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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和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近期普兰店市支局开展了系列“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家风”专题活动, 引导干部职工传承红色基因,涵养清正家风。 一是强化思想引领,讲一堂专题党课。支局精心组织《廉洁家风涵养清风正气》的专题党课,围绕“家风”从“家风的由来与传承”、“家风的新时代内涵和要求”、“从正反典型家风故事中感悟家风建设”、“新时代弘扬优良家风的实践要求”四个方面层层递进,详细阐述了优良家风的重要性,教育引导干部职工要担当家风建设的“示范者”,担当传统家风的“传承者”,担当核心价值的“培育者”。 二是感悟家风传承,观看一部红色家风微电影。支局组织党员干部职工集中观看了微电影《家训》,通过影片带领大家一起感受过去的艰辛,体会今天的变化,感受年轻一代不断延续着老一辈的精神,踏实做人、认真工作,将优良的家风不断传承发扬下去。 三是弘扬红色精神,诵读一篇红色家训家规家书。支局青年员工以质朴的语言、真挚的情感,声情并茂地诵读了毛泽东会见亲友“三原则”、周恩来“十条家规”、夏明翰致母书等红色经典家训家规家书,彰显了强大的红色力量。 四是筑牢信念基石,签一份主题倡议书。向全局青年员工发出的倡议书,号召大家讲政治、强信念,讲担当、重行动,讲实干、练本领,讲规矩、明大德,营造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2022-05-31/dalian/2022/0531/1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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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 附件: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外经贸企业提升汇率风险管理能力的通知 2022-05-31/guangdong/2022/0531/2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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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http://www.gov.cn/premier/2022-05/25/content_56922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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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http://www.gov.cn/xinwen/2022-05/30/content_56930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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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http://www.gov.cn/premier/2022-05/18/content_56910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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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http://www.gov.cn/xinwen/2022-05/25/content_56922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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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居民机构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代发工资类业务,若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是否还需要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 答:不需要。指引中要求境内居民从境内非居民收款时,为便于境内收款银行识别该笔款项的来源并通知境内居民及时办理申报,境内付款银行在办理其非居民客户向境内居民付款业务时,应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由于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银行可通过主体标识等方式筛选出需申报的数据,因此无需在付款报文的附言中注明“NonResident”字样。 2022-03-11/shandong/2022/0311/20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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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于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由于银行内部多个系统间的数据匹配和提取流程较长,在申报时限上可否有所延长? 答:部分银行反映,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通常批量处理,数据匹配、提取和加工所需时间较长,希望延长申报时间。鉴于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申报的实践需要,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均可在现有申报时限基础上增加1个工作日。 2022-03-08/shandong/2022/0308/2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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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银行自身需要进行间接申报的业务有哪些? 答: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主要采集非银行部门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收付实现制),国际收支统计直接申报主要采集银行等各类主体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和交易情况(权责发生制)。两项统计在范围上总体互为补充,但由于在统计原则、频率、目标上存在一些差异,也存在少许重合。为了及时、全面统计和监测跨境资金流动情况,间接申报中目前涉及银行作为申报主体的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形:第一类是银行自身非货币黄金进出口涉外收付款;第二类是银行因金融服务发展而成为集中申报主体的业务,如银行视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提供相关资金收付服务;第三类是随着金融市场开放,为完整采集特定渠道下跨境资金流动数据而涉及银行作为申报主体的情况,如债券通业务中境内报价机构(含银行与非银行机构)为申报主体的情形。 2022-02-22/shandong/2022/0222/2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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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5月27日,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发布联合公告〔2022〕第4号(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公告》),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 近年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截至2022年4月末,中国债券市场余额为138.2万亿元人民币,自2016年起稳居世界第二,共有1035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总持债规模为3.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7年末增长了225%。 在此基础上,为加强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按照“一套制度规则、一个债券市场”原则,联合制定了《公告》,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统一资金跨境管理。 一是坚持以法人机构为市场主体和监管对象,明确各方权责,支持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自主选择交易场所。 二是立足我国商业银行柜台、跨市场转托管、“债券通”业务等多年良好实践,坚持穿透式数据和信息收集,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境内托管银行提供债券托管服务。 总的来看,《公告》是深入推进中国债券市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一步,有利于健全多元化投资者队伍,提升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与稳健性,有利于扩大资本项目流入,更好地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统筹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利于加快培育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托管银行,提升金融体系应对国际复杂局势的能力。 下一阶段,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优化各项制度安排,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投资环境,支持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高水平金融开放格局,提高金融市场国际竞争力。(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4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依法合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合称主权类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商业类机构)。 二、商业类机构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成立; (二)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符合监管要求,近三年未因债券投资业务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三)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债券投资风险; (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类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按规定通过电子化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材料,主权类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材料。 四、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投资交易所债券市场。 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遵循交易、结算等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交易、托管、结算的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借贷、以风险管理为目的的相关衍生产品、开放式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 六、研究探索建立健全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到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账户,也可以直接或通过其境外托管银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内托管银行进行债券托管。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境内托管银行买入的债券应当登记在境内托管银行名下,并依法享有证券权益。 七、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循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债券市场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和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根据本公告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做好商业类机构的准入工作,加强对商业类机构和境内托管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九、同一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投资管理需要,将其在合格境外投资者项下的债券和根据本公告所投资的债券以非交易过户等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进行双向划转,并可以将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账户内资金与根据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开立的资金账户内资金在境内进行双向划转。 十、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交易、登记、托管、结算等服务的金融基础设施及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及时做好服务和监测工作。 十一、境外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交易,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合同应当对交易日期、交易方向、债券品种、债券数量、交易价格或利率、账户与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要素作出明确的约定,其书面形式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信件等。 十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托管、结算等数据,并按照交易报告制度有关要求,定期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相关明细数据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境外机构投资者与对手方通过其他方式达成交易的,交易双方应当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报送交易数据。 十三、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托管服务的境内外托管银行,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债券本息兑付等有关事宜,明确各方责任,将收到的债券本息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到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外托管银行应当向境内托管银行按时上报境外机构投资者信息和其托管结算数据。托管银行对本行所报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十四、境内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安排,将所托管的境外机构投资者财产,与境内托管银行固有财产及受托管理的各类财产严格分开保管,切实履行实质性独立托管职责。 十五、境内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有关账户信息以及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等。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应当汇总相关信息,每月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投资展业及运行风险等情况。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鼓励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中长期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的资金收付及汇兑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十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市场,适用本公告的规定。 十九、本公告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2022-05-27/xizang/2022/0527/9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