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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机构在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向投资者明示资产管理产品的类型,并按照确定的产品性质进行投资。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类型。混合类产品投资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范围应当在发行产品时予以确定并向投资者明示,在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变。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五、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六、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禁止欺诈或者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资产管理产品。金融机构不得通过拆分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不断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意识,向投资者传递“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打破刚性兑付。 七、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与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和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禁止其在其他类型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八、金融机构运用受托资金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者注册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五)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七)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八)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十一)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九、金融机构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应当符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明确代理销售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金融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对发行或者管理机构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风险处置能力等开展尽职调查,要求发行或者管理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市场分析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进行充分的信息验证和风险审查,确保代理销售的产品符合本意见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十一、资产管理产品进行投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金融机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未制定相关监管标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督促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管标准并予以执行。 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三)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四)跨境资产管理产品及业务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应当符合跨境人民币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十二、金融机构应当向投资者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资产管理产品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公募产品,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公告、投资风险披露要求以及具体内容、格式。在本机构官方网站或者通过投资者便于获取的方式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并定期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开放式产品按照开放频率披露,封闭式产品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产品,其信息披露方式、内容、频率由产品合同约定,但金融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投资者披露产品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产品投资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风险状况等。 对于权益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风险,包括产品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 对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变化等。 对于混合类产品,金融机构应当通过醒目方式向投资者清晰披露产品的投资资产组合情况,并根据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投资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应的投资风险。 十三、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金融机构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资产管理产品之间相分离,资产管理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十四、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独立托管有名无实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纠正和处罚。 十五、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 金融机构不得违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产管理产品的方式,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或者其他监管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资产管理产品,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该资产的资金总规模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限额,需经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六、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 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 (一)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同一金融机构发行的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其中,同一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式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三)同一金融机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十七、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 十八、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十九、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二十一、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本条所称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是指存在一级份额以上的份额为其他级份额提供一定的风险补偿,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由资产管理合同另行约定的产品。 二十二、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资产管理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应当为金融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机构可以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委托机构应当对受托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受托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以及退出机制。委托机构不得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金融机构可以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作为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指导委托机构操作。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平等准入、给予公平待遇。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 二十三、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二十四、金融机构不得以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向本机构注资等。 