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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泰州市中心支局、泰州市商务局、泰州海关联合主办,招商银行泰州分行承办“焕新跨境 服务有招”跨境客户专场活动,全辖近40家涉外企业参加活动。 活动中,中心支局国际收支科、外汇管理科分别就汇率风险中性和汇率风险管理、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进行解读,泰州海关就海关关税新政政策展开介绍。此外,招商银行总行专家就汇率风险中性、避险交易策略及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做了介绍。 此次活动旨在助力泰州地区涉外企业更好的了解外汇政策导向、享受高品质的跨境金融服务,受到参会企业的一致好评。 2022-08-25/jiangsu/2022/0825/8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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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扬州市中心支局联合市商务局在江都区举办“抢抓机遇、政策助企”跨境电商及外贸汇率避险培训会。区内60余家跨境电商及外贸企业参加培训。 会上,中心支局以“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管理水平”为主题宣讲加强汇率避险的必要性与途径,全面解读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及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的外汇政策。扬州市商务局介绍了RCEP协定及相关政策,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推介了外汇套保产品。 参会企业表示,此次培训内容通俗易懂,针对性强,为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利用跨境电商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提供了帮助。 2022-08-12/jiangsu/2022/0812/8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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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B股上市公司需向境外股东公告本企业的年度财务信息以及内部机构人员的变更事项,公告服务费用汇出境外,则公告服务费用支出如何申报? 答:该B股上市公司对外公告的是本公司的有关情况,刊登披露信息的费用,应申报在“228024服务贸易-其他商业服务-法律、会计、广告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广告服务”项下,交易附言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费。 2021-01-15/jilin/2021/0115/12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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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地方金融领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金融支持保稳提质、助企纾困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为全面推进便利化试点工作成功落地,8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辽阳市中心支局联合中国银行辽阳分行实地走访拟试点企业——某保健品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一企一策”银企座谈会,实地调研便利化政策准备情况。 座谈会上,辽阳市中心支局宣讲了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要求试点银行深刻理解政策内涵,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中国银行介绍了试点便利化业务后为企业带来的便利以及拟采取的事后抽查方案。试点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企业发展状况,并提出了便利化业务的迫切需求。企业表示,试点政策落地后,将大大简化相关业务审核流程,减少企业纸质单据流转,提高跨境资金结算效率,有效节省企业的脚底成本和时间成本。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辽阳市中心支局与中国银行辽阳分行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统一规划部署,力促试点提质扩容增效,形成“越诚信越便利、越合规越自主”的良好示范效应,让更多优质企业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推动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2-08-24/liaoning/2022/0817/17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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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是否需要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个人办理市场采购贸易项下结汇,提供有交易额的证明材料或交易电子信息的,不占用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 2021-01-08/jilin/2021/0108/1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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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规实施后,境外机构投资者如何实施主报告制度?答:对于原仅拥有QFII或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默认原QFII托管人或原RQFII主报告人为主报告人,无需重新办理登记。如有调整的,应在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新的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已经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应在新规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指定一家托管人为主报告人,并在指定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该主报告人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合格投资者应协助新的主报告人做好与其他托管人之间的信息报送等衔接工作。相关登记无需到现场办理,主报告人可选择将登记所需材料邮寄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2.新规实施后,原QFII投资者汇入人民币,或原RQFII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在新开立资金账户前,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 答:新规实施后,对于仅拥有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或仅拥有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汇入外币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无需重复申请新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托管人可沿用该合格投资者原有的产品或业务编码,按新规要求为其开立相应的账户、办理资金汇兑并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对于已同时拥有QFII和RQFII资格的合格投资者,其产品或业务编码的使用沿用原来方式。 3.合格投资者应如何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以确保操作中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答:合格投资者应在每个自然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其上月末境内证券投资对应的人民币资产的最新规模,调整其外汇衍生品头寸。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告知主报告人其在不同交易对手方的外汇衍生品头寸或总头寸,主报告人应监督该合格投资者在境内的整体衍生品头寸满足实需交易原则。 4.合格投资者出具完税承诺函汇出累计收益时,应包含哪些要素?托管人在收到完税承诺函为其办理收益汇出时具体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资者使用完税承诺函汇出的收益,须是已抵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累计盈利。合格投资者可选择在每次汇出收益前,向为其办理汇出业务的一家托管人提供当次拟汇出部分的完税承诺函;亦可选择就一段时期内(以下简称“有效期”)尚可汇出的累计盈利,向该托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税承诺函。不论选择哪种承诺方式汇出收益,每份完税承诺函仅可对应一家托管人。若合格投资者提供一次性完税承诺函,需明确在有效期内拟通过该托管人汇出的累计盈利金额。该托管人在为合格投资者办理后续盈利资金汇出时,需对每笔汇出金额与承诺函中有效期内对应的累计盈利金额进行比对,保证其所汇出资金不超过完税承诺函所列明的金额。需明确的是,简化合格投资者已实现的累计收益汇出手续不影响其依法依规纳税的义务。 5.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合格投资者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在外汇衍生品合约到期时,托管人应根据合格投资者指令划转外币或人民币至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并从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接收结转的人民币或外币。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需向外汇局进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的信息报送,相关托管人应协助提供外币账号等信息,合格投资者有义务在选择外汇衍生品业务经办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后,协调相关机构与托管人共享所需信息以满足监管要求及数据报送需要。 2020-05-11/jilin/2020/0511/1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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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通知》第五条规定,当债券投资发生变化而导致外汇风险敞口变化时,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或月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相应持有的外汇衍生品敞口进行调整。五个工作日内如何计算? 答:五个工作日内是指自债券投资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起(不含),至调整外汇衍生品敞口所涉外汇交易的成交日(TradeDate),总计不超过(含)五个工作日。 10.境外机构投资者开展债券投资项下外汇衍生品交易时,对于交易模式以及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境外机构投资者作为客户与境内金融机构直接交易的,可以使用境内外汇市场的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及产品组合,外汇衍生品的币种、期限、价格等交易要素按照商业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境外机构投资者直接或通过主经纪业务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遵照银行间外汇市场规定执行。 2020-04-27/jilin/2020/0427/1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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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是否需要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2020-12-22/jilin/2020/1222/1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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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何种情况下,内保外贷注销登记可以到银行办理?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该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2020-12-11/jilin/2020/1211/12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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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是否需要打印电子交易单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银行按规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初次收入和二次收入外汇收支的,可不打印电子交易单证。但应确保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5年备查。 2020-12-31/jilin/2020/1231/12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