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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公留学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 答: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自己选择是否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如占用本人每年5万美元的便利化额度,通过个人储蓄账户支付留学费用,则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即可在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如不占用本人便利化额度,则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和入学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不占额度的购汇。 2019-06-04/tianjin/2019/0604/11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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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快递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只允许在境内开办办事处,但可以经营快递业务。其快递费收入大多是为境内居民提供服务获得的,当该办事处将收支余额汇回母公司时,如何申报? 境内办事处或代表处等不属于直接投资企业,且通常不能从事经营业务,因此,不应产生经营业务收入。本实例中的快递费收入应视为境外快递公司为境内居民从事的快递服务,境外快递公司的境内办事处将收支余额汇给境外母公司时,应申报在“222040服务贸易-运输服务-邮政及寄递服务”项下。 2019-06-03/tianjin/2019/0603/1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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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公司向其境外母公司进行出口服装报价,境外母公司认可此价格后,由境外母公司与境外的某服装进口商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境内公司从其境外母公司进口面料、制作服装、整理装箱并直接发货给服装进口商,境内公司收到境外母公司支付的服装货款(扣除了进料货值部分),该笔款项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境外母公司与境外的服装进口商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实际上该批服装是由境内子公司进行来料加工,原料由境外母公司提供,境内公司收到其境外公司支付的款项,应申报在“221000服务贸易—加工服务—来料加工工缴费收入”项下。 2019-05-20/tianjin/2019/0520/11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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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公司从澳大利亚进口煤炭,货物尚未到港,该公司又将该批煤炭卖给日本客户,货船又直接将煤炭运到日本,收付的货款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因货物尚未进入一线关境报关,收付的货款均应申报在“12201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离岸转手买卖”项下。 2019-05-21/tianjin/2019/0521/1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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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境内某居民在境外直销网站上购买奶粉,通过快递方式收货,支付了共计300美元,该笔汇款应如何进行申报? 答:进境时不报关,应申报在“122030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未纳入海关统计的网络购物”项下。 2019-05-29/tianjin/2019/0529/11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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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个人是否可以购买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答:在境内工作、居住满1年的境外个人,可以用来源于境内的收入购买商业银行发行的外币或人民币理财产品。 2019-05-28/tianjin/2019/0528/1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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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挖掘利用外资潜力,助推来宾经济高质量发展,4月23至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来宾市中心支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4部门赴象州县、武宣县、金秀瑶族自治县等地开展外资企业走访调研服务活动,全面启动来宾市扩大利用外资“百日攻坚”行动。 此次活动实地走访了广西彩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5个重点外资企业,全面了解全市新签约外资项目情况及在谈外资项目情况。外汇局人员现场为与会部门及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及政策宣传解读,现场解答外资企业提出在注册登记如何按鼓励类、投资类申报、外资进资操作、填报外资企业年报等问题。通过联合走访调研、问计献策,精准帮扶,推动辖区涉外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0-04-26/guangxi/2020/0426/16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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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了解那坡县口岸边境贸易结算和境外劳务输入等情况,探索建立地方性数据共享平台和联合监管机制,4月15-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百色市中心支局到那坡县开展工作调研。调研期间,黄大富副局长先后走访了那坡县公安局、那坡县外侨办、那坡县商务局和那坡县人社局等政府部门,全面了解了各部门对边境地区边境贸易的管理措施以及境外劳务输入情况、用工成本等情况。通过实地走访,进一步提升了跨部门联合监管水平,为规范边境地区外汇金融交易行为,促进边境贸易结算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020-04-20/guangxi/2020/0417/1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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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梧州市中心支局联合梧州市商务局前往国光产业园进行调研。调研中,梧州市中心支局重点向园区和企业相关负责人了解项目建成情况、新冠疫情及国际市场变化对园区企业生产经营和收付汇结算计划的影响、园区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问题等相关情况,积极引导园区企业建立财务中性理念,现场解答出口收汇结算和复工贷的政策和难题。 2020-04-24/guangxi/2020/0424/16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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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2020年5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并简化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参与我国金融市场。 《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取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额度管理要求,对合格投资者跨境资金汇出入和兑换实行登记管理。二是实施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允许合格投资者自主选择汇入资金币种和时机。三是大幅简化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收益汇出手续,取消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和税务备案表等材料要求,改以完税承诺函替代。四是取消托管人数量限制,允许单家合格投资者委托多家境内托管人,并实施主报告人制度。五是完善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风险及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六是人民银行、外汇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 2020-05-07/safe/2020/0507/16133.html