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本机构、托管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二十五、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筹资产管理产品的数据编码和综合统计工作,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拟定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立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规范和统一产品标准、信息分类、代码、数据格式,逐只产品统计基本信息、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终止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资产管理产品的统计信息共享。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金融机构于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产品基本信息和起始募集信息;于每月10日前报送存续期募集信息、资产负债信息,于产品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终止信息。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报送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其登记托管的金融工具的信息。 在资产管理产品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统计制度拟定统一的过渡期数据报送模板;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于每月10日前按照数据报送模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数据,及时沟通跨行业、跨市场的重大风险信息和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资产管理产品统计的具体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六、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标准规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加强投资者保护,依照本意见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出台各自监管领域的实施细则。 本意见正式实施后,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持续监测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状况,定期评估标准规制的有效性和市场影响,及时修订完善,推动资产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管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二十八、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规定,对违规行为制定和完善处罚规则,依法实施处罚,并确保处罚标准一致。资产管理业务违反宏观审慎管理要求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二十九、本意见实施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本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 三十、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所称“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行”是指通过公开或者非公开方式向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发出认购邀约,进行资金募集的活动。“销售”是指向投资者宣传推介资产管理产品,办理产品申购、赎回的活动。“代理销售”是指接受合作机构的委托,在本机构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销售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活动。 (原文载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2018-05-03/jilin/2018/0503/5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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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5月23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5月23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抓好试点对改革全局意义重大。要认真谋划深入抓好各项改革试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探索、大胆实践,敢想敢干、敢闯敢试,多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带动面上改革。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刘云山、张高丽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方案》、《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会议审议了《关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情况的报告》、《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情况汇报》、《关于科技领域重点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汇报》、《关于足球领域重点改革工作情况汇报》。 会议指出,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终身学习发展、创新性思维、适应时代要求的关键能力,统筹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使各级各类教育更加符合教育规律、更加符合人才成长规律,更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会议强调,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落实党中央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要坚持对外开放,适应国际通行规则,按照负面清单模式,推进重点领域开放,放宽外资准入,提高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取消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保持鼓励类政策总体稳定。 会议指出,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要围绕体制机制建设,突出问题导向,落实企业责任,严格依法执纪,补足制度短板,加强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权责明确、放管结合、规范有序、风险控制有力的监管体制机制,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 会议强调,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要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坚持定期评估和实时监测相结合、设施建设和制度建设相结合、从严管制和有效激励相结合、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系统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将各类开发活动限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 会议指出,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要把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放在重要位置,采取最规范的科学方法、最严格的质控手段、最严厉的惩戒措施,深化环境监测改革,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会议强调,推进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要立足现有信息资源,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合理确定系统归集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范围,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实行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和全程可溯安全机制,强化安全技术保护,推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应用。 会议指出,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跨地区环保机构试点,要围绕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解决突出大气环境问题,理顺整合大气环境管理职责,探索建立跨地区环保机构,深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推动形成区域环境治理新格局。 会议强调,海域、无居民海岛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生态保护优先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导向,对需要严格保护的海域、无居民海岛,严禁开发利用。对可开发利用的海域、无居民海岛,要通过提高用海用岛生态门槛,完善市场化配置方式,加强有偿使用监管等措施,建立符合海域、无居民海岛资源价值规律的有偿使用制度。 会议指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从2015年7月起在北京等13个省区市开展为期两年的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办理了一大批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制度设计得到充分检验,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保障。 会议强调,改革牵头部门开展改革情况自查、报告改革进展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党中央部署,有关部门在教育、科技、医药卫生以及足球领域,深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关键环节多点突破,制度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下一步要巩固改革成果,总结工作经验,挖掘改革潜力,拧紧责任螺丝,补齐制度短板,放大改革效应。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关键环节主要负责同志亲自上阵,推动改革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各级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领导责任,驰而不息把改革推向前进。 