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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全面清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经商财政部同意,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 二、对以下2件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汇报表清理情况的通知》(汇发〔2004〕1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 三、对以下11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汇发〔2009〕14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8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试点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125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12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6号);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4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14〕14号);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4)〉的通知》(汇综发〔2014〕52号);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简化单证完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4〕40号)。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全面清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经商财政部同意,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外汇内容表”的通知》(汇发〔2002〕124号)。 二、对以下2件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汇报表清理情况的通知》(汇发〔2004〕12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 三、对以下11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283号);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情况的通知》(汇发〔2009〕14号);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2010年度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8号);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试点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1〕125号);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2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12号);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数据接口程序验收和联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2〕14号);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3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6号); (九)《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核定2014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通知》(汇发〔2014〕14号);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4)〉的通知》(汇综发〔2014〕52号); (十一)《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福建和浙江省分局简化单证完善个人贸易外汇管理工作的批复》(汇综复〔2014〕40号)。 四、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项中的“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修改为“结汇凭合同及物流公司出具的运输单据等商业单证办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5月29日 2016-05-31/guizhou/2016/0531/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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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根据2015年10月至今的外汇管理规定变化和调整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考核年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下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标准》执行。 二、自2017考核年度起,风险性考核指标分值调整为15分[1];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计算公式[2]调整为:银行总行最终考核得分=∑银行一般性考核单项指标得分Ï60%+风险性考核指标得分+总行单独考核指标得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中的相关条款废止。 三、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并依据《标准》,公平、公正地对辖内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考核。 四、各全国性中资银行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6年)>的通知》(汇综发〔2016〕3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所附的《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13(综合司),010-68402593(国际收支司),010-68402104(经常项目司),010-68402127(资本项目司),010-68402378(管理检查司),010-68402467(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7年)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7年2月17日 2017-03-07/guizhou/2017/0307/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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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外汇管理领域内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为做好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的衔接,机构持有的原发证照在国务院设置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间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在外汇业务相关系统或数据报送中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过渡期结束后,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本公告发布后,外汇管理规定中涉及“三证”内容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主要规定参考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7月1日 为配合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的文件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外汇管理领域内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即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不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为做好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期的衔接,机构持有的原发证照在国务院设置的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间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中,在外汇业务相关系统或数据报送中涉及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过渡期结束后,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本公告发布后,外汇管理规定中涉及“三证”内容均按照上述要求执行(主要规定参考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所涉主要外汇管理法规参考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7月1日 2016-07-07/guizhou/2016/0707/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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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贵州省分局局长 2017-07-31/guizhou/2017/0731/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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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海南省分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做好十九大期间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等文件精神,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隐患并进行整改,做好网络和信息安全安全保障工作。 2017-09-27/hainan/2017/0927/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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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分局积极应对台风“卡努”。15号夜间,局长、各处处长带头值班,全力保障台风期间分局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 2017-10-16/hainan/2017/1016/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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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07月31日) 2017-08-22/hainan/2017/0822/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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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情况表(截至2017年07月31日) 2017-08-22/hainan/2017/0822/5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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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具有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名单2017.06 2017-08-22/hainan/2017/0822/5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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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外汇管理政策透明度,2015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继续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法规清理工作。立法工作主要涉及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个人外汇管理、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等多方面规定,法规清理主要是对不适应业务发展和改革要求的部分外汇管理法规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在此基础上,为便利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更新了《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网站上对外公布。 更新后的《目录》共收录截至 2015年 12月 31日 发布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222件。按照综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外汇科技管理8大项目分类,并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分为若干子项。这也是外汇局连续6年定期更新并公布现行有效主要法规目录。 今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建立健全法规清理长效机制,坚持定期梳理更新《目录》,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银行、企业、个人等了解和使用外汇管理法规,推进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完)。 2016-01-18/hainan/2016/0118/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