共同努力,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水平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加以推进,共同推动镇江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1-07-05/jiangsu/2021/0705/7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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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逢建党百年,为切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系列实践活动,助力开放型经济更好发展,7月2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无锡市中心支局、梁溪区人民政府、无锡市商务局共同主办,梁溪区商务局承办,农行无锡梁溪支行协办的第二期梁溪区重点开放型经济企业高管 “党建引领 金融护航”雅集活动在亲仁茶舍成功举办,梁溪区20家开放型经济企业高管出席本次活动。 活动中,无锡市中心支局经常项目科进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及跨境人民币新政策解读,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路径视角,对管理框架及原则、贸易便利化新政策、跨境电商政策、跨境人民币及LEI码支付进行了一一解读,从监管角度继续做好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此外,农行江苏省分行外汇交易专家对“引进来”“走出去”政策进行解读,并从经济基本面和外汇市场供需视角进行外汇市场展望,建议与会企业树立重套保不投机的财务中性理念。 各参会企业充分肯定本次活动的意义,并就自身经营中遇到的实际贸易业务方面、政府扶持政策具体落地操作方面、资金需求方面的问题展开深入热烈地交流座谈。此次活动,既有外汇管理的政策宣讲,更是给各位企业家提供了政企银直接交流平台,增强了凝聚力,提振了信心。今后无锡市中心支局将继续创新服务理念和形式,以实际行动服务市场主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畅通政企沟通渠道,靠前为企业服务,解难题、促发展。 2021-07-07/jiangsu/2021/0707/7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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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6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40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78亿美元,降幅为0.24%。 2021年6月,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外汇交易保持理性。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和疫苗进展、主要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震荡上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下降,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展望未来,境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全球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市场仍面临较多风险因素。但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加固、稳中向好,内生动力逐步增强,将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1-07-07/beijing/2021/0707/1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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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刚刚公布了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请问造成2021年6月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21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2140亿美元,较5月末下降78亿美元,降幅为0.24%。 2021年6月,外汇市场平稳运行,外汇交易保持理性。国际金融市场上,受新冠肺炎疫情和疫苗进展、主要国家货币及财政政策预期等因素影响,美元指数震荡上行,主要国家金融资产价格总体上涨。外汇储备以美元为计价货币,非美元货币折算成美元后金额下降,与资产价格变化等因素综合作用,当月外汇储备规模下降。 展望未来,境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全球经济形势和国际金融市场仍面临较多风险因素。但我国经济运行稳中加固、稳中向好,内生动力逐步增强,将有利于外汇储备规模保持基本稳定。 2021-07-07/safe/2021/0707/19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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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http://www.gov.cn/xinwen/2021-07/06/content_562285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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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要求,近年来,税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便民措施,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全天候”“无纸化”“零接触”“跨区域”办理,为适应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和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非接触式”办税进行了探索实践。 为实现《意见》提出的“线下服务无死角、线上服务不打烊、定制服务广覆盖”的税费服务新体系目标,不断拓展“非接触式”“不见面”办税缴费服务,持续压减纳税缴费次数和时间,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起草《公告》,为备案人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可选的备案方式,并进一步简化备案流程,减少备案次数,切实便利备案人。 二、《公告》推出的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公告》关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相关便利化措施如下:一是多次支付仅需一次备案。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由原来的每次支付均需备案改为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备案,减少了备案次数。二是扩大免于备案范围。将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纳入到无需办理备案的情形,同时对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的,取消税务备案的要求,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三是拓展网上办理渠道。《公告》明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渠道和流程,备案人可自主选择线上办理,无需再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四是满足备案人多样化办税需求。在推行税务备案网上办理方式同时,保留了传统的纸质备案渠道,备案人可结合自身需要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三、就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在《公告》施行前后如何衔接? 《公告》施行前已经办理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适用《公告》第一条“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的规定,即在《公告》施行后,就同一笔合同需要继续对外支付的,无需再重复办理税务备案。 四、如何理解《公告》第一条“首次付汇”含义? 《公告》不改变40号公告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五、《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财政预算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具体指什么? “非贸易非经营性付汇业务”是指《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第五条列明的情形,即: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赠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六、增加网上办理渠道后,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办理流程有什么变化? 备案人选择网上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完整、如实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提交备案资料,并记录系统自动生成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备案人选择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官方网站下载打印或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备案表》并填报相关信息。办理完毕后,备案人需要妥善保存税务机关反馈的《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并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七、在完成税务备案后,若发现《备案表》填写有误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应如何处理? 在尚未发生对外支付时,备案人可选择在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修改或作废《备案表》;如已发生过对外支付,则不能将《备案表》作废,仅可对《备案表》进行修改。 八、如何在异地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及付汇业务? 备案人可随时登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备案。备案人填写《备案表》时,可按需要选择全国范围内的付汇银行。备案人完成备案后,即可凭《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到银行办理付汇业务。 2021-07-08/guangdong/2021/0708/20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