会议强调,试点是重要改革任务,更是重要改革方法。试点目的是探索改革的实现路径和实现形式,为面上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试点要取得实效,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尽可能把问题穷尽,让矛盾凸显,真正起到压力测试作用。要尊重基层实践,多听基层和一线声音,多取得第一手材料,正确看待新事物新做法,只要是符合实际需要,符合发展规律,就要给予支持,鼓励试、大胆改。要保护好地方和部门的积极性,最大限度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加大对试点的总结评估,对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要及时总结提炼、完善规范,在面上推广。要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指导,提高改革试点工作有效性。 会议指出,要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统筹,分析各个改革试点内在联系,合理把握改革试点工作节奏。对具有基础性、支撑性的重大制度改革试点,要争取早日形成制度成果。对关联度高、互为条件的改革试点,要统筹协调推进。对领域相近、功能互补的改革试点,可以开展综合配套试点,推动系统集成。对任务进展缓慢、到期没有完成的改革试点,要提前预警、督促落实。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017-05-27/jilin/2017/0527/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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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过去5年外汇管理各项工作,深入分析当前外汇市场形势及外汇领域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外汇管理改革思路和工作任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功胜作工作报告。 会议指出,过去5年,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人民银行党委的指导下,外汇管理部门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牢固树立和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扩大外汇市场开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有效应对外汇市场冲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一是坚持外汇管理改革创新,“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取得新进展,外汇市场开放程度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进一步提升。二是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和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框架在探索中不断完善。保持对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维护健康有序的外汇市场秩序。三是外汇储备在保持安全、流动基础上实现了保值增值,同时服务国家战略,有力支持了“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四是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取得新成效,外汇管理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会议认为,2017年外汇管理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推进依法行政和“放管服”改革,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和外汇市场发展;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要求,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违法违规活动,维护外汇市场健康有序;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提升外汇市场微观监管能力;加强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确保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外汇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会议深刻认识到,党的十九大开启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提出了在更高的水平上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目标新任务。外汇管理部门在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提升政治站位,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准确把握“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四项原则,做好新形势下外汇管理工作。 会议强调,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外汇管理部门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经济金融形势的重大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一方面,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推动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国家全面开放新格局,另一方面,维护外汇市场稳定,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保障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议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外汇管理重点工作。一是坚定不移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和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作风过硬、业务精良的人才队伍,为外汇管理服务改革开放提供政治保证和专业支撑。二是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外贸创新发展,稳步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试点。稳妥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支持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丰富交易工具,扩大参与主体,建立健全开放的、有竞争力的外汇市场。加强风险教育,引导市场主体树立风险中性意识,重视汇率风险管理,管控外部冲击风险。三是强化外汇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市场监管”两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宏观审慎政策逆周期调控跨境资本流动,微观监管政策依法依规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保持执法标准跨周期的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测性,严厉打击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强化国际收支统计基础工作,打造“数字外管”平台,筑牢“安全外管”体系。五是加强外汇储备运营能力建设。积极支持“一带一路”和国际产能合作等国家战略,确保外汇储备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 外汇局党组成员出席会议。各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和外汇局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完) 2018-05-03/jilin/2018/0503/5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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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外汇储备规模数据显示,2018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较3月末下降180亿美元。请问造成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原因是什么?今后的外汇储备规模趋势是怎样的? 答:截至2018年4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249亿美元,较3月末下降180亿美元,降幅为0.57%。 4月,我国跨境资金平稳运行,外汇市场继续呈现供求平衡格局。国际金融市场美元指数上涨超过2%,主要非美元货币相对美元下跌和资产价格回调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外汇储备规模小幅下降。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开局良好,转型升级深入推进,质量效益持续提升。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双向波动并保持基本稳定,汇率预期合理分化,境内外汇市场供求自主平衡。 展望未来,我国经济有条件有能力延续稳中向好态势。随着对外开放新格局有序推进,金融市场双向开放,我国跨境资金仍将保持双向流动、总体平衡的格局。与此同时,虽然面临各种不确定性,但全球经济仍将保持复苏势头。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我国外汇储备规模有望保持总体稳定。 2018-05-09/jilin/2018/0510/5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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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总局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管理检查司、内审司和科技司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总结2017年工作经验及存在问题、部署2018年全省各专业工作任务,4月27日,吉林省分局组织召开2018年全省国际收支相关专业外汇管理业务工作会议。省分局国际收支处业务骨干及各中心支局负责人20余人参加会议。 2018-05-03/jilin/2018/0503/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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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外汇局吉林省分局召开吉林省银行资本项下“放管结合,服务实体,防范风险”专题研讨会,辖内各银行国际业务部门主管资本业务负责人及联系人、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相关人员共5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2018年全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年初工作会议主要精神,通报了2018年吉林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工作重点,并结合我省外汇收支形势提出了具体监管要求。 会议听取了辖内各家银行年初以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开展情况、详细了解了我省目前“招商引资”“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近期外汇政策法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政府及企业对现行资本项目外汇政策需求。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就银行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解惑。 会议梳理了目前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总体要求、管理原则、监管重点,从依法行政、服务实体、加强内控、防范风险等四个方面对银行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次会议的召开,使我处及时掌握了辖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开展情况及涉外主体政策需求,加强了对辖区银行的政策引导及窗口指导,增强了银行主动服务意识,提高了银行对现行政策准确把握能力,为做好全年工作,提高履职成效,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8-05-09/jilin/2018/0510/5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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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223.59亿元人民币,流出172.80亿元人民币,净流入50.79亿元人民币;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237.82亿元人民币,流入109.56亿元人民币,净流出128.26亿元人民币(见表1)。 按美元计值,2018年一季度,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入35.14亿美元,流出27.16亿美元,净流入7.98亿美元;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直接投资流出37.37亿美元,流入17.22亿美元,净流出20.16亿美元(见表2)。 表1: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元人民币 项目 2018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50.79 流入 223.59 流出 172.80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128.26 流入 109.56 流出 237.82 注: 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 季度流量人民币值通过当季流量美元值折算而成,折算率采用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季度平均值。 3.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表2: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季度) 单位:亿美元 项目 2018年一季度 来华直接投资净流动 7.98 流入 35.14 流出 27.16 对外直接投资净流动 -20.16 流入 17.22 流出 37.37 注:1.本表计数采用四舍五入原则。 2.净流动为流入减流出差额,正值代表净流入,负值代表净流出。 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从事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务的机构总部及分支机构。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或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且相关股权投资使直接投资者在直接投资企业中拥有10%或以上的表决权。 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表统计境内金融机构对外直接投资和来华直接投资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量数据情况(不含收益再投资)。其中:来华直接投资流入是指境外投资者对我国境内金融机构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出是指境外投资者从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流出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投入或新增的股权或债权投资,流入是指我国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企业减少或撤出的股权或债权投资。 2018-05-09/jilin/2018/0510/5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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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4月,中国外汇市场(不含外币对市场,下同)总计成交11.38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65万亿美元)。其中,银行对客户市场成交1.83万亿元人民币(等值2665亿美元),银行间市场成交9.55万亿元人民币(等值1.39万亿美元);即期市场累计成交4.77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932亿美元),衍生品市场累计成交6.6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9598亿美元)。 2017年1-4月,中国外汇市场累计成交45.21万亿元人民币(等值6.57万亿美元)。(完) 2017-05-27/jilin/2017/0527/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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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7年9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1: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有何特点? 答:2017年前三季度,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趋向均衡,近期外汇供求处于基本平衡状态。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涉外收付款逆差大幅收窄。2017年前三季度,银行结售汇逆差1129亿美元,同比下降54%;其中,8月逆差38亿美元,9月顺差3亿美元。前三季度,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逆差1115亿美元,同比下降56%。其中,8月逆差35亿美元,9月逆差进一步降至17亿美元。 第二,售汇率同比明显下降,企业外汇融资需求逐步回暖。前三季度,衡量企业购汇动机的售汇率,也就是客户从银行买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66%,较2016年同期下降8个百分点。其中,一至三季度分别为68%、67%和63%,说明企业购汇更趋理性,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开展外汇融资,购汇偿还的情况减少。截至2017年9月末,境内外汇贷款余额较上年末略有下降,上年同期下降700多亿美元。 第三,结汇率同比稳中有升,企业、个人持汇意愿均有所回落。前三季度,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客户向银行卖出外汇与客户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3%,较上年同期上升2个百分点,其中,一至三季度分别为62%、63%和64%。从企业境内外汇存款看,一季度余额上升近400亿美元,二季度上升90亿美元,三季度下降253亿美元。从个人境内外汇存款看,一季度余额略增3亿美元,二、三季度均减少20亿美元,说明境内主体持汇意愿下降,对外支付时使用自有外汇增多。 第四,银行远期结售汇总体呈现顺差。2017年前三季度,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同比增长1.2倍,远期售汇签约下降5%,远期结售汇签约顺差77亿美元,2016年同期为逆差581亿美元,说明当前人民币贬值预期明显减弱,企业远期结售汇需求有所调整。 第五,外汇市场供求呈现基本平衡,推动外汇储备余额持续回升。截至2017年9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1085亿美元,比2016年末上升了980亿美元。其中,2至9月份储备余额连续8个月回升。 问2:请问近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平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您认为未来将如何发展? 答:今年以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平衡,主要体现了内外部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首先,我国经济建设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供给侧结构改革深入推进,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稳中向好的态势更趋明显,内部基础更加稳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逐步健全,金融市场相关改革和对外开放稳步实施,推动跨境资金流动均衡发展,包括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一系列促进外资增长的政策先后出台、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债券通”正式推出、A股明确将被纳入明晟新兴市场指数(MSCI)等。其次,全球经济延续复苏态势,金融市场波动性下降,外部环境相对稳定。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最新预测,2017年全球经济增长3.6%,比2016年增速加快0.4个百分点。同时,美联储虽然两次加息并提出缩减资产负债表计划,但市场对此有较稳定的预期,今年以来美元汇率总体走贬。 未来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仍将保持总体稳定。主要受三大基本面支持。一是经济基本面更加坚实。2017年以来,国际组织等机构多次上调对2017年中国经济的预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由年初时预测的6.5%逐步上调至目前预测的6.8%,世界银行由年初的6.5%上调至近期的6.7%,说明国际社会更加看好中国经济。未来我国将继续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二是政策基本面提供保障。我国将进一步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一方面,随着国内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对外开放措施的积极落实,外资流入仍将保持稳定;另一方面,国内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相关便利化措施不断跟进,有助于促进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资本市场。三是市场基本面持续增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更趋完善,市场主体更加多元化,持续单向的升值或贬值预期将明显减弱,有助于熨平跨境资金的大幅波动,保持外汇供求的总体平衡。 因此,未来上述基本面因素将持续发挥根本性作用,尤其是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后,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将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国内外对中国经济社会长期发展的信心必将进一步增强,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保持稳定的基础也会更加坚实。 问3:美联储启动缩表将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产生什么影响? 答:美联储加息以及缩表不会根本动摇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趋稳的格局。从2015年底美联储首次加息以来的实际情况看,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经历了从流出到趋向平衡的过程。主要原因: 第一,循序渐进仍将是美联储推动货币政策正常化的主要特点。美联储启动加息以来,渐进的方式逐步降低了对市场的影响。9月议息会议后,美联储主席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强调:“缩表将是渐进、可预测的”。实际上,这也符合美国经济金融运行状况。当前美国经济长期增长水平依然较弱,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对经济的影响需深入评估;近期美国通胀水平持续较低、有所反复;近年来美国资产价格涨幅较快,市场担心美联储货币政策较快调整会刺破资产泡沫。 第二,目前美元利率、汇率的影响因素更加多元,美联储货币政策调整只是其中一个方面。从利率看,自2015年底美联储首次加息以来,隔夜的联邦基金利率已上升1个百分点,但市场上更长期限的利率上升幅度依次递减,说明市场利率还会受经济长期增长前景等因素影响。从汇率看,影响因素历来比较复杂,除美联储货币政策外,还与美国经济以及其他主要经济体经济金融等形势相关。如美联储资产负债表扩张期间,美元汇率并未持续下跌,基本呈现双向波动;今年以来,美联储加息两次但美元汇率总体贬值。 第三,我国适应和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的能力不断增强。首先,基本面优势一直存在,包括经济增速相对较高、社会大局稳定、金融市场稳健、经常账户顺差、外汇储备充裕等。其次,应对能力继续提升,如我国经济企稳向好势头更加明显、国内市场开放程度逐步加深、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对外投融资行为更趋理性等。 问4: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弹性增强,您对企业进行汇率套期保值有什么好的建议?外汇局是否会加强相关教育及培训? 答:随着人民币汇率波动性逐渐提高,汇率风险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但国内一些企业对于汇率套期保值的意识仍有待增强:一是需客观看待汇率风险,有的企业缺乏“风险中性”概念,习惯于押注升值或贬值的单边方向,以主观的市场判断替代严谨的风险管理。二是需正确看待套期保值,有的企业不愿意支付费用进行套期保值,或者是将套期保值当作赚钱的工具,忽视了其锁定汇率不确定性对企业主业利润形成冲击的避险本质功能。 外汇局将继续引导市场主体正确认识汇率风险,健全汇率风险管理。一是推动外汇市场深化发展,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和适应市场需求的外汇产品。二是引导银行审慎经营,督促银行做好客户风险教育与管理。三是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汇率风险意识,正确认识汇率避险工具的作用,对汇率敞口进行适度套保,避免背离主业、脱实向虚。 关于企业汇率套期保值,我们主要的体会和建议是:企业应该适应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常态,通过套期保值将双向波动的不确定性变成确定性,集中精力做好主业;企业要了解自己的交易,在参与交易前要对衍生品进行估值,并确定风险限制水平;企业应进行适度的套期保值,要把衍生品交易看作锁定风险的工具而非赚钱的手段,等等。当然,企业使用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需要经过持续的投资者风险教育,同时也是企业“干中学”、不断积累的过程。 问5:目前,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回稳向好,外汇管理的政策取向有何变化? 答:下一步,外汇管理部门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在外汇管理理念上将坚持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改革开放,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的双向开放,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二是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防止跨境资本无序、高强度流动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带来的冲击,维护外汇市场稳定,为改革开放创造健康良性稳定的外汇市场环境。 在政策取向上强调四个基本内涵:一是坚持改革开放,完善外汇管理政策框架,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全面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二是稳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三是构建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市场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四是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推动外汇市场深化发展。在保持外汇储备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 2017-10-26/jilin/2017/1026/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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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9月,银行结汇10238亿元人民币(等值1560亿美元),售汇10218亿元人民币(等值1557亿美元),结售汇顺差19亿元人民币(等值3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743亿元人民币,售汇9525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顺差218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94亿元人民币,售汇693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199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1332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1827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495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2223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7512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528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751亿元人民币。 2017年1-9月,银行累计结汇81369亿元人民币(等值11974亿美元),累计售汇89098亿元人民币(等值1310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7728亿元人民币(等值112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77323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8271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396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404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637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33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7657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711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结汇538亿元人民币。 2017年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951 亿元人民币(等值2735亿美元),对外付款18066亿元人民币(等值2752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15亿元人民币(等值17亿美元)。 2017年1-9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46759 亿元人民币(等值21597 亿美元),对外付款154378 亿元人民币(等值22712 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7619 亿元人民币(等值1115 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2017-10-26/jilin/2017/1026/3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